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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然而教育及孩子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孩子是否成才受多方面影响,其中,教师作用的发挥起着关键与核心的作用。而怎样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作用常常被人们所忽视。我们认为,当前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比较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证教师权利的真正实现。教师的权利指的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在《教师法》上作了规定。教师法第二章较系统地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六项具体权利。
目前,教师权利不被重视到了很严重的程度。一些地方教师的工资被长期拖欠,教师的休息权不被重视,民主权利受到忽视,甚至教师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近来竟屡屡出现教师被杀的恶性事件。教师是除父母外与学生接触最多、对学生影响极大的群体。教师权利能否真正实现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的开展,关系到教育改革的成败。
一、教师生存和发展权的实现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一)教师按时获取报酬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4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假期的权利,这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有的权利。教师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有针对性的。教师职业虽然是一个崇高的职业,教师本应受到社会的尊敬。但实际生活中,教师待遇普遍偏低,这本身已然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出现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基本生存权利。既伤害了教师的情感,也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一些部门、单位有钱买小汽车、盖大楼,却无钱给教师发工资。教师的工资、待遇本来就低,现在连最起码的生活都保证不了,他们怎能有积极性更好地从事教学工作,政府又怎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教师工作,教师队伍怎么稳定?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盛衰成败的大事。因此,实践中要认识到尊师重教的重要性,意识到享受有关待遇是教师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允许随便侵犯的。与此同时,还要对那些随意侵犯教师权利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惩。
(二)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和培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完成教师法中规定的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为此,应给教师创造条件,提供手段,让其进修,以获取相应学历。另一方面,即岗位培训,也即教师的继续教育问题。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继续教育应该成为现代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广大教师才能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素质,在现有工作岗位上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作为教师虽然要自觉地提高自己,自我进修、培训、多读书。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学校要为教师的进修提供方便,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从战略的高度去看待教师培训。不能急功近利或对教师过于苛刻,“培训得干,不培训也得干,干不好走人”。这实际上是对教师发展权的忽视和侵犯,且直接威胁到其生存权。广大教师也应该主动争取自己的权利,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而进修是自己的权利。自己的权利要靠自己去争取。由于继续教育跟不上而影响教学的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他们一方面是失职,另一方面也是侵犯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发展权。
二、教师民主权利的实现是素质教育在制度上的保证
教师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应该说在各级学校中,教师才是真正主人,因为教育教学活动主要是靠教师去完成的。各级行政部门如人事处等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不可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管理者实行监督的。目前,大多数高校、中小学都建立了教代会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很不完善,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很多重要决定或根本不经教代会讨论,或流于形式。教师的各项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学校领导应充分尊重教师的主导地位,不应以“老板”自居,应善待老师。所以,今后应规范这一制度,对侵犯教师民主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学校应在教师聘任、考核、职称评定等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教师职业权利的实现是素质教育真正落实的体现
(一)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方面的权利的实现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整个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和家庭配合教育等等方面。这个系统工程的每个部分都不可偏废。现在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具备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永远处于不败之地。只有广大教师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投入到教学改革和实验中去,大胆改革、不断创新、探索才有可能。然而现实中这项权利的实现受到极大干扰,一些地方老师不敢管学生。应认识到教育必须有惩罚,教师必须有威信,这不仅关系到教师的权利,而且关系到教育的成败。
(二)从事科学研究权利的实现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教师是培养人才的,但教师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提高素质的问题,高素质的老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所以,必须保障教师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正常开展。既然是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那么在这个范围内应当允许教师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科学研究有自身的规律,它需要一个自由的独立的空间,允许不同的观点存在。而且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决不仅仅是高校教师的权利,广大中小学教师乃至幼儿园教师都有从事各方面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权利。
(三)指导和评定学生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有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的各方面发展,有权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权利,有关行政部门及社会各个方面应该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主导地位,相信他们。保障教师能引导学生向积极探索的方向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端正学习态度,注意自身的全面发展,不要偏科,不要只追求分数,注意能力的培养。保障教师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地充分地发挥。
总之。教师权利的实现关系到素质教育的开展,关系到民族未来的发展,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目前,为更好地保护教师权利的真正实现,应不断完善教师法,特别应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应增大对侵犯教师权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不要让教师成为弱势群体,否则不仅是教师权利的缺失,素质教育、人才培养都将落空。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教师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分不开的。教师权利、义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教师不履行义务现象也时有发生。如个别教师方法过于简单,没能善待个别有缺点有毛病的学生,甚至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对他们进行体罚,使他们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但是,目前在教师权利义务问题上,更应强调教师权利的实现。教师只有享受一定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
目前,教师权利不被重视到了很严重的程度。一些地方教师的工资被长期拖欠,教师的休息权不被重视,民主权利受到忽视,甚至教师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近来竟屡屡出现教师被杀的恶性事件。教师是除父母外与学生接触最多、对学生影响极大的群体。教师权利能否真正实现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的开展,关系到教育改革的成败。
一、教师生存和发展权的实现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一)教师按时获取报酬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4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假期的权利,这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有的权利。教师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有针对性的。教师职业虽然是一个崇高的职业,教师本应受到社会的尊敬。但实际生活中,教师待遇普遍偏低,这本身已然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出现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基本生存权利。既伤害了教师的情感,也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一些部门、单位有钱买小汽车、盖大楼,却无钱给教师发工资。教师的工资、待遇本来就低,现在连最起码的生活都保证不了,他们怎能有积极性更好地从事教学工作,政府又怎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教师工作,教师队伍怎么稳定?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盛衰成败的大事。因此,实践中要认识到尊师重教的重要性,意识到享受有关待遇是教师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允许随便侵犯的。与此同时,还要对那些随意侵犯教师权利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惩。
(二)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和培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完成教师法中规定的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为此,应给教师创造条件,提供手段,让其进修,以获取相应学历。另一方面,即岗位培训,也即教师的继续教育问题。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继续教育应该成为现代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广大教师才能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素质,在现有工作岗位上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作为教师虽然要自觉地提高自己,自我进修、培训、多读书。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学校要为教师的进修提供方便,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从战略的高度去看待教师培训。不能急功近利或对教师过于苛刻,“培训得干,不培训也得干,干不好走人”。这实际上是对教师发展权的忽视和侵犯,且直接威胁到其生存权。广大教师也应该主动争取自己的权利,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而进修是自己的权利。自己的权利要靠自己去争取。由于继续教育跟不上而影响教学的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他们一方面是失职,另一方面也是侵犯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发展权。
二、教师民主权利的实现是素质教育在制度上的保证
教师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应该说在各级学校中,教师才是真正主人,因为教育教学活动主要是靠教师去完成的。各级行政部门如人事处等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不可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管理者实行监督的。目前,大多数高校、中小学都建立了教代会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很不完善,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很多重要决定或根本不经教代会讨论,或流于形式。教师的各项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学校领导应充分尊重教师的主导地位,不应以“老板”自居,应善待老师。所以,今后应规范这一制度,对侵犯教师民主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学校应在教师聘任、考核、职称评定等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教师职业权利的实现是素质教育真正落实的体现
(一)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方面的权利的实现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整个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和家庭配合教育等等方面。这个系统工程的每个部分都不可偏废。现在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具备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永远处于不败之地。只有广大教师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投入到教学改革和实验中去,大胆改革、不断创新、探索才有可能。然而现实中这项权利的实现受到极大干扰,一些地方老师不敢管学生。应认识到教育必须有惩罚,教师必须有威信,这不仅关系到教师的权利,而且关系到教育的成败。
(二)从事科学研究权利的实现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教师是培养人才的,但教师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提高素质的问题,高素质的老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所以,必须保障教师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正常开展。既然是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那么在这个范围内应当允许教师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科学研究有自身的规律,它需要一个自由的独立的空间,允许不同的观点存在。而且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决不仅仅是高校教师的权利,广大中小学教师乃至幼儿园教师都有从事各方面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权利。
(三)指导和评定学生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有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的各方面发展,有权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权利,有关行政部门及社会各个方面应该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主导地位,相信他们。保障教师能引导学生向积极探索的方向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端正学习态度,注意自身的全面发展,不要偏科,不要只追求分数,注意能力的培养。保障教师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地充分地发挥。
总之。教师权利的实现关系到素质教育的开展,关系到民族未来的发展,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目前,为更好地保护教师权利的真正实现,应不断完善教师法,特别应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应增大对侵犯教师权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不要让教师成为弱势群体,否则不仅是教师权利的缺失,素质教育、人才培养都将落空。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教师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分不开的。教师权利、义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教师不履行义务现象也时有发生。如个别教师方法过于简单,没能善待个别有缺点有毛病的学生,甚至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对他们进行体罚,使他们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但是,目前在教师权利义务问题上,更应强调教师权利的实现。教师只有享受一定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