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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几种弊端,分析了形成的具体原因,结合作者十几年从事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经验,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工程招投标已成为建设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标的推行已被全社会公认为择优确定承包商的科学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但招投标制度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自身需要有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再加上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一旦把关不严,很容易诱发消极腐败现象。目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就笔者参与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标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比如说,有的投标企业弄虚作假,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经营业绩,骗取中标;有的用贿赂手段来谋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对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甚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事先都做好了工作,都买通了,有这些人千方百计帮助他中标;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尤其是“围标”、“陪标”和“串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以多个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队伍可能连三级资质都没有;有的投标企业先是以低价中标,然后采取行贿等手段,通过在变更设计、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腳,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追加预算等方法以谋取暴利;有的签订合同时偷梁换柱,合同的价格并不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二)人为、故意、找借口回避招投标,不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项目的业主为了规避招投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变大为小,分成若干个小项目,这样就达不到法定的招标规模,或者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而且附属工程越做越大;有的随意变更招标方式,以抢进度、赶工期或保密为由,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指定哪个单位来做。还有的以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企业为由,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保证金、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手段,抬高投标门槛,“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这样竞争就小了,好让他内定的企业中标,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三)行政监管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既然招投标中存在前面说的问题,我们就要反思一下行政监管是不是到位。首先是体制机制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监管上既存在责任重叠、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多、权力分散;监管人员非专职人员,力量不足;也存在“真空”地带,有些事大家都管,或大家都不管。这就可能造成监督上的越位和缺位,导致政出多门,标准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招投标工作监管体系。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标后监管比较薄弱,普遍存在重招投标活动、轻后续监督的现象。有的工程招标的时候相对比较规范,但招标完了以后,就没人监督了,于是就有空子可钻,就出问题。比如随意变更设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一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施工的现象,就是我们行政监管部门的标后监管上存在问题。同时还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权力标”和“关系标”有时存在,将应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库的规范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由于整个建筑业高级人才本身就比较缺乏,目前还达不到《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时抽取范围较窄。有的评标专家库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不高,且普遍存在专家库退休人员较多、年龄偏大、缺乏年青专家等问题。设计方案的评标专家若缺少年轻人的创新意识,没有强烈的时代感,评出的方案往往不能真正体现城市建筑“百花齐放、丰富多彩”的风格,施工招标的评标专家有些凭老经验,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甚至有个别人员还缺乏评委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出台《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规避招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但是,一些组织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甚至领导对这些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了解不深。
二是合理确定招标预算控制价难度大。工程定额反映的是一定时期,某一地区的工程料、工、费等的平均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定额不能随时反映经常变化的市场价格,由于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客观存在,作为一个地区的平均标准很难也不可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地方的价格水平。所有的人工、工时、材料单价等都按照所谓的定额标准来确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就会造成标底与投标单位的价格相差较远。
三是监督不到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督,有时也只是出席一下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而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致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招标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租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四是惩处力度不够。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应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肃处理。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有些监督部门碍于人情,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有些单位钻营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证据难以掌握和认定,工作难以开展。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是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对诚信企业要奖,对失信企业要罚。通过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让企业不想、更不敢违法违规。比如“黑名单”制度,是有效办法之一。加快建立招投标的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的技术规范、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违法违规惩戒办法,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
二是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现在有多个部门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往往是小而全。专家库要建大,专家资源要整合。要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将各部门、各地区的评标专家资源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对专家的管理,搞好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业务素质低下的,要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出去。
三是要严把交易程序关。为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阳光操作”,突出关键环节,严把“三关”即把好工程立项、核准、告知、开标、评标及标后管理等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关”;把好招标投标过程中每一道程序的“操作关”;要求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与建筑工程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把好“廉政关”。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制度。如:招标前要对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评审制”,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为企业信用档案,招投标结束后,对中标企业要落实工程分包备案制、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和推行《工程招投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同时要提高制度执行力。提高制度执行力方面有几个需要很好把握:首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比如说,在招投标的程序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投标、评标、定标等,每一个环节都要监管到位。在招标投标的主体上,要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作为监督的重点。在项目上,要把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作为监督的重点。其次要加强标后监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不仅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督,更要加强标后的管理。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工程招投标已成为建设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标的推行已被全社会公认为择优确定承包商的科学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但招投标制度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自身需要有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再加上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一旦把关不严,很容易诱发消极腐败现象。目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就笔者参与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标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比如说,有的投标企业弄虚作假,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经营业绩,骗取中标;有的用贿赂手段来谋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对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甚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事先都做好了工作,都买通了,有这些人千方百计帮助他中标;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尤其是“围标”、“陪标”和“串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以多个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队伍可能连三级资质都没有;有的投标企业先是以低价中标,然后采取行贿等手段,通过在变更设计、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腳,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追加预算等方法以谋取暴利;有的签订合同时偷梁换柱,合同的价格并不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二)人为、故意、找借口回避招投标,不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项目的业主为了规避招投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变大为小,分成若干个小项目,这样就达不到法定的招标规模,或者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而且附属工程越做越大;有的随意变更招标方式,以抢进度、赶工期或保密为由,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指定哪个单位来做。还有的以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企业为由,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保证金、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手段,抬高投标门槛,“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这样竞争就小了,好让他内定的企业中标,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三)行政监管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既然招投标中存在前面说的问题,我们就要反思一下行政监管是不是到位。首先是体制机制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监管上既存在责任重叠、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多、权力分散;监管人员非专职人员,力量不足;也存在“真空”地带,有些事大家都管,或大家都不管。这就可能造成监督上的越位和缺位,导致政出多门,标准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招投标工作监管体系。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标后监管比较薄弱,普遍存在重招投标活动、轻后续监督的现象。有的工程招标的时候相对比较规范,但招标完了以后,就没人监督了,于是就有空子可钻,就出问题。比如随意变更设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一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施工的现象,就是我们行政监管部门的标后监管上存在问题。同时还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权力标”和“关系标”有时存在,将应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库的规范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由于整个建筑业高级人才本身就比较缺乏,目前还达不到《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时抽取范围较窄。有的评标专家库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不高,且普遍存在专家库退休人员较多、年龄偏大、缺乏年青专家等问题。设计方案的评标专家若缺少年轻人的创新意识,没有强烈的时代感,评出的方案往往不能真正体现城市建筑“百花齐放、丰富多彩”的风格,施工招标的评标专家有些凭老经验,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甚至有个别人员还缺乏评委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出台《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规避招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但是,一些组织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甚至领导对这些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了解不深。
二是合理确定招标预算控制价难度大。工程定额反映的是一定时期,某一地区的工程料、工、费等的平均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定额不能随时反映经常变化的市场价格,由于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客观存在,作为一个地区的平均标准很难也不可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地方的价格水平。所有的人工、工时、材料单价等都按照所谓的定额标准来确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就会造成标底与投标单位的价格相差较远。
三是监督不到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督,有时也只是出席一下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而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致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招标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租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四是惩处力度不够。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应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肃处理。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有些监督部门碍于人情,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有些单位钻营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证据难以掌握和认定,工作难以开展。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是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对诚信企业要奖,对失信企业要罚。通过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让企业不想、更不敢违法违规。比如“黑名单”制度,是有效办法之一。加快建立招投标的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的技术规范、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违法违规惩戒办法,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
二是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现在有多个部门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往往是小而全。专家库要建大,专家资源要整合。要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将各部门、各地区的评标专家资源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对专家的管理,搞好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业务素质低下的,要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出去。
三是要严把交易程序关。为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阳光操作”,突出关键环节,严把“三关”即把好工程立项、核准、告知、开标、评标及标后管理等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关”;把好招标投标过程中每一道程序的“操作关”;要求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与建筑工程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把好“廉政关”。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制度。如:招标前要对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评审制”,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为企业信用档案,招投标结束后,对中标企业要落实工程分包备案制、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和推行《工程招投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同时要提高制度执行力。提高制度执行力方面有几个需要很好把握:首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比如说,在招投标的程序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投标、评标、定标等,每一个环节都要监管到位。在招标投标的主体上,要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作为监督的重点。在项目上,要把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作为监督的重点。其次要加强标后监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不仅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督,更要加强标后的管理。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