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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出版,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出版形式。网络出版凭借其自身明显的优势,迅速发展。但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一些特点,使网络出版中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很大挑战。本文拟从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差异出发,剖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出版 著作权 复制
著作权,人们也常常称之为版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国家对文艺、科教类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原则,是既要使人民群众获得科学文化方面的知识,提高国民素质,同时也要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目前主要是针对印刷型出版物的保护。但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出版也蓬勃发展起来。但网络出版由于其自身编辑、复制、传播过程的一些特点,使得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面临巨大挑战,也威胁了个人、公众、国家利益均衡的格局。
一、 网络出版的特征
以Internet为代表的互联网络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它具有极强的信息传递时效性、信息内容的丰富性、使用过程的交互性和自由性,是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这些媒体形式为一体的媒介。网络的发展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出版格局。
人们对网络出版这一新兴的出版形式,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根据1971年《世界版权公约》对“出版”一词定义,出版“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那么没有有形物,就没有出版。通过网络传输的都是数字信号,用户把它们保存在自己计算机中的磁盘里。这个过程不产生有形的出版物,但是这也是出版的一种形式,虽然这种出版物与传统的出版确实不同,传播方式也不一样,其性质却是相似的:即通过编辑加工,形成待出版的作品,再大量复制,然后通过一定方式让公众获得。
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几大区别在于:复制过程不同;传播的速度不同;出版物形式不同;用户获取的方式不同;用户的使用方式不同。1.传统出版的复制都是由出版社完成,在网络出版中,每个用户下载了网络服务器中的作品,就完成了一次复制,因而网络出版的复制是受众自己完成的。这样就免去了出版单位库存与物流的费用;2.传统有形出版物的传播速度受限于排版、印刷、发行这些流程,而网络出版可以大大简化这些过程,而且作品一旦上网,用户就可立刻浏览或下载,网络传输的时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3.传统出版物都是有形出版物,不管是印刷品、音像品,还是通过单机生产的电子出版物(如CD-ROM等),而网络出版物则是浏览时暂存在用户计算机内存里数据,或永久性地存储于磁盘里的数据,免除了传统出版中有形物的成本,如纸张、油墨等。4.传统出版物用户的获取一般是通过购买获取有形出版物,而网络出版中,具备软硬件条件和访问权限的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获得。用户再通过计算机、电子阅览器等阅读。5.用户对传统出版物的使用,般都是被动使用。而在使用网络出版物过程中,用户可方便地修改、加工,还可以進行检索、统计、分析等处理。
二、 著作权保护在网络出版中受到的挑战
正是由于网络出版具有以上一些特性,使文艺、科技知识作品的著作权在网络出版中很容易受到侵害。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权利,是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相互关联的专有权利;财产权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
1. 网络出版物的易复制带来的问题
网络出版的很大特色就是复制与发行合一,而且复制发行的这一过程是由网络用户来完成的。在传统的版权理论中,复制权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和基础,它主要是指版权人能够进行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有版权作品的专有权。而在网络出版中,上网用户可以轻松复制,不受专有权的约束。在这种状况下,作者保护复制权的控制已越来越困难。但是网络出版的特殊性又依赖于网络用户的私人复制行为,使其作品顺利发行。
有关私人复制合法性的问题,很多国家的版权法不予认可,但也有一些国家,包括我国的版权法允许私人复制。我国的版权法允许私人复制的前提是:个人复制作品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复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网络终端的用户,只要属于个人合理使用的范畴就不用得到版权人的许可。然而,如果众多的网络终端用户都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个人复制时,作者的“复制权”实际上受到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也就无法保护了。因此,必须将计算机用户的这种数字化复制行为视为与对有形出版物的复制形为同等对待。但随后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的出版物以二进制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于用户计算机磁盘里,我们可以认定是复制,那么,用户仅从网络服务器中调取了数字信息,在显示器上显示出来,但并没有存盘,计算机只是将其放在内存里,如果断电的话,这些信息将失去,这种临时的复制行为如何界定和处理呢?我国1990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将“复制”定义为“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尽管该条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但列举的几种复制方式都属于长久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用户的“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如果用户是将复制品用于商业目的,但如果应用的范围很小,著作权人也是很难察觉到的。
在一些明显的商业性质的使用中,使用中也可以自己不复制作品,而是向自己的客户提供作品的链接,让客户自己去复制,这时的使用又如何定性呢?
最后,相对于传统的有形出版物的盗版而言,网络出版物的易复制使盗版变得非常容易,成本极为低廉。
2. 网络出版物的易修改带来的问题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很强,网络用户既是受众,也是传播者。对于网络出版中出版物的使用,用户也有很强的自主性。用户可以对下载的作品进行修改再编辑,还可以将修改后网络作品发送到网络上。这实质上是一种抄袭、剽窃行为,构成了对原著作权人人身权的侵害。
三、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一些建议
从历史上来看,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的诞生,都会带来著作权保护的一些问题。网络出版也将随着相关技术的改进和凭借其自身优势,正在成为一个规模不断壮大的产业。对于在网络出版中,如何保护著作权,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技术手段
通过改进的技术措施,对用户下载网络出版物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保证用户的合理使用基础上,同时也对用户的复制、修改等行为在技术上进行控制。
我们以目前全球最大的中文电子书提供商方正为例。2000年初,方正开始自主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并以其为核心研发“方正Apabi(阿帕比)电子书整体解决方案”。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就是以一系列软硬件技术,实现对数字内容的保护,使数字内容的购买者在指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通过方正Apabi网络出版方案制作并发行的电子书,在下载到客户机后,将无法进行非法的打印和复制,更不能随意地传播,从而使出版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2.加强行业自律
这里是指广义的出版行业,即涉及整个网络出版的产业链条,包括作者、网络出版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用户。整个行业要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一个诚信守法的公民,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不断涌现的创新精神和智力成果,还需要有尊重创新、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环境。
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最后一道牢固防线。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出版业的不断壮大,原有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已经明显不能涵盖现在网络出版范畴,很多网络侵权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例如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复制行为还没有包含数字化复制方式。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版权保护法规体系。明确著作权人、出版商、ISP、网络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网络出版中的复制、修改、使用行为。法律制度建设和不折不扣的执行,是繁荣网络出版事业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谢新洲.数字出版技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蒋茂凝,戴军.著作权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程蕾.电子出版与网上发行.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4]韩丽.电子文献的优势及其影响.科技与经济, 2006年第17期.
[5]http://www.ncac.gov.cn/servlet/servlet.info.IntLawServlet?action=list&id=77.
关键词: 网络出版 著作权 复制
著作权,人们也常常称之为版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国家对文艺、科教类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原则,是既要使人民群众获得科学文化方面的知识,提高国民素质,同时也要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目前主要是针对印刷型出版物的保护。但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出版也蓬勃发展起来。但网络出版由于其自身编辑、复制、传播过程的一些特点,使得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面临巨大挑战,也威胁了个人、公众、国家利益均衡的格局。
一、 网络出版的特征
以Internet为代表的互联网络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它具有极强的信息传递时效性、信息内容的丰富性、使用过程的交互性和自由性,是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这些媒体形式为一体的媒介。网络的发展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出版格局。
人们对网络出版这一新兴的出版形式,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根据1971年《世界版权公约》对“出版”一词定义,出版“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那么没有有形物,就没有出版。通过网络传输的都是数字信号,用户把它们保存在自己计算机中的磁盘里。这个过程不产生有形的出版物,但是这也是出版的一种形式,虽然这种出版物与传统的出版确实不同,传播方式也不一样,其性质却是相似的:即通过编辑加工,形成待出版的作品,再大量复制,然后通过一定方式让公众获得。
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几大区别在于:复制过程不同;传播的速度不同;出版物形式不同;用户获取的方式不同;用户的使用方式不同。1.传统出版的复制都是由出版社完成,在网络出版中,每个用户下载了网络服务器中的作品,就完成了一次复制,因而网络出版的复制是受众自己完成的。这样就免去了出版单位库存与物流的费用;2.传统有形出版物的传播速度受限于排版、印刷、发行这些流程,而网络出版可以大大简化这些过程,而且作品一旦上网,用户就可立刻浏览或下载,网络传输的时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3.传统出版物都是有形出版物,不管是印刷品、音像品,还是通过单机生产的电子出版物(如CD-ROM等),而网络出版物则是浏览时暂存在用户计算机内存里数据,或永久性地存储于磁盘里的数据,免除了传统出版中有形物的成本,如纸张、油墨等。4.传统出版物用户的获取一般是通过购买获取有形出版物,而网络出版中,具备软硬件条件和访问权限的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获得。用户再通过计算机、电子阅览器等阅读。5.用户对传统出版物的使用,般都是被动使用。而在使用网络出版物过程中,用户可方便地修改、加工,还可以進行检索、统计、分析等处理。
二、 著作权保护在网络出版中受到的挑战
正是由于网络出版具有以上一些特性,使文艺、科技知识作品的著作权在网络出版中很容易受到侵害。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权利,是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相互关联的专有权利;财产权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
1. 网络出版物的易复制带来的问题
网络出版的很大特色就是复制与发行合一,而且复制发行的这一过程是由网络用户来完成的。在传统的版权理论中,复制权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和基础,它主要是指版权人能够进行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有版权作品的专有权。而在网络出版中,上网用户可以轻松复制,不受专有权的约束。在这种状况下,作者保护复制权的控制已越来越困难。但是网络出版的特殊性又依赖于网络用户的私人复制行为,使其作品顺利发行。
有关私人复制合法性的问题,很多国家的版权法不予认可,但也有一些国家,包括我国的版权法允许私人复制。我国的版权法允许私人复制的前提是:个人复制作品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复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网络终端的用户,只要属于个人合理使用的范畴就不用得到版权人的许可。然而,如果众多的网络终端用户都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个人复制时,作者的“复制权”实际上受到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也就无法保护了。因此,必须将计算机用户的这种数字化复制行为视为与对有形出版物的复制形为同等对待。但随后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的出版物以二进制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于用户计算机磁盘里,我们可以认定是复制,那么,用户仅从网络服务器中调取了数字信息,在显示器上显示出来,但并没有存盘,计算机只是将其放在内存里,如果断电的话,这些信息将失去,这种临时的复制行为如何界定和处理呢?我国1990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将“复制”定义为“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尽管该条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但列举的几种复制方式都属于长久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用户的“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如果用户是将复制品用于商业目的,但如果应用的范围很小,著作权人也是很难察觉到的。
在一些明显的商业性质的使用中,使用中也可以自己不复制作品,而是向自己的客户提供作品的链接,让客户自己去复制,这时的使用又如何定性呢?
最后,相对于传统的有形出版物的盗版而言,网络出版物的易复制使盗版变得非常容易,成本极为低廉。
2. 网络出版物的易修改带来的问题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很强,网络用户既是受众,也是传播者。对于网络出版中出版物的使用,用户也有很强的自主性。用户可以对下载的作品进行修改再编辑,还可以将修改后网络作品发送到网络上。这实质上是一种抄袭、剽窃行为,构成了对原著作权人人身权的侵害。
三、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一些建议
从历史上来看,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的诞生,都会带来著作权保护的一些问题。网络出版也将随着相关技术的改进和凭借其自身优势,正在成为一个规模不断壮大的产业。对于在网络出版中,如何保护著作权,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技术手段
通过改进的技术措施,对用户下载网络出版物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保证用户的合理使用基础上,同时也对用户的复制、修改等行为在技术上进行控制。
我们以目前全球最大的中文电子书提供商方正为例。2000年初,方正开始自主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并以其为核心研发“方正Apabi(阿帕比)电子书整体解决方案”。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就是以一系列软硬件技术,实现对数字内容的保护,使数字内容的购买者在指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通过方正Apabi网络出版方案制作并发行的电子书,在下载到客户机后,将无法进行非法的打印和复制,更不能随意地传播,从而使出版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2.加强行业自律
这里是指广义的出版行业,即涉及整个网络出版的产业链条,包括作者、网络出版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用户。整个行业要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一个诚信守法的公民,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不断涌现的创新精神和智力成果,还需要有尊重创新、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环境。
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最后一道牢固防线。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出版业的不断壮大,原有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已经明显不能涵盖现在网络出版范畴,很多网络侵权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例如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复制行为还没有包含数字化复制方式。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版权保护法规体系。明确著作权人、出版商、ISP、网络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网络出版中的复制、修改、使用行为。法律制度建设和不折不扣的执行,是繁荣网络出版事业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谢新洲.数字出版技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蒋茂凝,戴军.著作权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程蕾.电子出版与网上发行.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4]韩丽.电子文献的优势及其影响.科技与经济, 2006年第17期.
[5]http://www.ncac.gov.cn/servlet/servlet.info.IntLawServlet?action=list&id=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