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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们通过对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的经营权的三全分离的改革,其是否符合了法学的原理,并且对于相关制度建设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推进,从而对此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探讨,得出相关的结论,从而对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改革进行法律视角之下的审视,从而推动相应制度的建设和改革。
关键词:法学;土地;农村;三权分离;改革
1.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法律缺失
1.1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的官方内容
根据相应的文件和表述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早在中央农村领导小组相关文件中就已经说到了,经营权是可以从承包经营权之中分离出来的,两者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割,这之后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的担保,而分割之后的承包权则不允许抵押,因为他是一种物权。这样一来便可以同时实现缓解农民贷款困难以及风险可控两方面的问题,并且同时即便在农民的土地使用到期了,还不上贷款了,也不会使得其承包权得到损失,其失去的仅仅几年的经营利益。
在官方对于土包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权两者进行分权设置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在这个过程之中形成出一个新的农村用地的相关制度,而这种新的制度其则是把三项权利作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我们便需要对于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来进行一定的分布,这便显得十分有必要。
1.2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经济思维
当我们在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研究之中,我们往往涉及到很多经济知识,因此经济思维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然而当我们在作出决策之前,在整个经济界中就有一个普遍的认知,都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可以被分为三者,分别是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这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就包含了两个要素,分别是承包和经营,因此,作为土地所有的权利人,就能够将经营权进行转让,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而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土地的承包权的分割,其则指农户在承包期限之内,将土地使用的权利让渡给其他的人,而同时其自身则可以将承包权保留下来,并且同时还能够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一定的转让,这样便可以使得农村的土地产权进行一定的分离,将之分离成所有权承包权以及使用权三者,这样便可以使得目前改革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得到解决。
2.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法学思维
在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整个过程之中,其中对于法学的思维是具有一定忽视的,而在法学之中的权利以及在经济学之中的产权,这两者之间是具有很大差异的,因此我们不能够以对于土地产权的分析来代替对于土地权利的分析。权利一词是近代法律之中的一个核心的概念,其是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个基础,而从权力的本质存在意志说以及利益说等等的观点中,对于权利的理解,则认为其是指在维护特定利益的意志支配力。在法律的研究之中,我们可以将权力进行区分,我们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两者,除此以外,财产权还能够分为物权和债权,相对应的,人身权也可以被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一i及身份权两者。当我们对于相关的农村土地的问题进行一定讨论的时候,我们往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物权和债权,而并非是经营权这样的一些非法律专用的术语。同时在经济学家所倡导的一些类似于承包权等等概念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将民事权利等相关的体系参杂到这其中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利用物权债权等等相关的理论来对于这些进行一定的阐释,同时我们对于农村图覅权力结构的界定之中,还需要对此进行具体的设置和制定,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用到的则是和法学有关的权利理论,而却不是经济学中的产权相关理论。
3.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误区
3.1土地经营权能不等于土地经营权
权能指的是全力的具体作用或者是实现的方式,其是权力的具体内容。就比如所有权就包括了占有、使用等等权能,而债权则包括了请求、受领等等权能,在这其中,权利以及权能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是很大的,我们不能够仅仅将之进行简单的等同。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我们要知道权利和权能之间的关系,在这两者之中,他们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而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也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说,所有权和他物权这两项权利相对而言才是平等的,然而至于一些其他的物权来说的话,则并非是由所有权而派生得出来的一项权利内容,另外,我们对于所有权的理解,也不能简简单单的将其理解成为其他物权的目前。另外,我们对于权力的列举也应当是全面的,然而权能的列举则并不是全面的,关于所有权的权能,其可以表现成为占有和使用收益等等,其并不能够等同于占有权、使用权等等。而在整个法律中,其保护的是在权能背后的权利,有一些权能看起来好像是相同或者是相似的,然而在其背后的權利存在的差异却是比较大的,就比如说,我们同样是表现为占有的权能,其本权指的是所有权,其可能是用益物权,同时还有可能是租赁权等等。
我们把一些土地的承包经营的权能和承包权这两划上等号,并且把经营的权能同样的也等同于经营权,这样一来的话便会形成农村中的土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政策,同时作为土地的经营权来说,其不是一种法律语言,因此也不能够通过立法来成为一种法律概念,首先,土地经营权只是一种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经营权的基础则可以来自于所有权,还可以来自于用益物权以及租赁权。其次,在土地所有权中,其包含了经营的权能。然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也包含了经营的权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内涵以及外延一直以来都在发生变化,其开始从债权性的权利开始发展转变为物权性的权利,而在这其中,经营的权能却一直以来都没有发生改变。
3.2土地经营权不同于国有企业经营权
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国有企业的经营权,这两者并不是一样的,其存在很大的区别。其中,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是相对于土地承包权概念而言的,然而至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则对应的是国家的所有权。此外,在土地的经营权之中,其自身的内涵并不是统一的,可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其自身的内涵则是相统一的,在对于农村的土地三权分离之中,其实其只是一种在经济学界之中的形象标识,然而其实质则是农村的土地,其通过转包等等方式来实现出的一种流转。而土地的经营权则具有特定的法律结构,在立法层面,其不能够形成一种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最后,作为国有企业经营权,这是在经济体制进行转轨期间的一个概念,这种概念已经被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取代了。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够参考国有企业经营权制度的立法相关内容,来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制度。
4.结论
当我们对于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相关内容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往往会通过经济学主导的这种方式,来实现土地改革政策的一种形象化的表示,而这样一来在这些表述之中,便会存在很多很明显的法学逻辑上的悖论。其中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土地的经营权其是属于典型的经济学概念的,而其中更多的是对于土地产权结构的一种阐述,而不能够转化为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当我们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需要更多地去采用法律的思维,这样便能够让更多的法学家积极的参与,从而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谢玮琼.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分析[J].法制博览,2017(26):253.
[2]彭博.浅谈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现代经济信息,2017(14):280-281.
[3]李佳怡.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才智,2015(30):254.
[4]申惠文.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15,29(03):39-44.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
关键词:法学;土地;农村;三权分离;改革
1.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法律缺失
1.1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的官方内容
根据相应的文件和表述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早在中央农村领导小组相关文件中就已经说到了,经营权是可以从承包经营权之中分离出来的,两者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割,这之后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的担保,而分割之后的承包权则不允许抵押,因为他是一种物权。这样一来便可以同时实现缓解农民贷款困难以及风险可控两方面的问题,并且同时即便在农民的土地使用到期了,还不上贷款了,也不会使得其承包权得到损失,其失去的仅仅几年的经营利益。
在官方对于土包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权两者进行分权设置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在这个过程之中形成出一个新的农村用地的相关制度,而这种新的制度其则是把三项权利作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我们便需要对于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来进行一定的分布,这便显得十分有必要。
1.2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经济思维
当我们在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研究之中,我们往往涉及到很多经济知识,因此经济思维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然而当我们在作出决策之前,在整个经济界中就有一个普遍的认知,都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可以被分为三者,分别是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这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就包含了两个要素,分别是承包和经营,因此,作为土地所有的权利人,就能够将经营权进行转让,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而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土地的承包权的分割,其则指农户在承包期限之内,将土地使用的权利让渡给其他的人,而同时其自身则可以将承包权保留下来,并且同时还能够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一定的转让,这样便可以使得农村的土地产权进行一定的分离,将之分离成所有权承包权以及使用权三者,这样便可以使得目前改革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得到解决。
2.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法学思维
在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整个过程之中,其中对于法学的思维是具有一定忽视的,而在法学之中的权利以及在经济学之中的产权,这两者之间是具有很大差异的,因此我们不能够以对于土地产权的分析来代替对于土地权利的分析。权利一词是近代法律之中的一个核心的概念,其是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个基础,而从权力的本质存在意志说以及利益说等等的观点中,对于权利的理解,则认为其是指在维护特定利益的意志支配力。在法律的研究之中,我们可以将权力进行区分,我们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两者,除此以外,财产权还能够分为物权和债权,相对应的,人身权也可以被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一i及身份权两者。当我们对于相关的农村土地的问题进行一定讨论的时候,我们往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物权和债权,而并非是经营权这样的一些非法律专用的术语。同时在经济学家所倡导的一些类似于承包权等等概念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将民事权利等相关的体系参杂到这其中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利用物权债权等等相关的理论来对于这些进行一定的阐释,同时我们对于农村图覅权力结构的界定之中,还需要对此进行具体的设置和制定,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用到的则是和法学有关的权利理论,而却不是经济学中的产权相关理论。
3.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误区
3.1土地经营权能不等于土地经营权
权能指的是全力的具体作用或者是实现的方式,其是权力的具体内容。就比如所有权就包括了占有、使用等等权能,而债权则包括了请求、受领等等权能,在这其中,权利以及权能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是很大的,我们不能够仅仅将之进行简单的等同。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我们要知道权利和权能之间的关系,在这两者之中,他们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而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也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说,所有权和他物权这两项权利相对而言才是平等的,然而至于一些其他的物权来说的话,则并非是由所有权而派生得出来的一项权利内容,另外,我们对于所有权的理解,也不能简简单单的将其理解成为其他物权的目前。另外,我们对于权力的列举也应当是全面的,然而权能的列举则并不是全面的,关于所有权的权能,其可以表现成为占有和使用收益等等,其并不能够等同于占有权、使用权等等。而在整个法律中,其保护的是在权能背后的权利,有一些权能看起来好像是相同或者是相似的,然而在其背后的權利存在的差异却是比较大的,就比如说,我们同样是表现为占有的权能,其本权指的是所有权,其可能是用益物权,同时还有可能是租赁权等等。
我们把一些土地的承包经营的权能和承包权这两划上等号,并且把经营的权能同样的也等同于经营权,这样一来的话便会形成农村中的土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政策,同时作为土地的经营权来说,其不是一种法律语言,因此也不能够通过立法来成为一种法律概念,首先,土地经营权只是一种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经营权的基础则可以来自于所有权,还可以来自于用益物权以及租赁权。其次,在土地所有权中,其包含了经营的权能。然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也包含了经营的权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内涵以及外延一直以来都在发生变化,其开始从债权性的权利开始发展转变为物权性的权利,而在这其中,经营的权能却一直以来都没有发生改变。
3.2土地经营权不同于国有企业经营权
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国有企业的经营权,这两者并不是一样的,其存在很大的区别。其中,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是相对于土地承包权概念而言的,然而至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则对应的是国家的所有权。此外,在土地的经营权之中,其自身的内涵并不是统一的,可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其自身的内涵则是相统一的,在对于农村的土地三权分离之中,其实其只是一种在经济学界之中的形象标识,然而其实质则是农村的土地,其通过转包等等方式来实现出的一种流转。而土地的经营权则具有特定的法律结构,在立法层面,其不能够形成一种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最后,作为国有企业经营权,这是在经济体制进行转轨期间的一个概念,这种概念已经被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取代了。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够参考国有企业经营权制度的立法相关内容,来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制度。
4.结论
当我们对于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相关内容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往往会通过经济学主导的这种方式,来实现土地改革政策的一种形象化的表示,而这样一来在这些表述之中,便会存在很多很明显的法学逻辑上的悖论。其中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土地的经营权其是属于典型的经济学概念的,而其中更多的是对于土地产权结构的一种阐述,而不能够转化为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当我们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需要更多地去采用法律的思维,这样便能够让更多的法学家积极的参与,从而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谢玮琼.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分析[J].法制博览,2017(26):253.
[2]彭博.浅谈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现代经济信息,2017(14):280-281.
[3]李佳怡.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才智,2015(30):254.
[4]申惠文.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15,29(03):39-44.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