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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过程中,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无疑加快了整体的进程,促进了改革的发展。其中,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改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被广泛关注。模拟法庭竞赛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一种方式是适合目前我们国家的教育水平,具有现实性。但是,模拟法庭竞赛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模拟法庭竞赛;前期培训;模拟法庭竞赛改革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对域外国家进行学习与借鉴后,国内各个高校开始陆续开设了法学类课程,法学专业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重视,法学人才的培养为我们近几十年来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法学教育整体起步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又经历了许多变故与困难,导致较多的高校课程设置偏向理论化,教学模式一直延续传统教育模式,授课模式单一。
自2012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开始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这样的背景下,各高校开始进行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模拟法庭开始在各高校受到关注与重视,逐步开始采取各种模式进行课堂改革,而模拟法庭竞赛作为其中的一种方式,受到各高校的普遍认同。但是,模拟法庭竞赛在组织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足,而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模拟法庭竞赛的前期培训上,如果前期培训做得不到位,就会导致整个竞赛无法满足举办比赛的目的和意义。
本科模拟法庭竞赛前期培训的现状和地位
大学的本科教育多采取传统的教育模式,主要以教师授课为主,教师通过对专业知识的解读来教导学生,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模拟法庭竞赛的展开,成为了各个学校法学院实践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强了各个学校之间的分享与交流,目前,各个学校都加强了对模拟法庭竞赛的重视程度,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由于我们国家模拟法庭教学的模式起步较晚等原因,导致目前的模拟法庭竞赛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竞赛模式存在表演性质
学生将自己定位成一个表演的机器,事实的陈铺与法庭辩论都只是输入设定好的程序,学生难以有自己的思维和想法,也就不会锻炼其获得案情信息、分析相关信息、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经验。而在其中扮演输入程序的程序师就是我们的专业带队教师,学生接受的是专业教师的思考方式和思维定式,所以在模拟法庭进行的过程中,学生只是将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背诵的专业知识体现出来,并未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缺少独立思考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缺乏常规性
从当下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各高校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个实践形式,用来辅助诉讼法的教学课程。其次,模拟法庭不作为正式的课程,而是作为学生团体活动,邀请教师进行专业解答,最后,依托于全国性、地区性的模拟法庭竞赛,在比赛的前几个月进行突击式的训练,针对比赛给出的案例进行短期的训练,参与的学生占少数,而且对于比赛只是一次简单的尝试与体验,并不是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
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
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人员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而参加比赛的学生一般都是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指派,这也就使得其他学生完全没有机会参与进来,这样学生们的积极性就受到了打击,就算学校要求教师带领所有学生一起准备,专业教师的精力却是有限的,无法做到手把手认真教导每一个学生。
本科模拟法庭竞赛前期培训的改革设想
调整教师与学生的地位
调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是第一步,一定要对二者之间的定位有一个新的认识,教师应该是一个引导者,在模拟法庭教学方面,教师应该对法律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与引导,让学生在了解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思考,而学生应该掌握主动权,在掌握法律相关知识的基础上,不断的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和专业素养,还要学习说话的技巧和庭审的程序等方面的知识。
实现教学的常规性
要做到这种常规性的教学,首先要建立实践指导教师培训的制度,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定期安排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考察和实践,以此来获得最丰富的教学资料;其次,无论是通过讲座的方式,还是现场模拟等教学方式,一定要将有能力、有水平、有技术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学生的课外老师,定期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将这些方法不仅运用到比赛的准备过程中,更要运用到平时的日常教学中,不是为了比赛而比赛,而是为了学生们更好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而努力。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对于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来说,在教育的过程中很少人注意对学生今后职业技能的提升,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未来职业规划过程中,更多的偏向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职业,所以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对这些职业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课堂也会因此变得更加生動,在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也会受到学习生涯的积极影响。
总结
总而言之,未来法律专业人才要不断的提高自身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培养自己对于法律观点的表达能力和锻炼学生之间的团队合作的能力等,尽早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兵.论高校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及其实现——写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之际[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3,(1):46-50.
[2]李宏斌.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完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1):229-230.
作者简介:于淼(1992-),女,辽宁北票人,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关键词:模拟法庭竞赛;前期培训;模拟法庭竞赛改革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对域外国家进行学习与借鉴后,国内各个高校开始陆续开设了法学类课程,法学专业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重视,法学人才的培养为我们近几十年来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法学教育整体起步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又经历了许多变故与困难,导致较多的高校课程设置偏向理论化,教学模式一直延续传统教育模式,授课模式单一。
自2012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开始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这样的背景下,各高校开始进行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模拟法庭开始在各高校受到关注与重视,逐步开始采取各种模式进行课堂改革,而模拟法庭竞赛作为其中的一种方式,受到各高校的普遍认同。但是,模拟法庭竞赛在组织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足,而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模拟法庭竞赛的前期培训上,如果前期培训做得不到位,就会导致整个竞赛无法满足举办比赛的目的和意义。
本科模拟法庭竞赛前期培训的现状和地位
大学的本科教育多采取传统的教育模式,主要以教师授课为主,教师通过对专业知识的解读来教导学生,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模拟法庭竞赛的展开,成为了各个学校法学院实践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强了各个学校之间的分享与交流,目前,各个学校都加强了对模拟法庭竞赛的重视程度,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由于我们国家模拟法庭教学的模式起步较晚等原因,导致目前的模拟法庭竞赛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竞赛模式存在表演性质
学生将自己定位成一个表演的机器,事实的陈铺与法庭辩论都只是输入设定好的程序,学生难以有自己的思维和想法,也就不会锻炼其获得案情信息、分析相关信息、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经验。而在其中扮演输入程序的程序师就是我们的专业带队教师,学生接受的是专业教师的思考方式和思维定式,所以在模拟法庭进行的过程中,学生只是将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背诵的专业知识体现出来,并未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缺少独立思考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缺乏常规性
从当下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各高校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个实践形式,用来辅助诉讼法的教学课程。其次,模拟法庭不作为正式的课程,而是作为学生团体活动,邀请教师进行专业解答,最后,依托于全国性、地区性的模拟法庭竞赛,在比赛的前几个月进行突击式的训练,针对比赛给出的案例进行短期的训练,参与的学生占少数,而且对于比赛只是一次简单的尝试与体验,并不是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
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
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人员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而参加比赛的学生一般都是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指派,这也就使得其他学生完全没有机会参与进来,这样学生们的积极性就受到了打击,就算学校要求教师带领所有学生一起准备,专业教师的精力却是有限的,无法做到手把手认真教导每一个学生。
本科模拟法庭竞赛前期培训的改革设想
调整教师与学生的地位
调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是第一步,一定要对二者之间的定位有一个新的认识,教师应该是一个引导者,在模拟法庭教学方面,教师应该对法律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与引导,让学生在了解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思考,而学生应该掌握主动权,在掌握法律相关知识的基础上,不断的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和专业素养,还要学习说话的技巧和庭审的程序等方面的知识。
实现教学的常规性
要做到这种常规性的教学,首先要建立实践指导教师培训的制度,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定期安排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考察和实践,以此来获得最丰富的教学资料;其次,无论是通过讲座的方式,还是现场模拟等教学方式,一定要将有能力、有水平、有技术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学生的课外老师,定期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将这些方法不仅运用到比赛的准备过程中,更要运用到平时的日常教学中,不是为了比赛而比赛,而是为了学生们更好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而努力。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对于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来说,在教育的过程中很少人注意对学生今后职业技能的提升,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未来职业规划过程中,更多的偏向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职业,所以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对这些职业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课堂也会因此变得更加生動,在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也会受到学习生涯的积极影响。
总结
总而言之,未来法律专业人才要不断的提高自身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培养自己对于法律观点的表达能力和锻炼学生之间的团队合作的能力等,尽早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兵.论高校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及其实现——写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之际[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3,(1):46-50.
[2]李宏斌.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完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1):229-230.
作者简介:于淼(1992-),女,辽宁北票人,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