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边境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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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同日公布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增强对传销罪名的立法界定与打击力度,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疯狂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14条实体条文中5条有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定的其中之一。自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起来越重视,使之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缓慢,成为各地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处理上带来认知偏差、打击不力的难点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对当前龙州县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和面临的形势以及对策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与思考,望对打击传销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传销;市场经济;打击与防范;违法犯罪;和谐稳定
  从2009年以来,我县城内的传销违法行为不断改头换面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别是我县地属西部边陲的大石山区,西部经济建设不断促进发展,更是容易成为传销违法行为渗透的地方。有效打击和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县的破坏和渗透,成为县委、县政府和各部门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与工作。
  一、当前龙州县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情况
  为有力打击和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经济邪教”和社会“毒瘤”对我县的渗透与侵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
  一是强化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按照中央、省、市的总体工作要求和部署,及时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工商局、公安局等十几个职能单位为成员的打击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项行动方案与措施,切实加强了我县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力度。
  二是强化配合,形成合力。成立了的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并由其具体承担全县禁止传销的执法职责和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且不断强化社会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基层传销打防控机制建设,让我县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共同打击、防范传销的良好局面,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境内得到了有效遏制,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是强化奖惩,广泛宣传。县委、县政府对打击传销工作并将其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平安通道”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中,制定考核标准与联系会议制度,确定“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多次召开工作联系会议与巡查、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公布举报电话、扩大线索,整治重点区域,结合推进创建无毒、无传销社区(乡、镇)工作,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开展群防群控、齐抓共管,防止传销、毒品进校园(社区、农村、工厂、市场、军营、机关)活动,提高群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毒品和传销违法犯罪的侵蚀,彻底铲除传销滋生、蔓延的土壤。两年来,我县共组织开展了十次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500多人次,检查了17个集贸市场(次)、885多户的出租房,查处了12名传销人员,劝返30多人回原地,有效控制传销违法活动。
  二、当前龙州县打击传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问题与原因
  虽然我县打击传销力度大,在最大限度上压缩了传销生存的空间,决不让传销活动形成气候,公开化、规模化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基本上都没有发生过了。传销案件的发案率也很低。但是从各省市乃至全国来看,传销仍居各类经济违法犯罪的前列,个别传销组织、领导者仍然在我省市县区活动,打击传销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经济下滑,农民工返乡,就业压力加大,一些传销组织趁机以高额回报为诱铒,打着就业、致富等种种旗号,蛊惑、诱骗广大群众参与传销活动,大有死灰复燃之势。目前在我县仍有200多个外来传销人员滞留在县城内,传销活动点从三个增至十五个点,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新的动向,我县社会治安稳定情况不容乐观,打击传销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一)传销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
  1、传销名目不断翻新,越来越具有欺骗性。由于“传销违法”这一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而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则另辟途径,打着各种各样的名义与幌子来掩盖其非法行为。有的传销组织者以合法公司为掩护,打着“直销”、“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网络倍增”、“销费联盟”等旗号从事传销活动;有的假借会员制度,谎称“发展会员、共享利益”、“保健培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有的开始以“份额、空间、理念”等虚拟概念,以及返还广告费、电信增值业务等名目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今年初,县打传办就接待一名男子来访,求助帮忙解救其表弟当初是被朋友骗去深圳“做生意”而结果变成传销,现被禁止自由的人。后经公安机关帮助才得于回家。
  2、利用互联网传销的的问题日趋突出。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无边界性、开放性和快捷性等特点,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的成本较低,传播地域更广,違法活动更隐蔽。所以此类传销活动多是采用会员制,打着租借网络虚拟资源、远程教育培训等旗号,依托互联网、公共服务器、银行卡等载体,收取加入者的高额“入会费”、“加盟费”与“培训费”。
  3、传销人员的成分更加复杂。“拉人头”是传销活动最本质特征,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数众多,老中青少年都有,下层多属于下岗人员、农民、退休职工等低收入、不具有抗风险能力的群体,这些人们受传销组织蛊惑,有的变卖家产、有的将失地补偿金、买断工龄补偿金等投入传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成为传销的牺牲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现在一些大中学生、医生、教师甚至公务员参与呈增加势头。主要的手法是“拉亲骗熟”的五级三晋制模式,由先加入的人员以用工招聘、购销商品、合伙经商等名义,欺骗拉拢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邻居加入传销活动,上线发展下线,一层一层欺骗拉拢人们参与,呈金字塔型地向下放射发展扩大,恶性循环,严重破坏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瓦解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的基础。还出现一些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与服务。目前,在龙州县传销人员虽然多是外来人员,但呈向本地人、向农村、学校学生渗透的现象十分突出,两年中就有多次发生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
  4、传销活动呈现异地发展和向中小城市、农村发展的新动向。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查处打击的力度不强,在查获的案件中,对传销组织与骨干分子没有伤筋动骨,不能彻底摧毁。在暴利驱使下,他们又另起炉灶重新开张,造成甲地被查处后乙地又聚集的恶性循环,并且出现了由大城市市区向城郊、小城市、县城、农村地区转移的新动向。现在在龙州县城内的传销人员,均是在其他城市被查处打击后流窜到此寻找落脚点而发展活动的黑龙江、江西、辽宁、云南、内蒙、新疆等省区籍人员,大有星火燎原之势。
  5、传销案件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诱发了大量的治安与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如一些传销活动组织者对传销人员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一些传销组织通过“洗脑”宣传,使得大量参与者痴迷于传销活动,难于自拔,导致生活无着,靠乞讨、卖淫为生,还有的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一些地方的传销活动还出现了涉黑、群体性暴力化倾向。在一些传销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中,预防群体性事件、妥善做好人员处置工作已成为当地政府及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宣传力度不够,概念的理解认识混淆模糊,致使查禁效果降低。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的区别所在?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就连部分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也不是很清楚的。从中央到地方在电视、电影、广播对禁毒、打黄扫非的教育片拍播了一部又一部,使这项工作教育深入人心。但对反传销的文学作品和富有教育意义的反传销影视作品却廖廖无几,许多群众特别是深受传销毒害的落后地区的人们几乎对传销本性没有任何了解。甚至有某些媒介宣传上还有“非法传销”的提法,某些国有企业像保险公司在业务会议、员工培训上的一些做法与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进行精神灌输的形式上有点类似,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传销还是允许的误解。人们的脑海中存在着“直销、传销和非法传销”三个模糊的概念,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活动与正规公司、国家企业都是一样的,也是合法的。加上新的传销方式方法不断地出现,导致大量不知情的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的工商、司法部门人员看传销组织从事的活动也是似是而非,在查处上就难免出现缩手缩脚,甚至不敢查处,更让人们误认为这些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三)执法措施不够,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影响打击效果。1、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处罚中,由于有些主体合法,人员众多,属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调查取证困难。所以查处一处传销活动,当场查获的人员少则十几人或几十人,多则几百号人,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要逐人调查取证,牵制大量的人力物力,法律上严格规定了拘传的时间,不能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要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就十分困难。并且有些案件众多的下层被骗人员散住在各地,要取得这些人的言词证据也是十分艰巨的工程。甚至有些案件只有被騙群众的报案件,他的上线人在异地,有的连上线人的姓名地址,要查处这类案件更是难上加难。现阶段的传销讲课规模已由大变小,由过去的上百号人听课转为几十个人或十几人,变得更加隐蔽。提取传销活动的一些书证也是很难,查获案件中的获利行为,不是没有记帐的就是帐目不全,有的故意隐匿、销毁,几乎很少能取得完备的证据,使得那些组织者、骨干分子逃过刑事责任的追究,有的仅仅以行政处罚、交罚款了事,就容易造成死灰复燃。2、法律滞后,约束了执法力度。《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公布实施以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迟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得各级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只好采用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云太提出的观点,因而就出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中理解、执法、适用法律上存在不统一的现象。这样不利于彻底打击、瓦解、摧毁传销组织发展、坐大的基础。
  (四)参与传销的受害者中毒较深,普遍存在不合作、抗拒执法现象。传销是由传物品转为传人头。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部分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由于中毒太深,他们往往对政府取缔传销的行为不理解、不配合,拒绝解救,对抗调查,有的行为偏激妨碍执行公务,甚至有的还聚众闹事、哄抢财物或砸烂车辆,扰乱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
  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防范及打击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工具,通过悬挂横幅、编辑宣传栏、张贴标语与画报图片等形式,提高全民对传销违法性的认知,营造声势浩大的打击氛围。针对传销的欺骗性大、隐蔽性强,可通过开展一些生动的个案或采用现身说法等形式,让群众认清传销的本质以及其对家庭、对社会治安环境造成的危害,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法。
  (二)加大社区的工作力度,构建“无毒社区、无传销社区”。因为各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自己管辖的社区内情况熟悉,掌握社区内出租屋等有关信息,能在社区居民与执法部门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所以可通过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传销社区”等活动及时发现传销的线索,及时打击、驱散传销人员。各社区也要成立打传工作小组,分片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守土有责”,将社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由居委会、小区成员、社区民警共同上门清查登记,调查摸底,对涉及传销的出租屋,要向屋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屡教不改的提供传销出租屋主将作出行政处罚,对干部职工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经通知整顿而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单位,县委县政府要给予该单位年度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进,杜绝把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用于居住和聚集上课培训等非法用途,从源头上消除传销人员落脚的基本条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之间的长效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查处取缔传销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加上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高对抗性等特点,因而,工商、公安、社区、房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作战,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之间的长效联动机制。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及时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我们的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对传销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从快处理,做到查处打击传销稳、准、狠,彻底铲除传销滋生、蔓延的土壤。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龙州县检察院,广西龙州5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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