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伴随着欧盟及德国电力市场的自由化进程加快,电力消费者与供电商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了对市场法律人才的需求增加。现结合德国法学教育制度,阐述了德国电力市场改革与德国法学教育之间所产生的互动影响,并解析出值得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德国电力市场;德国法学教育;德国能源法教育
作者简介:李升(1976-),男,山西太原人,中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德国拜罗依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 拜罗伊特 95447)。(山西 太原 030061)庄田园(1986-),女,上海人,德国杜赛尔多夫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德国 杜塞尔多夫 40210)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09-0088-02
一、德国法学教育制度
德国法学教育是由大学基础学习阶段与见习期两个部分组成的。大学阶段的法学学习原则上至少为四年,该阶段的结束以通过由各联邦州立最高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国家考试为标志。在该阶段,学习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两个部分。必修课程为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也涉及到欧盟法律、法学方法、法律哲学、法律史与法社会学的基础。选修课程的目的则在于,补充学习内容,加深对相关必修课程的理解以及了解跨学科与外国的相关内容。
见习期为两年,在此期间,作为见习律师的法律学生必须在一个正规的民事法院、一个检察机关或刑事法院、一个行政机关和一个律师事务所逐一进行见习。每个站点的见习期至少为三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见习时间为九个月。除了必经的站点以外,见习律师还需要在一个或多个选择性站点见习,比如时下很多德国法律学生都很愿意选择德国及欧盟的驻华机构或办事处为见习站点。见习期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该考试的法律学生即具备了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质。
然而事实上,德国每年能提供的法官与检察官空缺职位不超过500个,而全德每年各个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学生则达10000人。根据德国联邦律师公会2008年的统计,德国共有146900多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士,对德国这样一个只有8000万人口的国家而言,这就意味着每540个人中就有一名律师,其就业形式之严峻可想而知。往往只有那些在国家考试中取得优良成绩的学生才有可能在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中找到工作职位。这种情况下,开放后的德国电力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无疑值得众多法律学生期待。
二、德国电力市场自由化与法律人才需求
德国能源(电力与天然气)市场自由化既是一个以公法为载体,由欧共体立法推动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府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这主要体现在:欧盟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通过欧共体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欧盟范围内开放其能源市场。相应地,德国分别于1998年和2005年通过修订其《能源经济法》使相应的指令转化为了其国内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开放电网与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接入,准许第三方在支付合理的网络使用费后使用访网络设施;将电网企业与发、供电业进行拆分,禁止一个企业同时在多个领域内经营;建立联络网络局对电网等企业实施专业监管等。
1.供电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经过自由化改革的德国能源行业呈现出了新的市场结构,以电力市场为例,在E.ON、Vattenfall、EnBW和RWE四家大型垄断企业之外,涌现出了众多的供电企业,这些企业一般而言既没有自己的输配电网,又没有任何发电设施。但他们却起到了连接上、下游产业的重要作用。他们可以直接从发电企业或者位于莱比锡的能源交易所(EEX)手中批发电能,再与电网运营商签订电网使用协议,然后将电力最终供给电力用户。而广大电力消费者也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供电商来得到最优惠的资费标准。针对那些强调环保而愿意多支付电费的用户,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专门供应由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绿色电力的供电商。现在整个德国类似的供电企业已经达到800余家。按照德国《能源经济法》第20条第1a款的规定,这些供电商与各个配电电网运营商之间须订立框架性的电网使用协议,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包括负荷测量、费用结算、故障责任等一系列的细节条款。在较大的供电企业内部往往都设有专门的法律部,负责签订这些协议并对其进行归档管理;在电力用户解除与当前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电协议并转换至新的供电商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大量涉及解约权等的法律争议,都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人才来处理。
2.电网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2005年德国能源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成立了联邦网络局对电力、天然气、邮政、电信和铁路等网络型公用事业进行专业监管。在联邦网络局的2600多名工作人员中,有12个处室和四个合议庭专职负责监管输送电力和天然气网络的企业。相对于电网企业,监管机构拥有十分严厉的监管手段与权限。比如电网企业向电网使用人收取的电网使用费是必须经过监管机构事前审查和批准的。一旦电网企业滥用其自然垄断位置危及电力市场竞争,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滥用行为并处以巨额的罚金。为获取必要的证据信息,联邦网络可以行使警察机构拥有的侦查权力,进入电网企业现场,查看其财务报表,甚至对必要的物证进行没收。站在电网企业的角度,这就意味着其必须聘用大量的通晓能源与行政法律的专业人员。只有他们才能按照《能源经济法》中要求的复杂的法律程序及时并适当地向监管机构履行电网企业的信息提供义务,起草动辄上百页的说明材料,以期与监管机构保持通畅、相互理解的沟通。
3.能源法专业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能源市场自由化之后,涉及能源领域的法律咨询成为了德国法律咨询业的热点。在德国律师公会认证的20个专业律师资格就包括专业能源法律师一项。获得了专业能源法律师资格的律师,每年都要发表能源法学领域的论文或者出版书籍,或者至少在一次能源法培训活动中作报告或者列席。依据《专业律师条例》第15条,专业律师每年的培训的时间为最少10个小时,须由律师公会出具证明。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律师公会可以撤销其使用专业律师的许可。此外,能源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德国纷纷建立。较大的能源法律师事务所,如Becker Büttner Held拥有300多名工作人员,在柏林、科隆、慕尼黑以及布鲁塞尔等城市都设有分支机构。其咨询范围往往广泛涉及到与能源领域相关的各个法律领域,比如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兼并程序甚至建筑、用地审批等程序。
三、德国能源法律人才教育
德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各界也积极投身于能源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领域。目前,德国许多高校的法律院系都开设有由公法教授主讲的能源法课程。有志于今后在电力等能源产业工作的法律学生,往往会参加学校组织的能源法的学术活动,并申请在大学阶段或见习阶段在能源法专业律师事务所、能源企业以及监管机构进行实习或见习。而依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单位组织也有义务每年接收并培训一定数量的实习或见习生。按照各联邦州的法律专业学制要求,第五至六学期的法律学生必须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一个重点方向。如果学生选择了能源法为其重点方向,那么其今后参加国家考试时,将有30%的内容涉及这一领域。如果对自己所在院校在能源法方面的师资不满意,法律学生也可以自由转学至相关条件更好的大学。对有志于加深对能源法领域知识的法律毕业生而言,可以选择在由波恩大学开办的“欧盟网络型行业监管法硕士项目”(Master of European Regulation of Network Industries)继续深造。那里会常年邀请总部位于波恩市的联邦网络局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大能源企业的专业人士讲授课程。该硕士项目也接受国际学生的申请,英语授课,学制为两年。
此外,德国能源经济法的数次修订也催生了大量的能源法研究机构,较大的如科隆大学能源法研究所、柏林能源监管法研究所等都吸纳了不少专业法律人才。这些研究机构会定期举办大型的能源法研讨会,届时能源法领域的知名教授、律师以及能源企业的相关人员都会聚集在一起,交流心得并建立联系。
四、小结
德国电力市场自由化改革所催生的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增加,恰恰是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立法先行,强调依法行政的真实写照。 大量法律人才的参与,使得整个电力市场改革的进展趋于透明、规范,并得以有序地不断前行。在电力法学人才教育方面,德国也提供了许多先进经验。法律学生不再仅仅接受学院化的传统法学教育,而是在较早的阶段就逐步确立了自己今后的专业方向。而大学及整个社会都为电力等能源法律人才提供了多元化与系统化的学习、培训与实践的机会。由此实现了电力法律人才与企业社会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循环。
参考文献:
[1]邵建东.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
[2][德]能源经济法[S].2005.
[3] http://www.bundesnetzagentur.de/cln_1932/DE/DieBundesnetzagentur/Beschlusskammern/beschlusskammern_node.html.
[4]李升,张强.中德电力垄断规制模式比较[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5]http://www.zei.de/merni/index.html.
[6]李升.德国电力市场竞争缺失的法律对策述评[J].德国研究,2009,(3).
(责任编辑:沈清)
关键词:德国电力市场;德国法学教育;德国能源法教育
作者简介:李升(1976-),男,山西太原人,中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德国拜罗依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 拜罗伊特 95447)。(山西 太原 030061)庄田园(1986-),女,上海人,德国杜赛尔多夫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德国 杜塞尔多夫 40210)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09-0088-02
一、德国法学教育制度
德国法学教育是由大学基础学习阶段与见习期两个部分组成的。大学阶段的法学学习原则上至少为四年,该阶段的结束以通过由各联邦州立最高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国家考试为标志。在该阶段,学习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两个部分。必修课程为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也涉及到欧盟法律、法学方法、法律哲学、法律史与法社会学的基础。选修课程的目的则在于,补充学习内容,加深对相关必修课程的理解以及了解跨学科与外国的相关内容。
见习期为两年,在此期间,作为见习律师的法律学生必须在一个正规的民事法院、一个检察机关或刑事法院、一个行政机关和一个律师事务所逐一进行见习。每个站点的见习期至少为三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见习时间为九个月。除了必经的站点以外,见习律师还需要在一个或多个选择性站点见习,比如时下很多德国法律学生都很愿意选择德国及欧盟的驻华机构或办事处为见习站点。见习期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该考试的法律学生即具备了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质。
然而事实上,德国每年能提供的法官与检察官空缺职位不超过500个,而全德每年各个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学生则达10000人。根据德国联邦律师公会2008年的统计,德国共有146900多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士,对德国这样一个只有8000万人口的国家而言,这就意味着每540个人中就有一名律师,其就业形式之严峻可想而知。往往只有那些在国家考试中取得优良成绩的学生才有可能在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中找到工作职位。这种情况下,开放后的德国电力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无疑值得众多法律学生期待。
二、德国电力市场自由化与法律人才需求
德国能源(电力与天然气)市场自由化既是一个以公法为载体,由欧共体立法推动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府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这主要体现在:欧盟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通过欧共体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欧盟范围内开放其能源市场。相应地,德国分别于1998年和2005年通过修订其《能源经济法》使相应的指令转化为了其国内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开放电网与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接入,准许第三方在支付合理的网络使用费后使用访网络设施;将电网企业与发、供电业进行拆分,禁止一个企业同时在多个领域内经营;建立联络网络局对电网等企业实施专业监管等。
1.供电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经过自由化改革的德国能源行业呈现出了新的市场结构,以电力市场为例,在E.ON、Vattenfall、EnBW和RWE四家大型垄断企业之外,涌现出了众多的供电企业,这些企业一般而言既没有自己的输配电网,又没有任何发电设施。但他们却起到了连接上、下游产业的重要作用。他们可以直接从发电企业或者位于莱比锡的能源交易所(EEX)手中批发电能,再与电网运营商签订电网使用协议,然后将电力最终供给电力用户。而广大电力消费者也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供电商来得到最优惠的资费标准。针对那些强调环保而愿意多支付电费的用户,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专门供应由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绿色电力的供电商。现在整个德国类似的供电企业已经达到800余家。按照德国《能源经济法》第20条第1a款的规定,这些供电商与各个配电电网运营商之间须订立框架性的电网使用协议,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包括负荷测量、费用结算、故障责任等一系列的细节条款。在较大的供电企业内部往往都设有专门的法律部,负责签订这些协议并对其进行归档管理;在电力用户解除与当前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电协议并转换至新的供电商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大量涉及解约权等的法律争议,都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人才来处理。
2.电网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2005年德国能源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成立了联邦网络局对电力、天然气、邮政、电信和铁路等网络型公用事业进行专业监管。在联邦网络局的2600多名工作人员中,有12个处室和四个合议庭专职负责监管输送电力和天然气网络的企业。相对于电网企业,监管机构拥有十分严厉的监管手段与权限。比如电网企业向电网使用人收取的电网使用费是必须经过监管机构事前审查和批准的。一旦电网企业滥用其自然垄断位置危及电力市场竞争,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滥用行为并处以巨额的罚金。为获取必要的证据信息,联邦网络可以行使警察机构拥有的侦查权力,进入电网企业现场,查看其财务报表,甚至对必要的物证进行没收。站在电网企业的角度,这就意味着其必须聘用大量的通晓能源与行政法律的专业人员。只有他们才能按照《能源经济法》中要求的复杂的法律程序及时并适当地向监管机构履行电网企业的信息提供义务,起草动辄上百页的说明材料,以期与监管机构保持通畅、相互理解的沟通。
3.能源法专业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能源市场自由化之后,涉及能源领域的法律咨询成为了德国法律咨询业的热点。在德国律师公会认证的20个专业律师资格就包括专业能源法律师一项。获得了专业能源法律师资格的律师,每年都要发表能源法学领域的论文或者出版书籍,或者至少在一次能源法培训活动中作报告或者列席。依据《专业律师条例》第15条,专业律师每年的培训的时间为最少10个小时,须由律师公会出具证明。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律师公会可以撤销其使用专业律师的许可。此外,能源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德国纷纷建立。较大的能源法律师事务所,如Becker Büttner Held拥有300多名工作人员,在柏林、科隆、慕尼黑以及布鲁塞尔等城市都设有分支机构。其咨询范围往往广泛涉及到与能源领域相关的各个法律领域,比如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兼并程序甚至建筑、用地审批等程序。
三、德国能源法律人才教育
德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各界也积极投身于能源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领域。目前,德国许多高校的法律院系都开设有由公法教授主讲的能源法课程。有志于今后在电力等能源产业工作的法律学生,往往会参加学校组织的能源法的学术活动,并申请在大学阶段或见习阶段在能源法专业律师事务所、能源企业以及监管机构进行实习或见习。而依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单位组织也有义务每年接收并培训一定数量的实习或见习生。按照各联邦州的法律专业学制要求,第五至六学期的法律学生必须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一个重点方向。如果学生选择了能源法为其重点方向,那么其今后参加国家考试时,将有30%的内容涉及这一领域。如果对自己所在院校在能源法方面的师资不满意,法律学生也可以自由转学至相关条件更好的大学。对有志于加深对能源法领域知识的法律毕业生而言,可以选择在由波恩大学开办的“欧盟网络型行业监管法硕士项目”(Master of European Regulation of Network Industries)继续深造。那里会常年邀请总部位于波恩市的联邦网络局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大能源企业的专业人士讲授课程。该硕士项目也接受国际学生的申请,英语授课,学制为两年。
此外,德国能源经济法的数次修订也催生了大量的能源法研究机构,较大的如科隆大学能源法研究所、柏林能源监管法研究所等都吸纳了不少专业法律人才。这些研究机构会定期举办大型的能源法研讨会,届时能源法领域的知名教授、律师以及能源企业的相关人员都会聚集在一起,交流心得并建立联系。
四、小结
德国电力市场自由化改革所催生的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增加,恰恰是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立法先行,强调依法行政的真实写照。 大量法律人才的参与,使得整个电力市场改革的进展趋于透明、规范,并得以有序地不断前行。在电力法学人才教育方面,德国也提供了许多先进经验。法律学生不再仅仅接受学院化的传统法学教育,而是在较早的阶段就逐步确立了自己今后的专业方向。而大学及整个社会都为电力等能源法律人才提供了多元化与系统化的学习、培训与实践的机会。由此实现了电力法律人才与企业社会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循环。
参考文献:
[1]邵建东.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
[2][德]能源经济法[S].2005.
[3] http://www.bundesnetzagentur.de/cln_1932/DE/DieBundesnetzagentur/Beschlusskammern/beschlusskammern_node.html.
[4]李升,张强.中德电力垄断规制模式比较[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5]http://www.zei.de/merni/index.html.
[6]李升.德国电力市场竞争缺失的法律对策述评[J].德国研究,2009,(3).
(责任编辑: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