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从业者法制意识现状分析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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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精神产品的需求也日渐强烈,而我国文化产业也随之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在文化产业快速式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这个产业领域也存在着众多问题,特别是法律、政策法规的监管滞后与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现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甚至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壁垒。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便是从业者法制意识的严重不足。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与政策法规现状及从业者的法制意识现状进行分析并引发相应思考。
  关键词 文化产业 法律 政策法规 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陆彬,广西艺术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艺术史与艺术产业;华伟,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录音艺术。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78-02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在文化建设中则明确提出了“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的发展目标,同时还强调了要将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文化产业所具有的“反经济周期”、“逆势而上”的特点更是让我们重新认识到它作为新兴支柱性产业的发展潜力。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制经济要求我们要知法、懂法、守法,然而和其他产业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法制进程却较为滞后。
  一、文化产业与政策的密切关系
  相比较工业、农业等其他产业而言,文化产业属于政策密集型产业,与政策调控的联系更密切,依赖程度更高。据统计,2011年全国音乐厅艺术演出场次为3700次,剧场艺术演出场次为62100次;2012年为全国音乐厅艺术演出场次为4200次,剧场艺术演出场次为77200次;而2013年全国音乐厅艺术演出场次降为1700次,剧场艺术演出场次降为27800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2年我国的表演艺术演出频次稳步增长,文化产业的发展快速,但2013年相关数据却出现了大幅下降。同时,根据2013中国演出市场年度报告,2012年演出市场总收入355.9亿元,而2013年总收入仅为323.74亿元,同比下降9.0%。 究其原因,与2013年8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出版广电总局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旅游法》颁布实施,旅游演出门票销售渠道受限等法律政策的调控有密切关系。“尤其是《通知》和《旅游法》刚刚实施的2013年8、9两个月,除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演出经纪机构未受到政策的明显影响外,大部分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次和收入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下降,舞美工程企业演出舞台工程收入亦受到影响。” 可以看出,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关系十分紧密。政策的调控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样式、速度都会起到明显的导向作用。事实上不仅中国如此,纵观当今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强国在其文化发展的道路上都可以看到政策对产业产生的巨大影响。例如韩国,在其制定了文化强国的目标后格外重视政策的指导和管理,先行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为其文化产业提供了政策支撑,进而为文化产业的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文化产业法制意识亟待加强
  中国文化部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产业既然在市场环境中运作,就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制监管。虽然文化产业与法律政策关系密切,但是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我国的文化产业从业者往往又缺乏对相关政策与法律的必要了解,甚至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
  日常生活中艺术家不太关心国家法律政策,也不注重了解文化法规的案例比比皆是。文化产品尤其是艺术品的生产强调的是个性的张扬以及个体情感的表现,而政策管理强调的则是一致、规范和客观,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作为产业化大背景下的当今艺术家也很有必要了解和学习本行业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法规。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昆虫学家写了一篇关于蚂蚁的科普文章中写到:“蚂蚁的四只眼睛都睁得圆圆的……”,文章交到编辑手中后,编辑自以为是作者的笔误,于是将“四只眼睛”擅自改为了“两只眼睛”后发表,作者看到发表的文章后则认为编辑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并胜诉。如果这位编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人不仅拥有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也包括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的话,他可能就不会在工作中出现这种擅自改动他人作品的低级错误了。由于不了解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而导致的类似矛盾在文化产业领域还有很多,如知名歌手沙宝亮就曾因其及所属公司侵犯脍炙人口的歌曲《暗香》的表演权而被告上法庭,并曾因此无奈的接受不能在公开场合演唱《暗香》的判决等等。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只会去欣赏好的艺术作品,又有多少人会在意这些作品背后所包含的权利与责任呢?而正是这种漠视的态度,造成了文化产业领域的很多法律和政策法规出台后也得不到有力执行的普遍现象。例如,我国早在2006年就大规模推进“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收取著作权费”的相关工作,但时至今日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依然远不尽如人意。除了政策稳定性以及可行性方面的原因外,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而相比之下,很多外国艺术家对自己的作品都有较强的保护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能力。如,1847年的一天,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在一家咖啡厅里喝咖啡,刚好听到这家咖啡厅正在演奏他的作品,但事先并没有告知他,也没有向他支付任何报酬。为此比才非常愤怒,他要求咖啡厅支付演奏自己作品的使用费,咖啡厅不同意比才的要求。随后比才一纸诉状将该咖啡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必须向比才支付使用作品的相关费用。后来,出于对自己作品强烈的保护意识,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大力倡导之下,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接着欧洲各国也纷纷成立了类似的组织。由此看来,一个行业中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强弱对该行业法律法规的立法和执行都会起到巨大的反作用。   近年来关于国内演艺圈的大型活动影响风景区生态环境的各种事件也是不绝于耳,如《无极》、《唐山大地震》、新版《水浒》等多部影视剧作品陆续因为剧组在拍戏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是不可逆的破坏而被曝光。如果唯美、宏大的场面以牺牲环境资源为惨痛代价,那么将来这些影视作品就将是这些秀美山水的最后定格了。我们不禁要感叹,即使是国内文化产业领域的知名导演、知名演员等高端人才,都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更何况普通的从业人员。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违法成本低廉也是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而与国内影视界对环保的冷漠态度和肆意违法行为相比,国外电影界的做法则值得我们学习。据媒体报道,美国影视界在环保观念的普及和落实方面已非常完善,无论在影片内容设计之初还是在影片制作过程中,影视公司都会积极实践环保和节约的基本理念,如:搭建场景时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金属支架、鼓励摄制组使用电子剧本、禁止使用聚苯乙烯饭盒等等。事实上,作为美国最大外景基地的洛杉矶市很早就对影片的外景拍摄进行了立法,对制片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制约。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三、加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相应举措
  针对我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群体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对相关政策关心不足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改善。
  (一)加大媒体宣传力度
  文化产品的生产方式相对于工业、农业等其他产业而言具有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点,从业人员的生产活动经常不在固定地点或场所进行,有些人习惯在个人工作室中进行独立生产,有些人习惯在田野考察过程中进行生产,有些人甚至可能在任意场所进行生产活动,具有明显的分散性,不利于相关政策的集中宣讲或指导。但这个群体也有一些共性,比如往往较为关注新媒体或者艺术前沿相关讯息等等。针对这一特点,可以考虑在传统媒体宣传的基础上,结合网络、通讯平台等新媒体进行政策导向的介绍和宣传工作。
  (二)改变传统政策说教模式
  从业人员叛逆的个性、敏锐的观察力和细腻的理解力既是他们成就优秀艺术作品的思想源泉,也是他们厌烦枯燥无味的政策解读或法律说教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在进行政策和法律意识的强化时就要避免机械说教和强行灌输,可以尽量使用幽默的话语或是从业人员熟悉的表达方式进行传达,比如漫画、音乐、影视等作品形式等等。此外,还应尽量用结合典型案例的形式让从业人员更直观地了解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并掌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包括版权、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技能。
  (三)政策、立法需要根据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修订
  由于文化产业及产品具有创新性强、更新快、形式多样、内容多元等多重特点,因而需要及时通过相关政策法律的即时修订来适应这一行业发展变化。如当下层出不穷的各种行为艺术与传统的表演艺术有很大不同,很难明确界定其艺术边界与表演形式。一些无职业底线的商家经常会利用这种模糊的概念,抓住观众猎奇的心理,利用所谓行为艺术进行各种低级、媚俗甚至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表演”,如以裸体、暴力、性爱等内容为主的所谓行为艺术,借此吸引受众注意。而对这种新兴的艺术形式,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出现了法律和政策法规的“真空地带”,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针对这种无法可依的情况,立法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及时对现有法律和政策法规进行补充修订,以更好的规范和促进类似新兴文化产品的发展和完善。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但在文化产业领域依然存在法律与政策法规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我们只有科学、及时、有效地制定和完善文化艺术政策法规,才能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生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文化产品,进而全面提升中国的文化软实力。
  文化产业在不远的将来必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而作为这一产业的生产者、传播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如果依然对产业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漠不关心或者视而不见,就有可能错失重要的商机或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产生严重的违法后果。一个行业的法治进程与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有密切联系,只有立法部门尽职尽责,从业人员不懈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健全的法制环境,进而更好地保护并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数据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2013年度中国演出市场年度报告》.
  2003年9月,中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参考文献:
  [1]林国良、周克平.当代文化行政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赵阳、徐宝祥.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林日葵.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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