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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沈阳、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烟台、青岛、广州、茂名、深圳海关,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26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第二批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情况(见附件)通知你单位。我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项目确认表自2006年4月1日起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