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典型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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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满足企业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在信贷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创设出诸多新型的融资和担保方式——非典型担保,这些新型担保方式能够充分弥补典型担保在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对促进社会财富流转和物的价值充分发挥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对徽商银行开展非典型担保业务调研的基础上,从非典型担保制度本身出发,研究银行开展非典型担保的风险点并提出有关建议,亦在为完善银行非典型担保、促进企业融资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 银行贷款 融资
  一、非典型担保的概述
  (一)非典型担保的界定
  非典型担保在学理上又被称为特殊担保、变相担保等。在我们严格遵循物权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一项制度即使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只要物权法没有规定这项制度,它就不能称之为物权,而只能称之为一种担保形式或者非典型担保,所谓非典型担保并非是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的所有的担保类型,而是经过一定程序得到法律(或判例)承认,在典型担保以外颇具代表性的担保形式,实质是“权利转移型”担保,一旦债权不能清偿,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整体转移于担保权人。
  (二)非典型担保的特征
  非典型担保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渊源特殊、具有从属性、担保权的行使具有不可分性、实现方式灵活,可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三)非典型担保的社会经济价值
  传统的担保物权是以设定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定限物权制度,就是说,担保权人的利益只能表现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的一种有限支配关系,即变价优先受偿关系。这样,为了在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能够根据物权的基本原理清晰地界定其相互关系,动产通常只能设立质押担保,只有在特殊的、便于特定和公示的动产上,才可设立抵押担保,这就给缺乏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和其他债的担保带来了很大的限制,也对动产资源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产生了抑制作用。比如,汽车销售商若想刺激汽车消费,把汽车赊销出去,只让购买者分期付款,但又期望尽量获得较安全的担保,而购买者又缺乏其他可供担保的财产时,该汽车的交易就可能受到影响。而非典型担保可以实现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给债权人而自己仍保持物的占有,为后者提供所有权保留,如:销售商将汽车交由购买者占有、使用,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当其债权不能届期清偿时,以有权人名义行使担保权。可见,非典型担保能够充分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对于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的价值的充分发挥起到重要作用。
  二、银行非典型担保的主要类型
  (一)银行开展非典型担保的背景分析
  目前,我国一些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基于安全性经营管理的考虑,更愿意做一些传统的业务,更愿意向发展前景好、能抵御外部经济冲击、贷款数额较大的大企业提供贷款,同时为了保增长、稳健经营,这些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更倾向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传统的担保模式,而中小企业却因普遍缺乏能为其所接受的固定资产或有实力第三人保证等担保资源,导致融资十分困难。随着经济改革和金融业的发展,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城镇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勇于创新,以开发创新型银行融资来实现银企双盈。相比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第三人保证贷款,这类创新型融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担保法上所规定的典型性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从而形成若干“非典型担保”模式。
  (二)主要类型
  在目前的经济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模式融资,已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为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及长远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调查的徽商银行来看,非典型担保在整个贷款担保中仅占比15.63℅,同时,由于属创新担保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发展业务对人力资源等成本投入较大,徽商银行仅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开展了部分非典型担保业务。
  1.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账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向应收账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2.收费权质押
  这里所说的收费权,一般是指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贷款,对于银行来讲,由于通过一系列账户安排与封闭操作,风险可控,收益显著。调查的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交通银合肥分行共同开展了此项业务,今年业务贷款规模约为8个亿。
  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 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一般与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商业承兑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   5.理财产品质押
  理财产品质押具体做法是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权进行质押,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限定质押物必须是保本型的理财产品,银行享有对质押理财产品资金和红利的优先受偿全,有些银行考虑到风险较大没有开展此项业务,有些银行也仅仅将其作为典型担保的追加担保。
  6.票据池质押融资
  票据池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合法持有并经银行认可的未到期票据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质押票据情况授予票据池质押融资额度没在该额度下,借款人可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承兑、人民币保函、流贷、商票贴现等具体业务。在票据池质押期间、借款人应保证票据管理额度大于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借款人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不得无故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在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7.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具体做法是银行对整个供应链条的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进行审查,并对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模式。具体来说是一个核心企业集中授信,其上下游的N个供应商可以使用其授信额度进行融资。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在钢材、粮食、黄金、电器等方面开展了此项业务。
  8.经营性物业贷款
  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收益作为担保,银行可就物业的经营收入优先受偿的贷款,在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中,为了排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往往要求承租方放弃优先权。
  三、银行非典型担保的风险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风险
  以理财产品质押为例,理财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可质押的权利。因此理财产品质押缺少法律依据,一旦涉诉,很可能被认定为质押无效,如果质押被认定无效,纵使非典型担保合同约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但是一旦遇到第三人主张同一债权,或者遭遇法院的财产保全,则银行将不能就理财产品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也往往不承认这些担保的物权效力。银行非典型担保在法律上缺乏响应的制度安排,银行放贷承担的法律风险很大。
  (二)统一登记机关缺失的风险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了登记和交付的物权公示方式,对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规定了相应登记部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但其他权利却没有明确的登记主管部门。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定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开,便于第三人知悉有关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否则将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非典型担保的标的物涉及到收费权、债权、租赁权等权利,由于缺乏统一登记部门或公示方式,银行非典型担保的对抗权将很难实现。
  (三)担保物价值评估失真的风险
  商业银行由于没有专业的资产评估部门,同时缺乏对相关物品的专业知识,难以对担保物从品种、新旧程度、市场需求等方面判断其价值。现实中,银行主要依托社会上的评估机构来完成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是按标的收费,由于担保人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用各种手段尽量抬高担保物的价值。因此往往存在评估价值偏高等问题。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资产评估“水分”大。因此,商业银行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发放贷款后,就会因标的物实际价值低于贷款金额要求的价值而埋下风险。
  (四)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风险
  非典型担保作为创新的担保方式虽然在银行得到确认和推广,但是由于银行对贷款规模把握不佳、市场判断失误等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了追求其利润最大化,难免通过增加放款来增加利息收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多的贷款利息收入,在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往往容易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盲目放款,引发风险。同时,由于非典型担保标的物价值波动比较大,如果遇到担保标的物价值下跌较大,则银行放贷风险很大,如今年钢材价格下跌幅度较大,银行在做钢材供应链融资非典型担保都遭受了一定损失。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幅度较大,很可能会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低于客户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四、对加强银行非典型担保的建议
  非典型担保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这种新的担保方式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制度,但从扩大融资、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承认非典型担保方式并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确实必要也是可行的。
  (一)从法律上认定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不仅是在分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中普遍存在,就是在其他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对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效力,给人民以交易的明确规则,当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应承认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同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非典型担保,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步纳入到法律框架。目前,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可以设定质押的收费权为公路收费权,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收费权等。可见收费权质押在我国法律中是认可的。立法机关应不断加强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体系进行梳理和总结,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例如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将成熟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规定进去,使之成为典型物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金融监管机构牵头设定统一的登记机关
  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职责。目前非典型担保登记机关不统一,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财产权益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益均可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如果其登记机构不确定,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不统一,将导致登记效力的不确定,给商业银行、企业融资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可以牵头设定统一的登记机关,经登记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符合了物权登记公示的条件下,可以认定其对抗效力。如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平台为统一登记机构,统一将担保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以保证登记程序和内容的一致性,赋予非典型担保对抗效力。
  (三)完善资信评级制度体系建设
  推广信用等级评定是商业银行保证供应链融资贷款投放安全的先决条件,也是信贷市场发育的重要保证。目前,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自己的内部评级,但标准不一,人员专业性不强,人才素质参差不齐,诚信度也不高。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规范的信用评级体系,积极引进专业性强、知名度高的外部信用评级。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分析服务。这样不仅可以为申请供应链融资的企业提升自身信用创造外部约束环境,也为银行提高供应链融资贷款的收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合作,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平、公正行事,公开办理,禁止暗箱操作。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来对担保物进行评估,从而减少由于评估结果失真而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担保物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打相应折扣以防止担保物价值波动而引发的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业务发展速度过快,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管理,防止开展非典型担保所引发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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