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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生物因素引发的生态安全和人类健康问题频发,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安全立法进程的讨论引起广泛关注,构建法律体系,以保护生物安全势在必行。本文从当下的生物安全管理问题出发,分析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建设的需求现状,并从可行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阐述生物安全立法的未来展望。最后,兼取国内外立法经验,探寻我国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生物安全;法治体系;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一、生物安全立法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国内外的生物安全问题均日趋严峻,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更印证了其对社会秩序和人类健康存在巨大的杀伤力,频繁发生的生物安全问题亟需法律的规制和调整。只有构建更加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才能行之有效的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一)生物安全问题频发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有关数据,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多次爆发影响全球的生物安全问题。首先,伴随世界范围内各国交往日益密切,危及人类健康的大型传染性疾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例如2003年影响波及全球范围的“非典”事件,病死率更是高达10%左右。再看如今当下来势更猛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以极高的传染力迅速席卷世界范围,由此可见生物安全问题的巨大危害性和影响力。其次,针对生物安全问题难以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一经发生便难以控制,也是产生重大生物安全问题的原因。最后各国管制体系存在漏洞也是原因之一,外来生物入侵也给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危害,例如互花米草由于管制不严在我国滨海滩泛滥成灾,给滨海湿地带来威胁。以上事例足可见生物安全存在亟待解决的隐患,生物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二)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数次谈到生物安全理念,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2019年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标志着我国立法领域已取得重大进步,但着眼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在进行的背景之下,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也逐渐显现。“生物安全”概念近年来才逐渐为人所知,与其他日渐成熟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不同,目前法学界对生物安全立法领域的重视程度不高,由于数据搜集和对比分析难度较大,堪称突破性进展的研究成果也寥寥无几,相关学者在明确生物安全性质,建构法治体系等方面也尚存较大争议。综上,我国生物安全立法调整范围有限,且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任重道远。
以上社会现状表明,生物安全问题存在危及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的巨大隐患,在上述背景之下,生物安全立法必须提上日程。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未来展望
法律的价值要在指导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才能实现,立法只有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的需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立法才具有价值。
(一)生物安全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1.社会可行性
社会可行性是指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制度优势,以及公众对于生物安全立法普遍接受的整体态势。疫情之下暴露出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不足,加速推进生物安全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且立法具有的紧迫性和时效性更强。一方面,疫情中暴露出的缺陷和短板必然有利于在构建法律框架中精准定位,补齐短板。近年来,我国一贯重视在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方面开展研究工作,因此在生物安全立法领域具有独有的优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带来威胁,但同时也使公众知悉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意义,在社会层面上为提高公众对生物安全法的接受程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技术可行性
技术可行性包括生物技术和立法技术两方面内容,两者均对推动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大有助益。生物技术的发展进步使立法的相关内容更具针对性,人大代表白春理说及,“生物技术立法应当顺应新兴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严禁反人类的活动;一方面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工作,也应允许探索”。生物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实践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帮助生物安全立法准确界定监管的程度和范围。除此以外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为生物安全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有效性分析
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先后爆发“非典”和“新型冠状肺炎”等两次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影响范围几乎遍及全国,暴露出我国应对由生物因素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现有法律规范对象只是生物安全的某些方面,相关的法律规范不成体系,缺少宏观的整体规划和事前因应”,学者彭本利所言正是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立法现状的痛点。只有补齐短板,找准漏洞,才能真正达成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化路径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化路径,应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和立法精神,提出较为科学可行的方案。首先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完善法律体系刻不容缓,此外,应注重事前响应,事后追责,以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保障生物安全法的有效落实。
(一)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大多呈现明显的分散性,目前尚未形成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分散性,使得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缺乏整体规划。在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中,应理清各立法角色间的连接和媾和关系,着力建设完整的立法体系。可以《生物安全法》主体,统领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行政规章,扩大调整范围,形成法律体系。
(二)明确责任主体
生物技术迅速发展,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应给予生物安全立法更高的重视。生物安全问题发生后,规责往往成为矛盾点,建设权责明确的行政管理机构是保障法律规范落实的必要环节,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生物安全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其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借鉴澳大利亚立法经验,设立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公众、企业和公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共同促进生物安全法的实施。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立法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现状,未来展望以及优化路径的梳理,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劣势和急需解决的重难点,以期对立法和普法工作有些许助益。
参考文献:
[1]莫纪宏.关于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若干思考[J].新疆师范大學学报,2020(04):1-16.
[2]于文轩.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展开——以损害赔偿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9,40(09):79-86.
[3]张哲飞.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4] 赵海燕.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关键词:生物安全;法治体系;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一、生物安全立法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国内外的生物安全问题均日趋严峻,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更印证了其对社会秩序和人类健康存在巨大的杀伤力,频繁发生的生物安全问题亟需法律的规制和调整。只有构建更加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才能行之有效的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一)生物安全问题频发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有关数据,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多次爆发影响全球的生物安全问题。首先,伴随世界范围内各国交往日益密切,危及人类健康的大型传染性疾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例如2003年影响波及全球范围的“非典”事件,病死率更是高达10%左右。再看如今当下来势更猛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以极高的传染力迅速席卷世界范围,由此可见生物安全问题的巨大危害性和影响力。其次,针对生物安全问题难以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一经发生便难以控制,也是产生重大生物安全问题的原因。最后各国管制体系存在漏洞也是原因之一,外来生物入侵也给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危害,例如互花米草由于管制不严在我国滨海滩泛滥成灾,给滨海湿地带来威胁。以上事例足可见生物安全存在亟待解决的隐患,生物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二)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数次谈到生物安全理念,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2019年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标志着我国立法领域已取得重大进步,但着眼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在进行的背景之下,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也逐渐显现。“生物安全”概念近年来才逐渐为人所知,与其他日渐成熟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不同,目前法学界对生物安全立法领域的重视程度不高,由于数据搜集和对比分析难度较大,堪称突破性进展的研究成果也寥寥无几,相关学者在明确生物安全性质,建构法治体系等方面也尚存较大争议。综上,我国生物安全立法调整范围有限,且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任重道远。
以上社会现状表明,生物安全问题存在危及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的巨大隐患,在上述背景之下,生物安全立法必须提上日程。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未来展望
法律的价值要在指导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才能实现,立法只有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的需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立法才具有价值。
(一)生物安全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1.社会可行性
社会可行性是指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制度优势,以及公众对于生物安全立法普遍接受的整体态势。疫情之下暴露出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不足,加速推进生物安全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且立法具有的紧迫性和时效性更强。一方面,疫情中暴露出的缺陷和短板必然有利于在构建法律框架中精准定位,补齐短板。近年来,我国一贯重视在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方面开展研究工作,因此在生物安全立法领域具有独有的优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带来威胁,但同时也使公众知悉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意义,在社会层面上为提高公众对生物安全法的接受程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技术可行性
技术可行性包括生物技术和立法技术两方面内容,两者均对推动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大有助益。生物技术的发展进步使立法的相关内容更具针对性,人大代表白春理说及,“生物技术立法应当顺应新兴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严禁反人类的活动;一方面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工作,也应允许探索”。生物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实践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帮助生物安全立法准确界定监管的程度和范围。除此以外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为生物安全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有效性分析
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先后爆发“非典”和“新型冠状肺炎”等两次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影响范围几乎遍及全国,暴露出我国应对由生物因素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现有法律规范对象只是生物安全的某些方面,相关的法律规范不成体系,缺少宏观的整体规划和事前因应”,学者彭本利所言正是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立法现状的痛点。只有补齐短板,找准漏洞,才能真正达成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化路径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化路径,应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和立法精神,提出较为科学可行的方案。首先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完善法律体系刻不容缓,此外,应注重事前响应,事后追责,以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保障生物安全法的有效落实。
(一)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大多呈现明显的分散性,目前尚未形成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分散性,使得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缺乏整体规划。在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中,应理清各立法角色间的连接和媾和关系,着力建设完整的立法体系。可以《生物安全法》主体,统领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行政规章,扩大调整范围,形成法律体系。
(二)明确责任主体
生物技术迅速发展,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应给予生物安全立法更高的重视。生物安全问题发生后,规责往往成为矛盾点,建设权责明确的行政管理机构是保障法律规范落实的必要环节,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生物安全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其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借鉴澳大利亚立法经验,设立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公众、企业和公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共同促进生物安全法的实施。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立法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现状,未来展望以及优化路径的梳理,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劣势和急需解决的重难点,以期对立法和普法工作有些许助益。
参考文献:
[1]莫纪宏.关于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若干思考[J].新疆师范大學学报,2020(04):1-16.
[2]于文轩.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展开——以损害赔偿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9,40(09):79-86.
[3]张哲飞.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4] 赵海燕.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