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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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引,统一查询的办法还有助于协调法院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但《通知》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法院便捷查询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执行期限,影响了执行效率。一、《通知》“统一查询”的规定不合理(一)查询反馈信息不合理,造成新的执行不能
  根据《通知》,人民银行只提供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备案的结算账户”,仅向法院反馈开户行信息,不提供账号、账户余额、资金流动明细等基本信息,执行人员还须到相应的商业银行查询,增加了执行工作量。而且,其中所提供的信息还不包括信用卡账户、保险箱业务、封闭贷款账户等非结算账户信息。当执行人员要求查询非结算账户信息时,有些银行依据《通知》肆意引申,不予配合,造成执行不能。
  (二)排除“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紧急保护
  该规定将查询对象限制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有将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信息查询排除在外之嫌。同时,因查询时间过长,明显与《民事诉讼法》中“‘诉前保全’申请后应当15日内起诉,‘财产保全’应于48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的规定冲突,不利于当事人在紧急状况下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三)人民银行“免责”于法无据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人民银行“不负责审查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规避协助执行完全义务,增加法院执行工作量嫌疑。另外,《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因协助查询被起诉免于起诉,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免于强制措施”,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凌驾于基本法之上,既排除了当事人的起诉的诉讼权利,亦妨碍“强制执行”的司法权。
  (四)人民银行不负责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显不妥
  明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行政许可,其应当负有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义务。如果允许人民银行提供不真实和不准确的开户信息,既不利于社会诚信,也使人民银行有怠于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之嫌。特别是《通知》规定“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免于采取强制措施”,这明显与《民事诉讼法》基本规定相违背,很难保障人民银行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能准确地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二、执行《通知》规定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一)影响执行效果,增加诉讼风险
  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信息,需层报送至省高院统一查询,报送时间较长,尤其是非柜台银行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模式,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很有可能被使用或转移,容易产生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诉讼风险。(二)结案期限延长,影响了执行效率
  实行集中查询后,下级法院查询要层报至省高院,省人民银行回复也要经过省高院,整个过程少则一两周,多则一个月。如果向外省人民银行查询,则更长时间。查询周期太长,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各省协助查询机制不统一,增加了查询的协调难度
  《通知》仅是一个原则性文件,各个高级法院与当地省级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又制定了本省的具体操作规程,但对如何协助外省法院查询更显得“政出多门”,工作衔接协调难,影响工作效率。有的外省高院因人手紧缺等原因,对外省法院的查询基本不配合,导致查询材料“石沉大海”。
  (四)申请人对查询程序不理解,增加了涉诉信访压力
  由于查询账户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时常有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拖延办案、消极办案,进而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查询难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存款,让“执行难”难上更难,造成申请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甚至引发上诉上访,给下级法院增添不小的工作压力。三、构建司法协助查询体系的几点建议(一)完善立法,健全银行协助查询体系
  这主要包括:第一,人民银行应客观认识法院“执行难”问题,为法院完善查询要素,寻找财产线索提供必要协助。第二,人民银行应对账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责,人民币银行账户是行政许可,人民银行应当负有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义务,这也是完全履行司法义务的客观要求。第三,司法解释应服从法律。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充分考虑到人民银行的政府协助功能,也树立法律权威,处理好“司法解释”和“基本法”的平衡。(二)赋予执行法院查询的选择权
  执行法院应具有直接向商业银行查询被被执行人存款,或报送人民银行它“统一查询”的选择权利。执行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既可以利用人民银行掌握的开户信息资料以查找财产线索,也可以直接从各商业银行进行查询扣押、冻结,高效率执结案件。(三)加强账户监管,完善查询信息反馈内容
  第一,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应向司法公开,银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全面的财产状况,至少应当包括开户信息、账户余额、资金流动明细等基本内容。第二,人民银行应严格开户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存款人的开户条件及数量作必要限制,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和非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严禁出现“黑户”情况。第三,人民银行应将查询权限下放至各市县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网点,查询权限不应受地域或级别限制,以方便法院迅速查询相关存款信息。第四,应充分考虑“保全”的紧急性,增加“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相关规定,增加快捷查询“绿色通道”,缩短查询期限,保证财产保全效果,以保护当事人在紧急状况下的合法权益。(四)征信资源共享,建立资产信息查询联动网络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公民个人资产信息登记查询系统,法院系统的被执行人信息资源主动纳入,可有效大量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征信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和银行可共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金融信用状况,既可以有效提升执行效果,亦可以减少诉讼风险和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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