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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体制中,控股股东往往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使权力,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到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国公司方面的法律对股权司法救济方面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新《公司法》第152条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被告的范围、前置程序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却未对股东代表诉讼中隐名股东的权利问题加以明确。但改变隐名权益人所有权益的无保护状态。对其加强权益的合法保护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