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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面临着很多问题,税收诚信缺失,征税机关不诚信征税、用税;纳税人不申报纳税、不足额纳税以及违法偷逃漏税,税收流失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建立健全税收诚信机制,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迫在眉睫。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诚信理念缺失 税收服务
诚实信用,原本是一种道德约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诚信原则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早已被奉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此外,由于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与融合,诚信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领域,将其引入个税法中,对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个税为财政和调节贫富差距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诚信纳税的环境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信用纳税现状令人担忧,个税流失很严重。
1.纳税人不申报纳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代扣代繳只针对工薪阶层,还只能是管理规范的工薪阶层,对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群体,管理仍然有难度,许多高收入群体不自觉申报纳税,比如一些公众人物、演艺人员的巨额收入很难被查清,游离于个税之外,因此,个税法实际上就成了工薪阶层的税法,其作用很难实现。以广东郭某转股瞒报个税案为例,2016年广东市地税局查办了一宗自然人涉税违法案件,该案涉及复杂的股权交易,牵涉的人员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其中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银行账户有11个,参与交易的公司6家,为了查明案情,广州地税局检查组前后共调取了与股权交易相关的协议45份,经过艰难地调查,层层深入,最终核实郭某取得的1.278亿元所得未申报纳税,成功查补个人所得税2410万元,此外,还核实了郭某及其他人员尚未实现的合同利益约6亿元,潜在税收超过1亿元,由此可见,除了郭某以外,其他人也涉及巨额不申报纳税。2012年,天津开始实施个人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核查制度,截止2016年第三季度,累计核查出69.7万纳税人纳税不按要求申报纳税,有25.6万纳税人补缴税款3.9亿元,还有一大部分纳税人仍没申报纳税。这些只是少数被查出没申报纳税的代表,还有很多查出未披露的以及绝大多数没有被查出的,由此可见,我国个税诚信纳税现状的严峻性。
2.纳税人通过偷逃抗等非法手段实现少缴或不缴税。纳税人除了不申报纳税外,还通过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或设置多本账本等方式,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实现少缴或不缴税,特别是很多个体户,没有健全的记账系统,有些甚至根本没记账,或者设置多部账本,真实账本供自己经营参考,假账本,多记支出、少记收入和利润的用于申报纳税,例如,2014年潍坊昌邑市国税局对一经营饲料的个体户于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其重复套用一企业发票号开具发票销售饲料油脂,其中查出的涉税金额高达27.57万元,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55.39万元。200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被举报,近十年来其在工资外的收入大约有15亿元人民币,没有申报纳税,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税款为3亿元。因此宗庆后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3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利用暴力手段抗税,暴力抗税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诚信纳税理念严重缺失的表现。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首先,造成个税流失的关键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我国经济制度的特性,公有制主体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经营信息,国家很难清楚地知道,只有纳税人自己明白收入、成本和利润,让其自觉申报纳税,基于人的自私心理,在利益的驱动下,于是纳税人总会想尽一切办法隐匿收入和利润,扩大成本,提供不真实的纳税信息,表面上是诚实申报纳税,实则纳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总会千方百计地利用信息优势来保护和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机关没有参与过经济经营,并不了解经济行情,征税依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很难真正判断其是否造假,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提供虚假材料,不诚信纳税。
其次,税收法律不完善。伯尔曼曾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得不到人们的认同,那就更不用谈对其遵守了。我国税收领域的法律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德国、日本等国家早已制定了税收基本法,而我国截至目前仍没有一部税收领域的纲领性法律,很多重要规则只规定于条例中,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二是,我国的税法没有将诚信原则作作为其基本原则,也就是没将诚信理念这一重要理念引入税收法律领域,虽说诚信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要求,但也需要将其引入法律中进行强制指引,强化其重要性;三是,税收法律责任设计不合理,虽对透漏逃避税等非法行为规定了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人们敢于违法,因为即使败露,付出的代价很小,此外,目前我国税法未引入奖励制度,对按时足额纳税的人没有奖励,而不诚信纳税的人也没多大的惩罚,于是人们的纳税积极性不高。
最后,公民的税收意识淡薄。一方面,税务人员将征税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征任务是他们的工作,至于怎么完成,完成得怎么样,不是他们关注的,征税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忘了收税的最本质特性是依法征税,有的征税人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追求政绩,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任意规定税额,进行估税或者收人情税,不平等对待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政府官员都无视法律,不讲诚信,又何谈让纳税人诚信纳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时代,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权利义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纳税就是国家单纯地强加给他们的任务,却不曾想到在现实生活中其享受的社会福利、社会资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保障,没有充足的财政支撑,何来好的社会福利和公共资源。除此之外,纳税人的道德水平有待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了,物质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但是人们思想意识并没有同物质财富增长的水平相匹配,并不觉得透漏逃税等非法行为可耻,反倒认为通过“装饰”纳税申报材料,实现了少缴或不缴税款是自己的本事。 三、税收诚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健全税收诚信立法。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发现,仅有极少诚信方面的条款规定在民商法领域以及行政规章中,系统立法根本没有,总的来讲,我国关于诚信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同样是大国,美国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其中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十五部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框架。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等信用立法较完善国家的经验,制定诚信法律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首先应制定一部纲领性的《诚信法》,此外,在税收领域,也应该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的具体条款,使之能更好地发挥其指引作用,而不仅仅是空洞的原则,留给人们很大的解释空间,实践中运用难度较大。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传统观念认为,税收仅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这一观念让税收不仅不能被纳税人认同,甚至造成了纳税人的逆反心理,他们会想凭什么无缘无故要交税,交了并不会受益,税收只是强加给纳税人的义务,于是,纳税人不可能诚信交税,这不是纳税人不交,而是制度使他們没有纳税积极性。介于此,法律在规定纳税义务时,更应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让纳税人自觉认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治理过程中的阻力,同时也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收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是很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应分为惩罚和奖励两方面,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对于不诚信纳税的人,应规定较重的处罚,增加其社会成本,让人们不敢触碰法律的红线,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很重的处罚,使其“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另一方面,对于诚信纳税的人,应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比如根据诚信纳税的年限,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减轻其社会成本或者增加发展机会,让纳税人能感受到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激励其诚信纳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是依法治税的前提。
2.加强政府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2.1依法征税。征税既是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力,又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收税,杜绝任意估税和收人情税等违背法定原则的征税行为,如果税收机关不依法征税,纳税人有权拒绝纳税。
政府应当从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纳税服务理念。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要坚持征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既要严格依法征税,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尽最大可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营造好的税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应以纳税人为本,在征税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公开税收政策、税收标准、法律责任及办税程序等,简化办税程序,创新纳税方式,热情耐心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2.2合理用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用税是征税的结果,是实现个税法目的的途径,是实现实质公平的手段,纳税之后,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所缴的税究竟用在了哪里,是否合理,所以,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税收,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抱私心,徇私枉法,将每一分税收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首先,纳税人对税收的用途由知情权,政府应该公开财政预算编制,让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缴的税款用在了哪里,是否与自身利益相关,如果纳税人发现没有,或者是自己所缴税款被浪费了,这将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其次,纳税人对政府用税有监督权,对不合理的用税可以提出异议,促使每一份税收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依法合理开支税收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而且还能让纳税人产生纳税认同感,自觉诚信交税。
3.加强税收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国家应大力推进公民诚信道德建设,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漫画和书籍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收诚信的宣传和教育,使各个收入阶层、各个年龄阶段都能接触到相关知识,其中涉及的内容应全面且通俗易懂,既有税收的用途、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又有违反诚信,不依法纳税收到的处罚等,通过一系列例子,让人们能直观的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让更多人认识到诚信纳税的重要性。
4.完善监督机制。
4.1加强税源监管。由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只从申报材料来计算纳税额,完全不能判断其是否诚信,导致巨额个税流失,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可从以下两方面推进: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改变传统的 “坐堂征税”方式,即税务人员坐在大厅等着纳税人申报纳税,或者税收代缴人前来缴税,只是为了完成征税工作,税务人员应走出办公室,进入纳税人的家里或公司等生活和工作场所,查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经济发展各个环节的监管,多了解经济发展行情,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要多加强学习,懂得经济学相关知识,这样才能真正判断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材料是否真实,由此使纳税人没有空子可钻,只能如实申报纳税。
4.2加强信息披露,发挥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 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不诚信纳税事例,披露尽可能全面、直接,最重要是要公布处罚结果,让大众都知道这样的行为将会面临很重的处罚结果,使人们不敢随便挑战国家权威。此外,对于不诚信纳税人的信息应该送至银行、投资机构、融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这样一来,税收信用污点的人将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受到到极大的影响,得不偿失,使人们不敢违法。
四、结语
好的制度让人无法做坏事,坏的制度让人无法做好事,要使纳税人积极纳税,国家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完善税收监督机制,此外,网上电子交税系统、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等配套设施也必不可少,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民和政府官员的素质,只有全方位建立起一个好的税收制度,营造好的税收环境,才能使公民诚信纳税。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年版.
[3]徐国栋著:《诚信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林剑秋等:《多项措施鼓励诚信纳税》,载《中国税务报》2010年第3版.
[5]张国强:《基于累积前景理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研究》 [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6] 张奕:《分类与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个税诚信机制建立研究》,载《商业经济》,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建琴(1991—)女。民族:汉。湖北恩施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诚信理念缺失 税收服务
诚实信用,原本是一种道德约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诚信原则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早已被奉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此外,由于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与融合,诚信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领域,将其引入个税法中,对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个税为财政和调节贫富差距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诚信纳税的环境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信用纳税现状令人担忧,个税流失很严重。
1.纳税人不申报纳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代扣代繳只针对工薪阶层,还只能是管理规范的工薪阶层,对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群体,管理仍然有难度,许多高收入群体不自觉申报纳税,比如一些公众人物、演艺人员的巨额收入很难被查清,游离于个税之外,因此,个税法实际上就成了工薪阶层的税法,其作用很难实现。以广东郭某转股瞒报个税案为例,2016年广东市地税局查办了一宗自然人涉税违法案件,该案涉及复杂的股权交易,牵涉的人员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其中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银行账户有11个,参与交易的公司6家,为了查明案情,广州地税局检查组前后共调取了与股权交易相关的协议45份,经过艰难地调查,层层深入,最终核实郭某取得的1.278亿元所得未申报纳税,成功查补个人所得税2410万元,此外,还核实了郭某及其他人员尚未实现的合同利益约6亿元,潜在税收超过1亿元,由此可见,除了郭某以外,其他人也涉及巨额不申报纳税。2012年,天津开始实施个人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核查制度,截止2016年第三季度,累计核查出69.7万纳税人纳税不按要求申报纳税,有25.6万纳税人补缴税款3.9亿元,还有一大部分纳税人仍没申报纳税。这些只是少数被查出没申报纳税的代表,还有很多查出未披露的以及绝大多数没有被查出的,由此可见,我国个税诚信纳税现状的严峻性。
2.纳税人通过偷逃抗等非法手段实现少缴或不缴税。纳税人除了不申报纳税外,还通过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或设置多本账本等方式,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实现少缴或不缴税,特别是很多个体户,没有健全的记账系统,有些甚至根本没记账,或者设置多部账本,真实账本供自己经营参考,假账本,多记支出、少记收入和利润的用于申报纳税,例如,2014年潍坊昌邑市国税局对一经营饲料的个体户于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其重复套用一企业发票号开具发票销售饲料油脂,其中查出的涉税金额高达27.57万元,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55.39万元。200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被举报,近十年来其在工资外的收入大约有15亿元人民币,没有申报纳税,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税款为3亿元。因此宗庆后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3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利用暴力手段抗税,暴力抗税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诚信纳税理念严重缺失的表现。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首先,造成个税流失的关键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我国经济制度的特性,公有制主体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经营信息,国家很难清楚地知道,只有纳税人自己明白收入、成本和利润,让其自觉申报纳税,基于人的自私心理,在利益的驱动下,于是纳税人总会想尽一切办法隐匿收入和利润,扩大成本,提供不真实的纳税信息,表面上是诚实申报纳税,实则纳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总会千方百计地利用信息优势来保护和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机关没有参与过经济经营,并不了解经济行情,征税依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很难真正判断其是否造假,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提供虚假材料,不诚信纳税。
其次,税收法律不完善。伯尔曼曾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得不到人们的认同,那就更不用谈对其遵守了。我国税收领域的法律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德国、日本等国家早已制定了税收基本法,而我国截至目前仍没有一部税收领域的纲领性法律,很多重要规则只规定于条例中,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二是,我国的税法没有将诚信原则作作为其基本原则,也就是没将诚信理念这一重要理念引入税收法律领域,虽说诚信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要求,但也需要将其引入法律中进行强制指引,强化其重要性;三是,税收法律责任设计不合理,虽对透漏逃避税等非法行为规定了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人们敢于违法,因为即使败露,付出的代价很小,此外,目前我国税法未引入奖励制度,对按时足额纳税的人没有奖励,而不诚信纳税的人也没多大的惩罚,于是人们的纳税积极性不高。
最后,公民的税收意识淡薄。一方面,税务人员将征税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征任务是他们的工作,至于怎么完成,完成得怎么样,不是他们关注的,征税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忘了收税的最本质特性是依法征税,有的征税人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追求政绩,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任意规定税额,进行估税或者收人情税,不平等对待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政府官员都无视法律,不讲诚信,又何谈让纳税人诚信纳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时代,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权利义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纳税就是国家单纯地强加给他们的任务,却不曾想到在现实生活中其享受的社会福利、社会资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保障,没有充足的财政支撑,何来好的社会福利和公共资源。除此之外,纳税人的道德水平有待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了,物质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但是人们思想意识并没有同物质财富增长的水平相匹配,并不觉得透漏逃税等非法行为可耻,反倒认为通过“装饰”纳税申报材料,实现了少缴或不缴税款是自己的本事。 三、税收诚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健全税收诚信立法。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发现,仅有极少诚信方面的条款规定在民商法领域以及行政规章中,系统立法根本没有,总的来讲,我国关于诚信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同样是大国,美国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其中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十五部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框架。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等信用立法较完善国家的经验,制定诚信法律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首先应制定一部纲领性的《诚信法》,此外,在税收领域,也应该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的具体条款,使之能更好地发挥其指引作用,而不仅仅是空洞的原则,留给人们很大的解释空间,实践中运用难度较大。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传统观念认为,税收仅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这一观念让税收不仅不能被纳税人认同,甚至造成了纳税人的逆反心理,他们会想凭什么无缘无故要交税,交了并不会受益,税收只是强加给纳税人的义务,于是,纳税人不可能诚信交税,这不是纳税人不交,而是制度使他們没有纳税积极性。介于此,法律在规定纳税义务时,更应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让纳税人自觉认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治理过程中的阻力,同时也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收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是很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应分为惩罚和奖励两方面,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对于不诚信纳税的人,应规定较重的处罚,增加其社会成本,让人们不敢触碰法律的红线,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很重的处罚,使其“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另一方面,对于诚信纳税的人,应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比如根据诚信纳税的年限,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减轻其社会成本或者增加发展机会,让纳税人能感受到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激励其诚信纳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是依法治税的前提。
2.加强政府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2.1依法征税。征税既是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力,又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这就要求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收税,杜绝任意估税和收人情税等违背法定原则的征税行为,如果税收机关不依法征税,纳税人有权拒绝纳税。
政府应当从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纳税服务理念。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要坚持征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既要严格依法征税,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尽最大可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营造好的税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应以纳税人为本,在征税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公开税收政策、税收标准、法律责任及办税程序等,简化办税程序,创新纳税方式,热情耐心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2.2合理用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用税是征税的结果,是实现个税法目的的途径,是实现实质公平的手段,纳税之后,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所缴的税究竟用在了哪里,是否合理,所以,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税收,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抱私心,徇私枉法,将每一分税收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首先,纳税人对税收的用途由知情权,政府应该公开财政预算编制,让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缴的税款用在了哪里,是否与自身利益相关,如果纳税人发现没有,或者是自己所缴税款被浪费了,这将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其次,纳税人对政府用税有监督权,对不合理的用税可以提出异议,促使每一份税收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依法合理开支税收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而且还能让纳税人产生纳税认同感,自觉诚信交税。
3.加强税收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国家应大力推进公民诚信道德建设,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漫画和书籍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收诚信的宣传和教育,使各个收入阶层、各个年龄阶段都能接触到相关知识,其中涉及的内容应全面且通俗易懂,既有税收的用途、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又有违反诚信,不依法纳税收到的处罚等,通过一系列例子,让人们能直观的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让更多人认识到诚信纳税的重要性。
4.完善监督机制。
4.1加强税源监管。由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只从申报材料来计算纳税额,完全不能判断其是否诚信,导致巨额个税流失,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可从以下两方面推进: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改变传统的 “坐堂征税”方式,即税务人员坐在大厅等着纳税人申报纳税,或者税收代缴人前来缴税,只是为了完成征税工作,税务人员应走出办公室,进入纳税人的家里或公司等生活和工作场所,查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经济发展各个环节的监管,多了解经济发展行情,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要多加强学习,懂得经济学相关知识,这样才能真正判断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材料是否真实,由此使纳税人没有空子可钻,只能如实申报纳税。
4.2加强信息披露,发挥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 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不诚信纳税事例,披露尽可能全面、直接,最重要是要公布处罚结果,让大众都知道这样的行为将会面临很重的处罚结果,使人们不敢随便挑战国家权威。此外,对于不诚信纳税人的信息应该送至银行、投资机构、融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这样一来,税收信用污点的人将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受到到极大的影响,得不偿失,使人们不敢违法。
四、结语
好的制度让人无法做坏事,坏的制度让人无法做好事,要使纳税人积极纳税,国家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完善税收监督机制,此外,网上电子交税系统、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等配套设施也必不可少,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民和政府官员的素质,只有全方位建立起一个好的税收制度,营造好的税收环境,才能使公民诚信纳税。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年版.
[3]徐国栋著:《诚信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林剑秋等:《多项措施鼓励诚信纳税》,载《中国税务报》2010年第3版.
[5]张国强:《基于累积前景理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研究》 [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6] 张奕:《分类与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个税诚信机制建立研究》,载《商业经济》,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建琴(1991—)女。民族:汉。湖北恩施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