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生子急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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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地妇女在港所生子女,会使港内资源紧张;然而面对人口老化,这些人可能成为补充香港人口的新血。就此而言,“双非”究竟是“是”还是“非”,恐怕需要从长远计议
  
  2月10日,香港地区入境处首次以违反逗留条件和虚假陈述等两项罪名对协助内地孕妇到港分娩的中介人——“助产师”徐莉提出检控。
  2月13日后香港沙田区区域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徐莉监禁十个月。除此之外,法院判决作出之后,入境处首席事务主任黄然生透露说,特别行政区政府已经根据不同内地孕妇冲关时间锁定60名以上在相近时间入境的嫌疑中介人,其中约有内地中介人40人,香港接头人20人;并且已经着手对涉案的冲关孕妇李小会进行调查。
  这是继限制内地孕妇到公立医院分娩的配额、检控陪伴内地孕妇在港生产和坐月的月嫂、打击接待内地孕妇来港生产的“月子公寓”和无证旅馆等诸多措施之后,港府所采取另一项旨在遏阻“双非”孕妇(夫妻双方均非香港居民)的又一项措施。
  
  “助产师”徐莉
  徐莉,女,29岁,湖北人。
  自2010年起,徐莉开始提供中介服务,专门协助内地孕妇赴港分娩,陪同她们赴港做产前检查及预约分娩床位和旅馆,每次收费数百至数千港元。今年1月15日,她和内地孕妇李小会经落马洲入港。因李在过关时突然要求其召唤救护车,而引起入境处职员怀疑,随即问她是否认识李。徐谎称不认识。但在进一步查问之后,事实也浮出水面,李小会是徐莉的顾客,徐莉作为中介人安排其赴港分娩。为此,入境处职员随即以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扣查徐莉。
  除此之外,经查问,入境处还发现她在2011年12月28日曾经持有效期为7天的香港入境通行证,以访客的身份代一名内地孕妇到香港一间医务所付款,徐莉承认这行为违反“不得在港从事业务”的逗留条件。
  根据香港法律,从事协助内地孕妇到港产子的中介人若非香港居民均属违法。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人士不得在港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的工作;违例者一经被法庭定罪,最高刑罚可判罚款5万港元及入狱两年。同时,任何违反入境条例、逾期逗留的人士都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5万港元及入狱两年。
  为此,香港入境处以徐莉违反《入境条例》第2条第1、2条禁止访客“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者“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的逗留条件的规定而从事中介服务和虚假陈述等两项罪名对徐莉提起检控。沙田法院认定上述两项罪名成立,并考虑到被告人系小本经营以及其他可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此,对其违反入境逗留条件科以2个月监禁;对虚假申述罪名科处监禁8个月,两项刑期分别执行,故判处其监禁10个月。
  除此之外,2月12日,沙田法院还以两项“违反逗留条件”罪,判处43岁的“黑市月嫂”严翠莲监禁2个月。她被指控于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月3日期间、2012年2月1日至7日期间违反居留条件在港做黑工。
  其实,徐莉案本身只是一个小案子。然而,如果进一步考虑法院作出判决时所表明的政策意图和这些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双非”孕妇到港分娩和儿童所反映的社会问题,那么,则不得不承认它具有重要的指引功能。
  
  “双非”孕妇人数激增
  内地孕妇涌港生子近年来一直处于高位,这可追溯至2001年的一次法庭判决。当时,香港终审法院裁定1997年后在港出生、父母都来自内地的庄丰源胜诉,在港出生的内地婴儿从此可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2003年自由行开放,赴港产子的大门开启。
  内地孕妇赴港生子不外乎三大原因。
  首先自然是规避计划生育法。尽管,目前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妥当与否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且各地的生育政策宽紧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总地来讲,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仍然较为严格。尤其是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政,如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拒绝孩子入户等。
  在这种情形下,一些人选择到港生产,其子女出生之后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获得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身份。
  尽管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一些学者指出,此处所指之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根据立法原意,系指父母一方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否则,不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然而,香港终审法院2001年7月20日就庄丰源案拒绝此种解释。
  由此,可以规避计划生育相关法律的适用,免受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也有一些地方业已出台政策并对到港“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地方甚至走得更远,在所“超生”之子女于出生后立即取得他国国籍的情形下也仍然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如此行为是否合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免令人心生疑惑。
  到港生产更便利、经济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香港生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相比之到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生产而言,香港的入境许可更容易获得、语言交流上的障碍也更小,尤其是,到香港生产所需要的各方面费用也相对低廉,这自然使得香港更具吸引力。而对一些财力并非雄厚的家庭而言,自然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还有一个原因则是子女的福祉。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由于目前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时,存在一些不法措施,尤其是拒绝为超生儿童登记入户,甚至公然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而侵害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故而,也有一些人基于儿童,尤其是超生儿童的利益的考量而选择到香港生产。只要孩子在香港出生,即可获得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享有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保障的权利,超生儿童当然也不至于成为“黑”人。即便回到内地,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的身份,而受到特别的对待。“香港籍宝宝在内地各城市可以免试进入最好的名牌小学、中学的国际班接受双语教育,高考可低分进入清华、北大等名牌大学,也可以选择就读香港大学。并且香港的医疗和社会保障完善,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费全免,成为永久居民后,还享有失业救济金、退休金和老人生活金等多种社会福利。”深圳某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如此解读赴港生子热。
  
  港人为何反“双非”
  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数据,2010年“双非”(夫妻双方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婴儿数量为32653个,超过当年香港新生儿总数的三分之一。2000年,“双非”婴儿只有620个。
  与此同时,香港一家报纸2月1日出现一则题为“香港人,忍够了”的大幅广告,表达反内地孕妇赴港的立场,并暗讽内地人为蝗虫,要求当局阻止内地人“入侵”。虽然该广告让人不无反感,然而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内地妇女选择到香港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香港的公共医疗资源,从而使得香港本地孕妇可获得的公共资源减少,或者迫使其支付更为高昂的价格去私立医院生产,增加其生产成本—这是许多香港人反对大陆孕妇到港生产的一个重要理由;
  另一方面,港人反“双非”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双非”儿童的数量增加会分薄香港的教育资源,给香港的教育设施带来压力;
  再一方面,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了一个在我看来更值得关切的问题——“冲关”孕妇。所谓“冲关”,“是指一些未在医院预约的内地孕妇,声称临盆要求强行过关,或者由中介公司通过汽车通道偷运过关;有部分孕妇甚至在临产前才强行冲关,以免除预约、产检等数万元的费用。”毫无疑问,“冲关”很可能会危及孕妇及其胎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在以上三点中,第三点已经获得普遍共识,应予防止乃是当然之理。至于其他两点则需进一步检讨。就第一点而言,正如有的人指出的,临时“冲急诊”的内地孕妇所占比例其实不高,超过96%的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非本地孕妇配额而进行预约的内地孕妇,是获香港政府认可的,而且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而这实际上已经成为许多公共医院和私立医院创收的来源。就此而言,毋宁说需要拷问的是谁在贩卖香港的公共医疗资源。
  而就第二点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曾在报告中指出,非本地妇女在港所生子女,日后可能选择跨境入学或回港居住,的确可能对本港幼儿照顾和教育设施构成压力;然而,面对人口老化,这些港生儿童可能成为补充香港人口的新血。“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就此而言,“双非”究竟是“是”还是“非”,恐怕需要从“长(远)”计议。
  
  两难问题:治标还是治本
  不过,不管怎么样,随着香港对遏阻“双非”力度的加强,以及内地地方政府的回应,以及由于违法成本的提高,而使得“黑”月嫂、中介和住宿的费用也水涨船高,从而使得到港生产的成本不断提高,为此,“冲关”的个案也由过去半年平均每周30至40宗,降至过去3周平均每周10多宗,甚至可能向某些人所预期的,最终减少为零。
  不过,对此似乎也不宜高兴得过早,因为也有一些孕妇开始转向美国、加拿大。就此而言,尽管香港的目前的压力可能的确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然而,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讲,其实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更为糟糕的是,我们的一部分资金开始因为“生育”问题而流向国外,而未来也必然要用更多的公共开支处理这类本非必要的“多国”家庭问题。就此而言“双非”孕妇到港生产问题便转化为一个到境外生产的问题,依旧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那么,应该如何面对这一问题,不可否认,一些地方政府所采取对在香港以及他国超生的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像四川和湖南等地方拟收紧“育龄”妇女赴港的自由行审批,乃至限制出境的措施的确可以收到一定治标的功效。
  然而,不可否认也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前者此前已经提及,而后者一方面不仅有限制迁徙自由的嫌疑,更有歧视育龄妇女的嫌疑,并不可取。不过,也不可能找到所谓的标本兼治的办法,因为只要存在计划生育,在一定范围内就会存在生育需求和国家控制的矛盾。就此而言,退而求其次,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民”权(入户)和受教育权,这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一些家庭到境外(包括香港)生产的需求,也更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作者柳建龙 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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