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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了回应社会"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创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功效。但是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位,以及该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阻碍了该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从应然的角度看,实现该制度的法制化和外部化是该制度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完善的制度构建,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