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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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的疆域辽阔,地区间差距巨大,转型时期的经济和政治状态并非一成不变,呈现的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动态过程。它们彼此之间都会互相影响,相互作用。
  【关键词】土地产权;土地权利配置;土地产权政策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需要,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构建一系列新的制度,土地权利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在土地制度的相关领域,人们要求变革的呼声也最为迫切。土地权利是一个极其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它直接触及了过去的集体主义制度。计划经济时期,全中国的经济完全依赖于社会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则具备了自由市场所具有的一切不确定性。
  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程
  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取得了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包罗万象,改革对象从土地的所有权和租赁权到地租和债务等。
  土改运动推翻了农村权贵势力的统治,权力结构为之一变。清末和前民国政府统治时期合法且惯常的土地产权结构至此终结。20世纪30年代,江西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土改运动中,为了避免社会剧烈动荡,中农和富农可以保留部分土地,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政府也分配给他们适量的土地以维持生计。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随之发生了第二次重大转变。自此,土地私有制在中国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全部收归国家和农村集体所有。
  1958年以前,中国农业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把土地分配给本社的农民,每个农民都分有一小块可供自己使用的“自留地”。1958年开始,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为人民公社,一切带有私有性质的自留地被全部收归集体所有。
  1958年~1960年,大跃进失败迫使中央领导人不得不分散集体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人民公社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第二条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
  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村土地又回到了集体化以前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私营农作方式。政府最初规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的合同期为5年,到了1984年,这一期限延长到15年。当年粮食总产量超过4亿吨,打消了中国共产党内部思想保守人士的顾虑,也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推广积累了经验。为了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国政府1993年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
  1998年政府修改了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作为家庭“第二轮承包”的法律依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的期限为30年。地方政府普遍感到,这一期限其实并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的使用需求。比如说和农业用地相比,森林、草原、荒地等其他一些土地资源所需要的投资期往往较长。
  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
  土地承包制取代了集体主义体制下硬性指派的人民公社制度,将农业生产私有化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正朝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转变。但是在三大生产资料中,只有资金和劳动力实现了私有化,土地的所有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家和集体的手中。
  二、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1995年,莱斯特·布朗(Lester Brown)宣称,中国未来将面临严重的粮食短缺问题。1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的人均占有面积很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环保问题的涌现,耕地数量骤减,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统计资料显示,1978~1996年,中国耕地总面积减少了4%,平均每年损失8000公顷农田。阿希(Robert F·Ash)和埃特蒙德(Richard Louis Edmonds)则认为“截至目前,农业结构的内部调整是造成土地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比方说耕地变为林地、牧场或是水产养殖地等)……中国流失的耕地中有50%都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产权结构不明晰,人民的法律意识淡漠,农民并不清楚他们究竟享有哪些土地权利。许多农民至今仍然认为,他们建房的土地应当归他们个人而不是集体所有。
  中国政府和学者关系的主要问题是,发包方对耕地权利的控制力过于强大,集体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重新发包或将土地挪作他用。另一方面,重新分配土地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来自人口变动的迫切需要。在土地稀缺地区,农村集体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一旦人口和家庭的情况发生变化,集体就不得不重新调整土地的分配,这就给农民造成一种不安全感,预期地权的不稳定性,对中国经济的增长是十分有害的。因为家庭人口发生了变化,大多数农民其实也希望集体对他们承包的耕地重新进行分配。2因为除了农耕之外,其他可供选择的非农就业机会不足。土地资源成为一种基本的生活保障,维系着成千上万家世的命运。耕地的再分配则保证了每个农民能够获得这一起码的社会保障。一边是社会行为者眼中制度的可信度问题,另一边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些制度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耕地的再分配工作将上述两方面内容直接联系在一起了。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政策的选择
  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经济发展了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尽管在农村现有的土地承包制度下,由于家庭人口的变化,政府不得不频繁地调整土地的分配,但农民还是普遍接受了这一制度。能够威胁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也并不存在。对于国家和农村社会来说,现有的制度框架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接受度。3土地所在制和中国的立国之本紧密相连,如何平衡意识形态与社会经济现实之间的关系是个异常棘手的任务。
  中国政府不可能把土地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制度化,相反,在肯定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绝对前提下,国家政府倾向于将土地承包制度发展成为“永久的契约”。这一计划不但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藉此前提条件相矛盾,而且单从规模和范围上看,就决定了该计划是政府制度建构的一个典型例子,堪称前无古人的壮举。4
  中东区许多转轨国家失败的教训告诉我们,在界定以往的土地权属问题时,尽量避免引发社会冲突。中国一方面通过土地承包而不恢复了原先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成功的避免了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和前民主德国曾经出现的问题。
  实践证明,尽管当前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人口的变化不断调整,但广大农民依赖并拥护国家现行的农村政策。存在的不一定合理,但存在一定有存在的理由。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有效的手段去实现更好的目标时,待在目前“不合理”的存在中,不失为理性的选择。
  注释:
  1 Lester Brown,《Who will Feed China?Wake-up Call for a Small Planet》,转引自(荷兰)何·皮特(peter Ho).谁是中国的土地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3.
  2 王慧敏.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和问题[A].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全国农村调查汇编[C].第329页。
  3(荷兰)何·皮特(peter Ho).谁是中国的土地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63.
  4(荷兰)何·皮特(peter Ho).谁是中国的土地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55.
  作者簡介:李雪松,任职于哈尔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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