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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主要表现为侵犯消费者、员工、会员与非会员以及公众利益四种行为,其动因在于行业协会是代表行业和会员利益的互益性组织和俱乐部组织,或者是为管理层所俘虏的官僚机构。转型期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控制使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成为可能。因此,需要从完善和细化《反垄断法》、明晰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完善行业协会治理机制以及推进社会组织的均衡发展来规制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