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 岁岁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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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不知道是什么时间,不知道会是怎样的一点纠纷或是伤害,一次事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就会悄然而至……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必须面对的一种严峻局面。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族团结无小事,社会稳定、边防巩固的大局无小事,背负神圣职责的民族工作者当如何应对?
  民族、边疆,云南最大的省情,团结、稳定,云南最重的任务。50余年来,尽管历经风雨,但这里始终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其中的“奥妙”耐人寻味。
  当今日世界被民族、宗教问题缠绕,矛盾、纠纷、战争不断的时候,中国却风景这边独好。云南,中国多民族大家庭的一个缩影,堪称多民族社会团结稳定的典范。
  凡是到过云南的人,无不为这里浓郁的多民族色彩而陶醉,同时,也一定会为这里各民族间那种水乳交融、携手共进的和谐氛围所感染。
  要知道,云南39.4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有56种民族成份,26个世居民族,其中16个民族跨境而居,少数民族人口140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4060公里的边境线基本上都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辖区内……在一个民族关系紧密交织、民族问题错综复杂的区域里,同时又具有如此和谐、团结、安定的格局,这在世界上是不多见的。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云南的民族关系在50多年前并非如此,那时,民族之间,不仅汉族与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普遍存在着隔阂、敌意,甚至仇恨。上了年纪的人,或者看过那个时代电影、小说的人,一定会有很深的印象,“石头不能当枕头,汉人不能当朋友”、“猓猓”、“摆夷”、“卡佤”等谚语和蔑称,便是那个时代的烙印。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在不到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消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的民族隔阂,建立了崭新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云南作为中国境内民族最多的地方,历届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每一个历史阶段,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都有不少“亮点”,例如,派工作队“做好事、交朋友”,“和平协商土改”,“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直过”民族地区建立生产文化站,分类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发资源与民族地区发展相结合等等。为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许多实践经验,为丰富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作出了贡献。正因为如此,云南始终保持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大好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0余载岁月悠悠,26个民族团结奋发。云岭大地日新月异,变了的是各民族的生活,不变的是各民族的团结。究竟是什么力量促使和维护着云南各民族间坚如磐石的团结?
  必须明确,首先是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正确的民族方针政策,其次是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是各级干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是广大各族群众的共同维护。另一方面,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者的努力实践和开创性工作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世纪之交的时代背景中,在社会巨变的新形势下,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实施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就是这样一个创举。
  
  时代催生新机制
  
  1999年3月,一年一度的全省民委工作会议如期在昆明召开,与以往不同,这次会议增加了一项内容——3月10日下午,在庄严郑重的气氛中,云南省民委主任格桑顿珠与全省16个地州市民委主任(民宗局长)一一签订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这就好比部队里立下了军令状,目标明确,责任具体,奖罚分明,签了《责任书》,我们就要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地去完成任务,时时对照,处处掂量,不断督促和鞭策自己的工作,来不得半点松懈和敷衍。”时任思茅地区民宗局局长的岩秒这样描述他首次签订《责任书》时的感受。
  


  云南省民委下定决心实施这一新举措的原因之一,来自于当时的特殊形势。云南省副省长李汉柏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澳门将回归祖国,中国’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将在昆明举行,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面迈入21世纪的关键一年。因此,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是“大事多、喜事多,热点、难点也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对民族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因而,明确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民族团结作为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并且要“及时掌握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民族工作搞好搞活。”
  形势的迫切需要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使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终于瓜熟蒂落。1999年,也就成了这项创举正式加入到云南民族工作“队伍”中的“入伍年”。
  李汉柏副省长在这次讲话中谈到的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质上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的大潮开始给边疆民族地区带来冲击和震动,昔日无人在意的山林旷野,如今都成了经济生活中的稀缺资源,昔日平静的山寨,如今也在日渐增多的交流中躁动起来……相应的,新情况、新矛盾悄然间多了起来,不仅影响民族团结的突发事件频频出现,而且其中的群体性事件也在不断增多。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干扰了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云南省民委主任格桑顿珠谈起当时的状况,深有感触:
  “总体上说,云南同全国一样,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关系正处在历史最好时期之一。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民族之间人员交流、物资交流、信息交流的增多,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因经济利益调整而引发的各种矛盾,有时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处理不好或处理不及时,就会影响民族地区的稳定。比如,某些地方发生的山林、土地、草场、水源、地界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个别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争议等,有时因涉及不同的地区和民族,往往会以民族纠纷的形式出现,对局部地区的稳定和发展造成影响。这类矛盾纠纷发生率高、突发性强,个别地方因争山、争水、争土地而引发的群体性械斗有时涉及数千人,在所有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中,占有很大比重。二是某些出版物和影视作品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三是云南地处边疆,直接面临着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破坏的压力。四是境外敌对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和‘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加紧对我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渗透,妄图破坏我们的民族团结、祖国统一。”
  


  “新的形势,向新时期的民族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格桑顿珠主任接着谈到:“多年来,全省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方法、新途径,并创造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这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云南省民委在认真总结历年来开展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曲靖等地实施民族团结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报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从1999年开始,在全省民委系统推行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
  那么,什么是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云南省民委政策法规处处长保定召介绍:“所谓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是针对当时基层政权组织既缺乏民族工作职责,也没有相应的责任人,导致民族团结工作力度薄弱的具体情况,结合目标责任管理的模式,按照‘党政动手,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小事不出村,不出厂矿,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要求,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对民族团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考核,标准量化,百分考评,奖优罚劣等管理手段,从而明确民族工作部门和基层乡镇的民族工作职责,确保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整套工作制度。”
  当时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在辖区内全面签订责任书;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化解、排查、调处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等,同时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和量化评分表,满分100分,全面完成各项条款的为满分,不达标按条款扣分。年初签订责任制,年内进行检查督促,年末考核并兑现奖惩。通过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的目标管理,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做在平时,把各种不利于民族团结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4年来,这一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崭新的工作机制在预防、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示出了勃勃的生机与活力,并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向前发展。
  1999年,云南省民委与16个地州市民委(民宗局)签订了责任书;其后两年,16个地州市都与所属县(市)民委(民宗局)签订了责任书;到了2002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已签到了全省所有地州市县,1443个乡镇和民族关系协调任务较重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而从2003年开始,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已延伸到全省所有乡镇和民族关系协调任务较重的村委会。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渐成为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目标明确,方法科学,反应迅捷,多方协调……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优势很快在云岭大地民族工作的实践中显现,并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民族地区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呈现减少的良好态势。以去年为例,仅红河州民族工作部门就调处或参与调处矛盾纠纷164件,涉及人数8065人,比上年减少94件,下降率达36.43%,人数减少3332人,下降率为29.23%。而全省民委系统几年来协调化解和参与调处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多达6100多起,全省未发生过大的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得到及时排查调处,使民族团结稳定工作逐步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全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成功实施也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委的充分肯定。2002年,全省清理、整顿、压缩各类责任制,省委、省政府从云南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出发,保留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出要继续加强和规范、完善责任制。同年,《云南省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获国家民委2002年度调研报告优秀奖。2003年,李汉柏副省长又在全省民委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团结工作,对民委的要求,重点就是抓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结合实际,不断总结完善,深化内容,逐步规范,与时俱进,下一步还要考虑在更广的范围和其他部门推广。”
  
  
  实践中来,实践中去
  
  “这是形势的需要”——源自实践的创新
  
  说起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就不能不提到曲靖,因为这项制度一开始主要来源于曲靖的民族工作实践。
  马宝功,一位多年从事民族工作的回族干部,担任曲靖市民族宗教委事务员会主任已近十年,曾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之一。谈起当时的情况,他显得很低调,不愿过多地表现自己,只是说:“这是形势的需要”。再追问下去,他才详细介绍道:
  


  “1991年,我刚到民委工作,正赶上陆良县的‘5·26’事件,其实事情的起因很简单,仅是一般性的经济纠纷,却不巧碰上星期天,找这个部门解决,说不上班,找那个部门又说领导不在,结果事态不断发展,最后竟成了几百人的群体性事件,惊动省委、省政府,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其实,当时只要有人出面调解疏导,矛盾就不会蔓延。
  “曲靖是一个典型的民族散杂居地区,虽然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少,但民族问题无小事,牵一发动全身。那时,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的转型,利益关系的调整,使民族问题方面呈现出很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的新情况、新特征,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而且耗费了各级领导同志的大量精力,不能专心抓好经济。因此,地委、行署向民委提出一个课题,采取什么措施能够防患于未然,能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我们民委的同志也认真分析总结了这几年的经验教训,认为,关键是要完善基层民族工作的职责和加强基层民族工作者的责任,于是向地委、行署提出了签订民族团结责任制的做法,马上得到地委、行署的肯定,并于1992年在全区推广。当时,行署与县政府签订,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地区民委与县民委签订,县民委与民族乡和民族村公所签订保障民族团结的责任书,要求各级责任人必须做到及时处理调解各种民族纠纷。为了加强这项工作,随后又在乡镇一级设立了专职和兼职的民族工作助理员。这一责任制实施后,曲靖地区的民族工作落到了最基层,许多纠纷矛盾在基层得到了及时解决,这几年,曲靖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再没有出现过大的波动。”
  
  “要上访,先找我”——落到实处的责任
  
  “要上访,先找我。”每到一个民族村寨,曲靖市沾益县白水镇民族宗教助理员胡明都会作出这样的承诺。从1988年起就担任民族宗教助理员的胡明意味深长地说:“在我的印象里,未实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前,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时常发生,我自己就耳闻目睹并亲自参与调处了不少矛盾纠纷。有一天,我请假到医院看望病危的父亲,下午4点刚回到乡政府,还顾不上洗一把脸,只见一位神色慌张的彝族大妈‘扑通’一声跪在我的门前,恳求我去处理她儿子与邻村一伙人因为砍柴而发生的纠纷,据说邻村的男女老少已经抬着柴块将他们全村团团包围,有可能发生一场‘群殴’。情况紧急,来不及更多的思考,我与大妈一起赶往邻村。‘大家要冷静,有话好好说……’我的话音还没完,几个怒气冲冲的小伙子就冲过来:‘不关你的事,我们的事我们自己解决。’挥起柴块就朝我的头部和肩部打来。尽管事态得到了制止和解决,但我的肩膀部还是受了重伤。”80年代末、90年代初,类似这样的矛盾纠纷在全省各地时常发生。“自从1992年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现在,从县到乡镇、到村委会、到村民小组都层层签订了责任制,签订率达100%。我的工作重点也从原来的处理民族矛盾纠纷转到帮助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加快发展奔小康上了。”胡明欣慰地说。
  


  “信心与勇气”——看得见的转变
  
  “我从统战部调到民宗局工作的时间不长,但从参加工作起,特别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就是民族工作战线上的一员了,因为县里多次把我抽调到工作队、工作组去参与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时一去就是两三个月。”曲靖市陆良县民宗局局长马惠英谈起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前的工作经历时,显得有些无奈。“陆良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的县,有28个民族成分,总人口58万,少数民族人口9000余人,仅占全县总人口的1.6%,但居住分散,点多面广,发展极不平衡,90年代初期,由于历史问题以及经济利益等因素,陆良与周边县、相邻村寨、民族地区、以及民族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大规模的群体性械斗、打架斗殴、流血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震惊全省、全国,一时成为民族工作的‘热点’、‘难点’地区,严重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了陆良的形象。”而说起90年代后的形势来,马惠英局长却难以抑制心中的喜悦:“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1992年起,按照曲靖地委、行署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县委、县政府把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县与乡镇和民宗局,乡镇与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村委会,层层签订责任状。县民宗局内部还签订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近几年来,陆良县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和纠纷,这与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密不可分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县委、县政府对民族团结稳定工作高度重视,县长亲自担任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成员由民宗局、公安局等23家单位组成,要求各乡镇领导班子中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宗教工作,配备了专兼职民族宗教工作助理员,更加激发了我们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团结工作的信心和勇气。”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实践中发展完善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正是在对曲靖市的这一实践成果开展深入调研和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云南省民委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推广到了全省。而随着这一科学合理的创新机制不断深入实施,不仅民族工作实践中迅速取得许多新成效、新进展,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被极大地调动起来了。短短几年中,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创制了许多开展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民族团结工作领域中的新生事物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出来。
  对于如何因地制宜地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玉溪市民宗局局长马良昌这样理解:“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抓苗头,排隐患,分类指导,标本兼治,及时消除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利因素。多年来,玉溪市、县区民族宗教部门一直坚持每月分析一次民族社情和宗教动态,对民族工作的重点、难点地方长期派驻工作组,与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广交朋友,设立专门经费,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奖励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有功的民族宗教界人士;重视信息采集、分析、研究,对潜在问题和隐患进行分类排查,使许多可能引发冲突,从而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自1997年以来,特别是1999年全面推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后,玉溪市连续6年没有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突发事件,成为玉溪市民族关系最好的时期之一。
  西双版纳、迪庆等地在建立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还在民宗系统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主任、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或民族团结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昆明、曲靖、红河、文山、楚雄、思茅、怒江等地州市民委(民宗局)也专门设立了政法处(科)具体负责管理、协调民族团结稳定工作。
  红河、曲靖等地在民族工作部门层层签订责任制的同时,还把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评体系,市、县、乡(镇)政府层层签订,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考核,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备工作体系;思茅、西双版纳等地不仅在政府系统中开展民族团结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还把责任书签到少数民族员工较多的企业、农场。
  


  昆明市民委在总结寻甸县柯渡镇驻昆办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会泽县新街乡回民在昆经商人员多的实际,协助该乡在昆成立驻昆党总支,分别组建了两个党支部,总支书记由乡干部(国家公务员)担任,随着党组织的建立,学习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活动广泛开展,有效地减少和控制了矛盾纠纷的发生。盘龙区还根据城市民族工作的新需要,成立“少数民族联谊会”、“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思茅、大理、曲靖开展了以民族团结为主线,围绕“领导班子建设好、经济发展好、社会治安好、村风民风好、村容村貌好、教育科普好”等六好目标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的活动,增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了李汉柏副省长的高度赞扬,指出:“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是一项新的工作,是继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之后的又一个重要创新”。
  我们知道,民族团结决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与历史因素、政治局势、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宗教信仰等等社会环境诸多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要做好民族工作,势必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去分析、化解那些有可能破坏民族团结大好局面的不利因素,同时又要大力促进和弘扬那些有利于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的积极因素。如此一来,围绕着实现民族团结这个总目标,许多源头性的问题愈发受到重视,得到整体性的协调处理,所以在各地大力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过程中,有如此之多的新生事物,融汇了各层面的功能需求也就不足为奇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也就相当于抓住了民族工作的“纲”。
  云南省民委对这些新方法、新经验和新生事物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鼓励,并结合年度考核,适时地将这些“新鲜血液”吸收到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肌体”中来,每一次考核工作中都非常重视对新内容的总结和吸收,又将其充实到次年的目标体系中去。就这样,寒来暑往,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得到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一个包含多重目标、多种职能的目标管理体系,成为做好全省民族工作的重点工程,带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日趋完善的管理体系
  
  随着采访的深入,我们发现,云南省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之所以能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关键是它正在逐步形成一整套符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等现代管理要求的完善体系。
  实际上,民族团结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确保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这一工作总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一系列严密的目标管理过程。目前,云南省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正逐步发展成一整套包含多级目标和多种功能的严密而科学的目标管理体系,它包括五大目标管理过程。即:目标的制定(总体目标、工作方针和具体措施的制定)、目标的展开(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围绕总目标,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层层细化和完善,从而形成一整套的目标体系)、目标的传递(目标要求的层层分解以及目标责任的逐级落实)、目标的实现(事件发生前的预案,事件发生后的正确处理和及时上报)、目标的考核(对目标实施过程中的督查,阶段性的科学考核以及合理的激励手段)。而这些目标管理过程又是通过领导、宣教、示范、反馈、协调、预警、应对、督查、考核、激励这十个机制来加以实现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云南省民委政法处的同志认为,目前这套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上述的十个机制也还未能充分发挥它们的功能,尚处于机制形成的雏形阶段,只应当看作是十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过程。但从便于总结和便于读者全面了解这一管理体系的角度着眼,我们保留了“机制”这样的提法,因为它蕴含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与这个饱含生命力的管理体系日趋完善的前景不谋而合。
  1、领导机制通过明确各级领导在整个目标管理体系中的责任和权利,层层建立健全主管民族团结稳定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确保各项目标得到深入扎实的推进,是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核心和组织保障。
  云南省民委政法处提供的资料表明,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自1981年3月成立以来,几经调整、充实,成员单位由1992年的7个、1993年的13个增加到现在的29个。目前,全省16个地州市和93个县(市、区)已建立健全了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县(市、区)的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积极筹建之中,所有乡镇党委、政府都明确有一位领导负责民族工作,部分乡镇成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大部分乡镇配备了1-2名专兼职民族宗教工作助理员,总数已达1464人,民族工作信息联络员2482人。继1999年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出台之后,全省16个地州市、80多个县(市、区)已召开了民族工作会议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15个地州市和59个县出台了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全省民族团结工作基本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党政领导亲自抓,民族工作部门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良性格局,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打下了强大的组织基础。
  2、宣教机制通过持之以恒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整地传达完成目标的意义和作用,准确地传递达成目标所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是实现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思想基础。
  重视和加强民族宣传工作,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利于在社会各阶层群众中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对此,长期分管民族宣传工作的云南省民委巡视员段金录说起来如数家珍:
  


   “一是普遍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二是在同级党校、行政学校、民干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课程或讲座;三是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四是以民族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活动为契机,普遍开展民族团结日、民族团结周、民族团结月活动,如2002年10月,德宏州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第20个民族团结月活动,期间,各县市民宗局出动广播车,用傣、景颇、汉三种语言巡回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五是广泛开展民族知识竞赛活动,2002年,云南省民委、省广电局等组织的云南民族知识竞赛,共有35万人参赛;六是普遍制定实施了民族法制“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七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1999年以来,全省有79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300个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各地州市县也表彰了大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树立了榜样。”
  


   近年来,大理州通过广泛订阅民族报刊来加强、扩大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教力度和范围,“这非常有必要。”大理州民宗局局长李如珍说,“民族团结工作是一项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需要各族各界、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支持,只有广泛宣传,才能营造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3、示范机制通过大力开展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地带动各地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加速发展,从而在投入有限情况下力争达到工作成效的最大化,是促进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取得更大成绩的有效途径。
  最近几年,云南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将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社区)、民族新村、扶贫温饱村、民族团结示范学校等列为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创建活动为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开辟了新的路子。
   元龙村是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下辖的一个汉、回、彝杂居的村委会,少数民族人口占47%,由于历史和现时原因,该村一直是矛盾纠纷的多发地。这几年来,发生在该地和该地参与外地对外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几十起,参与人数少则几十人,多达2000多人。矛盾纠纷多,干部无心思谋发展,群众无环境抓发展,尽管该村地处坝区,但直到2002年,人均纯收入只有717元,还有贫困户590户2549人。元龙被列为民族团结示范村后,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各族人民醒悟了,纷纷表示要重塑元龙形象,一心一意谋发展。今年3月初,示范点的第一个启动项目是架设汉族寨子的输电线路,施工中占用了回族农民的地和毁坏了庄稼,回族群众毫无怨言,给予大力支持。邻近地区连续发生几次上访事件,元龙汉、回、彝群众无一人参加。过去计划生育难的问题,在短短两个月里也得到了明显改善。7月11日,市委、市政府在元龙村召开了“元龙民族团结示范点现场会”,市、区各级领导和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及部分群众代表,一起研究示范村的建设问题,确定了15个发展项目。通过建设民族团结示范点,元龙村开始了质的变化。昭通市民宗局局长文成端对此感慨地说:“实施民族团结示范工作,可以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把民族团结落到实处,不仅可以解决一个村寨的具体问题,而且以点带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在今年的全省民委工作会议上,民族团结示范活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肯定,会议要求,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散杂居民族地区,每个地州市确定一至二个民族关系协调任务较重的村委会或自然村,以“民族关系好、经济发展好、社会治安好、村容村貌好、教育科普好”等五项内容为主,开展民族团结示范活动。
  4、反馈机制正确地把握形势,适时地开展工作,有效地解决问题,都必须依赖于一个高效、快捷、准确、规范的信息报告和反馈系统,这是实现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信息保障,也是一项基本要求。
  为此,云南省民委要求“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直接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信息,一般应在六小时内报送省民委政策法规处;对群体事件的调处工作情况要一日一报,并将事件处理结果报送省民委政策法规处”,各级民委(民宗局)也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反馈工作。玉溪市要求各县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季度向市局书面报告一次民族、宗教社情动态分析;对突发事件,要求在4小时内上报市局;对知情不报、迟报、漏报、隐瞒、谎报给予严肃处理。楚雄州对直接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的事件信息报送不仅要求快捷、及时,而且要求信息中须含有事件发生的经过、处置过程、处理结果、事件性质、下步工作意见等要件,以便上级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事件的进展,研究相应的对策。同时,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还十分重视信访工作,始终坚持按“属地管辖、职能对口、协商处理”的原则,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
  5、协调机制做好民族团结工作不仅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必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组织形式。因此,协调工作涉及到目标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目标管理的各个环节,是提高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处理复杂多变问题的能力以及实现其整体效能的关键性优化机制。
  云南省民委在全省率先建立和完善了由民族、统战、政法、公安、民政、广电、新闻、宗教等部门组成的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得到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协作单位的大力支持。红河等部分地州也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民委通过与政法委、统战部、民政、公安、新闻出版、宗教等部门经常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互通情况,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地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通过制定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规则,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职责及工作程序作了明确分工和规定,提高了各有关部门对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的共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例如,为加强军警民团结,共同促进边防巩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红河州民委与当地武警、驻军建立共建文明单位活动,仅武警红河边防支队就与地方共建了131个单位和39个联防小组。昭通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落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工作时,十分注意与各乡镇建立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配合,充分发挥调处中心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作用,以鲁甸县茨院乡为例,民族部门与调处中心配合,2002年受理并圆满调处疑难纠纷75件,成功率达100%。临沧地区民宗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主动与耿马县各部门协调,妥善解决了5000多名自发搬迁到耿马县境内的少数民族群众的落户、子女上学等一系列问题,确保了当地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6、预警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监测与预警系统,加强矛盾纠纷预测排查工作,对可能引发热点、难点和群体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分析、早控制,是使大量矛盾在初期和萌芽状态就得到有效化解、消除的关键,也是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促使民族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的重要一环。
  云南省民委高度重视对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预处理工作,当得知曲靖市最近作出决定,要求各县、市、区以及民族宗教热点、难点较多的乡镇、村委会必须成立“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消息,省民委主任格桑顿珠立即作出批示:“曲靖市这一做法思路新,措施扎实。”随即由省民委印发各地参阅借鉴。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某农场因企业体制改革,某分场部分少数民族职工下岗后生活费较低,并于2002年3月到县民宗局上访。县民宗局立即与农场协商,强调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农场内部的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苗头性、群体性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民族团结、场群团结,在农场的密切配合支持下,坚持疏导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针,在较短的时间内妥善解决了问题,还使其他分场的少数民族职工的问题也一并得到了解决,使这个可能由单纯问题导致更大民族问题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7、应对机制积极主动、果断地应对已经发生的各种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方针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各种矛盾,防止和减少因处置不当、不及时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扩大的后果,是具体实现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措施保证。
  云南省多年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与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是分不开的。2001年中秋节期间,大理州巍山县回族消费者投诉下关某糕点厂非法销售清真食品,州民宗局第一时间接报后,立即与工商部门开展了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对糕点厂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得到了回族群众的谅解,省委领导对此作出批示给予肯定,州委、州政府给予了赞扬,省民委、省宗教局还将这一成功经验转发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1993年以来,丽江市宁蒗县某乡、永胜县某乡的100多户、400多少数民族群众自发搬迁到永胜县某镇的山上,2000年、2001年,因水源、森林、土地资源问题,搬迁户与原住户村民多次发生争吵、打群架事件。永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分管副县长亲自召集协调会议,研究处理对策,成立以县民宗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安排专项经费,积极做好搬迁户回迁和易地扶贫开发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有一部分群众愿意回迁,永胜县政府给予户均1800元的回迁补助,其他的则被纳入永胜县的异地扶贫开发计划得到了妥善安置。
  8、督查机制监督和检查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适时作出指导和修正,也是贯穿于目标管理各个环节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保证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功能准确及时实现的重要手段。
  云南省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都把平时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上工作日程,专门安排人员或利用干部出差、调研的机会,对各地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根据考核要求,签订单位半年要有小结,年终都要先进行自检自查,确保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按“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半年有小结,年终有考核奖惩”的程序顺畅运行。
  


  9、考核机制通过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不仅为实施奖惩等激励机制提供依据,也再次强化了目标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使参与目标管理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了正确的工作方向和准绳,因此,考核机制既是对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成效的总结,也是对其实施目标的完善和实施成效的促进。
  为严格考核考评,体现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云南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都十分重视制定规范、科学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措施。省民委每年底或次年初组织5至6个考评小组,各由一名委领导带队,按照年初确定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在各地(州、市)进行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核考评,同时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各检查小组评分由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委主任办会会议讨论通过,在次年的民委工作会议上宣布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保证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条款的具体落实。
  实际上,每年一次的考核,同时也是对工作的一次研究总结。对于责任制实施和考核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云南省民委都会在次年确定考核办法时加以充实,由此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
  10、激励机制严格实行奖励、惩罚和责任查究制度,是维护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权威性、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促使参与目标管理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目标要求实现自我引导和自我控制,从而更为主动地、更好地实现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最佳方式。
  云南省民委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采取的激励机制是年初层层签订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年末按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进行考核评分,设置不同的分数段及奖惩办法。具体来说,省民委对地州的奖惩标准为:得分在85分以上的,按分值予以奖励、兑现奖金;得分在70-85分的,不奖不惩;得分在7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还将民族团结稳定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晋级、晋职和评优、奖惩直接挂钩。为此,云南省民委专门设立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专项经费,每年安排150万元的专款,用于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各地、州、市、县、乡镇也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了专款。如红河州民委2002年安排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经费65万元。玉溪市民宗局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不仅用于奖励全市9县区民宗局,同时还奖励为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直部门,县区民宗局对作出显著贡献的相关部门如公安局、派出所、司法所也给予奖励。
  当然,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是围绕维护民族团结,保障社会稳定为中心的一个工作机制,归根到底,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是加快发展。因此,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步伐,不断缩小民族间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差距,提高各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才能最终实现胡锦涛总书记今年初提出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主题和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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