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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适用的基本涵义
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有两义:首先,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其次,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在中国,法的适用通常指司法适用。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在中国,司法权一般指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参与司法活动。我国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司法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早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即已作出规定,随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都作了相应规定。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又重申了这一原则,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也毫无例外地要求履行;凡违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一原则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严肃性和极大权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由此,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法律对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公民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追究的特殊公民;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此外,司法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第三,司法独立原则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另外,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也要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以防司法权的滥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既有历史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提出的口号,是从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引申出来的原则。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历史上具有进步作用。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司法机关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反对和压迫劳动人民的专政机关,它在资产阶级内部又起着权力分配、互相制约的协调作用,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来说,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又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仅在阶级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在国家体制上也完全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制度,国家权力不是分立而是统一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司法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们负责,并接受它们的监督。
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依照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共同行使司法权。他们在进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三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所谓“正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证据确凿,在此前提下依据法律,准确定性,做出公正判决。所谓“合法”,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所谓“及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其次,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再次,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有两义:首先,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其次,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在中国,法的适用通常指司法适用。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在中国,司法权一般指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参与司法活动。我国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司法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早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即已作出规定,随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都作了相应规定。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又重申了这一原则,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也毫无例外地要求履行;凡违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一原则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严肃性和极大权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由此,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法律对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公民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追究的特殊公民;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此外,司法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第三,司法独立原则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另外,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也要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以防司法权的滥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既有历史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提出的口号,是从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引申出来的原则。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历史上具有进步作用。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司法机关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反对和压迫劳动人民的专政机关,它在资产阶级内部又起着权力分配、互相制约的协调作用,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来说,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又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仅在阶级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在国家体制上也完全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制度,国家权力不是分立而是统一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司法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们负责,并接受它们的监督。
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依照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共同行使司法权。他们在进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三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所谓“正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证据确凿,在此前提下依据法律,准确定性,做出公正判决。所谓“合法”,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所谓“及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其次,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再次,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