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腐败的防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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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腐败一词的不同认识导致了人们对高校学术腐败的认知差异。高校学术腐败的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滥用为标准。学术教育的缺失、功利化的浮躁心态、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高校学术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高校必须以教育清腐为前提,以制度防腐为根本,以管理抑腐为重点,以环境净腐为保证,才能取得学术腐败的防治效果。
  关键词:学术腐败;高校;防治思考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3-0000-00
   一、高校学术腐败的内涵界定
   关于高校学术腐败的内涵问题,历来争议比较大,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广义腐败论,认为学术腐败是学术活动领域中一些集体和个人为谋取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行为;二是狭义腐败论,认为学术腐败系指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私利或集团利益滥用权力而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行为。[1](P7)有的也把它称之为“学术造假”、“学术垃圾”或“假学术”、“泡沫学术”、“学术失范现象”、“学术不端行为”[2](P133)等。我个人认为,界定高校学术腐败的内涵,需要把握如下三点:
   (一)高校学术腐败的客观依据
   目前,高校学术领域的现状:一是高校确实存在学术腐败,这已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而且认可的人员亦渐趋增多;二是高校学术腐败已呈现出腐败主体由个体化向集团化转变、腐败行为由单一化向多元化拓展、腐败手段由潜隐化向显性化泛化的新特征;三是高校学术腐败的危害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严重关切和担忧,必须把它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解决。这些状况应是界定高校学术腐败的客观依据。
   (二)高校学术腐败的认知差异
   对高校学术腐败的认知差异主要来源于对腐败一词的不同认识。从词源上讲,腐败的英语、汉语意义均大致相同,皆指有机物的变质或腐烂,后被广泛引申到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由于认知的角度不同,对腐败问题的看法也就不同。比如,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寻租行为”,法学家称之为“违法行为”,社会学家称之为“社会不公正行为”,而广大学者则将其称为“学术腐败”或“学术不端行为”等。
   (三)高校学术腐败的判定标准
   从本质上讲,任何性质的腐败均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公共权力的滥用。其中,经济、政治领域的腐败多与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有关,而学术领域的腐败既是社会经济、政治腐败的延伸,亦是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违反。因此,对高校学术腐败的判定应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如粗制滥造、学术泡沫、低水平重复、一稿多投等。这种行为不一定牵涉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滥用,因而不能笼统地将其一概称之为学术腐败,而应称之为学术不端行为较为准确。二是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在学术活动中,为谋取个人私利或集团利益滥用权力而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以及触犯相应法律规范的行为,比如权学交易、学术垄断、徇私舞弊等。这种行为才是真正的学术腐败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学术腐败的主体是手中掌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和集体,包括学者专家、学术管理人员、行政领导阶层等;二是学术腐败的客体是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三是行为主体主观上故意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并客观地造成了相应的危害事实和后果。
   二、高校学术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学术教育的缺失是高校学术腐败产生的土壤根基
   高校既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也是学术研究的重地。在高校教育中,对教师比较注重业务能力的培养和科研成绩的考核,对学生则比较重视专业技能和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这本身也并没有错,但我们却普遍忽略了同样重要的学术教育。比如,像加注释和参考文献这种最基本的学术训练,在国外是一个大学生学术入门的基本课程,但在我国高校的本科教育阶段却根本没有这一课。许多高校都是到了研究生培养阶段才把学术教育的任务交给导师来完成,有的导师不仅自身学术素养较差,而且也不耐烦在这方面去训练学生,致使许多学生到了研究生阶段甚至连什么是合理借鉴、什么是抄袭剽窃都搞不清楚,更鲜有学术信仰、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方面的实践意识。对此,郑州大学教授郭英剑数年前曾有过深刻反思:我们的大学教育,多年来,总是提倡思想教育、素质教育,“这些都没错,我也都表示同意。但我想,我们是不是还忽视了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术教育,即要培养学生的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没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你要求学生遵守学术纪律,就成了一句空话。不客气地讲,我们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没有能够受到良好的学术规范教育……‘道理也简单: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3](P31)为此,北京大学王缉慈教授才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国的高校和学术传统中,“根本没有严格的参考文献制度……这是造成学术腐败的土壤”。[3](P31)
   (二)功利化的浮躁心态是高校学术腐败产生的内在诱因
   马克思说:“人的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P82)这说明,学者追求功利本身也没什么不对,但如果他们追求功利的方式不道德,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他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就会有很大的问题。比如:有的人通过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粗制滥造文章,“破格”晋升职称,谋取学者的身份与地位,以达到谋取功名利禄的目的;有的人在科研成果评奖、学位点评定、科研项目招标等方面通过徇私舞弊、不正当竞争等达到谋取学术实利的行为;还有的人更把学术研究当做升官发财的门道,将学术只为“稻粱谋”和学术只为“功利场”视为自己的价值追求等等。[5](P12)这些功利化心态皆与学术研究的本原目的背道而驰。同时,做学问本来讲究十年磨一剑,厚积薄发,严谨求实,反对急于求成,心浮气躁,弄虚作假,可有的人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看到有的人通过投机取巧获得成功,于是就耐不住寂寞,头脑发热,也想铤而走险,速修成功,结果不仅弄巧成拙,而且也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比如,被誉为“最大胆的抄袭案”主角杨敬安教授、“最著名大学的剽窃事件”主角王铭铭、“中国最年轻的博士生导师剽窃事件”主角胡黎明[6]等等均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可见,功利化的浮躁心态是高校产生学术腐败的内在诱因。
   (三)制度设计的缺陷是高校学术腐败产生的关键因素
   规章制度本来是用来规范引导行为的,但如果其设计不科学、不符合实际需要,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往往会带来很大的副作用,甚至会把人引入歧途。例如,高校里面均有人事考核制度,其制定过程多由机关人事部门起草,然后发送学校领导、其他学院部门以及少数民主党派代表等润笔修改,而极少通过广大教师和职代会进行充分讨论就下达执行,结果不仅容易产生制度设计的缺陷,而且极易造成评价体系的异化和扭曲。比如,许多高校在岗位考核和职称评定中均有数量不等的论文级别和课题经费的量化指标,并且与相应的待遇条件严格挂钩。结果,数字既能说服人,也能骗人。许多人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通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以求蒙混过关。这种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贡献的做法,不仅容易导致学术腐败的滋长,而且也易造成科学创造的扼杀。最典型的例子是袁隆平被评为国家科技最高奖时,有人因他未发表SCI论文而对其提出疑问,可他培育出的杂交水稻解决了几亿人吃饭问题的重大贡献却未必要靠论文来衡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纳什获奖时的论文数量只有几篇,也没有巨著,如果用数量来衡量,他在中国的一流大学恐怕连副教授也评不上。[7]另外,与制度缺陷相关的是监督惩罚的乏力。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系统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规章制度,既使像投诉处理院士学术腐败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实际上也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而无行政权力来实施处罚。虽然有的学校也想杀一儆百,可是在一波又一波担保、辩解、开脱攻势和“家丑不可外扬”的习惯势力面前,往往只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譬如,南方某大学教授的论文涉嫌造假,学校也证实了这件事情,但最后也只是取消了他的教授资格,其他生活依然一切照旧,并继续在学校开设的公司任职,继续挣钱。另外,国内某大学校长在惩治因国外杂志投诉引起的学生论文造假行为时,也因他人的责备和该学生的自杀要挟而不得不从轻发落。[1](P16)可见,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督惩罚的乏力,继续为高校学术腐败的络绎诞生提供了缝隙之门。
   (四)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高校学术腐败产生的客观原因
   从外部环境来看,高校学术腐败是社会腐败的延伸。在社会功利主义大面积蔓延的情况下,高校这块昔日的净土既使再使出浑身解数也无法抵挡社会腐败的污染。其中,影响最甚的莫过于“官本位”的冲击。国人对“官本位”的追逐通过“转基因”移植到高校学术领域后,便形成了学者官僚化和官僚学者化的怪圈。在许多高校里,只要在学术领域稍有建树的青年学者都会被学校“加官进爵”,以凸显领导对人才的重视。而多数青年学者们也乐意受此“恩宠”,并由此心安理得地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为此,华南师大的王守昌教授曾撰文指出:“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一大弊端是‘官本位’。各类学校,各种职称都要向行政级别靠。高等学校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副厅级学校。教授当了校领导,如果这个学校是享受厅级待遇,那么这位教授就是厅级教授;如果哪位教授当了处长,那么他就是处级教授。于是工资、住房各种待遇都紧跟而上。”[8](P14)这种行政泛化带来的后遗症是:一方面刺激了更多的青年学人“学而优则仕”,甚至不惜通过各种学术腐败手段去获取成果来换取行政职位和学术荣誉;另一方面则为官员的“权利寻租”和权学交易埋下了祸源。例如,外部方面,学校为了向掌握实权的行政官员争得更多的有利资源,不惜大搞学术贿赂、权学交易,造假、送礼、走关系……无所不用其极,并美其名曰实施“钓鱼工程”。内部方面,一些无权可用的青年学人为图生存发展所系,不得不寻求挂靠和依附的大树,甘愿寻找那些有地位、有名气、有影响的“学官”来作课题主持人,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争取项目和验收顺利。有的领导也乐意两全其美,从中笑纳。譬如,有位担任某大学党委副书记的教授,在2003——2004两年期间,竟然连续承担了13项国家和省市的科研项目。他纵有三头六臂也很难在当好党委副书记的同时,又进行13个大型项目的研究工作。这显然是违背学术研究规律的。[9](P18)可想而知,只要这类与“官场潜规则”相似的“学术潜规则”大行其道之时,出现各种各样的学术腐败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高校学术腐败的防治思考
   (一)教育清腐是防治高校学术腐败的前提
   大量的事实证明,一些学术腐败分子走上违背学术道德与违反法律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的。为此,防治高校学术腐败,首先,要加强学术信仰教育。“宗白华先生曾十分动情地说,他最佩服的是古印度学者的态度,最敬仰的是欧洲中古学者的精神,前者是‘绝对服从真理,猛烈的牺牲成见’,后者是‘宁愿牺牲生命,不愿牺牲真理’。然而,我们某些学者的学术原则正可以说是‘猛烈地牺牲真理,绝对服从利害’。”[8](P15)加强学术信仰教育,就是要让学人们明确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必须树立追求真理的学术理想,奉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践履“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崇高使命。其次,要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欧洲国家普遍重视对年轻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和科学规范教育,比如在全球享有盛誉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就特别规定,青年科研人员进入这里工作,首先要接受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特殊培训,识别在科研中哪些是错误的行为,如何才能避免,如何确保自己始终坚持行为端正的科研活动。此外,研究人员还要在一些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上签字,承诺承担相应责任,使其具有法律效力。[10](P120)我们可借鉴国外经验,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基本内容,从日常的学术训练入手,遵守学术规范,净化学术良心,提高学术道德修养,自觉抵制学术腐败。再次,要开展学术警示教育。可通过学术讲座报告的形式,利用韩国的黄禹锡、北大的王铭铭等反面教材进行形象生动的警示教育,使之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念,常修从范之德,远离学术腐败犯罪。[11](P159)
   (二)制度防腐是防治高校学术腐败的根本
   防治高校学术腐败既需要教育的力量,更需要制度的规范。相对于教育清腐而言,制度防腐是治本之策。为此,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制度。例如,在科研论文的评价上,应把重学术刊物的等级评价转变为更为科学的学术价值评价。依据国际学术界流行的科研计量评价方法,评价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可以论文的被引频次来判断。在一定时期内,某项成果在同类成果中被引用的次数越多,学术价值也就越高。同时,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其学术质量也未必比发表在非核心期刊的论文质量高,其学术质量和学术价值往往要通过论文的被引频次以及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才能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学术评判,而不能简单地依据刊物的级别来判定。其次,要建立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比如,学校应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不同岗位人员的考核要求进行明确合理区别,不宜非要一律按科研业绩来确定等级,对党政管理人员的评价,应以工作业绩为主,不宜以论文、著作、项目、科研经费等作为评价标准,对于身兼双职或多职的人员,其工作考核也应按相应的标准合计执行。再次,应建立健全学术监督、奖惩制度。在学术监督方面,可参照国外惯例,在高校建立学术监察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委员会之类的组织,授予其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理职权,尤其是对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成果评选、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尽量把学术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学术奖惩方面,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以及学术不端惩罚制度,对举报属实者酌情给予奖励,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惩处。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学术规范制度,对什么是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建立健全学术公示制度,增加学术成果评审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申诉和听证制度,增加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建立健全学术腐败问责制度,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追究其渎职行为;建立健全学术成果检测制度,对所有评奖成果、学位论文等一律进行系统检测,严格杜绝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行为。
   (三)管理抑腐是防治高校学术腐败的重点
   有了严密的规章制度,只能保障学术防腐的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但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如果制度管理不严,落实不力,再严格的规章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因此,为了有效防止高校学术腐败行为的发生,还必须以管理抑腐为重点,加大学术反腐的力度。首先,要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一套系统规范的学术管理体系,推进学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学术腐败体系,并将其纳入高校纪检监察反腐倡廉实施意见中,扩大纪检监察的功能和渠道。同时,也要明确学术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职能关系,确保学术权力的严肃性和独立性,避免政学不分、行政权力干涉或取代学术权力的行为。其次,要建立健全行而有效的人事管理体系,完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人员的竞聘、任用、晋升、奖惩、辞退等管理办法,形成科学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再次,尤其要加大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国外,科学研究中的弄虚作假者一旦被发现,便会受到严格而迅速的制裁。譬如,剽窃者在美国不仅要受到学术制裁,而且还会以欺诈罪受到法律惩处。[1](P30)反观我国对学术腐败的惩治力度还远远不够,虽然我国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于“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但惩处的内容并太详实,可操作性比较缺乏。因而,在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中,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对学术腐败分子不仅学术上要做到“零容忍”、“一票否决”,还要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行政制裁和法律制裁,以增加腐败的成本,使伺机腐败的人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四)环境净腐是防治高校学术腐败的保证
   防治高校学术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光靠高校的力量肯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考虑社会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因而,首先,需要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校内校外有机联动,相互配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从外部环境来看,需要政府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阻绝政府官员对高校招生、学位授予、课题立项等方面的权力滥用,尤其是要严格查处政府官员与高校学位授予中的权学交易行为,维护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学术探究的神圣性。从内部环境来看,需要高校加强学术自律行为,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和净化外部环境,共同为学术的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比如,20世纪40年代,由清华、北大、南开组成的西南联大以及官方色彩较重一些中央大学,即使在国难当头仍然能够作为腐败社会中一股强大的“清流”而独立存在,它们对真理的追求和对正义的维护精神依然值得我们今天的大学认真思考和回味。其次,要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可在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定期公布高校学术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让学术腐败分子的黑暗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还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专门的学术监督网或学术批评网,广泛开展学术打假行动,接受全社会和国内外人员的举报、监督,依靠社会力量来净化学术环境,防治高校学术腐败。再次,要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根据青年学人的实际情况及其学术成长规律,建设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研究培养机制,既要积极引导他们志存高远,潜心学问,避免因从众心理滑向学术腐败的泥坑,又要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政治、生活条件,降低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创造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使他们能够愉快地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更加广阔的学术研究领域。例如,2002年菲尔茨奖获得者洛朗·拉佛格认为他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为他提供了一个宽松自由的研究环境。[9](P26)再如,普林斯顿大学30年如一日照顾罹患精神疾病的经济学家纳什,以一颗“美丽的心灵”成就了纳什的辉煌,演绎了一出不是神话的神话。由此观之,正确的学术引导加宽松的人文环境也是预防和净化高校学术腐败的一剂特殊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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