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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e时代以来,社会犯罪状况逐渐成高态势、高科技方向转变,犯罪分子亦是高智商人群,善于反侦查,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带来了许多难题。为应对这一新型化犯罪的挑战,必须科技强警,综合提升公安队伍素质与办案能力,不给犯罪分子以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目前,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最多用到的技术是视频监控。视频侦查技术是利用各种视频设备和技术,按照视听资料检验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事物和场所,并直接进行物证检验的一门科学技术。它是视频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法律 视频监控 刑事侦查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035.32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29- 0230 -02
一、视频侦查兴起背景极其应用
刑事摄影录像于70年代开始被采用。1973年辽宁省公安厅首先从日本索尼公司收进黑白录像机和摄像机,并用于1974年应用于刑事案件现场录像。进入80年代后逐步在全国普及,刑事摄录像有单纯的记录现场面貌,发展到对多种刑事对象进行拍摄。运用视频拍摄和编辑技术,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拍摄,来反映现场所处的位置,现场中与犯罪活动有关客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及其自身状况。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拍摄和记录的图像,能够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外貌、有关物品特征和作案过程,经过图像处理,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证实犯罪提供的一种技术手段。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利用各种视频监控系统及其模糊图像处理技术,侦破了多起大要案件。目前,已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视频破案战法。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普遍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成为广大民警的脑、眼、耳、口、手、腿的延伸,它能不断客观地记录犯罪过程,再现犯罪分子的行动轨迹。利用案发现场、公路过境收费站、银行、超市、车站、社区物业管理等地点的视频监控系统侦破了一大批重特大刑事案件,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对于视频侦查这个新生事物的应用研究,可使其在法律的指导下、在法律的框架里挖掘出更多的思路方法来,同时不因侵犯隐私、程序违法而导致证据功效的丧失。
二、法律规制下视频监控侦查的必要性
视频监控侦查必须在法律规制下进行,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和意义。
1、社会现实原因
视频监控作为一类侦查方法,不仅能够预防犯罪、强化犯罪的控制能力,也能够为警方的主动侦查提供必要基础。公共场所的监控系统使得警方摆脱了传统的“信息依赖” (informationdependency),至少对于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而言,情况的确如此。同时,监控系统也使得警方摆脱了实地开展监控工作的负担。在城市和城镇中心的监控录像24 小时工作,为警方提供了大量有关可疑的犯罪群体、犯罪活动以及社区的信息。针对那些已知的罪犯以及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跟踪监视。
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郝宏奎的观认为视频侦查技术已经成为继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即技术侦查)、网络侦查技术之后的第四大侦查技术领域。他在一次讲学中从数字化侦查的概念、方法和功能、特点,以及数字化侦查举要——视频侦查四方面重点阐述了“侦查转型”问题。他说,数字侦查是以发达的网络技术为基础产生的一种管理、处理信息的方式。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信息技术逐渐深入生活各领域、各层面,进而打破了传统实体侦查单一手段,出现实体与数字侦查方式相结合,人们对实现侦查目的途径认识应随之转变。在數字化侦查功能方面,他强调要注意协调实体侦查与数字化侦查的关系,二者不可机械划分,而应共存于“整体侦查”这一共同体中,实现比翼齐飞,各显神通。通过对200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杀人案例的深入分析,他对数字化侦查的过程快捷性、主体广泛性、时空超越性等特点进行了深刻阐释。另外,他还对作为第四大侦查技术领域——视频侦查的内容及方法做了简要介绍。
2、自身原因
视频监控是一把双刃剑,用于正途则利于我们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快速寻找案件线索和迅速破案,达到最好的效益。但是视频监控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则会误入歧途,适得其反,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影响其生活,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许多犯罪学家将警方对视频监控称为“基于违法犯罪风险的警务工作”,根据此种观点,收集并且发布有关违法犯罪风险的信息是现代警察力量的主要职能,这种理念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执法和犯罪控制理念。视频监控获取的犯罪信息,能够客观详实、准确形象地记录犯罪的过程,“充分运用上述信息,可以全面客观地提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依托视频监控提供的信息资料, 可以引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准确再现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关情节,判定案件与相关人、物的关系,为侦查工作提供确切的依据”。通过分析监控录像,不仅可以截取嫌疑人面部照片,还可以获得嫌疑人身高、衣着、行踪以及嫌疑车辆特征等重要信息。
我们在浙江省嘉兴市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截至2011年8月18日,全市今年底建设的200个监控规划,并由杭州专业规划公司进行整体专业规划论证;经济开发区已完成2011年底185个新增监控点的工程报标。工作进入实地勘查及规划阶段;港区已确定2011年底须建设约170个监控点的安装部位。
此外,嘉兴市局部署开展视频监控系统“清障”行动后,市局迅速行动,成立了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清障”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开展“清障”,并进一步健全运行维护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以来,全市视频监控设备的出图像率保持98%以上,未发生重大案件现场周边有监控无图像的情况。同时,已协助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52人,其中刑事拘留213人,直接破各类案件340余起,提供线索、证据530余次。此举,全力提升视频监控实战效能。
监控系统的建成使传统的平面防控提升为现代的立体防控,并与网格化巡逻机制衔接,人机互动,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成效非常明显。据统计,2005 年,义乌市监控区发刑事案件5702 起,比2004 年同期下降15.6%。2006 年,巡区内刑事案件同比下降23%,其中街面“两抢”、盗窃机动车案件分别下降35%和52%; 监控区域内刑 事案件下降24%;街面“两抢”、盗窃机动车案件分别比去年下降13%和30.8%。2006 年,在侦破“2.27”特大拎包案过程中,通过倒查监控录像,准确锁定了涉案的六名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此案找到了突破口。又如“4.21”杀人抛尸案,记录犯罪嫌疑人抛尸过程的5个监控探头,为迅速准确地锁定侦查范围提供了关键依据,使该案在十几小时内顺利告破。
海宁市公安局监控中心主任韩振华说,市区监控中心和东片,中片以及西片三个分中心2500余个探头犹如一张“天网”,24小时全天候网上巡查。尽管如此,还有些地区是监控死角和盲点,比如住宅小区内部,遏制这样的情况,他们会第一时间通知路面上的巡警,不让犯罪嫌疑人有任何机会消失在他们眼底。
“天网”工程遍布城乡,近三年来,市区刑事案发总量逐年下降,“两抢”发案近三年平均降幅40%以上,市区、街面聚众斗殴案件几乎难觅踪影,一个“空中有监控,地面有巡逻,路上有卡点,社区有联防,室内有技防的立体复合型治安防控体系基本完成。
三、视频监控侦查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协调关系
1.视频监控侦查与隐私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视频监控侦查措施因其具有秘密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代表社会利益的视频监控侦查与代表个人利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善与善的冲突”,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例如在德国,在住宅内部安装录像装置进行监视被判为非法。但世界各国均普遍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程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视频监控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的隐私权的限制应被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价。如果能够从视频监控侦查的运用范围、程序的功能加以严格限制,并提高实施人员的个人素质,就能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侦查效率、诉讼之间获得比较好的平衡。视频监控在侦查打击犯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视频侦查作为一项科学侦查手段,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故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而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要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此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导致视频监控在布置和使用方面缺乏相应的约束。视频监控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处于24小时无间断无选择的对所有监控范围内的信息就行录制,包括公民体貌特征、行为等一切信息,这就涉及到了公民的隐私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对隐私权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视频监控与隐私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视频监控的安装范围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侦查主体对视频资料的使用。当前由于视频监控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监控摄像被安装社会的各个角落,但是由于安装的随意性、不合理性,比如在公共澡堂、餐厅包间等安装监控设备,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有较大的冲突。在侦查领域,侦查人员作为视频监控的使用主体如果对视频资料的不合理或者非法使用也将造成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侵害。比如将视频资料用于除了侦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合理的公开无关人员的信息,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权等。
2.如何使视频监控侦查更符合当今的法律规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一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整个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视频侦查技术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要求,视频侦查技术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情况特殊为借口损害国家公共利益、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更不能越权伤及无辜。视频监控图像的采集时应注意:与案件有关的视频资料才能采集记录;采集时必须同时有两名侦查员在场,同时要有见证人;不得把采集的视频资料存放在没有保密措施的记录媒介上。同时,应注意一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1.注意保密。视频侦查技术在工作中常常会涉及到国家方针政策、经济形势、政治活动、人事调整、司法审判、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天灾人祸等。这些往往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很多数字、内容是涉及国家机密的;还会遇到一些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经营方向、技术成果、科研项目等商业秘密。这些在必须摄录时,要注意采取措施,以防泄密。
2.保护案件知情人。 在视频侦查资料中,为保护案件知情人,如从事外线侦查破案工作的侦查员、举报人及与案件有关系但有主动悔过表现的从犯的人身安全,要对这些人的形象加以掩盖。
3.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在视频侦查资料中,还要注意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如肖像权,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在刑事录像片制中,如果没有条件征得本人同意或估计本人完全不可能同意,而为了打击犯罪和服务于其他执法活动又必須涉及肖像时,应进行技术处理,除去眼、嘴等最能体现人物特征的部分,保证除权利人、制作人以外第三者无法看出画面中的形象是每位公民个人。
4.避免掺进制作者的主观意识。 视频侦查资料作为证据运用于刑事诉讼,可以发挥其他证据无法发挥的作用。这是因为它是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反映,具有客观性;它与犯罪现场等案件事实有着内在联系,具有相关性,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避免掺杂任何主观的因素,刑事摄影录像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制作,方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5.具有证据意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所谓“全面”是指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的时候,不能只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材料。而应当同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所谓“客观”是指公安机关收集到的材料是客观真实地,而不是凭空想象或者是伪造、捏造的。对于故意伪造、捏造证据,如果触犯刑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运用视频图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时必须注意:在刑事案件现场录像的制作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除了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外,在拍摄时尽量用不间断长镜头来反映证据的原貌以及证据与现场的关系。并将制作的时间、地点和制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随时详细记录下来。在刑事现场摄完后,应该当着现场证人的面将磁带盒外的防抹消垫片撬去,并由见证人、摄像人员在带盒上签名和注释有关内容。对已制作好的视频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剪接、拼对或作其他“技术处理”,以对制作过程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准确在诉讼时用作证据。 3.加强法律对视频监控侦查的规制
用专门的公共视频监控立法进行规制。进行这方面的立法主要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控系统安装的统一技术规范和程序上的法律规范问题;二是监控系统的操作运行与信息使用的规范性问题。前者主要涉及安装的主体、场所、范围、数量与程序,以及技术标准和联网和统一调度与指挥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对该系统的控制和监管,包括对运行过程及监控程度的限制、告知标识的规范、采集信息的规范使用等。
从立法手段加强对视频监控侦查的合理规制,使其既能更好的服务公安侦查办案,又能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损害,首先,要制定严密的技术规范,严密的技术标准可以防患于未然。故而,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调用、控制等一系列行为先行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实为必要。《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据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等相关技侦部门联合制定了强制性的地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 /Z384 - 2006) ,对视频设备的图片质量、存储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该规范有九部分标准:总体平台结构、视频格式与编码、通信控制协议、传输网络、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图像存储与回放要求、工程要求与验收、危险场所施工与验收、图像资源及系统设备编码与管理。更重要的是是制定具体明确的管理规范,很多地区已经使用地方规范来对视频监控侦查加以规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但如果能在各地已有或在建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加以资源整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合理配置并有效规制全国范围内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各地各职能部门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则不但有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视频信息共享以便共同防御共同的公共安全危机,而且对隐私权保护的程度也可以有统一的标准。
新的事物在產生初期,一方面具备传统事物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同时由于产生的时间较短,必然存在各种缺陷,容易受到各种质疑。视频侦查作为我国当前侦查领域中一项较为新型的侦查方式,其有传统侦查方式不具有的优势外同样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立足实际,适应新形势,积极研究和探讨视频监控在侦查中的应用规范问题,在保障公民权益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价值。
参考资料:
[1] 黎纲:《视频监控系统在安全防范工程中的应用》,载《中国公共安全·安全防范》2007年第10期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3] 张友好:《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关键词]:法律 视频监控 刑事侦查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035.32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29- 0230 -02
一、视频侦查兴起背景极其应用
刑事摄影录像于70年代开始被采用。1973年辽宁省公安厅首先从日本索尼公司收进黑白录像机和摄像机,并用于1974年应用于刑事案件现场录像。进入80年代后逐步在全国普及,刑事摄录像有单纯的记录现场面貌,发展到对多种刑事对象进行拍摄。运用视频拍摄和编辑技术,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拍摄,来反映现场所处的位置,现场中与犯罪活动有关客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及其自身状况。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拍摄和记录的图像,能够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外貌、有关物品特征和作案过程,经过图像处理,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证实犯罪提供的一种技术手段。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利用各种视频监控系统及其模糊图像处理技术,侦破了多起大要案件。目前,已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视频破案战法。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普遍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成为广大民警的脑、眼、耳、口、手、腿的延伸,它能不断客观地记录犯罪过程,再现犯罪分子的行动轨迹。利用案发现场、公路过境收费站、银行、超市、车站、社区物业管理等地点的视频监控系统侦破了一大批重特大刑事案件,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对于视频侦查这个新生事物的应用研究,可使其在法律的指导下、在法律的框架里挖掘出更多的思路方法来,同时不因侵犯隐私、程序违法而导致证据功效的丧失。
二、法律规制下视频监控侦查的必要性
视频监控侦查必须在法律规制下进行,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和意义。
1、社会现实原因
视频监控作为一类侦查方法,不仅能够预防犯罪、强化犯罪的控制能力,也能够为警方的主动侦查提供必要基础。公共场所的监控系统使得警方摆脱了传统的“信息依赖” (informationdependency),至少对于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而言,情况的确如此。同时,监控系统也使得警方摆脱了实地开展监控工作的负担。在城市和城镇中心的监控录像24 小时工作,为警方提供了大量有关可疑的犯罪群体、犯罪活动以及社区的信息。针对那些已知的罪犯以及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跟踪监视。
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郝宏奎的观认为视频侦查技术已经成为继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即技术侦查)、网络侦查技术之后的第四大侦查技术领域。他在一次讲学中从数字化侦查的概念、方法和功能、特点,以及数字化侦查举要——视频侦查四方面重点阐述了“侦查转型”问题。他说,数字侦查是以发达的网络技术为基础产生的一种管理、处理信息的方式。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信息技术逐渐深入生活各领域、各层面,进而打破了传统实体侦查单一手段,出现实体与数字侦查方式相结合,人们对实现侦查目的途径认识应随之转变。在數字化侦查功能方面,他强调要注意协调实体侦查与数字化侦查的关系,二者不可机械划分,而应共存于“整体侦查”这一共同体中,实现比翼齐飞,各显神通。通过对200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杀人案例的深入分析,他对数字化侦查的过程快捷性、主体广泛性、时空超越性等特点进行了深刻阐释。另外,他还对作为第四大侦查技术领域——视频侦查的内容及方法做了简要介绍。
2、自身原因
视频监控是一把双刃剑,用于正途则利于我们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快速寻找案件线索和迅速破案,达到最好的效益。但是视频监控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则会误入歧途,适得其反,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影响其生活,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许多犯罪学家将警方对视频监控称为“基于违法犯罪风险的警务工作”,根据此种观点,收集并且发布有关违法犯罪风险的信息是现代警察力量的主要职能,这种理念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执法和犯罪控制理念。视频监控获取的犯罪信息,能够客观详实、准确形象地记录犯罪的过程,“充分运用上述信息,可以全面客观地提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依托视频监控提供的信息资料, 可以引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准确再现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关情节,判定案件与相关人、物的关系,为侦查工作提供确切的依据”。通过分析监控录像,不仅可以截取嫌疑人面部照片,还可以获得嫌疑人身高、衣着、行踪以及嫌疑车辆特征等重要信息。
我们在浙江省嘉兴市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截至2011年8月18日,全市今年底建设的200个监控规划,并由杭州专业规划公司进行整体专业规划论证;经济开发区已完成2011年底185个新增监控点的工程报标。工作进入实地勘查及规划阶段;港区已确定2011年底须建设约170个监控点的安装部位。
此外,嘉兴市局部署开展视频监控系统“清障”行动后,市局迅速行动,成立了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清障”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开展“清障”,并进一步健全运行维护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以来,全市视频监控设备的出图像率保持98%以上,未发生重大案件现场周边有监控无图像的情况。同时,已协助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52人,其中刑事拘留213人,直接破各类案件340余起,提供线索、证据530余次。此举,全力提升视频监控实战效能。
监控系统的建成使传统的平面防控提升为现代的立体防控,并与网格化巡逻机制衔接,人机互动,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成效非常明显。据统计,2005 年,义乌市监控区发刑事案件5702 起,比2004 年同期下降15.6%。2006 年,巡区内刑事案件同比下降23%,其中街面“两抢”、盗窃机动车案件分别下降35%和52%; 监控区域内刑 事案件下降24%;街面“两抢”、盗窃机动车案件分别比去年下降13%和30.8%。2006 年,在侦破“2.27”特大拎包案过程中,通过倒查监控录像,准确锁定了涉案的六名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此案找到了突破口。又如“4.21”杀人抛尸案,记录犯罪嫌疑人抛尸过程的5个监控探头,为迅速准确地锁定侦查范围提供了关键依据,使该案在十几小时内顺利告破。
海宁市公安局监控中心主任韩振华说,市区监控中心和东片,中片以及西片三个分中心2500余个探头犹如一张“天网”,24小时全天候网上巡查。尽管如此,还有些地区是监控死角和盲点,比如住宅小区内部,遏制这样的情况,他们会第一时间通知路面上的巡警,不让犯罪嫌疑人有任何机会消失在他们眼底。
“天网”工程遍布城乡,近三年来,市区刑事案发总量逐年下降,“两抢”发案近三年平均降幅40%以上,市区、街面聚众斗殴案件几乎难觅踪影,一个“空中有监控,地面有巡逻,路上有卡点,社区有联防,室内有技防的立体复合型治安防控体系基本完成。
三、视频监控侦查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协调关系
1.视频监控侦查与隐私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视频监控侦查措施因其具有秘密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代表社会利益的视频监控侦查与代表个人利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善与善的冲突”,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例如在德国,在住宅内部安装录像装置进行监视被判为非法。但世界各国均普遍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程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视频监控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的隐私权的限制应被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价。如果能够从视频监控侦查的运用范围、程序的功能加以严格限制,并提高实施人员的个人素质,就能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侦查效率、诉讼之间获得比较好的平衡。视频监控在侦查打击犯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视频侦查作为一项科学侦查手段,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故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而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要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此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导致视频监控在布置和使用方面缺乏相应的约束。视频监控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处于24小时无间断无选择的对所有监控范围内的信息就行录制,包括公民体貌特征、行为等一切信息,这就涉及到了公民的隐私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对隐私权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视频监控与隐私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视频监控的安装范围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侦查主体对视频资料的使用。当前由于视频监控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监控摄像被安装社会的各个角落,但是由于安装的随意性、不合理性,比如在公共澡堂、餐厅包间等安装监控设备,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有较大的冲突。在侦查领域,侦查人员作为视频监控的使用主体如果对视频资料的不合理或者非法使用也将造成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侵害。比如将视频资料用于除了侦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合理的公开无关人员的信息,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权等。
2.如何使视频监控侦查更符合当今的法律规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一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整个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视频侦查技术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要求,视频侦查技术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情况特殊为借口损害国家公共利益、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更不能越权伤及无辜。视频监控图像的采集时应注意:与案件有关的视频资料才能采集记录;采集时必须同时有两名侦查员在场,同时要有见证人;不得把采集的视频资料存放在没有保密措施的记录媒介上。同时,应注意一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1.注意保密。视频侦查技术在工作中常常会涉及到国家方针政策、经济形势、政治活动、人事调整、司法审判、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天灾人祸等。这些往往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很多数字、内容是涉及国家机密的;还会遇到一些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经营方向、技术成果、科研项目等商业秘密。这些在必须摄录时,要注意采取措施,以防泄密。
2.保护案件知情人。 在视频侦查资料中,为保护案件知情人,如从事外线侦查破案工作的侦查员、举报人及与案件有关系但有主动悔过表现的从犯的人身安全,要对这些人的形象加以掩盖。
3.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在视频侦查资料中,还要注意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如肖像权,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在刑事录像片制中,如果没有条件征得本人同意或估计本人完全不可能同意,而为了打击犯罪和服务于其他执法活动又必須涉及肖像时,应进行技术处理,除去眼、嘴等最能体现人物特征的部分,保证除权利人、制作人以外第三者无法看出画面中的形象是每位公民个人。
4.避免掺进制作者的主观意识。 视频侦查资料作为证据运用于刑事诉讼,可以发挥其他证据无法发挥的作用。这是因为它是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反映,具有客观性;它与犯罪现场等案件事实有着内在联系,具有相关性,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避免掺杂任何主观的因素,刑事摄影录像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制作,方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5.具有证据意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所谓“全面”是指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的时候,不能只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材料。而应当同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所谓“客观”是指公安机关收集到的材料是客观真实地,而不是凭空想象或者是伪造、捏造的。对于故意伪造、捏造证据,如果触犯刑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运用视频图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时必须注意:在刑事案件现场录像的制作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除了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外,在拍摄时尽量用不间断长镜头来反映证据的原貌以及证据与现场的关系。并将制作的时间、地点和制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随时详细记录下来。在刑事现场摄完后,应该当着现场证人的面将磁带盒外的防抹消垫片撬去,并由见证人、摄像人员在带盒上签名和注释有关内容。对已制作好的视频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剪接、拼对或作其他“技术处理”,以对制作过程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准确在诉讼时用作证据。 3.加强法律对视频监控侦查的规制
用专门的公共视频监控立法进行规制。进行这方面的立法主要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控系统安装的统一技术规范和程序上的法律规范问题;二是监控系统的操作运行与信息使用的规范性问题。前者主要涉及安装的主体、场所、范围、数量与程序,以及技术标准和联网和统一调度与指挥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对该系统的控制和监管,包括对运行过程及监控程度的限制、告知标识的规范、采集信息的规范使用等。
从立法手段加强对视频监控侦查的合理规制,使其既能更好的服务公安侦查办案,又能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损害,首先,要制定严密的技术规范,严密的技术标准可以防患于未然。故而,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调用、控制等一系列行为先行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实为必要。《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据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等相关技侦部门联合制定了强制性的地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 /Z384 - 2006) ,对视频设备的图片质量、存储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该规范有九部分标准:总体平台结构、视频格式与编码、通信控制协议、传输网络、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图像存储与回放要求、工程要求与验收、危险场所施工与验收、图像资源及系统设备编码与管理。更重要的是是制定具体明确的管理规范,很多地区已经使用地方规范来对视频监控侦查加以规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但如果能在各地已有或在建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加以资源整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合理配置并有效规制全国范围内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各地各职能部门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则不但有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视频信息共享以便共同防御共同的公共安全危机,而且对隐私权保护的程度也可以有统一的标准。
新的事物在產生初期,一方面具备传统事物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同时由于产生的时间较短,必然存在各种缺陷,容易受到各种质疑。视频侦查作为我国当前侦查领域中一项较为新型的侦查方式,其有传统侦查方式不具有的优势外同样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立足实际,适应新形势,积极研究和探讨视频监控在侦查中的应用规范问题,在保障公民权益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价值。
参考资料:
[1] 黎纲:《视频监控系统在安全防范工程中的应用》,载《中国公共安全·安全防范》2007年第10期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3] 张友好:《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