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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既是适应和完善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具体步骤,也是军队后勤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不仅关系到全体官兵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发展、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抓住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机遇,结合我军具体情况,以现行军人社会保障模式为基础,针对现行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不断创新保障方法和手段,增设保障新项目,制定与完善中国特色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措施,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
关键词:中国特色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完善
一、优化军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增设军人保险险种
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个人承担少量缴费义务筹集经费,因财力有限,保险赔付标准不高,保险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因疾病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显然存在不合理因素。本人认为,可在保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女军人生育保险、特殊岗位保险等新险种、制定补充保险制度非常有必要。特别是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还未启动,商业保险还未涉及到军队的情况下,如果能打破传统体制,将商业保险引进到军队,将军人保险归之于社会,最大限度地分担军人群体的风险,也是一种值得研究和创新的可行办法。
(二)规范军人优抚制度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客观上难以避免地要发生一些伤、病、残人员。为了妥善安置伤病残人员,国家必须把立足点放在规范和统一社会优抚保障制度上。民政部门除提高抚恤标准外,还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合理的抚恤标准增长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伤残人员安置政策和安置渠道。对军人和军属,应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待,要通过扶贫帮困、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军烈属及伤残军人、开展节日慰问等多种拥军优属活动,调动群众参军拥军的热情。
(三)实施多种军人退役安置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安置退役军人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结合当前军队和地方改革实际,可实行“多轨制”安置办法,即采取行政安置、自谋职业、发放退役金、发放退役补助金和退休安置等相结合的方法。鼓励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高学历、懂技术的军队干部凭借自己的能力,发挥技术优势找到合适的地方工作岗位。通过发放退役金,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办法安置部分军队二次就业干部,以减轻军队、地方的安置压力。
(四)实现军人福利货币化和社会化
目前我军军人福利水平与日益完善的市场相比,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国家福利政策由实物分配型向货币补偿型的转换,也要求军人福利向规范化、货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因此,必须减少实物分配性福利的比例,可将原来对军官、士官的实物供应改为直接的货币化供应,将军人伙食费直接以货币形式发给个人;被装供给部分可以被装津贴和被装补助等方式发放;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范畴,提高军人工资的住房补贴含量,通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等配套措施,提高军人的购买商品房的支付能力等等,逐步打破军队封闭式自成体系的福利保障格局,引入竞争机制,把军民通用性和社会性强,劳动资源丰富的服务项目推向社会,依托社会和市场提高军队福利保障的质量和水平。
二、推进军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
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需要有一整套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将军人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来进行研究和建设,致使军人社会保障法规不成体系。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和立法研究。
(一)健全和规范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
只有建立起了完备、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规范社会保障机制。联系我军实际,由于原有的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星分散、不成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起来困难重重。因此,立法应当成为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首要基礎工作。首先,迫切需要以《宪法》和《国防法》为依据,起草一部《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定军人社会保障的范围、管理体制和筹资方式、保障项目及待遇水平,明确国家、社会和军人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军人应享受的权利及特殊待遇,规范军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方向以及目标。其次,以《军人社会保障法》为母法,制定出若干保证军人社会保险、军人福利、军人退役安置、社会优抚等政策顺利实施的专项配套的法规条例,如:《军人社会保险条例》、《军人福利条例》、《军人退役条例》、《军人社会保障监督条例》、《军人保险赔偿条例》等,形成与《军人社会保障法》相配套的、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健全和规范军人社会保障法律适用机构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造成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国家、地方和军队应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机构。第一,在地方县以上法院成立专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办事机构,协调处理军人社会保障中遇到的有关地方的涉法问题。第二,扩大军事法院的审判职能。现行的军事法院除受理军内刑事案件、部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外,对其他军内民事、行政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但现实生活中,军人社会保障又迫切需要通过军事行政诉讼来解决。因此,可在军事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受理军人社会保障遇到的各种尚未构成犯罪的问题。第三,发挥军队旅、团级单位的法律咨询站的作用。主要为军人在社会保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军人处理涉法问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当好参谋。
(三)加大执法力度
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还必须下大力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确保军人能够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相关部门要自觉地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地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军人优抚和退役安置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训练,培养一支高素质、业务精、自觉执行法律和维护法律的军人社会保障执法队伍,杜绝“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现象。 三、拓展军人社会保障筹资渠道
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财力作基础,建立稳定的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是构建军人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一)增加国家财政性基金
为提高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国家必须加大经费的投入。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军人社会保障经费既要靠政府拨款,又要靠社会筹集。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国家应适当增加财政性基金投入,随着国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今后可逐渐加大向社会筹集的比例,也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出部分资金用于军人社会保障,以保证军人社会保障有充足的经费来源。
(二)征收军人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稅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地方和发达国家军人社会保障的有益做法,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资金应该由国家、军队和军人三方共同负担比较理想,应该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军队自筹、个人缴纳为主体,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军人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由国家和军队出资部分均属财政性基金,由个人承担部分保障基金和保障税部分是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新来源,也是征收的主要对象。但是,向军人征收社会保障税和费的额度一定要考虑他们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相对控制在一种适度水平。由于我军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制,且军人收入水平又处于整个社会的平均层次之下,所以军人个人负担部分不宜过高,一般应略低于地方的征收标准,军人交纳社会保障税或费率,不应该超过总税或费率的一半。
(三)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运营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是指军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将积累的军人保障基金部分地投入金融市场或不动产领域,来获取收益,以实现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动。从我国金融市场和军人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可将缴纳的保障费中扣除用于周转金和意外准备金以外的剩余积累资金用于中长期的投资。考虑到社会保障积累资金投放运营的安全性,依据国家和军队政策,将其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国债,以实现基金的积累运营和资金的保值增值,这部分收益可抵御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有助于弥补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四、规范军人社会保障管理机制
科学的高效的管理机制是建立与实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保证。军人社会保障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强,保障基金安全要求高,为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遵循政事分离、集中统一的原则,建立起高效的军人社会保障管理机制。
(一)健全完善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职能机构
现行军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急需理顺,军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经办军人保险,不仅造成了成本的上升,而且不能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与高效,有可能出现挪用、滥用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因此,必须统一军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全军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军人保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军以下单位的军人保险工作可由本级财务部门负责。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制度
美、英、俄等国家军队设有专职监察部门,对军人社会保障的合法运作和军人待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还利用出版物、广播和电视等媒体置军人福利待遇于媒体监督之下,减少产生灰色资金和福利待遇去向不明的机会。据此我军可以建立由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和军人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一方面加强对各保障项目落实情况和有关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军人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尽快建立军人社会保障预算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基金运营管理汇报,并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保障基金足额用于军人社会保障。
(三)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
确保军人社会保障基金价值的前提下,采用投资方式使基金增值,是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项内容。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要通过各种投资活动来实现,必须遵循安全和收益的原则,国家和军队要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避免出现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的降低。国家在理顺国民经济发展与军人社会保障经费增长的关系的同时,应依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军人社会保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每年的递增比例,实行按比例拨款,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调整机制。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军队的财务管理规定,在运营上可将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利用利息实现增值,国家也可依据现实情况进行经济干预对保障基金实行保值储蓄。
当前,我国军队必须抓住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借鉴发达国家军队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军情,不断加快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社会化、货币化进程。要加强立法研究,加紧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并分步骤逐渐完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要在不断充实目前已实施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增设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女军人生育保险、特殊保险和其它商业性保险等补充保险制度,填补商业保险没有涉及军队领域的空白,逐步形成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的新体系。国家财政也要逐步提高对军人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扩大军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军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渐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相配套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中国特色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完善
一、优化军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增设军人保险险种
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个人承担少量缴费义务筹集经费,因财力有限,保险赔付标准不高,保险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因疾病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显然存在不合理因素。本人认为,可在保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女军人生育保险、特殊岗位保险等新险种、制定补充保险制度非常有必要。特别是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还未启动,商业保险还未涉及到军队的情况下,如果能打破传统体制,将商业保险引进到军队,将军人保险归之于社会,最大限度地分担军人群体的风险,也是一种值得研究和创新的可行办法。
(二)规范军人优抚制度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客观上难以避免地要发生一些伤、病、残人员。为了妥善安置伤病残人员,国家必须把立足点放在规范和统一社会优抚保障制度上。民政部门除提高抚恤标准外,还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合理的抚恤标准增长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伤残人员安置政策和安置渠道。对军人和军属,应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待,要通过扶贫帮困、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军烈属及伤残军人、开展节日慰问等多种拥军优属活动,调动群众参军拥军的热情。
(三)实施多种军人退役安置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安置退役军人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结合当前军队和地方改革实际,可实行“多轨制”安置办法,即采取行政安置、自谋职业、发放退役金、发放退役补助金和退休安置等相结合的方法。鼓励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高学历、懂技术的军队干部凭借自己的能力,发挥技术优势找到合适的地方工作岗位。通过发放退役金,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办法安置部分军队二次就业干部,以减轻军队、地方的安置压力。
(四)实现军人福利货币化和社会化
目前我军军人福利水平与日益完善的市场相比,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国家福利政策由实物分配型向货币补偿型的转换,也要求军人福利向规范化、货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因此,必须减少实物分配性福利的比例,可将原来对军官、士官的实物供应改为直接的货币化供应,将军人伙食费直接以货币形式发给个人;被装供给部分可以被装津贴和被装补助等方式发放;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范畴,提高军人工资的住房补贴含量,通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等配套措施,提高军人的购买商品房的支付能力等等,逐步打破军队封闭式自成体系的福利保障格局,引入竞争机制,把军民通用性和社会性强,劳动资源丰富的服务项目推向社会,依托社会和市场提高军队福利保障的质量和水平。
二、推进军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
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需要有一整套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将军人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来进行研究和建设,致使军人社会保障法规不成体系。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和立法研究。
(一)健全和规范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
只有建立起了完备、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规范社会保障机制。联系我军实际,由于原有的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星分散、不成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起来困难重重。因此,立法应当成为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首要基礎工作。首先,迫切需要以《宪法》和《国防法》为依据,起草一部《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定军人社会保障的范围、管理体制和筹资方式、保障项目及待遇水平,明确国家、社会和军人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军人应享受的权利及特殊待遇,规范军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方向以及目标。其次,以《军人社会保障法》为母法,制定出若干保证军人社会保险、军人福利、军人退役安置、社会优抚等政策顺利实施的专项配套的法规条例,如:《军人社会保险条例》、《军人福利条例》、《军人退役条例》、《军人社会保障监督条例》、《军人保险赔偿条例》等,形成与《军人社会保障法》相配套的、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健全和规范军人社会保障法律适用机构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造成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国家、地方和军队应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机构。第一,在地方县以上法院成立专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办事机构,协调处理军人社会保障中遇到的有关地方的涉法问题。第二,扩大军事法院的审判职能。现行的军事法院除受理军内刑事案件、部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外,对其他军内民事、行政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但现实生活中,军人社会保障又迫切需要通过军事行政诉讼来解决。因此,可在军事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受理军人社会保障遇到的各种尚未构成犯罪的问题。第三,发挥军队旅、团级单位的法律咨询站的作用。主要为军人在社会保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军人处理涉法问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当好参谋。
(三)加大执法力度
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还必须下大力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确保军人能够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相关部门要自觉地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地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军人优抚和退役安置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训练,培养一支高素质、业务精、自觉执行法律和维护法律的军人社会保障执法队伍,杜绝“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现象。 三、拓展军人社会保障筹资渠道
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财力作基础,建立稳定的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是构建军人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一)增加国家财政性基金
为提高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国家必须加大经费的投入。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军人社会保障经费既要靠政府拨款,又要靠社会筹集。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国家应适当增加财政性基金投入,随着国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今后可逐渐加大向社会筹集的比例,也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出部分资金用于军人社会保障,以保证军人社会保障有充足的经费来源。
(二)征收军人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稅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地方和发达国家军人社会保障的有益做法,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资金应该由国家、军队和军人三方共同负担比较理想,应该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军队自筹、个人缴纳为主体,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军人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由国家和军队出资部分均属财政性基金,由个人承担部分保障基金和保障税部分是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新来源,也是征收的主要对象。但是,向军人征收社会保障税和费的额度一定要考虑他们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相对控制在一种适度水平。由于我军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制,且军人收入水平又处于整个社会的平均层次之下,所以军人个人负担部分不宜过高,一般应略低于地方的征收标准,军人交纳社会保障税或费率,不应该超过总税或费率的一半。
(三)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运营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是指军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将积累的军人保障基金部分地投入金融市场或不动产领域,来获取收益,以实现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动。从我国金融市场和军人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可将缴纳的保障费中扣除用于周转金和意外准备金以外的剩余积累资金用于中长期的投资。考虑到社会保障积累资金投放运营的安全性,依据国家和军队政策,将其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国债,以实现基金的积累运营和资金的保值增值,这部分收益可抵御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有助于弥补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四、规范军人社会保障管理机制
科学的高效的管理机制是建立与实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保证。军人社会保障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强,保障基金安全要求高,为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遵循政事分离、集中统一的原则,建立起高效的军人社会保障管理机制。
(一)健全完善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职能机构
现行军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急需理顺,军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经办军人保险,不仅造成了成本的上升,而且不能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与高效,有可能出现挪用、滥用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因此,必须统一军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全军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军人保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军以下单位的军人保险工作可由本级财务部门负责。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制度
美、英、俄等国家军队设有专职监察部门,对军人社会保障的合法运作和军人待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还利用出版物、广播和电视等媒体置军人福利待遇于媒体监督之下,减少产生灰色资金和福利待遇去向不明的机会。据此我军可以建立由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和军人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一方面加强对各保障项目落实情况和有关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军人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尽快建立军人社会保障预算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基金运营管理汇报,并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保障基金足额用于军人社会保障。
(三)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机制
确保军人社会保障基金价值的前提下,采用投资方式使基金增值,是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项内容。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要通过各种投资活动来实现,必须遵循安全和收益的原则,国家和军队要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避免出现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的降低。国家在理顺国民经济发展与军人社会保障经费增长的关系的同时,应依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军人社会保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每年的递增比例,实行按比例拨款,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调整机制。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军队的财务管理规定,在运营上可将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利用利息实现增值,国家也可依据现实情况进行经济干预对保障基金实行保值储蓄。
当前,我国军队必须抓住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借鉴发达国家军队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军情,不断加快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社会化、货币化进程。要加强立法研究,加紧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并分步骤逐渐完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要在不断充实目前已实施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增设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女军人生育保险、特殊保险和其它商业性保险等补充保险制度,填补商业保险没有涉及军队领域的空白,逐步形成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的新体系。国家财政也要逐步提高对军人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扩大军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军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渐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相配套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