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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社会中,人际互动的加剧,摩擦纠纷的增多,犯罪结构日趋复杂,如果仅仅从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本位研究中得出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结论难免有失偏颇。本文认为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消极因素,往往因其自身的固有特征以及在特定场合的冲突反应而成为犯罪的积极因素。因此,研究被害人的特性以及被害与加害的互动模式,有利于简单化犯罪结构,预防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与加害的互动;被害预防
一、被害人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英文表示为victim,对于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为他人利益或感情而被牺牲者”;“因为某种行为而败于事实或因偶然事件之结果而忍受着”等。本文所说的被害人是指身体、财产、生命等权益遭受犯罪或其他社会越轨行为侵害的危害结果的承担者。
(二)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性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等条件所构成的,足以使其受害的内在倾向性。
(1)被害人的柔弱恐惧心理。犯罪学的研究表明,当被害人遇到危险时,心理状态与直接反应往往发生极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诱发、加剧或者抑制等作用。比如说,当犯罪人遇到了勇敢机智、临危不惧的对手往往会收敛自己的行为甚至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当遇到了软弱胆小、消极畏惧的加害对象则会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甚至会突破其动机,造成本人都难以预料的结局。
(2)被害人的自然状态。在被害人的身上,存在着一些被害性特征是与生俱来的,作为一种群体,其本身具有的特性使它更容易受害,如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相对男性来说,妇女一般在家里的时间较长,且作为女性自身的柔弱与胆小,在入室抢劫和抢夺罪方面受害率较高;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无论外在的机能还是内在的心理,都较弱,因此,其抵抗能力处于非常弱的地位,更容易遭到迫害;而相对于青年人而言,老人的行动与思维都较迟钝,使得犯罪更容易得手。
2.互动性
所谓互动性,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转变。由于被害与加害、被害人与加害人不是截然相对的,在某些情景,特定场合会有明显逆转的结果。因此长期经受同种虐待或者某种罪行的折磨,使得被害人的意志发生变化,极易使得被害人在被害的过程中超越理智的约束,成为自己也无法预料的加害人。在这里,刑法中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刑事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被害人的互动性特征。
3.可责性
所谓可责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要因的存在而诱使被害的发生,从而往往具有对被害的结果存在着道德伦理或法律可以指责的特性。如经常出没酒吧、夜店等场所的女性,穿着裸露,在一定程度上引诱犯罪的发生,这就是被害人的可责性。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模式
20世纪40年代,德国学者汉斯·冯·亨迪格认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合作者”。如果仅仅认为犯罪人是积极主体而被害人是消极主体,则过于片面与绝对化。“犯罪活动和被害人之间的勾结是犯罪学的一个基本事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犯罪活动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协议或者故意犯罪或者被害,但彼此确实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因。”于此,学界一般认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主要可以分解为四种模式:
(一)单向利用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自己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诱惑性或过失性,在一种自己不自省的情况下被犯罪人利用而成为被害人。比如入室抢劫常出现在只有妇女或者老人在家的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等都是看重这些群体的抵抗能力较弱的生理特点。这种模式就与被害人的被害性特征紧密相连。
(二)冲突模式
冲突模式,是指被害人和犯罪人长期积累社会互动的有利与不利因素都达到了冲突的临界点,容易产生角色易位现象,并不断发展成为一方最终成为被害人的社会互动过程。
这种模式是最为常见的模式了。在人际交往中多种因素的综合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难以避免的摩擦与冲突,酝酿与积累长久,这种矛盾与纠纷就会逐渐扩大,膨胀而超越了承受范围,量变引起质变,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三)单向诱发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因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引诱或者激发了犯罪人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不过是此种行为的一种还击,恰恰是被害人在当时条件下的合乎规律的结果。
三、犯罪的预防
(一)无过错的个体预防
1.个体预防意识的强化
笼统而言,要求社会成员形成、防范意识、观察意识与应变意识,在遭遇特殊事件而处于危险时,能够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应变力以及高度的戒备心理。
2.改变生活方式和活动环境的预防
犯罪类型和发案率大小总是与具体的时空条件相联系,特定时空条件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诱发或刺激作用。因此,在提高警惕意识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排除有利于犯罪人可利用的环境。
改变生活方式:随手忘关门窗、晚出、进出娱乐场所、高调露财等
活动环境:住所的防卫措施(室内);避免可能犯罪的环境(室外)
3.有过错的被害人被害预防
(1)心理性的被害预防。由于被害人自身的某些心理,经常会被犯罪人所利用。如被害人的胆小怕事为犯罪人创造机会,被害人贪小便宜导致上当受骗,以及好奇、赌气、疏忽大意为犯罪人所猎取,这些都会引起对自身的犯罪。因此,加强被害人的自身素质和贪利心理的矫正也是被害预防的重要内容。
(2)冲突性的被害预防。人际关系的网状复杂发展,当矛盾存在时,切忌感情用事,注意自身的行为对对方的刺激程度,采取迂回、理性的方式处理冲突。
参考文献:
[1]徐润章主编.犯罪学[M].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甘妹.犯罪学原论[M].台南:翰林出版社,1985.
[3]单勇,张旭.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与加害的互动;被害预防
一、被害人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英文表示为victim,对于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为他人利益或感情而被牺牲者”;“因为某种行为而败于事实或因偶然事件之结果而忍受着”等。本文所说的被害人是指身体、财产、生命等权益遭受犯罪或其他社会越轨行为侵害的危害结果的承担者。
(二)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性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等条件所构成的,足以使其受害的内在倾向性。
(1)被害人的柔弱恐惧心理。犯罪学的研究表明,当被害人遇到危险时,心理状态与直接反应往往发生极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诱发、加剧或者抑制等作用。比如说,当犯罪人遇到了勇敢机智、临危不惧的对手往往会收敛自己的行为甚至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当遇到了软弱胆小、消极畏惧的加害对象则会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甚至会突破其动机,造成本人都难以预料的结局。
(2)被害人的自然状态。在被害人的身上,存在着一些被害性特征是与生俱来的,作为一种群体,其本身具有的特性使它更容易受害,如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相对男性来说,妇女一般在家里的时间较长,且作为女性自身的柔弱与胆小,在入室抢劫和抢夺罪方面受害率较高;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无论外在的机能还是内在的心理,都较弱,因此,其抵抗能力处于非常弱的地位,更容易遭到迫害;而相对于青年人而言,老人的行动与思维都较迟钝,使得犯罪更容易得手。
2.互动性
所谓互动性,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转变。由于被害与加害、被害人与加害人不是截然相对的,在某些情景,特定场合会有明显逆转的结果。因此长期经受同种虐待或者某种罪行的折磨,使得被害人的意志发生变化,极易使得被害人在被害的过程中超越理智的约束,成为自己也无法预料的加害人。在这里,刑法中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刑事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被害人的互动性特征。
3.可责性
所谓可责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要因的存在而诱使被害的发生,从而往往具有对被害的结果存在着道德伦理或法律可以指责的特性。如经常出没酒吧、夜店等场所的女性,穿着裸露,在一定程度上引诱犯罪的发生,这就是被害人的可责性。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模式
20世纪40年代,德国学者汉斯·冯·亨迪格认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合作者”。如果仅仅认为犯罪人是积极主体而被害人是消极主体,则过于片面与绝对化。“犯罪活动和被害人之间的勾结是犯罪学的一个基本事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犯罪活动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协议或者故意犯罪或者被害,但彼此确实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因。”于此,学界一般认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主要可以分解为四种模式:
(一)单向利用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自己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诱惑性或过失性,在一种自己不自省的情况下被犯罪人利用而成为被害人。比如入室抢劫常出现在只有妇女或者老人在家的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等都是看重这些群体的抵抗能力较弱的生理特点。这种模式就与被害人的被害性特征紧密相连。
(二)冲突模式
冲突模式,是指被害人和犯罪人长期积累社会互动的有利与不利因素都达到了冲突的临界点,容易产生角色易位现象,并不断发展成为一方最终成为被害人的社会互动过程。
这种模式是最为常见的模式了。在人际交往中多种因素的综合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难以避免的摩擦与冲突,酝酿与积累长久,这种矛盾与纠纷就会逐渐扩大,膨胀而超越了承受范围,量变引起质变,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三)单向诱发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因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引诱或者激发了犯罪人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不过是此种行为的一种还击,恰恰是被害人在当时条件下的合乎规律的结果。
三、犯罪的预防
(一)无过错的个体预防
1.个体预防意识的强化
笼统而言,要求社会成员形成、防范意识、观察意识与应变意识,在遭遇特殊事件而处于危险时,能够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应变力以及高度的戒备心理。
2.改变生活方式和活动环境的预防
犯罪类型和发案率大小总是与具体的时空条件相联系,特定时空条件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诱发或刺激作用。因此,在提高警惕意识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排除有利于犯罪人可利用的环境。
改变生活方式:随手忘关门窗、晚出、进出娱乐场所、高调露财等
活动环境:住所的防卫措施(室内);避免可能犯罪的环境(室外)
3.有过错的被害人被害预防
(1)心理性的被害预防。由于被害人自身的某些心理,经常会被犯罪人所利用。如被害人的胆小怕事为犯罪人创造机会,被害人贪小便宜导致上当受骗,以及好奇、赌气、疏忽大意为犯罪人所猎取,这些都会引起对自身的犯罪。因此,加强被害人的自身素质和贪利心理的矫正也是被害预防的重要内容。
(2)冲突性的被害预防。人际关系的网状复杂发展,当矛盾存在时,切忌感情用事,注意自身的行为对对方的刺激程度,采取迂回、理性的方式处理冲突。
参考文献:
[1]徐润章主编.犯罪学[M].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甘妹.犯罪学原论[M].台南:翰林出版社,1985.
[3]单勇,张旭.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