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对信用交易法律责任规制的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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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但对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第205条,规定得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因此,应该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确保我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完善
  我国2005年修改了原1993年《证券法》,在交易方式上,通过新《证券法》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和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法谚云: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作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之力。所以,新《证券法》第205条对违反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信用交易制度相比,我国信用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缺陷如下:仅有行政责任,忽略了刑事责任;规定得过于单薄、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该借鉴他们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的授信交易模式;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我国台湾的两者结合的双轨模式,他们的证券基本法对以下信用交易的法律责任都有完备的规定。
  1.证券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制度最重要,它是所有责任制度的最后堡垒,能有效地打击信用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从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法中看出,违反信用交易的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罚金。
  美国《1933年證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节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美国的信用交易规定在《证券交易法》及其以下的规章、规则中,所以,违反了其中的信用交易制度,也按照本节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8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交易所等的高级职员于下列场合,处30万以下的过失罚款:(一)……违反第49条第一项(有关信用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或者……违反第162条第(1)项(信用交易的规定)”;第197条规定:“符合下列各号所列之一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七)违反第156条之三第(1)项规定未经大藏大臣许可而经营该项规定的业务(即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尚借款借券)。”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5条规定:“违反…… 43条第一项(信用交易方式的规定)……第60条第一项(信用交易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万以下罚金。”
  我国《证券法》205条仅对对券商和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以行政责任,缺乏刑事责任,容易滋生行政腐败,并且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应该增加刑事责任制度。
  2.证券基本法赋予规制信用交易的规则、规章普遍的基本法效力制度。美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作了如此的规定。这样违反了证券基本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依据证券法基本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规则、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
  美国证券基本法为我们作了榜样,它赋予了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基本方式。《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规定:“任何个人……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应该属于违法。”国会通过使用“……应属违法”的字句,赋予了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节(a)款制定规则的法律效力。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8条之32第一款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者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都是违法的。…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也就是说,违反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制定的规章,也按照证券基本法科以罚款或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
  《台湾证券交易法》也赋予规章、规则的普遍的法律效力,第177条规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处一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可或并科10万以下罚金:(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61条(信用交易的具体制度的授权规定)所为之规定者。
  根据我国《证券法》42条和142条的授权规定看,在我国,信用交易主要由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他们效力低下,并且权力有限,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规定刑事、民事责任。因此,为了有效地对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有必要赋予规则、规章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证券法》第205条可以修改为“证券公司违反了本法及其以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这样, 违反《证券法》以下的规则、规章,也可以205条追究各种法律责任。
  总之,信用交易要在我国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就应该借鉴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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