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前后法国农民土地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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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托克维尔对法国农民土地产权问题曾做出推断。托氏认为,革命前法国农民已经是土地所有者,因此法国农民强烈仇恨封建权力。托氏的逻辑是,封建权力范围缩小了,它激起的仇恨反而更大。然而以事实为依据,托克维尔关于革命前农民已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推断是个历史误判。大革命前的法国农村,农民身受教俗贵族和王权压迫,封建特权因其行将就木而更加苛刻。“年贡农”是习惯佃农主体,仅有残破的权利;众多分成佃农和无地农,与土地没有任何产权关系。农民土地问题是大革命爆发的深层原因。法国大革命打击了封建权力,不断消解佃户的封建义务,土地混合产权正在被单一私人产权取代,法国农民越来越接近成为自己土地的所有者,然而这种情况发生在大革命之后,而不是托克维尔所断言的大革命之前。大革命推动了农民土地确权,但同时也付出了沉重代价。
  关键词: 法国;私人土地产权;农民;大革命;托克维尔
  
  法兰西是中世纪欧洲的重要国家。基于农民和土地在中世纪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农民土地产权状况成为法国告别中世纪的重要依据,也是欧洲大陆社会转型的显著风向标。革命前,18世纪法国依然是“旧制度”(Ancien régime)下的一个传统农业国,农民占全国人口90%以上,占有有限的土地,却承担着领主、教会和国王三重负担,土地和耕作者本身还未从封建依附关系中完全解放出来。与海峡对岸的英格兰相比,无论土地产权、耕作模式、经济水平还是农民个体自由程度,法国都难以望其项背。欧洲大陆国家的政府代表和商人、学者等纷纷到英国旅行考察,而在努力学习和效仿英国方面,与英吉利海峡相隔的法兰西显然占据有利条件。法国土地产权变革与英国相关,更与18世纪末的大革命密切相连,后者直接冲击了欧洲主要国家,具有世界性的震撼力。法国学者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1805—185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论述了法国革命,他写于1856 年的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① 其广泛的社会影响至今不衰。
  托克维尔是法国历史学家、政治家,生活在19世纪上半叶,他的重要代表作《旧制度与大革命》主要讨论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如何发生的,以及法国革命特有的“狂暴性”和理想性的原因。托克维尔关于法国革命的一些论述固然精彩,然而遗憾的是笔者难以苟同他关于法国农民土地产权及其与革命关系的推断。他认为革命前“法国农民已经变为土地所有者(Propriétaire)”,正是拥有了土地所有权,所以法国农民强烈仇恨封建权力。托氏的逻辑是,封建权力范围缩小了,它激起的仇恨反而更大,“摧毁一部分中世纪制度,就使剩下的那些令人厌恶百倍”。 [法]托克维尔著,冯棠译:《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页。 换言之,国王政府让渡了一部分权利反而惹来更大的麻烦——“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210页。 姑且不谈他的理论逻辑,就其所说的农民产权状况而言,明显不符合历史事实。关于18世纪法国农民土地产权的学术成果汗牛充栋,让我们避繁就简,开门见山,直接从托克维尔那个言之凿凿的历史推断谈起——大革命前法国农民果真已是小块土地所有者了吗?
  法国农民保有地附着毋庸置疑的封建特权,所以土地不是自由产权;农民不能完全支配土地,反而因这样的土地而受到非经济强制。严格来说,一直到大革命前,不仅土地产权不完全,农民也不是完全的自由人。且在18世纪晚期,庄园保有地上的封建特权有增无减,农民饱受苦难,是革命爆发的主要原因。法国革命重要的历史环节也证明,农民土地产权的确立过程,伴随着法国革命的不同阶段,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大革命中先后上台的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无不颁布土地法令。其间有进步也有反复,严格意义上法国革命没有完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法国现代土地产权的确立过程,一直延续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甚至到1825年国王查理十世颁布补偿法令,才最终画上句号。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人们似乎接受了托克维尔关于法国革命前农民已是土地所有者的结论,迄今未见有人究问之。
  一、农民的负担加重
  为了探讨大革命前法国农民土地产权问题,首先需要观察18世纪法国乡村的基本状况。
  总体来看,革命前的法国农村依然处于“旧制度”时代,农奴制基本瓦解,然而一些地区还保留着农奴制残余,如佃农不能完全自由地处置自己的土地,甚至人身不能自由流动;如果子女没有与其共同居住,他们去世后,土地要归还领主。一些庄园还保留着部分劳役制,如帮助领主收割庄稼,运输小麦、葡萄以及木材等。
  把法国农民和农业制度与已经解放的英国农民及农业制度作对照,这种做法业已成为一个传统,乔治·杜比(Georges Duby)认为这样做并非徒劳无益。在英国,18世纪的土地私人产权基本明晰,资本主义农业已然确立,这与东欧和中欧农业制度形成对照。在后两个地区,特别是在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和东欧,贵族占有大部分土地,并对农民有直接的人身支配权,农奴制卷土重来。杜比说,“法国看来处于两种体制之间,这里的领主制因其行将就木而更形苛刻”。 [法]乔治·杜比主编,吕一民等译:《法国史》中册,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807页。 在法国,典型庄园佃户地租通常是固定的,年贡保有农地租即是如此,他们受到习惯法保护,所以年贡农又被称为习惯佃户。时值价格革命,通货膨胀又使地租的实际价值缩减,无疑有利于农民资产的积累和发展,一般说来,法国农民也经历了一个时期的普遍发展。不过,18世纪的法国出现两种不同于英格兰的情况。
  其一,在英国,尽管有价格革命和市场地租上涨的压力,可是畏于习惯法,领主既不敢堂而皇之地提升习惯地租,也不敢贸然平添新税种,只得迂回加重佃农土地易主费(fine),后者的额度没有被习惯法严格规定。易主费即农民保有地在继承或流转时交付领主的费用。法国则不然。“就整体而言,贵族的反应是强硬的,在村庄,领主设法翻新‘地籍’登记册,以图更为严格地征收那些古老的捐税”。因为在18世纪,“贵族的垄断地位反而更为强化了”。乔治·杜比主编:《法国史》中册,第809页。 除了加重土地易主费外,领主还巧立名目平添新租税。增加的新地租被称为尚帕特(champart),即按照庄稼收成比例扣留收获物,每个地方征收比率不同,大约1/12到1/6不等,在南方的凯尔西省(Quercy)和鲁埃格省(Rouergue)一些地方,该税种竟然占据农民收入的25%,致使一些农民被迫放弃谷物种植。 PMJones,Politics and Rural Society: The Southern Massif Central c1750-18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162; Peter McPhee, A Social History of France 1789-1914,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p16 又如,恢復业已废除的磨坊捐、烤炉捐等,增添摊税、市场税、打猎税、道路通行费、过桥费等等,农民还要担负一些临时劳役,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税费总额超过地租。由此可见法国庄园习惯法对农民的保护力度弱于英国。   其二,在法国,即使习惯地租有时也不稳定,一些领主雇佣律师挖空心思,提高习惯地租的数额。例如1786年,勃艮第的索—塔瓦雷斯家族(SaulxTavanes)加倍征收一年的地租。 Peter McPhee, A Social History of France 1789-1914, pp27-28  尽管也出现了集中一部分土地、雇佣劳工的富裕农民,然而法国没有形成规模性的、改变乡村结构的富裕农民群体,所以农村劳动力被吸纳的空间有限。这样,法国农村不是随着农民分化和土地集中产生大批独立劳工,而是出现越来越多的分成租地农。
  分成佃农(métayers)是个重要的农村群体,他们完全没有土地产权,其所占村民比例和耕作土地面积超过年贡农。分成佃农与年贡农性质不同。他们不是按照庄园传统模式承租土地,而是离开自己原来的保有地,成为无地或少地农民。分成佃农不是封建保有制下的习惯佃户,其土地关系自然不受习惯法保护,实际上他们相当于英国工资雇工或契约租地农,分成制形式不过是法国市场经济欠发达使然。分成农不支付货币地租,而是按比例分割部分收获物给田主。在分成佃农中,相当一部分人来自庄园之外,这就是大革命中分割共用地时往往将其排除在外的原因。此外,法国还有一小部分身份不自由的底层农民。
  18世纪法国绝大多数领主不居乡,主要时光消磨在巴黎等大城市,或者是离庄园不远的城镇。他们不关心地产经营和生产,租税征收交给包租商,如布罗代尔所说,“若有一个敢作敢为和敢于创新的贵族,就有十至二十个贪图安稳、坐吃地租甚至麻木不仁的贵族”。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顾良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09页。 他们不屑于经营农业,却热衷于买卖土地投机生意,土地在他们手中,更多是一种财富储存和增值的形式。英国小农土地大多经过市场流入大农手里,由于法国没有形成大农—乡绅群体,没有能力大规模地吸纳小农土地,形成资本主义农业,结果小农土地大多流入贵族手里。贵族或从事土地投机,或将土地再次转租给分散的无地小农,结果对原有生产结构和社会结构没有什么触动。18世纪法国工场手工业、对外贸易和金融资本主义均有发展,法国农业经受商品经济洗礼,农村经济亦有一定积淀和发展,却没有出现实质性的突破。
  大革命前的法兰西,仍有一个权力几乎不受限制的国王,而且还出现了更糟糕的情况,即不顾违反上千年西欧传统,王权之手竟直接伸进农民口袋。封建领主丝毫没有让渡封建特权,却逐渐远离乡村,放弃村庄管理职能,让位于外来的官吏。法国历史学家泰纳曾记载村民的失落心态,村民们常常回忆起昔日乡村领主“家长制”(paternalist)较为温情的一面,例如在寒冬季节,一位贵族向自己领地上的妇女、孩子和老人发放羊毛和亚麻布,以备寒衣;或在领主门口堆起巨大的柴垛,日夜燃烧,供穷人取暖;或在暴风雨过后发放救济食品。 Hippolyte Adolphe Taine, The Origins of Contemporary France: The Ancient Regime,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876, p33 此情此景,一去不复返,当下村庄统治者已是新面孔。托克维尔不无正确地指出,18世纪的法国乡村,统治农民的不是领主,而是官吏,这种情况“为法国所仅有”:
  在18世纪,教区(即村庄——引者注)的一切事务都由一些官吏主持,他们不是领地的代理人,也不由领主选定;他们当中有些人是由该省总督任命,另一些人则由农民自己选举。分摊捐税,修缮教堂,建造学校,召集并主持教区大会的,正是这些权力机构。他们监管村社财产,规定其用项,以公共团体名义提出并维持公诉。……所有教区官吏均隶属政府,或归中央政府统辖。领主几乎不再是国王在教区的代表,不再是国王与村民之间的中介人。在教区内执行国家普遍法律、召集民兵、征收捐税、颁布国王敕令……作为整体,贵族不再从事管理……这种现象在当时为法国所仅有。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68-69页。
  随着王权日趋强化,国王政府枉顾西方地方自治传统,官吏直接进入乡村,让每个村民都为“王室荣光”背负一份额外负担。最初法国王权对农民的直接征敛是临时性的,比如塔利税本是战争期间的临时举措,之后却成为常规税种。王权直接税大多实行包税制度,中间经包税商克扣,农民实际上缴纳的要多于规定的税额。国王政府先确定征税总额,经过财税区,再将税额分配到村庄,最终由村民分担。 Pierre Goubert, The French Peasantry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Translated by Ian Patters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97-198  此外還有“人头税”,作为另一种王权的直接税。进入18世纪,王权税收有不断上涨的趋势,据菲利普·霍夫曼统计,按实际价值计,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30年代,人均税额上涨近7倍。 例如,16世纪60年代人均约04蒲式耳小麦,到18世纪30年代人均26蒲式耳,人均税额上涨55倍;16世纪60年代,巴黎建筑工及其家庭每年负担8天劳役,到18世纪20年代每年超过40天劳役,上涨4倍多。Philip THoffman, “Taxes and Agrarian life in early Modern France: Land sales, 1550-1730,”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46, No1(1986), pp45, 49
  那些陌生的征税官吏毫无怜悯之心,对普通农民征缴无一遗漏,然而却明确宣布教俗贵族享有免税特权,一并叠加在农民头上。在18世纪晚期,农民实际上受到来自领主、教会和王权的三重压迫和盘剥,负担沉重,更加抑制了农村中间阶层的形成。 Peter McPhee, A Social History of France 1789-1914, p16   所以,不论生产、生活还是消费水准,法国农民与英国农民都拉大了距离。英国农学家阿瑟·扬(Arthur Young,1741—1820)在《法国游记》中曾记述他亲眼所见的法国农民生活状况:法国人很少吃肉,在波尔多地区莱拉克镇(Leyrac),一年只宰杀5头牛;而在英国,同等人口规模的城镇,平均每周就消费2头或3头牛。 Arthur Young, Travels in France and Italy by During the Years 1787, 1788, 1789, Edited by Ernest Rhys, London: JMDent & Sons, ltd, 1915, p56 在奥弗涅旅行时,阿瑟·杨与一农妇交谈。她手指弯曲变形,满脸皱纹,看上去六七十岁,但她说自己只有28岁。她及其家庭被繁重的农活和租税所累,生活窘迫。她说,她丈夫只有一小份土地,1头牛和1只瘦弱的小马驹,可是要缴纳繁重的塔利税,还要分别支付两个领主免役租(quitrent)。 Arthur Young, Travels in France and Italy by During the Years 1787, 1788, 1789, pp159-160 阿瑟·扬的记载是实证性见闻,可供参考。
  不能否认,18世纪法国的工场手工业发展迅速,其中采矿业、冶金业、奢侈品工业和纺织业最为明显。里昂的丝织品、阿尔萨斯的色布、巴黎的化妆品和服装等,在市场上享有盛誉,对外贸易也有大幅度增长。不过,“大多数手工业生产主要为满足家庭内部或本地市场的需要”, 熊芳芳:《原工业化时期法国的城乡关系与城镇化》,《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4期,第37页。 其规模和数量有限,且与农村经济没有密切联系,不足以影响整个法兰西经济。它们主要聚集于城市,而城市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1/6。总体看来,这是一个受农村世界支配的旧经济制度,而农村依然处于糊口经济的沉重负担之下。对大部分农民而言,18世纪没有给他们带来光明,价格革命对于有剩余产品出售的大农有利,但对大部分艰难度日的小农造成沉重负担。再加上贵族和王权的倒行逆施,农民的命运变得更加脆弱。因此,笔者更接受历史学家泰纳的描述,他写道,“大革命前的法国存在一种难以忍受的苦难,绝大多数的农民靠自己的双手不能养活自己,居民几乎只能以荞麦为生,光景好的时候则是黑麦和大麦制成的面包,由于苹果大量歉收,他们的饮品只有水,或者是以葡萄渣和水勾兑的饮料;而在葡萄产区,大多数葡萄农只能在农闲时节去乞讨面包。在朗格多克发生了大规模的逃离,在巴黎,乞丐多如蝗虫”。 Hippolyte Adolphe Taine, The Origins of Contemporary France: The Ancient Regime, pp333, 335 1789年,在圣皮埃尔—勒—穆捷(SaintPierreleMoutier),可以听到农民的各种抱怨,不仅经济拮据,还有生活的种种不自由,他们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遗赠土地,变换居住地,更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职业等等。 Sydney Herbert, The Fall of Feudalism in France, New York: Barnes & Noble, Inc, 1921, p5
  超经济权力的膨胀,一定伴随着生产者个体权利弱化,并与生产效率形成反差。阿瑟·杨估算,18世纪下半叶,英国1英亩耕地可产28蒲式耳谷物,而法国仅为18蒲式耳;英国1英亩总产值为36英镑,法国只有25英镑。乡村道路状况恶劣,无法正常运输。在偏远地区,贫瘠的土地产量仅是种子的3倍,以至无法提供必需的粮食。 Hippolyte Adolphe Taine, The Origins of Contemporary France: The Ancient Regime, p339
  二、农民土地权利缺失或失地、少地
  托克维尔认为,大革命前,“法国农民已经变为土地所有者”,事实果真如此吗?
  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重要标志,农民个体权利与土地权利相互依存,共同进退。时至18世纪下半叶,法国农村经济和农民个人土地产权没有明显的发展,占据庄园主体地位的还是“年贡”保有农(censiers),“年贡”即每年向领主按时交纳的地租。年贡保有农又被称为免役租佃农,起初他们每周提供定期劳役,后来代之以货币地租(间或交纳实物),类似于英国早年的维兰以及后来的公簿持有农。18世纪年贡农大约占有庄园耕地面积的1/3。 Sren KjeldsenKragh, The Role of Agricultur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Lessons of History, Copenhagen: 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 Press, 2006, p133 年貢农对其保有地拥有一定的支配权,土地可以转租,甚至可以继承和买卖,不过当发生土地易主的时候,佃户要向领主交纳一笔专款,即土地易主费。这笔费用与“年贡”一样,表明领主在这块土地上同样有一份权利,易主费数额较大,相对固定的年贡反而不是佃户的主要支出了。土地易手后,领主权利并非到此为止,而是继续附着在转移后的土地上。倘若儿子继承该土地,继承人须继续履行佃户义务;如果土地交易者接手该土地,同样要继续履行佃户义务,所以这个时期土地性质比人的身份更重要。土地继承和转移不改变土地的性质,除非经过特定的谈判买断产权,领主宣布放弃权利,从而达成新契约。也就是说,不能因土地易手而消弭土地上的领主封建权利,如同习惯佃户的土地权利一样,庄园领主的土地权利同样受到封建法和庄园习惯法保护。这样的土地显然重叠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因此可以称封建保有地为混合财产权。佃农在保有地上有一份比较稳定的权利,具有一定刚性,倘若因此认为佃农是土地所有者,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没有根据的。18世纪年贡农大约占农民总数的40%,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 JHClapham,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France And Germany 1815-191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 pp13-14. 除极少数自由土地持有者之外,年贡农是最接近私人土地产权的农民群体,其他村民如分成农等则距之更远矣。   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产权都是混合所有制,无一例外,法国如此,英国曾经也是如此。英国直到圈地运动才终结混合所有制,明确为单一的私人产权。从16世纪第一次圈地运动到19世纪议会圈地的完成,历经数百年,可见英国现代土地产权的确立是一个长期过程。英国率先启动了这个过程,因为它最早兴起农业资本主义:在农业经济普遍繁荣的基础上,15世纪就形成大农—乡绅阶层,他们一方面吸纳小农流失的土地,一方面承租甚至收购领主的直领地,形成强有力的乡村中间阶层。这个阶层要求更清晰的土地产权,势必挑战传统的庄园田制,这是圈地运动兴起与土地确权的根本原因。在法兰西,由于各种社会条件的差异,个体农民没有实现农产品普遍剩余和积累,没有大量农牧产品交易和流通,没有活躍的农民土地市场,也没有产生大农阶层。据福维尔(Foville)的估计,1789年法国农民土地持有者约400万,参与农牧产品市场交易的农户数量最多60万,只有15%的农民的生产生活过程与市场相连,绝大多数农户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交易,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参与土地交易的农民就更少了,而且卖地的多,买地的少。 Robert Forster, “Obstacles to Agricultural Growth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75, No6(Oct1970), p1604 尽管出现了一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富裕农民,却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富裕农民群体,以及有影响力的农业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农出手的土地主要流入领主、商人、包税商、银行家和政府官员手里,后者并不投资农业资本主义,仅将土地视作财富贮存方式和投资生息手段,是纯粹的“食利者”。难怪近年有学者对大革命前法国是否真正存在“资产阶级”提出质疑。 Sarah Maza, The Myth of the French Bourgeoisie: An Essay on the Social Imaginary, 1750-1850, Cambridge, Mas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14-40 结果,中世纪旧格局没有受到颠覆性冲击,土地非但没有在大农手里集中起来,一般农民的土地反而更加碎片化,一部分农民则完全失去土地。
  大革命前,在普瓦图的坎布拉斯,60%~70%的农民占有土地不超过1公顷,只有20%的农民占有1~5公顷。这些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在法兰德斯(Flandre)、埃诺(Hainaut)、阿尔图(Artou)、皮卡迪(Picardie)、诺曼底(Normandie)、布列塔尼(Bretagne)亦为数不少。 Frederic OSargent, “Feudalism to Family Farms in France,” Agricultural History, Vol35, No4(Oct1961), pp194-195 北方各省农民土地缺失情况更为严重,在莫热斯(Mauges),85%~90%的农民占有土地不到1公顷,土壤贫瘠,不足以供养一个家庭。在下诺曼底,大多数农民仅占有几拜尺(perches,1拜尺相当于34~52平方米)耕地,以及1间茅舍和一小块菜园。 ADavies, “The Origins of the French Peasant revolution of 1789,” History, Vol49, No165(1964), pp26-27
  不难发现,土地短缺的农民不是少数,而一部分农民则完全没有土地。在卢瓦尔省的博斯(Beauce)与加蒂奈(Gtinais)地区的13个村庄中,没有土地的农民达到24%,凡尔赛地区高达555%,北部的亚眠地区则占21%。 PMJones, The Peasantry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9 革命爆发期间,下诺曼底省的一项统计表明,没有土地的农民达到一半左右。1790年,下诺曼底省80个教区的10 777个农户,持有土地的农户有6439个,占598%;没有土地的农户有4338个,占402%。其中,一些教区的无地农高于平均数据,例如圣—科隆伯(SainteColombe)教区共有55个农户,其中45户没有土地,占818%;在叙尔(Sure)教区,114个农户中有86户没有任何土地,占754%。 参见Jean Loutchisky,La propriété paysanne en France à la veille de la Révolution,Paris, Honoré Champion, 1912, pp128-129 不过这仍然是地区性的数据。
  以下这项数据是失地农的全国平均数据,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法国革命爆发后,为了估计贫困人口数量以组织社会援助,国民议会启动了专项调查。1791年,税务官、法国著名化学家拉瓦锡(Albert Lavoisier), 拉瓦锡(1743—1794年),法国著名化学家,近代化学的奠基人之一。1768年,他曾加入由国王直接管辖的税务机关,1794年因其税务官身份被推上断头台。 向国民议会税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名为《法兰西王国的领土财富》的报告,并于当年出版。根据该报告可知,当时法国约有2000万农户,其中超过800万农户没有土地,无地农的比例达40%以上。 Albert Soboul, La France à la veille de la Révolution: éconimie et société, Paris, SEDES, 1974, p236 这是当年公开的一个平均数据。农民连土地都没有,遑论土地产权?不知托克维尔何以得出革命前“法国农民已经变为土地所有者”的结论?拉瓦锡的数据得到现代历史学家的认同,例如历史学家勒费弗尔(Georges Lefebvre)指出:无地农到处可见,一些地区的无地农所占比例超过一半,近海的弗兰德斯(Flanders)竟然达到75%。 Georges Lefebvre,The Coming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translated by RRPalmer,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6, p132 可以肯定地说,大量失去土地的贫困农民的存在,是法国爆发革命的极为重要的原因。   高比例分成租地农的涌现,从另一个方面也证实了法国无地、少地农的大量存在。收益分成制早已存在,到大革命前,小块土地分成租佃已成为法国最普遍、分布最广的土地经营方式。据估计,一农户维持生存,起码要占有5公顷土地,从全国来看,大部分农民土地不足。 [法]让·饶勒斯著,陈祚敏译:《社会主义史·法国革命》第一卷《制宪议会》(上),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63页。 为了生活,农民常常会另租一小块土地作为补充,而无地农则完全依靠这样的土地为生。旧制度晚期的法国大多是上述两种方式并存,这是小块土地分成租佃普遍存在的基础。所谓收益分成制,就是佃农以收获物而不是租金支付地租。出租人通常提供牲畜、农具和第一年的种子等,租佃者提供劳动力,有时还要与出租人分担人头税等。分成制的自然经济痕迹明显,且与土地产权没有任何关系。
  显然,大革命之前法国农民的土地附着大量封建义务和封建租税,它们是土地产权残缺的标志,只有废除这些封建义务,才能确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产权。至于分成租地农,他们距离私人土地产权就更远了。综上所述,我们很难接受托克维尔关于革命前“法国农民已经变为土地所有者”的结论。在他的逻辑链条里,该结论又成为大革命爆发的前提,他说:为什么法国人民如此仇恨封建权利呢?“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变为土地所有者,另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完全摆脱了领主统治。……我认为这些乃是主要原因”。所以,“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所以当农民获得一定权利,并废除一部分封建制度时,人们对剩下的封建部分常常抱有百倍的仇恨,更加不能容忍,于是大革命在法国爆发。很明显,这样的推论不鼓励统治者让渡权力,至少客观上是如此。托克维尔称革命前法国农民已是土地所有者,这是对历史事实的误判,而以此为基础的推论,其逻辑上的合理性和指向性同样令人怀疑。
  事实上,不是法国贵族和政府向农民让渡权利引发了革命,而是革命前农民处境更糟糕使然。随着王权统治强化,农民土地权利出现一定程度的逆转,“18世纪法国农民的处境有时甚至比13世纪的农民处境更恶劣!”张芝联:《序言》,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Ⅴ页。 农民与领主、王权,贵族与国王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现存法律规则和手段不足以提供相应的支持;社会对立激化了仇恨与暴戾情绪,也不鼓励他们选择可能的法律渠道。结果,18世纪中叶以后暴乱和抗议连绵不绝,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民不堪重负,如同法国史学家泰纳指出的那样,大革命前的法国存在一种难以忍受的苦难,权利缺失,特别是土地权利缺失,以及此起彼伏的反抗和骚乱,形成巨大的“匪患恐慌”(fear of brigands), 参见Hippolyte Adolphe Taine, The Origins of Contemporary France: The Ancient Regime, pp333, 335; Georges Lefebvre, The Great Fear of 1789: Rural Panic in Revolutionary France,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73, pp122-133 最终催生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历史的逻辑显然是这样的:不是因为农民获得了土地权利而变得更加仇恨,恰好相反,是因为农民土地权利缺失的巨大痛苦,甚或权利得而复失的愤怒和绝望,酿成革命爆发。农民被抛弃了,他们无法在既定秩序下改变命运,只能拼死一搏。统治者逆向而行,侵犯传统的权利边界,驱使生产者与土地所有权越来越远,积怨过深,最终导致大革命。人们不难发现,革命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决农民土地产权问题,农民揭竿而起,首先冲向领主的宅邸,焚烧土地契约文据,颇具象征性意义。革命一旦爆发,难免激烈,本来需要一点一滴完成的事情,现在要以突然的方式实现,如同脱缰的野马,这样的变革必定会呈现出与英国不一样的形式。
  三、法国革命与私人土地产权确立
  18世纪法国与英国有种种不同,根本区别在于,一个多世纪前英国已经是宪政国家,而法国不是。但凡成熟的政治制度,一定与一系列相应的社会条件以及广泛的社会共识密切相连,表现为一种弥漫性分布:如果说英国已经实现了对最高权力的制约,那么权力制约肯定不仅表现在顶层,并且表现在社会各个层面和领域。在村庄,则表现为佃户对领主权力的制约。英国农民成功限制领主过分盘剥,也限制了王权可能的侵夺行为,使自己的产品不断积累,土地私人权利不断完善,依靠经营资本主义农业,形成乡村中间阶层,从而改变了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结构。乡村生产者和经营者保留了较充分的财力,并在18世纪成功地利用了这些财力,即议会圈地和工业革命。在法国,在繁荣的巴黎、凡尔赛和波尔多等大城市的背后,广大农村地区一直陷于贫困中,没有形成新的经济生活,没能产生新的人群和新的社会关系,土地产权未能从附加给它的政治关系中摆脱出来,始终笼罩在封建特权的阴霾中。商人、法官、律师等新生资产阶级积聚货币后,没有成为投资农业的资本家,由于事实上没有新兴大农经济,也无新型农业可供其投资,于是他们捐官买官,一心成为“穿袍贵族”;不是增创社会财富,而是争先效尤旧贵族,热衷于非生产性消费,与教俗贵族沆瀣一气,吸吮社会财富。法国的对外战争屡战屡败,逐渐陷入财政危机,这成为1789年7月大革命爆发的诱因,但深层原因是农村深刻的经济社会危机,其要害是农民土地问题,因此大革命中农民群体的行为极为抢眼。
  旧制度下贵族占有大量土地和财富,王权解决财政危机的直接途径是增加土地捐税,因此贵族和王权始终关系紧张。面对王权利益威胁,穿袍贵族把持的高等法院拒绝为新税登记,迫使路易十六重新召开尘封170余年的三级会议;与此同时,贵族推波助澜,乐见农民对国王的种种抗议和骚动,企图借助平民的愤怒情绪打压王权。然而,历史波谲云诡,这些被煽动起来的大众,特别是那些悲苦的无地农民,声讨国王,也没有放过贵族。实际上,他们首先冲向领主宅邸,攻击贵族城堡或焚烧地契,整个法国陷入动荡不安。毋庸置疑,土地永远是农民心上的头等大事,如同约翰·马科夫所指出,摧毁领主保存的土地契约文件是农民骚乱的主要目标。 John Markoff, The Abolition of Feudalism: Peasants, Lords, and Legislators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University Park, Pa: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504 例如,1789年7月29日,梅麦(Memmay)侯爵城堡被袭击并烧毁,接下来的一周,愤怒的农民又摧毁了三座修道院,毁坏了11座城堡,闯入文书室,所有地契档案被销毁,登记册和法庭案卷被洗劫。又如,7月31日,盖布维莱(Guebwiler)地区的约500名农民袭击了米尔巴克(Murbach)修道院,燒毁了地契和藏书。 Hippolyte Adolphe Taine, The Origins of Contemporary France: The French Revolution, Vol1, Indianapolic: Liberty Fund, 2002, pp87-88   攻击领主宅邸、烧毁土地契约的案例不胜枚举,迫使贵族领主声明放弃土地权利。在奥恩河(Orne)西部,塞格里(Segrie)侯爵被迫逃亡,他被告知,如要保住城堡,必须签署放弃土地权利声明书。另一位瓦西伯爵也遇袭逃亡,土地契约被销毁,被迫宣称放弃土地权利。在色瑞(Thury),哈考特公爵宅邸遭到袭击。在奥兰穆森(Oillamson),侯爵目睹自己的城堡被劫掠,全部土地文书在一个山谷里被付之一炬。 Georges Lefebvre, The Great Fear of 1789: Rural Panic in Revolutionary France, p103 其时,国民议会被不断传来的骚乱和暴力报告所淹没,深感恐惧,国民议会代表巴雷尔(Barère)在其回忆录中写道,他永远不会忘记凡尔赛周围火烧城堡的消息不绝于耳,还有其他可怕的报告。 Michael PFitzsimmons, The Night the Old Regime ended: August 4, 1789,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University Park, Pa: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42 大革命爆发的1789年7月,被称为夏季“大恐慌”(la Grande Peur)。
  笔者认为,理解法国大革命,一定要充分体察当时法国农村和农民。那里的基本事实是:将近一半农民没有土地,即使占有土地者,也没有完整的土地产权,租税负担沉重,积怨深重。这是法国革命的底色,势必深刻地左右革命走向。另一方面还要看到,法兰西是欧洲文明的一部分,而且深受启蒙思想和美国革命的影响,从整个欧洲文明发展节奏看,此时土地产权变革已经有了时间表,土地确权势在必行,只是要打上法国印记。近代早期英国农村资产阶级已经形成,他们有能力按照法治轨道走下去,获取完整自由產权。法国农村几乎不存在中等阶层即农业资本家阶层,面对王权和领主的双重压迫,他们缺乏保护和更新习惯法的能力,难以像英国农民那样主要诉诸法律和法庭,间或使用货币赎买手段,以达到农业变革的目标。基于对旧制度的绝望,法国农民不再承认习惯法,不承认依照习惯法生成的契约,包括社会关系契约和土地契约。所以,他们不是变更习惯契约,而是打翻旧世界,并通过仇恨、激情和理想色彩,给暴力带来“合法性”。伴随着愤怒的农民冲击领主宅邸和城堡,整个法国农村出现一波又一波贵族逃亡潮,形成夏季“大恐慌”,从而拉开法国土地革命的序幕。尽管这一幕持续时间不长,但还是决定了法国模式的特征:一方面试图通过国民议会推动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另一方面,变革往往被赋予暴民色彩,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和变革的循环往复。
  概括起来,法国大革命主要经历了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雅各宾派和拿破仑帝国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倾向的土地法令颁发,尽管历经曲折,最终还是确立了私人土地产权。
  君主立宪派首先执政。革命前以第三等级代表为主体,已经组成国民议会,并迫使国王承认。他们为缓解农村暴动所造成的严重局势,试图做某种妥协。1789 年8月,国民议会颁布若干法令,宣布废除封建制度,实际上是有条件地废除封建制。法令把封建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附属人身的封建义务和附属土地的封建义务,前者被无偿废除,后者则需要赎买。附属于人的封建义务指劳役制,还有显示领主特殊身份的各种封建特权,如狩猎权、垂钓权,死灰复燃的磨坊捐、烤炉捐等,以及新增添的摊税、市场税、道路通行费等,都应无条件予以废除,因为领主已没有保护职能。附属于土地而产生的租税仍然有效,需要用赎买方式废除。实际上劳役制等人身支配特权基本已不存在,只有少数地区还有农奴制残留,不过该法令重申人身自由不无意义,有利于从法律上巩固农民权利,清除人身奴役的痕迹。农民最关心如何赎买土地易主费、年贡等封建土地负担,这事关农民土地产权。君主立宪派的赎买性补偿政策,既承认传统习惯法,又消弭土地的封建性,剪除保有地的旧制度残余,不失为土地改革的重要选项。
  然而法令规定的价格过高,与农民实际的支付能力不符,使该方案成为纸上空文。根据规定,如果赎买年贡地租,须支付相当于该土地年产值20倍的金额;如果以实物形式赎买,须支付相当于该土地产量25倍的谷物。土地易主费的赎买价格是实际费用的5倍。这个价格只有资产阶级才支付得起,大多数农民实际上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的土地产权。显然,可行性不足显示出政府诚意不足,遭到普遍反抗是可以预料的。农民纷纷在领主城堡前竖起绞架,抗议政府和领主,并警告那些去赎买封建权利的少数有钱人。所以,八月法令颁布后,赎买封建权利的人不多,农民依然要交纳各种封建租税,土地所有权问题基本没有得到解决。
  1792年吉伦特派掌控议会后,为了平息小农的不满,采取了比君主立宪派更激进的政策。其土地法令仍然坚持以赎买方式废除封建租税,不过做出了一些不利于领主的决定:倘若领主要得到补偿,必须提供原始契据,以证明他在农民保有地上的权利,否则领主的权利将被自动废除。当领主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时,这些土地上所附着的封建义务依然得到承认,即承认领主封建权利的合法性。但是,出示原始地契文件的要求不无苛刻,因为革命初始阶段,许多领主宅邸遭到攻击,不少土地契约等文件早已被付之一炬;再者,由于年代久远,契约没有保存下来的也不是个例。“由于很少有土地所有者能证明这样的事情,因此这就为封建主义的棺木钉上了又一枚钉子”。 PMJones, The Peasantry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p91 一部分农民尤其是富裕农民赎买了土地封建权利;封建权利被允许一项一项地赎买,也减轻了一次性支付的难度。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由于领主无法提供土地契约文件,事实上无偿废除了这部分农民的封建义务,农民成为实际上的土地所有者。旧制度时广为流传的 “没有无领主的土地”(nul terre sans seigneur)格言,正在变得不合时宜。 PMJones, The Peasantry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p92 越来越多的农民获得了完整的土地,尽管在法律程序上仍然不完善。吉伦特派掌权时间不长,但是它开创的一些先例对后来不无影响。   雅各宾派采取了更加激进的土地政策与恐怖统治。1793年,雅各宾俱乐部和巴黎人民联合举行起义,逼迫国民议会拘捕吉伦特派领袖,自此雅各宾派掌握政权。为了获得农民支持,雅各宾派通过国民议会颁布3个土地政策法令:其一,宣布无偿废除旧日的一切封建贡赋和义务,其中包括大革命后曾经被允许的封建义务,要求领主三个月内交出封建文据和土地契约,责令焚毁之,违者处以5年镣铐监禁的徒刑; PMJones, The Peasantry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p92 其二,没收逃亡贵族的地产,并将其悉数出售,尽可能切割成小块土地,分期付款,鼓励小农购买,所得收归国民议会。依据上述两项法令,数十万农民变成小块土地所有者;其三,继吉伦特派分割共用地的法令后,继续敦促分割村庄周围荒地林地等共用地,在村民中按人头平均分配,未成年人也可分得一部分土地,暂由父母掌管,直到其14岁时归还本人。不属于本村共同体的分成佃农,不能参与共用地分割。
  雅各宾派宣布和实行废除封建租税政策,使得个体农民经济在大革命中获得明显发展,应当予以肯定。然而,其代价也是巨大的:简单废除封建地租意味着抛弃了中世纪以来村民共同遵循的习惯法。习惯法规定的土地权利,不论领主权利还是世代农民土地权利,记载于庄园法庭档案中,历时上千年,在欧洲历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之断然切割,很难不损害欧洲文明中珍贵的法治传统。再者,现代产权是逐渐明晰权界的经济过程,最终摆脱封建附属物,获得纯粹的经济形式,否则难免留下遗患。自此以后,各种非法行径如破堤洪水汹涌而来,也是不难想象的。
  实行恐怖统治的雅各宾派,是大革命中法国激进主义的代表。在掌权以前,雅各宾派就鼓动巴黎民众冲击监狱,杀死不少囚徒,掀起大面积的暴力行为,史称“九月屠杀”。执政后,面对贵族反抗和国外反法联盟威胁,雅各宾派实行战时总动员,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经济方面,强行征集物资,全面限价;宗教方面,关闭教堂,实行共和历法,推行“非基督教化”运动;政治上更加严酷,如改组革命法庭,加速审判,被送上断头台的有国王、贵族、投机商人、平民,还有各种政治反对派人士。甚至规定法庭无须证据,仅凭推理即可定罪。国民议会代表人人自危,民众也厌倦了流血,在1794年7月政变中,雅各宾派领袖罗伯斯比尔等也被送上断头台。尽管法国大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但是当革命越來越激进时,自由、平等和博爱观念却越来越淡漠,甚至丧失殆尽。
  大革命的后果是极其复杂的。它采取了暴烈的方式,历经曲折,甚至几度血雨腥风,不过革命还是充当了现代产权落地的催生婆。仅就普罗大众的财产权利而言,农民显然是受益者。农民土地上的封建特权被废除,年贡、土地易主费等土地租税被取消,以致原封建保有地距自由土地产权近在咫尺,唾手可得。与此同时,共用地——封建采邑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改变性质,实现了土地确权,分割后的共用地大部分落入农民手里,成为他们个体土地的一部分。早在吉伦特派统治时期就曾发布法令规定,本年度收获后,立即将全部共用土地、森林和公共权益在村社全体村民中分割。其后又宣布允许圈地,禁止强制性轮耕制,致力于土地私有化,将土地从传统村庄的共同体的束缚下解放出来。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后,再次发布分割公地的法令。该法令将决定权交给村庄共同体,经过1/3以上年满21岁的男女村民投票赞成,共用地就可以分割,所分割土地未来十年内不得出售。经济史学家普拉克(Plack)对法国20个省的统计,证实大革命促进了共用地的分割,例如奥兹(Oise)省,在旧制度下很长时间内只有40个村庄的共用地被分割,然而1793年之后就有109个村庄共用地被分割。 参见Noelle Plack, Common Land, Win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Rural society and Economy in Southern France c1789-1820, Surrey: Ashgate, 2009, pp67-68 各个村庄分割的方式不同,如泰齐耶尔村庄(Théziers),一百多名村民分割了共用地,每块土地从10~100公亩不等,平均每块地约为30公亩。 Noelle Plack, Common Land, Win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Rural society and Economy in Southern France c1789-1820, pp134-135 一些村庄一次性出售全部共用地,所得现金由村庄共同体成员分享。虽然大革命期间没有普遍完成共用地分割,但是明显地推动了这一进程。
  农民不仅得到了自己的土地产权,还从拍卖教会和逃亡贵族土地中获益,扩大了耕作面积,为个体农民经济的普遍发展打下基础。革命爆发后国民议会遇到财政困难,经投票决定没收教会财产,收归国有出售。为了鼓励农民购买,土地被分成小块出售,允许分期付款,首期可支付12%~30%不等,其余部分可分为12年偿还。从1792年开始,逃亡贵族、反革命分子和嫌疑犯的财产,也被纳入可出售的国有财产范围。国民议会同样做出优惠小农购买的规定,以获取农民的支持。为照顾无地或少地农民,法令还规定,在逃亡贵族遗留地产的村庄,占地不足1阿庞(arpent,约为05公顷)的小农,每户可获约1阿庞土地,只需支付政府少许租金。也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听从议会指令,如多姆山省(PuydeDme)官员就规模性地出售逃亡贵族土地。 PMJones,The Peasantry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p159 大革命期间,大约10%的土地从贵族和教会手里转出,在这个过程中,谁是受益者?有购买能力的资产者是主要买方,但农民也有所得。近来区域性研究成果表明,农民购买力薄弱,多为小块土地交易,买者较多;购地的资产者人数少,所购土地总面积却不少。例如,塞诺内地区的桑斯县,土地购买者中有393位是资产者,914位是农民,资产者购地达2015 559万垧,而农民不过1125 406万垧。 [法]雷吉娜·佩尔努著,康新文等译:《法国资产阶级史:近代》下册,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287页。 无论如何,相当一部分土地落入农民手里。当时的农业调查表明,从1780—1880年的一百年间,小地产的数量及其覆盖面积都有绝对增长。据估计,革命前各地区农民土地所占面积约20%~50%不等,全国平均值约为33%。到1884年,税收管理部门的统计表明,20公顷以下的小地产达到1370万处,几乎占法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一半(4878%)。 Peter McPhee, “The French Revolution, Peasants, and Capitalism,”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94, No5(Dec1989), p1267 土地来源于大革命对教俗贵族不动产的强制没收,然后通过市场转移到求购者手里,从而使耕者有其田,特别使种田大农积累一定规模的地产,无疑拓宽了农业资本主义基础。与此同时,圈地被允许,公共放牧权受到限制,土地所有者可以按照个人的意愿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打开了个人独立自主经营农业的大门。 Sren KjeldsenKragh, The Role of Agricultur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Lessons of History, p135 有人估计,农民因此受到激励而提高了小麦生产效率,仅以酒产量为例,与大革命前相比,1812年产量增加了1/3。 Peter McPhee, A Social History of France 1789-1914, p100   同样重要的是,自由土地给法国农民带来自由和独立的品格,祖国对他们说来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与自己脚下的土地密切联系在一起,因而也给他们带来一份社会责任。正是这一信念鼓舞着千千万万法国农民,投身到抵抗欧洲封建联盟的战争中去,用自己的血肉之躯谱写拿破仑战争的神话。耶拿之战中,勇猛的法国军队以少胜多,大败不可一世的普鲁士,令普鲁士国王印象深刻,以至成为德国土地产权变革的重要契机。普鲁士上层感叹道,出身农奴的普鲁士士兵无法抗衡自由的、拥有土地的法兰西农民子弟。 MTracy, 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e in Western European 1880-1980, London:Harvester Wheatsheaf, 1989, p85; JGCagliardo, From Pariah to Patriot:The Changing Image of the German Peasant 1770-1840, Lexington: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69, pp162, 166
  1802年拿破仑上台后,即停止出售逃亡贵族土地,并将尚未出售的土地退还给逃亡贵族,意味着拿破仑调整了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不仅主张农民的土地权利,对领主土地权利也给予承认。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通称的《拿破仑法典》公布,确认了大革命以来的主要改革成果,但是排除了雅各宾派的一些激进政策。该法典重申大革命开始时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成年男子政治上和法律上平等,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特别提出著名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受到举世关注。
  1814年,国王路易十八签署《1814年宪章》,确认《拿破仑法典》和购买“国有土地财产”者的土地权利,这相当于承认大革命的主要成果。11年后,法国再次回调贵族土地政策:1825年,国王查理十世颁布“关于补偿亡命贵族10亿法郎”的法令,赔付当年被强行没收土地的贵族和教士。一个流亡贵族,可以得到相当于他在革命前自己土地年收入20倍的赔款。这显然延续了拿破仑的平衡政策,纠正暴力转移土地财产行为,正式承认农民和贵族都具有相应合法的土地权利。这样,现代所有权从政治依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取得独立于政治关系的经济形式,这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简单地说,就是摆脱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页。 这是私人财产权利,即绝对所有权(absolute ownership),不受地域、国度和对象限制,不论其所有者是昔日农奴,还是旧时贵族。沃兹沃斯说得更明了:“该权利对整个世界都有效,而不仅仅是原告针对被告的权利。这是现代所有权的原则。” WSHoldsworth, An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VII, London: Methuen, 1925, pp458, 462 至此,法国土地确权也就有了結果。从《拿破仑法典》到其后国王的两个法令,标志着19世纪上半叶法兰西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最终确立。
  结 语
  无论如何,经过几轮不同形式的冲击,法国大革命打击了封建权力,不断消解佃户的封建义务。其一,农民保有地残存的封建标记,或被一次性消除,或渐次褪去,土地混合产权正在被单一私人产权取代,法国农民越来越接近成为自己土地的所有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发生在大革命之后,而不是托克维尔所断言的发生在革命之前。这样我们与托氏的讨论也就有了结果。与此同时,村庄共用地即荒地、林地也开始被分割,成为农民个人地产的一部分。不论土地还是土地的耕作者,基本都从人身政治关系的阴影下以及狭隘村庄共同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其二,在大革命中,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有机会购买来自教会和逃亡贵族的土地。这些土地来源于革命,然而农民却是有偿购买得到土地,是市场行为;土地亦是有自由产权的土地,无可厚非。农民不同程度地扩大耕作规模,并且自由耕作、自主经营,逐渐进入现代小块土地所有制阶段;其三,法国革命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激进主义的土地法令,意味着抛弃了中世纪以来村民共同遵循的习惯法,与之断然切割,相当于与法治脱轨,显然损害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神圣性。尽管19世纪上半期逐渐从法律上做了调整和纠偏,然而民族心灵的伤害,却无法时过境迁,了无伤痕。大革命后的半个多世纪法兰西政权更替不已,社会长期动荡不安,充满曲折与反复,是否与此有关?
  
  
  责任编辑:宋 鸥 郑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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