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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但在实践中受种种不利因素影响,预防效果不佳。本方从八个方面提出完善“惩防并举”工作的思路,以期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刑法 检察 预防
作者简介:陈今朝,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16-01
人民检察院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但是,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纵深发展。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惩防并举”工作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在工作思想认识上,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二是在工作开展上,存在预防滞后于犯罪、预防滞后于打击等现象。三是预防机制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四是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无法可依,缺乏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由于以上四大问题的存在,当前检察机关的“惩防并举”工作成效并不显著。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方可提升预防效果。
第一,工作思路上,转变打击在先,预防在后的旧工作思想。“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是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惩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预防仅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事前方法,它必须以打击作为后盾和保障。可以说离开了预防的打击是一种缺乏人道精神和效率的打击,但离开了打击,也难以达到其预防的目的。因此打击犯罪是预防犯罪的保障和延续,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成效没有必然对比关系。
第二,建立与行业预防单位紧密合作的犯罪发现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务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以致因政府的调控权的改变而出现了重点犯罪行业。在对众多的行业系统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查处时,由于职务犯罪的手段具有预谋性、智能性、隐蔽性,正常公务与犯罪相交织,来自外部的监督越来越难以发现职务犯罪,致使未被查处的犯罪黑数大量存在,增加了干部群众的不满。笔者认为通过行业预防工作,建立查办发现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和取证配合机制,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第三,建立与预防单位、行业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信息交流,一方面弥补当前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通过预防单位提供的可靠信息,增强信息分析,提高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决策水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向预防单位提供不法经营者的信息资料,在采购、招标等重点预防活动中,从源头上断绝腐败的根源。
第四,调动预防单位的干部群众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打击。检察机关履行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还要承担社会公共教育的任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证人知情不举、拒证、伪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体现当前社会公众对腐败的危害缺乏觉悟性的认识。一个社会一个行业崇尚某种观念,形成某种社会风气,得益于国家的倡导与教育。作为检察机关应配合预防单位组织制定周密、长期的教育计划,将反腐败教育渗透于日常工作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社会正义感。检察机关对敢于举报,维护社会正义的举报人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作为预防单位,在制度上为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创造条件,不折不扣的推行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检举。
第五,制定可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全面开展预防工作。在开展预防工作中,要防止为了预防而预防的不良倾向。要注意从整体和大局出发,注重预防的实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尽量使预防措施效益最大化。同时,要防止预防工作对经济建设的干预,使预防工作成为经济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在做法上靠考虑建立预防监督措施,依托预防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起由各类人员组成的预防监督网络,形成监督的合力。建立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对职务犯罪的易发部门、易发环节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逐人建立预防档案,定期分析有关人员的动态,把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六,设置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强化管理。设置专门的预防机构是预防工作的必要前提。机构中除了有法律方面的人才以外,还要配备金融证券、海关、工商、建筑房地产、税务、医药、会计等方面的专家,来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当然,局限于编制,专家也可以采用临时聘请的方式,机动开展预防工作。专门预防机构设立以后,就要配备专项资金和各种先进装备来进行运作。此外,还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运作程序,使预防工作的组织、方法步骤、权限等均有严密的规范,并有一套规范、完善的监督体系,以避免预防工作变形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工具,从而干预正常的经济建设。
第七,加大预防立法步伐,赋予检察机关预防权。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和外部的支持还不够,关键是要在立法上解决问题,赋予检察机关预防权。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活動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保障。笔者建议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一方面吸收目前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内容,并有严格区别;另一方面要将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离出来,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活动规则。将“预防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延伸,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将检察机关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扩大到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把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延伸到国家公务活动的预防性监督。
第八,建设社会化大预防网络。要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建立各方面配合,上下联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化预防网络,实现“关口前移”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按照这些要求,各级党委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党委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建立党委领导、各有关单位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直接领导和协调各行各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要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凡掌握一定公共权力和国有资产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必要加入社会化预防网络。
关键词刑法 检察 预防
作者简介:陈今朝,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16-01
人民检察院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但是,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纵深发展。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惩防并举”工作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在工作思想认识上,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二是在工作开展上,存在预防滞后于犯罪、预防滞后于打击等现象。三是预防机制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四是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无法可依,缺乏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由于以上四大问题的存在,当前检察机关的“惩防并举”工作成效并不显著。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方可提升预防效果。
第一,工作思路上,转变打击在先,预防在后的旧工作思想。“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是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惩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预防仅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事前方法,它必须以打击作为后盾和保障。可以说离开了预防的打击是一种缺乏人道精神和效率的打击,但离开了打击,也难以达到其预防的目的。因此打击犯罪是预防犯罪的保障和延续,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成效没有必然对比关系。
第二,建立与行业预防单位紧密合作的犯罪发现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务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以致因政府的调控权的改变而出现了重点犯罪行业。在对众多的行业系统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查处时,由于职务犯罪的手段具有预谋性、智能性、隐蔽性,正常公务与犯罪相交织,来自外部的监督越来越难以发现职务犯罪,致使未被查处的犯罪黑数大量存在,增加了干部群众的不满。笔者认为通过行业预防工作,建立查办发现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和取证配合机制,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第三,建立与预防单位、行业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信息交流,一方面弥补当前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通过预防单位提供的可靠信息,增强信息分析,提高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决策水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向预防单位提供不法经营者的信息资料,在采购、招标等重点预防活动中,从源头上断绝腐败的根源。
第四,调动预防单位的干部群众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打击。检察机关履行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还要承担社会公共教育的任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证人知情不举、拒证、伪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体现当前社会公众对腐败的危害缺乏觉悟性的认识。一个社会一个行业崇尚某种观念,形成某种社会风气,得益于国家的倡导与教育。作为检察机关应配合预防单位组织制定周密、长期的教育计划,将反腐败教育渗透于日常工作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社会正义感。检察机关对敢于举报,维护社会正义的举报人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作为预防单位,在制度上为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创造条件,不折不扣的推行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检举。
第五,制定可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全面开展预防工作。在开展预防工作中,要防止为了预防而预防的不良倾向。要注意从整体和大局出发,注重预防的实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尽量使预防措施效益最大化。同时,要防止预防工作对经济建设的干预,使预防工作成为经济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在做法上靠考虑建立预防监督措施,依托预防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起由各类人员组成的预防监督网络,形成监督的合力。建立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对职务犯罪的易发部门、易发环节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逐人建立预防档案,定期分析有关人员的动态,把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六,设置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强化管理。设置专门的预防机构是预防工作的必要前提。机构中除了有法律方面的人才以外,还要配备金融证券、海关、工商、建筑房地产、税务、医药、会计等方面的专家,来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当然,局限于编制,专家也可以采用临时聘请的方式,机动开展预防工作。专门预防机构设立以后,就要配备专项资金和各种先进装备来进行运作。此外,还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运作程序,使预防工作的组织、方法步骤、权限等均有严密的规范,并有一套规范、完善的监督体系,以避免预防工作变形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工具,从而干预正常的经济建设。
第七,加大预防立法步伐,赋予检察机关预防权。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和外部的支持还不够,关键是要在立法上解决问题,赋予检察机关预防权。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活動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保障。笔者建议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一方面吸收目前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内容,并有严格区别;另一方面要将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离出来,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活动规则。将“预防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延伸,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将检察机关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扩大到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把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延伸到国家公务活动的预防性监督。
第八,建设社会化大预防网络。要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建立各方面配合,上下联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化预防网络,实现“关口前移”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按照这些要求,各级党委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党委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建立党委领导、各有关单位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直接领导和协调各行各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要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凡掌握一定公共权力和国有资产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必要加入社会化预防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