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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法律法规性文件中由两个陈述性单位X,Y和“的”构成的“X的,Y”句,得出如下结论:“X的,Y”宜分析为假设类复句,前分句有拟设性陈述和概念划分双重功能,是对确实可能出现的条件或划分依据的预先拟定;后分句表示针对所拟设条件作出的主动应对,不是客观的必然结果;“的”字附于X之后取消其自足性,标记其双重功能,显示或强化其原因或条件分句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