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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引“议”——“小三”在法律面前的“猖狂”
婚外性出轨,又称作“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很长时间以来,婚外性出轨的法律定位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确定。人们对一夜情更是莫衷一是,貌似法律对其没有规制。于是一些“怨夫怨妇”“问天”,法律“奈若何”?而法律界却无奈道“非吾不为,实不能也”,只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外性出轨似乎一直都只停留在道德的的范畴而逍遥“法”外。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法律并非如此“路漫漫”,仔细“求索”,“奸夫淫妇”们承担民事责任还有法律依据的。本文将以我国现行法逻辑论证婚外性出轨的民事责任,以期为夫妻性专属权之保护提供民事法律适用依据。
·立场“亮剑”——夫妻性专属权与性自由之争
一种观点认为性自由是个人的自由,是自然人支配自己身体的一种自由行为,凡两“性”相悦,均可为。典型观点是有学者在博客中提出的性自由三原则:第一,自愿;第二,秘密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笔者认为,类似诸多这些观点都有打着自愿原则之旗违反滥用民事权利之实的嫌疑。
性行为是一种涉他行为,尤其是在婚内人与婚外人之间,即使两人自愿,在秘密的状态下,从法律逻辑上看,也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婚姻法制度项下的性观念本意为只有夫妻才可以进行性行为,我们可以把这种只有行为的合法性资格叫做“性专属权”。这是人在文明理性社会中具有的婚姻家庭权利。那么侵犯这一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这一权利及侵权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中已有逻辑体现。
·法律论证——夫妻性出轨一方和婚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对夫妻配偶权的一个规定。首先肯定夫妻之间拥有配偶权,其次暗含夫妻之间一个基本义务,即忠实义务。有的学者说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明确规定配偶权。认为该条并非是配偶权的规定,笔者在这里且不争论这个观点。退一步看待,起码该条款当中的忠实义务,应然包含了夫妻之间有情感忠诚与身体忠诚的义务。那么夫妻双方也当然就拥有了合法的性专属利益,这种性专属利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公民一般人身权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我们姑且将之称为夫妻性专属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是公民享受的民事权益条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列的与人身、财产相关民事权益。那么夫妻之间的“性专属权”这一民事权益则当然地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夫妻性专属权的概念只是一个抽象法言,而其具体内容实质上已被规定为现行《侵权责任法》上的一种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婚外性出轨行为有两方主体,夫妻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二人共同的性行为导致了对夫妻另一方的民事权益的侵害。因此,夫妻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共同实施性行为对夫妻另一方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夫妻性专属权的民事责任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婚外性出轨之行为,和婚外第三者发生性行为的一方和婚外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夫妻一方被婚外第三者迷奸或强奸,再比如有些属于婚外第三者,并不知和其发生性行为的另一方已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和婚外第三者发生性行为的一方与婚外善意第三者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条,夫妻性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还应共同向夫妻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上,我们可以逻辑证成夫妻性专属权是被我国现行法实质认可,并应受到保护的,而能有意思自控的婚内一方与婚外恶意第三人一旦发生性行为,即应对婚内另一方构成侵权,其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婚外性出轨者们的法律责任,学界一直争论,实践中无所适从,似乎非要等到一部明确规定到位的具体立法才可以有“法”可依。笔者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深知司法实践工作者们处理实践问题,唯现行法适用民事法律之基本,也唯有在现行法上得到论证,司法裁判才不会有合法性争议。为此,笔者立足于现行法逻辑,使得婚外性出轨者们的民事责任不再游离于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上的徘徊,而可以昭然夫妻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之现行法依据。从而让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可以大胆运用现行法,去保护夫妻性专属权。
其实,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法律之普适性要求其不可能面面俱“道”,夫妻性专属权保护之法律“千呼万唤”不出来之原因是我们没有站在整个法律系统去为社会问题把脉。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公平正义,着眼于庞杂的现行法体系,运用合理解释、严密逻辑进行论证,许多看似“未决”的社会问题的现行法依据便清晰可见。这才是真正的法律适用精神。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婚外性出轨,又称作“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很长时间以来,婚外性出轨的法律定位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确定。人们对一夜情更是莫衷一是,貌似法律对其没有规制。于是一些“怨夫怨妇”“问天”,法律“奈若何”?而法律界却无奈道“非吾不为,实不能也”,只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外性出轨似乎一直都只停留在道德的的范畴而逍遥“法”外。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法律并非如此“路漫漫”,仔细“求索”,“奸夫淫妇”们承担民事责任还有法律依据的。本文将以我国现行法逻辑论证婚外性出轨的民事责任,以期为夫妻性专属权之保护提供民事法律适用依据。
·立场“亮剑”——夫妻性专属权与性自由之争
一种观点认为性自由是个人的自由,是自然人支配自己身体的一种自由行为,凡两“性”相悦,均可为。典型观点是有学者在博客中提出的性自由三原则:第一,自愿;第二,秘密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笔者认为,类似诸多这些观点都有打着自愿原则之旗违反滥用民事权利之实的嫌疑。
性行为是一种涉他行为,尤其是在婚内人与婚外人之间,即使两人自愿,在秘密的状态下,从法律逻辑上看,也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婚姻法制度项下的性观念本意为只有夫妻才可以进行性行为,我们可以把这种只有行为的合法性资格叫做“性专属权”。这是人在文明理性社会中具有的婚姻家庭权利。那么侵犯这一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这一权利及侵权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中已有逻辑体现。
·法律论证——夫妻性出轨一方和婚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对夫妻配偶权的一个规定。首先肯定夫妻之间拥有配偶权,其次暗含夫妻之间一个基本义务,即忠实义务。有的学者说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明确规定配偶权。认为该条并非是配偶权的规定,笔者在这里且不争论这个观点。退一步看待,起码该条款当中的忠实义务,应然包含了夫妻之间有情感忠诚与身体忠诚的义务。那么夫妻双方也当然就拥有了合法的性专属利益,这种性专属利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公民一般人身权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我们姑且将之称为夫妻性专属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是公民享受的民事权益条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列的与人身、财产相关民事权益。那么夫妻之间的“性专属权”这一民事权益则当然地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夫妻性专属权的概念只是一个抽象法言,而其具体内容实质上已被规定为现行《侵权责任法》上的一种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婚外性出轨行为有两方主体,夫妻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二人共同的性行为导致了对夫妻另一方的民事权益的侵害。因此,夫妻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共同实施性行为对夫妻另一方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夫妻性专属权的民事责任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婚外性出轨之行为,和婚外第三者发生性行为的一方和婚外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夫妻一方被婚外第三者迷奸或强奸,再比如有些属于婚外第三者,并不知和其发生性行为的另一方已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和婚外第三者发生性行为的一方与婚外善意第三者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条,夫妻性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还应共同向夫妻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上,我们可以逻辑证成夫妻性专属权是被我国现行法实质认可,并应受到保护的,而能有意思自控的婚内一方与婚外恶意第三人一旦发生性行为,即应对婚内另一方构成侵权,其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婚外性出轨者们的法律责任,学界一直争论,实践中无所适从,似乎非要等到一部明确规定到位的具体立法才可以有“法”可依。笔者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深知司法实践工作者们处理实践问题,唯现行法适用民事法律之基本,也唯有在现行法上得到论证,司法裁判才不会有合法性争议。为此,笔者立足于现行法逻辑,使得婚外性出轨者们的民事责任不再游离于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上的徘徊,而可以昭然夫妻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之现行法依据。从而让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可以大胆运用现行法,去保护夫妻性专属权。
其实,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法律之普适性要求其不可能面面俱“道”,夫妻性专属权保护之法律“千呼万唤”不出来之原因是我们没有站在整个法律系统去为社会问题把脉。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公平正义,着眼于庞杂的现行法体系,运用合理解释、严密逻辑进行论证,许多看似“未决”的社会问题的现行法依据便清晰可见。这才是真正的法律适用精神。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