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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各种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里,在2013年被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发挥了极大作用,不但能够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到终止各种情况进行调整,而且能够对两者的权益进行平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从而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文针对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法律层次进行研究。
关键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法律规避
所谓用人单位,指的是通过使用劳动力来进行生产和劳动的单位,在此期间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报酬。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有一种关系十分常见,那就是劳动者和具体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分析各种对法律进行规避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观察,这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但从实质上来说,属于违法行为。它指的是主观上故意规避法律的各种规定,从而逃避承担一些法律责任,抑或是令这些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的行为。而用人单位便是利用合法行为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而对劳动者逃避承担一些法律责任,抑或是令这些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的意义
所谓违反法律,顾名思义便是做的是事情是法律所禁止的,而规避法律便是尽管未违法,但是将法律意义避开了,也就是说各种对法律进行规避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观察,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但从实质上来说,属于违法行为。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的行为特点,具体为:
1.1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
当前在各种商品中,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在其进行等价交换之时必须遵守一个原则,那就是诚实守信。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里的第3条提到,必须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合法以及自愿平等这几项原则来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然而当前许多公司想尽各种办法对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避或令法律责任减轻,在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发挥自身优势规避劳动法,例如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名,让老员工工资减少等,这些都和诚实守信原则背道而驰。
1.2行式合法目的违法
分析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各种行为,也许从形式上观察,它并没有违法,但是从其目的观察,它主要是为了对法律责任进行规避,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属于违法行为。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曲解,会规避一些法律责任。
1.3主观明确
所谓主观明确,指的是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具有十分明确的目的,那就是避免承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中找寻漏洞。
1.4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拥有享受福利、报酬、法定休假等诸多权利,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想尽各种方法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的形势
2.1滥用劳动派遣
许多时候,用人单位会和派遣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领取相应任务,但是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个情况,此时虽然员工扔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是他们的劳动关系已经被转移,到了派遣公司名下,此时用人单位就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2.2隐藏用工
所谓隐藏用工,指的是为了规避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用人数量和现象并不一样。比如来自供应商的职工,当他们被派到超市进行促销时,因为会穿戴相应超市服装,所以就变成了超市销售人员,此时超市拥有用工权利,却不用形式用工责任,促销人员的权利行使对象是供应商,然而由于实际工作内容是超市决定的,因此促销人员所拥有的权利难以施行。
2.3利用关联公司
这指的是用人单位将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和诸多公司联合,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以及对责任进行规避的目的,此时劳动者不清楚自身属于哪个公司,当出现问题后,这些公司可以互相推诿责任,如此劳动者就无法维护自身权利。
2.4包工头现象
在建筑行业中,当包工头受到建筑企业派发的任务后,就需要管理工人来展开工作,然而此时因为无法明确工人的劳动关系属于谁,所以当工人需要所要工资抑或是需要赔偿时,就不清楚到底该向谁要。而且若是发生问题,那么不论是包工头还是建筑企业,都能够在合同法里发现漏洞,从而规避责任。
2.5劳动雇佣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在雇佣以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是不一样的。然而通常情况下很难分清这两类关系,如果劳动者被企业拖欠工资时,若是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不但能够获得工资,还能够得到补偿,而另一种关系则没有补偿。在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不能够没有缘故就将劳动关系解除,而另一种关系却可以,因此当出现问题之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几率很高。
2.6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在劳动合同法中提到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超过十年,那么劳动合同便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这种情况,便会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先终止合同然后再次将劳动者招聘进来等等,比如2007年七千名华为员工集体辞职事件便属于这种情况。
三、结论
不论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是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规避行为都存在坏处,所以需要从这两方面来对这一现象进行遏制。
3.1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满30天后,与其进行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若是后者不愿签订,则需将其解聘。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以及劳动者各种信息等必备条款。然后,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展开入职培训然后利用劳动者手册等让劳动者了解公司的各项制度,保留规章制定流程以及劳动者手册等书面证明材料。
3.2劳动者
劳动者必须要懂法,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能够足够勇敢,当面临用人单位威胁时不会屈服于恶势力,例如番禹胜捷消防公司为了达到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的目的,威胁员工辞职,然后再将其招聘进来,当时公司员工都接受这种做法,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原榮.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行为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2]董淳锷.法律为何被规避[J].人民法治,2018(02):67-70.
[3]史运芳. 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规避[D].山东大学,2012.
[4]付雷. 关于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
[5]张庆华.劳动合同法律规避行为探析[J].科技与法律,2009(02):76-79.
[6]庄晓伟.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D].上海交通大学,2008.
关键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法律规避
所谓用人单位,指的是通过使用劳动力来进行生产和劳动的单位,在此期间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报酬。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有一种关系十分常见,那就是劳动者和具体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分析各种对法律进行规避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观察,这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但从实质上来说,属于违法行为。它指的是主观上故意规避法律的各种规定,从而逃避承担一些法律责任,抑或是令这些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的行为。而用人单位便是利用合法行为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而对劳动者逃避承担一些法律责任,抑或是令这些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的意义
所谓违反法律,顾名思义便是做的是事情是法律所禁止的,而规避法律便是尽管未违法,但是将法律意义避开了,也就是说各种对法律进行规避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观察,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但从实质上来说,属于违法行为。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的行为特点,具体为:
1.1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
当前在各种商品中,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在其进行等价交换之时必须遵守一个原则,那就是诚实守信。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里的第3条提到,必须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合法以及自愿平等这几项原则来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然而当前许多公司想尽各种办法对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避或令法律责任减轻,在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发挥自身优势规避劳动法,例如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名,让老员工工资减少等,这些都和诚实守信原则背道而驰。
1.2行式合法目的违法
分析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各种行为,也许从形式上观察,它并没有违法,但是从其目的观察,它主要是为了对法律责任进行规避,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属于违法行为。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曲解,会规避一些法律责任。
1.3主观明确
所谓主观明确,指的是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具有十分明确的目的,那就是避免承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中找寻漏洞。
1.4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拥有享受福利、报酬、法定休假等诸多权利,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想尽各种方法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的形势
2.1滥用劳动派遣
许多时候,用人单位会和派遣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领取相应任务,但是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个情况,此时虽然员工扔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是他们的劳动关系已经被转移,到了派遣公司名下,此时用人单位就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2.2隐藏用工
所谓隐藏用工,指的是为了规避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用人数量和现象并不一样。比如来自供应商的职工,当他们被派到超市进行促销时,因为会穿戴相应超市服装,所以就变成了超市销售人员,此时超市拥有用工权利,却不用形式用工责任,促销人员的权利行使对象是供应商,然而由于实际工作内容是超市决定的,因此促销人员所拥有的权利难以施行。
2.3利用关联公司
这指的是用人单位将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和诸多公司联合,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以及对责任进行规避的目的,此时劳动者不清楚自身属于哪个公司,当出现问题后,这些公司可以互相推诿责任,如此劳动者就无法维护自身权利。
2.4包工头现象
在建筑行业中,当包工头受到建筑企业派发的任务后,就需要管理工人来展开工作,然而此时因为无法明确工人的劳动关系属于谁,所以当工人需要所要工资抑或是需要赔偿时,就不清楚到底该向谁要。而且若是发生问题,那么不论是包工头还是建筑企业,都能够在合同法里发现漏洞,从而规避责任。
2.5劳动雇佣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在雇佣以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是不一样的。然而通常情况下很难分清这两类关系,如果劳动者被企业拖欠工资时,若是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不但能够获得工资,还能够得到补偿,而另一种关系则没有补偿。在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不能够没有缘故就将劳动关系解除,而另一种关系却可以,因此当出现问题之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几率很高。
2.6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在劳动合同法中提到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超过十年,那么劳动合同便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这种情况,便会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先终止合同然后再次将劳动者招聘进来等等,比如2007年七千名华为员工集体辞职事件便属于这种情况。
三、结论
不论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是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规避行为都存在坏处,所以需要从这两方面来对这一现象进行遏制。
3.1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满30天后,与其进行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若是后者不愿签订,则需将其解聘。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以及劳动者各种信息等必备条款。然后,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展开入职培训然后利用劳动者手册等让劳动者了解公司的各项制度,保留规章制定流程以及劳动者手册等书面证明材料。
3.2劳动者
劳动者必须要懂法,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能够足够勇敢,当面临用人单位威胁时不会屈服于恶势力,例如番禹胜捷消防公司为了达到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的目的,威胁员工辞职,然后再将其招聘进来,当时公司员工都接受这种做法,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原榮.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行为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2]董淳锷.法律为何被规避[J].人民法治,2018(02):67-70.
[3]史运芳. 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规避[D].山东大学,2012.
[4]付雷. 关于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
[5]张庆华.劳动合同法律规避行为探析[J].科技与法律,2009(02):76-79.
[6]庄晓伟.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D].上海交通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