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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5日,记者获悉,河南省新的“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模式将破冰而出。实施三年有余的[2003]1216号文件《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停止执行,“收费车型+最大轴超限”计重收费模式将退出河南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不分车型”、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的全新模式。那么,这场改革的背景是什么?受益者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还是广大货运企业和车主?这种模式有哪些优越性和特点?近日,河南省交通厅征稽处就广大货车车主、运输企业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真正的计“重”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模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成本,2005年10月,河南省交通厅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河南省政府的要求,在河南省启动了一场针对“货车计重收费”模式的改革调研。如今,这场改革调研成果已初见端倪,新计重收费模式已报该省政府批准并将于今年3月15日在全省推行。
现行计重收费标准于2003年12月16日实施,按照“车型”和“最大轴超限”计重收费,通俗地讲是把货车人为地分成不同车型而后按照“车型”征收;而新的计重收费模式将一改旧模式,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
河南省交通厅征稽处介绍,由于现行收费模式按照“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划分的车型”征收通行费,造成了空车、重车收费相同,体现不出“多用路者多交费”的政策,另外由于按照“最大轴超限”进行加收的模式过于专业化,而且在超限临界点存在跳跃升档,造成了社会上一部分车主的不理解,由此引发的争议日趋增多。
而新模式按照“重量”征收,可以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车加收”,能够真正体现出国家提出的“多用路者多交费、少用路者少交费”的原则;另外由于不再按车型收费,相应减少了收费人员辨别车型的时间和误差,将大大提高收费站的工作和车辆通行效率。与此同时,新模式由于换算方式简单明了更易于广大货车车主理解。
轻车少收重车多收
很多司机都经历过走时拉货,回来空车的现象。按旧模式征收,只要货车不超载,即使空车也和同一车型的重车一样征收相同的通行费,而新模式对于空车来说,只需交纳“本车自重”的通行费。
对于正常装载的车,新模式的标准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省交通厅征稽处有关人士给司机算了一笔账:一辆二轴自重7吨的三型货车,去时拉了8吨货,回来空车,每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100公里。按照新模式去时重车需要交纳:(7+8)×0.09×100=135元,回来空车需要交纳:7×0.09×100=65元(四舍五入),来回应该是200元。而过去需要交纳:1.3×100+1.3×100=260元。
对于15吨至49吨的重车,新模式规定:1~15吨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15吨以上则按0.04元/吨公里计收。一改过去的超和不超交纳费用都一样的怪圈。
例如:一辆自重15吨的四轴货车(前轴为单轴每侧单轮胎,中间轴为单轴每侧双轮胎,后轴为双连轴每侧双轮胎,其限值为7+10+18=35吨),为五型车。去时拉了25吨货,回来空车,每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100公里。按照新办法去时重车需要交纳:(15×0.09+25×0.04)×100=235元,回来空车需要交纳:15×0.09×100=135元,来回应该是370元。而过去需交纳:2×100+2×100=400元。
新模式消除了过去的一些弊端,空车、轻车的总体收费水平明显下降,车辆运输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超限车加收
同时,新模式对超限车来说无疑加重了收费的额度,这将对河南省的治超治限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新模式规定一: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
新模式规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新模式规定三: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例如:一辆二轴的总质量35吨的货车(国标:二轴最多不超过17吨),该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6%;其中的15吨按照0.09元/吨公里计收,15吨外的2吨按照0.04元/吨公里计收,超过限值17吨30%部分的5.1吨则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30%~100%的11.9吨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的[3+2/0.7×(1.0-0.3)]=5倍计收;超过100%以上的1吨部分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的5倍计收。如果这个车行驶100公里,应交纳的总通行费为:(15×0.09+2×0.04+5.1×0.09+11.9×0.09×5+1×0.09×5)×100=770元。
新模式过渡期
目前山东、安徽、江西、湖北、四川、青海、宁夏、天津等地,都已推行了“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模式,相比之下河南省新的计重收费模式基本费率处于中等水平。
河南省交通厅征稽处说,在新模式转换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法收取通行费的现象,都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0371-67935518(河南省高管局通行费管理处)、0371-68736447(河南省高发公司)。
河南省高速公路实行按“车货总质量”计费以后,干线公路原按“收费车型+最大轴超载”模式计重收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同时从3月15日8时起,不具备新的计重收费办法实施条件的干线收费公路,将暂停收费。据省交通厅征稽处介绍,河南省干线收费公路停止原有收费办法后,将对收费设备、机器进行调试,预计最迟到2008年1月1日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的办法进行收费。
统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此次,新的收费模式还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货车轴重和车货总质量标准进行了统一,超过此标准均视为超限。
车辆的“轴重”认定标准为: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为: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或等于1800毫米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真正的计“重”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模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成本,2005年10月,河南省交通厅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河南省政府的要求,在河南省启动了一场针对“货车计重收费”模式的改革调研。如今,这场改革调研成果已初见端倪,新计重收费模式已报该省政府批准并将于今年3月15日在全省推行。
现行计重收费标准于2003年12月16日实施,按照“车型”和“最大轴超限”计重收费,通俗地讲是把货车人为地分成不同车型而后按照“车型”征收;而新的计重收费模式将一改旧模式,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
河南省交通厅征稽处介绍,由于现行收费模式按照“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划分的车型”征收通行费,造成了空车、重车收费相同,体现不出“多用路者多交费”的政策,另外由于按照“最大轴超限”进行加收的模式过于专业化,而且在超限临界点存在跳跃升档,造成了社会上一部分车主的不理解,由此引发的争议日趋增多。
而新模式按照“重量”征收,可以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车加收”,能够真正体现出国家提出的“多用路者多交费、少用路者少交费”的原则;另外由于不再按车型收费,相应减少了收费人员辨别车型的时间和误差,将大大提高收费站的工作和车辆通行效率。与此同时,新模式由于换算方式简单明了更易于广大货车车主理解。
轻车少收重车多收
很多司机都经历过走时拉货,回来空车的现象。按旧模式征收,只要货车不超载,即使空车也和同一车型的重车一样征收相同的通行费,而新模式对于空车来说,只需交纳“本车自重”的通行费。
对于正常装载的车,新模式的标准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省交通厅征稽处有关人士给司机算了一笔账:一辆二轴自重7吨的三型货车,去时拉了8吨货,回来空车,每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100公里。按照新模式去时重车需要交纳:(7+8)×0.09×100=135元,回来空车需要交纳:7×0.09×100=65元(四舍五入),来回应该是200元。而过去需要交纳:1.3×100+1.3×100=260元。
对于15吨至49吨的重车,新模式规定:1~15吨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15吨以上则按0.04元/吨公里计收。一改过去的超和不超交纳费用都一样的怪圈。
例如:一辆自重15吨的四轴货车(前轴为单轴每侧单轮胎,中间轴为单轴每侧双轮胎,后轴为双连轴每侧双轮胎,其限值为7+10+18=35吨),为五型车。去时拉了25吨货,回来空车,每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100公里。按照新办法去时重车需要交纳:(15×0.09+25×0.04)×100=235元,回来空车需要交纳:15×0.09×100=135元,来回应该是370元。而过去需交纳:2×100+2×100=400元。
新模式消除了过去的一些弊端,空车、轻车的总体收费水平明显下降,车辆运输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超限车加收
同时,新模式对超限车来说无疑加重了收费的额度,这将对河南省的治超治限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新模式规定一: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
新模式规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新模式规定三: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例如:一辆二轴的总质量35吨的货车(国标:二轴最多不超过17吨),该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6%;其中的15吨按照0.09元/吨公里计收,15吨外的2吨按照0.04元/吨公里计收,超过限值17吨30%部分的5.1吨则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30%~100%的11.9吨按照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的[3+2/0.7×(1.0-0.3)]=5倍计收;超过100%以上的1吨部分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的5倍计收。如果这个车行驶100公里,应交纳的总通行费为:(15×0.09+2×0.04+5.1×0.09+11.9×0.09×5+1×0.09×5)×100=770元。
新模式过渡期
目前山东、安徽、江西、湖北、四川、青海、宁夏、天津等地,都已推行了“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模式,相比之下河南省新的计重收费模式基本费率处于中等水平。
河南省交通厅征稽处说,在新模式转换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法收取通行费的现象,都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0371-67935518(河南省高管局通行费管理处)、0371-68736447(河南省高发公司)。
河南省高速公路实行按“车货总质量”计费以后,干线公路原按“收费车型+最大轴超载”模式计重收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同时从3月15日8时起,不具备新的计重收费办法实施条件的干线收费公路,将暂停收费。据省交通厅征稽处介绍,河南省干线收费公路停止原有收费办法后,将对收费设备、机器进行调试,预计最迟到2008年1月1日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的办法进行收费。
统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此次,新的收费模式还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货车轴重和车货总质量标准进行了统一,超过此标准均视为超限。
车辆的“轴重”认定标准为: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为: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或等于1800毫米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