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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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健力宝的钱收购了健力宝”——昔日转制期间的种种责任已难追究,如今为健力宝转制之失承担法律代价的,惟张海一人
  
  2月12日下午5时,广东佛山市看守所门外站满了记者。十余名身着制服的司法人员从铁栅门鱼贯而入,进入橘黄色高墙之后的第25仓,向被关押于此的前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海宣读了判决书。
  这份由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称,张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成立,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年仅32岁的张海身穿黄色囚衣,站在水泥台上聆判。这位昔日以“闪电收购健力宝”而名噪一时的“资本大鳄”在得悉判决的一瞬,神情失望。
  张海案于2006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佛山市检察院指控张海职务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1亿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9473万元。经法院调查后认定,张海侵占1.21亿元,挪用8644.68万元。
  在厚达79页的判决书中,佛山市中院的判决认定了检方对张海指控的主旨——“用健力宝的钱收购了健力宝”。
  张海当场提出上诉。辩护人表示将继续为张海作无罪辩护。
  
  收购幕后
  
  张海今朝获罪端由,在2001年底健力宝集团转制时即已埋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张海以其自任董事长的上海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时代)的名义,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浙国投),收购了广东健力宝饮料厂(后更名为三水市健力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健力宝饮料厂当时是三水市(后改为佛山市三水区)的市属企业,是持股健力宝集团75%的第一大股东。
  为此,张海需向健力宝饮料厂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3.38亿元。于是,张海用他在天一证券公司价值1亿元的国债作为订金,并承诺三个月内支付另外2.38亿元,由此先期入主健力宝集团。2002年1月,张海成为健力宝集团法定代表人,并任董事长、总裁。
  不久,三水公投发现张海给付的1亿元国债不能兑付,开始追讨现金。张海遂从健力宝集团划款2000万元,经中间公司转给浙国投作为购股款,浙江国投将此款与另行融资的8000万元,共计1亿元汇至三水公投作为定金。三水公投将此前收到的1亿元国债退回。此后,浙国投又划款1.38亿元至三水公投,以履行收购健力宝集团股权的先期付款义务。
  虽有“资本高手”之名,张海本身并无多少自有资金。上述2.28亿元股权款的绝大多数,均为他临时拆借而来;目的是尽快与三水政府签订收购合同,“拿下”健力宝。为此,在临时拆借“短钱”筹措股权款的同时,张海已在急切寻找合作伙伴,借他人之钱共同收购健力宝。
  于是,北大方正集团一度有意参与共同收购。为此,北大方正集团与东方时代签订转移委托协议,承接了东方时代作为委托投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既然张海并无收购资金,出了真金白银参与收购的北大方正,当然要寻求健力宝集团的控制权。而张海不愿以“收购中介”的角色就此出局,遂紧急拉来另外两位合伙人。
  
  收购款来源
  
  这两人,一是香港上市公司裕兴科技的老板祝维沙,另一则是在广东地区颇有能量的商人叶红汉。张、祝、叶三人利用武汉市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佛山市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天公司),取代之前的财务公司浙国投,再与三水公投签约收购健力宝饮料厂股权。
  在正天公司与三水公投重新签约后不久,祝维沙即安排其属下公司及关联公司先划拨2.25亿港元(对应2.38亿元人民币),用于向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
  由于支付给三水公投的港元不能结汇,三水公投要求张海等人支付人民币换回港币。
  自2002年6月17日起,张海指使他人分多笔从健力宝集团划出660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划入三水公投指定账户,从而得以从三水公投置换出相应的港币。祝维沙利用其中的5000万港元在深圳招商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将贷款所得的人民币支付给三水公投置换出相应的港币,后再次质押贷款、置换,如此循环,最终以人民币2.38亿元置换出全部港币。
  在最终支付给三水公投的2.38亿元现金中,1.58亿元由祝维沙筹集,其余款项为张海筹集(包括从健力宝集团划出的6600万元)。祝维沙的1.58亿元出资,事后被确认为是健力宝新股东正天公司对祝维沙的借款。张海筹集的6600万元,也被确认为正天公司委托健力宝集团支付的代付款。
  这场“闪电收购”尽管一开始就波折不断,但外界当时并不知晓,这位高调而自信的“资本高手”其实是两手空空。
  
  挪用与侵占
  
  祝维沙向正天公司“借出”的1.58亿元大部分是从香港上市公司裕兴科技挪用,事前并未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因此属于违规占用,势必不能持久,祝维沙为此频频催促张海还钱。而深谙“空手道”的张海在入主健力宝集团后,就打定主意要用健力宝的资金来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张海为向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和偿还祝维沙先行支付的收购款,多次指使公司执行总裁张金富等人以周转资金、支付原材料定金、支付广告定金等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出款项12074.824208万元,经多家中间公司周转后,分别支付给三水公投和祝维沙的关联公司,并事后将涉及账目冲平。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針对检方对张海数项挪用资金的指控,法院查实三项:
  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41765506.85元,用于偿还收购健力宝集团股权时祝维沙先行支付的收购款和利息;
  2002年6月,张海再挪用健力宝集团3950万元,用于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CASA公司收购健力宝集团另外10%的股权(张海、祝维沙、叶红汉在以正天公司名义收购健力宝集团75%内资股权后,又以CASA名义继续收购健力宝集团外资股权,最终持股健力宝集团91.13%,其余股权仍为三水公投持有);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张海还通过其专职司机陈某操办,从健力宝集团挪用共计518.13万元,用于支付他在广州的一栋花园别墅的购房款及装修款,至今未还。
  另外,检方指控的挪用事实中,还有一项指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28万元偿还其个人借款。张海及其辩护人曾申请就该项指控提出新的证人证言,法院曾于2007年1月18日专门对此项指控进行了延期审理。
  后经法院调查认定,上述第四项指控,即由健力宝集团账户中转的还款行为,是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置换,既非张海个人挪用行为,也并非将资金挪为个人使用,不属于挪用资金行为,因而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定。
  除该第四项指控,法院对检方提出的其他前三项挪用指控均予以认定。
  张海及其辩护人在审理期间屡屡提出,张海从健力宝集团转移资金还账、支付收购款的一系列行为,均系公司行为,主体分别为正天公司和CASA公司。因此,整体事件系属“健力宝集团的大股东占用了健力宝集团资金”,而非张海的个人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正天公司是以虚假的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成立,各股东均没有实际出资。因此,正天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股东出资偿还,而不应以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部分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动用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是对公司财产权和其他股东财产权的侵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理,部分股东利用其在健力宝集团所任职务的便利,挪用健力宝集团的资金,偿还实际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谋取个人利益,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且,从最终受益结果来看,相关证人证言表明划款是根据张海的授意指令说法可信。因此,张海个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意见不被采纳。
  
  判决
  
  基于上述认定,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審判决书指出: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总计1.21亿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挪用本单位资金总计8644.68万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同时指出,张海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尚未查证属实,因此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由于张海早在2005年3月24日即已被捕,故刑期自2005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止。
  法院还判定,对张海两处房产的拍卖所得,以及个人账户存款37526.82元予以追缴,所得款项归还健力宝集团。
  张海的辩护人告知《财经》记者,听完约20分钟的宣判之后,张海起初表示,要看完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但与律师商量后,决定当庭提出口头上诉,书面诉状将在农历新年过后提交。
  辩护人坚持认为,向祝维沙借款收购健力宝集团股权,属于公司行为而非张海个人行为;且祝维沙和叶红汉作为正天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并无受益”的说法不可信服,而对张海判处15年徒刑属于“量刑过重”。
  眼下,饱受股权风波震荡的健力宝集团,已在台湾统一集团的实际掌控中恢复元气。《财经》记者同时获悉,持股健力宝集团8.87%的国有股东三水公投,近期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挂出转让公告,欲在2007年2月26日,以底价1428万元将所持健力宝集团股权竞价转让。
  若三水公投手中的国有股权售出,将标志着健力宝集团彻底告别“国有”,三水区政府也将彻底从健力宝企业中退出;而2001年底将健力宝集团75%股权仓促转予张海的三水区政府班子早已换届,相关官员亦各有出路。昔日转制期间的种种责任已难追究,如今为健力宝转制之失承担法律代价的,惟张海一人。
  “张海没有料到这个判决结果。”辩护人告诉《财经》记者,他本人对张海身怀“特异功能”的种种传闻亦感到好奇,曾在宣判前一天问张海对判决结果是否有“预感”。张海答:“还没有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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