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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湿地补偿制度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其在国外已经发展很成熟,但是国内的研究与实践却是刚刚起步。本文在介绍湿地补偿起源发展的基础上,对国内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以及实践现状进行了总结与概述,分析国内湿地生态补偿的试点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现状;解决方案
湿地是地球上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环境资源。目前湿地的研究已成为国际学术界与各国政府乃至公众关注的热点。
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一词是荷兰政府于1993年提出来的其理论依据在于:生态受益区的发展是依托保护区的生态功能而存在的,生态功能作为一种资源被利用并因此产生了效益,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即是湿地生态补偿的外部性理论;生态产品的生产者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补偿,其补偿途径主要为国家补偿和受益者付费两种方式。
美国在“湿地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联邦控制水污染法》。该法第404条,授权美国国防部陆军工程兵部审批在美国境内掘取与填埋水域的申请许可,美国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水域的环境进行评估,这则法律被简称为“404许可”。
澳大利亚也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政策,1997年颁布《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湿地政策》,正式明确湿地的价值,并将湿地的明智利用纳入政府有关日常工作中。
纵观国际上的湿地保护政策,是以保护并充分利用为主,湿地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实行也还未普及,国内的研究也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及其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湿地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研究人员主要对湿地现状的调查、编目、资料整理,而在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价值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评价体系。
1.理论研究现状
国内生态系统价值研究始于1980年年初。1984年,马世俊先生的《社会经济自然符合生态系统》一文,表明经济学方法已被用于生态学研究。这一时段的研究多是引进国外的著作,调查和探讨西方生态价值理论。
周大杰等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是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资金、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凌棱等提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针对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征收税、费,消除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产生的经济负外部性,为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筹措资金;对因湿地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相关方,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促成公平的湿地保护格局。
鲍俊归纳出了生态补偿的特点: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环境问题的非物质性补偿,其客体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环境功能性价值;生态补偿是持续性的补偿,是长期的、有限性的补偿。
2.生态补偿在我国的实践状况
生态补偿实践方面,王宇等总结到,各级政府根据不同的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了相关的政策,例如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流域治理与水土保持补助政策。
在广东省,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有了初步的进展,已将“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写入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黑龙江省近年来也积极地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前期工作,针对湿地保护普遍存在的没有管护经费,缺少工作经费,相关利益群体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等问题,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处在初步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广东、黑龙江之外,湖南、湖北、山东也在准备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重要的一环,我国也应在湿地生态保护领域内尽快转变自己的角色,让湿地在保护中健康可持续地成长。
二、实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1.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公正合理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湿地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湿地补偿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与不足,保护着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利益相关者保护湿地的积极性与信心,也给中国的湿地保护带来了极大地困难与隐患。
2.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
(1)保障湿地资源有序利用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存在湿地资源开发过度,资源综合利用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是资金匮乏,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保障湿地生态与环境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之一。
(2)平衡不同权益主体的利益关系
在湿地生态保护中存在着导致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持续下去易导致责任人丧失保护的动力,威胁着不同利益区分的人的公平与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赋予生态保护主体补偿权从而平衡生态保护主体和生态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研究及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差异,补偿标准难以确定
我国许多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科学依据,价值评估复杂且不准确,失地补偿标准无法确定,更容易造成统一的“一刀切”局面,无法因地制宜地实行失地补偿机制。在广州、湖北、黑龙江等地的实践都因自然环境的差别而遇到了不同的难题,湿地补偿机制难以顺利执行。
2.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面临着法律法规结构性缺位的挑战。虽然在我国《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条文,但依旧存在着各种局限性,专门针对于湿地的生态补偿的法律和制度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3.湿地生态补偿对象不明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湿地生态补偿的对象以及其权利和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由于缺乏具体数据,对多大范围内的湿地进行补偿、对谁进行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就缺少依据。
4.湿地生态补偿投入不足
我国在生态补偿这一领域的投入明显还有所欠缺,导致生态补偿方式单一,对于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力度。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致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污染治理上,生态建设方面远远不够。例如在湖北省的湿地保护和恢复中,由于管护经费严重不足,管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管护工作不主动。没有正规的投入渠道,这些保护性工作严重缺乏经费,影响了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关于湿地补偿制度的建议
如何建立一套完整公正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难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进行湿地生态价值评估,建立公正科学的湿地生态补偿标准
进行湿地生态价值评估是建立补偿机制的基础,各地区相关部门应组建科研队伍对湿地的生态价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确立湿地生态价值体系构成,实现生态系统功能效益货币化。
2.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
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的规定并不规范和系统,相关部门应将生态补偿立法提升日程,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式以及管理程序。各地方政府在国家宏观法律基础上,制定具体细化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使生态补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明确补偿主客体、确定生态补偿途径
湿地生态补偿主体是指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有国家、地区、单位和个人。在明确湿地补偿主体的基础上选择合理合适的补偿途径与方式。具体包括有政策性补偿、资金补偿、替代生计补偿等,其中替代生计补偿是指通过发展生态经济,为当地利益受损者提供就业机会,既缓解财政压力,同时还可以发展当地经济,更能促进就业。
4.建立高效团结的管理队伍,贯彻制度实施
各级政府应该结合自身需要建立专门的湿地生态补偿机构或是部门,将补偿制度落实到实处。同时建立科研队伍对当地的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实时观察与检测,并对当地与湿地相关的利益者保持联系,及时反映民意。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现状;解决方案
湿地是地球上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环境资源。目前湿地的研究已成为国际学术界与各国政府乃至公众关注的热点。
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一词是荷兰政府于1993年提出来的其理论依据在于:生态受益区的发展是依托保护区的生态功能而存在的,生态功能作为一种资源被利用并因此产生了效益,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即是湿地生态补偿的外部性理论;生态产品的生产者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补偿,其补偿途径主要为国家补偿和受益者付费两种方式。
美国在“湿地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联邦控制水污染法》。该法第404条,授权美国国防部陆军工程兵部审批在美国境内掘取与填埋水域的申请许可,美国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水域的环境进行评估,这则法律被简称为“404许可”。
澳大利亚也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政策,1997年颁布《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湿地政策》,正式明确湿地的价值,并将湿地的明智利用纳入政府有关日常工作中。
纵观国际上的湿地保护政策,是以保护并充分利用为主,湿地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实行也还未普及,国内的研究也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及其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湿地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研究人员主要对湿地现状的调查、编目、资料整理,而在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价值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评价体系。
1.理论研究现状
国内生态系统价值研究始于1980年年初。1984年,马世俊先生的《社会经济自然符合生态系统》一文,表明经济学方法已被用于生态学研究。这一时段的研究多是引进国外的著作,调查和探讨西方生态价值理论。
周大杰等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是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资金、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凌棱等提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针对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征收税、费,消除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产生的经济负外部性,为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筹措资金;对因湿地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相关方,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促成公平的湿地保护格局。
鲍俊归纳出了生态补偿的特点: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环境问题的非物质性补偿,其客体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环境功能性价值;生态补偿是持续性的补偿,是长期的、有限性的补偿。
2.生态补偿在我国的实践状况
生态补偿实践方面,王宇等总结到,各级政府根据不同的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了相关的政策,例如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流域治理与水土保持补助政策。
在广东省,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有了初步的进展,已将“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写入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黑龙江省近年来也积极地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前期工作,针对湿地保护普遍存在的没有管护经费,缺少工作经费,相关利益群体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等问题,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处在初步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广东、黑龙江之外,湖南、湖北、山东也在准备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重要的一环,我国也应在湿地生态保护领域内尽快转变自己的角色,让湿地在保护中健康可持续地成长。
二、实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1.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公正合理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湿地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湿地补偿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与不足,保护着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利益相关者保护湿地的积极性与信心,也给中国的湿地保护带来了极大地困难与隐患。
2.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
(1)保障湿地资源有序利用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存在湿地资源开发过度,资源综合利用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是资金匮乏,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保障湿地生态与环境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之一。
(2)平衡不同权益主体的利益关系
在湿地生态保护中存在着导致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持续下去易导致责任人丧失保护的动力,威胁着不同利益区分的人的公平与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赋予生态保护主体补偿权从而平衡生态保护主体和生态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研究及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差异,补偿标准难以确定
我国许多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科学依据,价值评估复杂且不准确,失地补偿标准无法确定,更容易造成统一的“一刀切”局面,无法因地制宜地实行失地补偿机制。在广州、湖北、黑龙江等地的实践都因自然环境的差别而遇到了不同的难题,湿地补偿机制难以顺利执行。
2.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面临着法律法规结构性缺位的挑战。虽然在我国《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条文,但依旧存在着各种局限性,专门针对于湿地的生态补偿的法律和制度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3.湿地生态补偿对象不明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湿地生态补偿的对象以及其权利和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由于缺乏具体数据,对多大范围内的湿地进行补偿、对谁进行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就缺少依据。
4.湿地生态补偿投入不足
我国在生态补偿这一领域的投入明显还有所欠缺,导致生态补偿方式单一,对于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力度。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致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污染治理上,生态建设方面远远不够。例如在湖北省的湿地保护和恢复中,由于管护经费严重不足,管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管护工作不主动。没有正规的投入渠道,这些保护性工作严重缺乏经费,影响了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关于湿地补偿制度的建议
如何建立一套完整公正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难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进行湿地生态价值评估,建立公正科学的湿地生态补偿标准
进行湿地生态价值评估是建立补偿机制的基础,各地区相关部门应组建科研队伍对湿地的生态价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确立湿地生态价值体系构成,实现生态系统功能效益货币化。
2.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
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的规定并不规范和系统,相关部门应将生态补偿立法提升日程,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式以及管理程序。各地方政府在国家宏观法律基础上,制定具体细化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使生态补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明确补偿主客体、确定生态补偿途径
湿地生态补偿主体是指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有国家、地区、单位和个人。在明确湿地补偿主体的基础上选择合理合适的补偿途径与方式。具体包括有政策性补偿、资金补偿、替代生计补偿等,其中替代生计补偿是指通过发展生态经济,为当地利益受损者提供就业机会,既缓解财政压力,同时还可以发展当地经济,更能促进就业。
4.建立高效团结的管理队伍,贯彻制度实施
各级政府应该结合自身需要建立专门的湿地生态补偿机构或是部门,将补偿制度落实到实处。同时建立科研队伍对当地的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实时观察与检测,并对当地与湿地相关的利益者保持联系,及时反映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