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的另一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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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求职成了每个大学生关注的话题.rn关于职业规划,相信大部分同学的做法是朝着自己的专业方向,寻求既定的成长轨迹,找到“学以致用”的工作.rn在拥有了一定的人生阅历,乃至毕业十几年后,你会发现总有一部分同学并非选择了当初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但这并不能说明,当初选择的专业对他们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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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介于保证和独立保证之间,系人保之一种.债务加入人负担的债务与原债务构成连带债务,二者于加入之时具有同一性,其后即各自独立发展,仅于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范围内互生影响.在不与其担保功能相抵牾的限度内,连带债务规定自可直接适用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存在任何共性,并无可得适用的共通规则.基于利益状况的高度类似性,在不与债务加入的本质特征相抵触的限度内,保证规定原则上应当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体现人保一般性规则的保证规定尤其是保证人资格禁止规定和保证要式规定应予类推适用,以从属性和补充性为前提
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大量增加并日益复杂,甚至出现了“版权蟑螂”现象,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利益失衡.究其原因,在于司法上对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偏低,立法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条款存在制度缺陷.我国应将“艺术审美”作为摄影作品的要件,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在《著作权法》中增设“照片”邻接权,解决摄影作品保护中的诸多问题,促进全媒体下作品和信息的更好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582条是关于不完全履行的一般规定,可能被误解为我国债务不履行体系实行原因进路的表现形式.严格意义上的原因进路是指在不同的不履行形态之间,解除、实际履行、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等救济的构成要件存在实质差异,故必须为其分别设计规则群,并尽可能精准地予以区分.《民法典》合同编中只存在救济进路,不履行形态的划分仅是为了使救济内容更具体或者使抽象的构成要件具体化.不完全履行规定中的救济方式与迟延履行规定中的救济方式目的相同时,发生规范竞合;目的不同的,相关救济方式可以聚合.债务人试图通过有效的补正实现完全
以往有关视频广告屏蔽类案件的裁判,大体沿袭了“解释一般条款-提取规范命题-引入裁判方法”的结构脉络.从司法实践看,作为解释前提的规则提取通常仅完成了内部证成环节而忽略了外部证成说理,从而使得认定标准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以事实后果和逻辑后果为导向的“后果取向型”裁判思维,可以通过“社会效果评析法律效果”的方式,实现对裁判结论正当性的有效推演.基于后果取向型的裁判思维,“爱奇艺诉极科极客”等视频广告屏蔽类案件对“经营者商业模式有限损害”“消费者不当利益消极保护”以及“市场中竞争秩序有效示范”等后果方面产生影响,
数据经济离不开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利用,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重要机制已逐步为国外立法所认可.国内学界基于该权利构造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但通过回溯数据可携权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数据可移转的理念具有长期的产业实践基础,其权利的法律构造也呈现逐步完善的趋势.数据主体权利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旨在增强主体对于数据移转的控制;竞争法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是促进数据产业竞争与创新的重要机制;消费者利益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是消费者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机制,数据合同是数据可携权的重要补充.
2021年5月31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提出,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和实践渊源,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将其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更好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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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语境下,量刑建议已由无约束力的求刑意见,逐步转变为起诉前检察机关作出的正式承诺.这种转变,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为目的,以加强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为手段.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可以划分为形式与实质两个侧面,前者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量刑建议政策为依据,包括量刑建议的确定刑化和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全面化两个要素;后者则由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立场和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效用所决定,包括实体适当性和程序及时性两个要素.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
2020年11月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将“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并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分强调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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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封面故事关注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rn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新技术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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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在创设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之后的又一大创新.设立金融法院,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济,有助于提升国家的话语权,参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规则构建.rn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北京金融法院是继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的第二家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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