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情况分析及司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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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医疗条件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某区检察院受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从中总结出老年人犯罪的发案特点以及原因,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
  (一) 案件数量及类型
  2009-2011年度,该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共计36件39人,其中2009年度13件13人,2010年度10件10人,2011年度13件16人。涉及罪名13个,其中,故意伤害13件,强奸5件,妨害公务4件,盗窃3件,交通肇事及故意毁坏财物各2件,非法持有枪支、重大责任事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合同诈骗、诈骗、贪污罪各1件。
  (二) 强制措施情况
  涉案的3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8名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名被采取逮捕措施,其中2名嫌疑人因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采取逮捕措施。对老年人适用逮捕的比例为28%,与此相对应,11名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老年人中,有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6人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由此可见,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比例偏高。
  (三) 办案时间及程序情况
  通过对上述6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且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羁押时间进行统计,侦查环节的平均办案时间为71天,检察环节的平均办案时间为44天,审判环节的平均办案时间为31天。此外,通过对三年内已审结的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24件26人,占7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7件7人。律师参与诉讼、为老年人担任辩护的有22人,占67%。
  (四) 最终处理情况
  该区检察院受理的36件39人老年人犯罪中,经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有4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诉的为1人,其余32件34人均被依法提起公诉,除有1人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外,被法院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7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为23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人(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其中,被宣告适用缓刑的为13人,被并处罚金刑的有4人,最高刑为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二、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特征明显
  犯罪主体呈现“六高一低”特点:涉案年龄高,以60至64周岁的居多,共计24人,占总数的62%;本地人所占比例高,占全部人数的79%,外来人员仅8人;男性犯罪比例高,占95%,老年女性仅2人;农业户口比例高,占全部人数的80%;初犯比例高,占87%,有前科的仅有5人;丧偶、离异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达31%;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为34人,占87%,其中6人为文盲。
  (二) 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
  受身体素质影响,老年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弱智痴呆、病患者或者其他老人等弱势群体。如在该区发生的5起强奸案中,犯罪对象多是幼女或者是没有性防卫能力的呆傻妇女,只需要简单的诱惑就能得逞。
  (三) 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从犯罪类型上看,该区老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为主,其中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尤为突出,所占比例分别为36%、34%。此外,贪污、盗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也时常发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犯罪种类上与性别关系较为紧密,其中男性老年人犯罪多为暴力犯罪,女性则以扰乱社会治安为主。
  (四) 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老年人因自身年龄、体能等方面的原因,其从事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多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在该区检察院查办的39名老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不起诉处理的1人,撤案处理4人,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为23人。
  (五) 犯罪形式多为非共同犯罪
  在该区近年来发生的老年人犯罪案件中,仅有4人为共同犯罪,集中在盗窃、妨害公务案件中,且全部为老年人与非老年人共同作案。老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起辅助作用,一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负责望风、看管财物、提供场地等。其余均为单独作案。由此可见,老年人犯罪多数为无预谋、无组织、无准备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非共同性犯罪案件。
  三、老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 个人因素
  1.法制观念淡薄
  老年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知识相对匮乏,且自我学习的能动性和能力也有所下降。近年来,虽然一再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但针对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人的普法教育还有待加强。加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老年罪犯多采取不诉、缓刑、监外执行等措施,导致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的严肃性。
  2.身心变化因素
  步入老年后,人的身体和精神均趋向衰弱,人格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多表现为敏感多疑、情感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这种“情绪回归”现象使老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时容易情绪激动,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宋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因用水问题与邻居发生口角而互殴,并将被害人打致轻伤。
  3.角色变化因素
  伴随从工作中隐退,社会性活动减少,以及亲近的家人与朋友相继离去等,老年人在社会集团中逐步被边缘化,在家庭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也逐渐发生动摇,部分老年人物质匮乏、精神孤寂,容易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中。此外,一些即将卸任的领导干部存在“最后捞一把”的违法思想,职务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二) 家庭因素
  1.子女关系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子女对老人赡养压力增大,很多老人得到的赡养程度远远不够。传统的“大家庭”結构模式瓦解,“空巢”老年人增多,加剧了老年人精神上的紧张感和挫折感,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甚至引发犯罪事件的发生。如李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因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矛盾,后升级为故意伤害行为。   2.夫妻关系
  随着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变化以及生活方式的变化,夫妻的关系也受到影响。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就会引发争执,进而演化为犯罪。此外,老年人丧偶、离异情况也较为普遍,孤独、焦虑等负面情绪易发,更易发生犯罪行为。如王某离异后强行与其前妻发生性关系,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
  (三) 社会因素
  1.社会观念的影响
  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忽视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这种认知误区恰恰为老年人犯罪提供了便利。如王某合同诈骗罪,其就是利用被害人对本人的信任屡屡得手。此外,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上观念陈旧,一些丧偶男性老人为发泄私欲,往往将目标锁定在痴呆妇女、幼童等弱势群体身上,以致构成性犯罪。
  2.社会化建设滞后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然而我国“未富先老”问题严重。虽然我国正努力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但是相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同时,老年人文化建设也较为滞后,文化生活单调,导向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老年人精神世界异常空虚,难以适应社会规范的要求。
  四、老年人犯罪的预防
  (一) 加强法制教育
  老年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各行政、司法机关在开展各类法制宣传和教育时,应将老年群体尤其是农村老年群体作为主要受众面之一。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犯罪中,要加强释法说理、矛盾调处、事后回访工作,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 弘扬传统美德
  要在社会中大力宣传尊老敬老的社会主义风尚,树立正面典型,全方位、多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用法律的、舆论的力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鼓励子女尊重老人的人格尊严,加强与老人的交流,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生活上有人照顾,精神上得到安慰,从而减少犯罪因素。
  (三) 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老年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兴建老年人大学和再就业机构,引导他们为社会发挥余热,使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切实得到保障。
  五、老年人犯罪司法治理
  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中,应积极贯彻“区别对待、优先办案、人文关怀、及时有效”的原则,在从严打击各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老年犯中罪行轻微的人员适当从宽处理,这不仅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
  (一) 实体处置
  司法机关应当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注意贯彻从宽处罚的原则,根据其犯罪性质、特点、犯罪原因、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以不判为主;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
  (二) 程序适用
  1.强制措施
  老年人犯罪多属激情犯罪,且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因此,在审查批捕阶段,对于涉老案件,应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尽可能慎用、少用或者不用羁押性措施。在审查起诉及审判期间,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发现无逮捕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办案机制
  办案程序上,应体现“从快办理”,三机关应尽量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人员配置上,应该尽量选择具有丰富办案经验、懂得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承办组或专办人办理;方式方法上,应照顾老年人身心特点,适用宽缓化的诉讼模式,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告知工作。此外,还应积极开展老年人案件刑事和解、释法说理、普法教育和事后回访工作,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3.刑罚执行
  区分具体案情,正确适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老年人犯罪,除难以改造的累犯和惯犯外,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上老年体衰,再犯可能性也较小,除个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缓刑。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会的,在减刑、假释条件上可以给予适当放宽。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顺义区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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