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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财政部于2004年8月发布的18号令施行后,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采购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需要对18号令适时进行完善。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开始实施,18号令的许多内容与《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冲突,给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带来一些困扰,修改这些与《实施条例》冲突的规定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另外,采购人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在实践中突出存在。采购人的权利受到了严格限制,但责任往往由采购人承担,这在实践中给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同时,实践中大量存在质次价高、采购需要不明确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何红锋还指出,在有些采购项目中仍然存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门槛和成本过高的现象。这影响了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能性与积极性,也降低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
另有业界人士指出,现实中以次充好、价格虚高、正规招标流程“走过场”等情况依旧存在,一些看似正常的政府采购项目背后,里应外合、偷梁换柱的操作手法时有耳闻。早在2015年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就提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千元的U盘,十几万元的打印机,几十万元的扫描仪……近年来发生的违背基本市场价格常识的政府采购饱受诟病。
该人士表示,政府采购事关公共财政品质和政府形象。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目标,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地政府采购日趋规范严格。但在采购体量日渐庞大、采购品种日趋繁多的背景下,如何让财政资金“花在刀刃上”,無疑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据财政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进行修订。二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三是落实《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施条例》施行以后,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需要进行修改。同时,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上述业界人士认为,87号令是自18号令施行以来所做的第一次较大规模修订,尤其是坚持问题导向,就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开始实施,18号令的许多内容与《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冲突,给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带来一些困扰,修改这些与《实施条例》冲突的规定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另外,采购人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在实践中突出存在。采购人的权利受到了严格限制,但责任往往由采购人承担,这在实践中给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同时,实践中大量存在质次价高、采购需要不明确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何红锋还指出,在有些采购项目中仍然存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门槛和成本过高的现象。这影响了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能性与积极性,也降低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
另有业界人士指出,现实中以次充好、价格虚高、正规招标流程“走过场”等情况依旧存在,一些看似正常的政府采购项目背后,里应外合、偷梁换柱的操作手法时有耳闻。早在2015年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就提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千元的U盘,十几万元的打印机,几十万元的扫描仪……近年来发生的违背基本市场价格常识的政府采购饱受诟病。
该人士表示,政府采购事关公共财政品质和政府形象。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目标,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地政府采购日趋规范严格。但在采购体量日渐庞大、采购品种日趋繁多的背景下,如何让财政资金“花在刀刃上”,無疑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据财政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进行修订。二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三是落实《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施条例》施行以后,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需要进行修改。同时,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上述业界人士认为,87号令是自18号令施行以来所做的第一次较大规模修订,尤其是坚持问题导向,就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