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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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立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对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贴的典型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政策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比较研究
  中图法分类号:F279                 文獻标志码:A                DOI:10.19679/j.cnki.cjjsjj.2021.0312
  “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也是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要使我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就必须加大对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
  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投入大、时间长、见效慢、不确定性高的特点,尤其是基础性研究通常具有更高的知识溢出、更强的无形性、结果不确定性更高以及与市场的距离更大,信息不对称对研发活动的早期阶段影响更甚。如果没有政府支持,企业很难从自身或外部融资者获取资金开展研发活动。近年来,我国一直将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投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工作。2020年10月科学技术部进一步表示“将把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摆在整个国家科技工作的更加重要的位置。”美国国会拟议中的《无边界法案》提出,为更好地应对全球竞争,美国政府要在未来5年内向量子信息科学、人工智能、超级计算、网络安全和先进制造等10大科技领域投资1 100亿美元。现有研究表明,政府补贴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绩效和产出、自身研发投入等方面具有更显著的促进效应。
  1  研发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影响路径
  研发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影响路径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方面。
  1.1  直接影响
  1.1.1  对企业投入的影响
  研发补助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Aerts(2008)对公共研发补贴是否会挤出私人研发投资进行了实证检验[1]。结果显示受资助企业的研发强度比非资助企业高,这说明在研发投入方面受资助企业比非资助企业更显著地发展。Cin(2017)基于韩国制造企业公共研发补贴的大型面板数据集[2],发现公共研发补贴对韩国制造业的研发投入和增值生产率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1.1.2  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研发补助有助于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绩效。Guo(2016)将专利数量、新产品销售和出口作为评价企业创新产出的口径[3],基于中国制造业10年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的研发资助提高了企业的创新产出,并指出随着创新基金权力的下放,创新基金对技术创新产出的放大效应显著增强。王遂昆、郝继伟(2014)发现相较于国有企业[4],政府补贴对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促进效应更大。Shin(2019)以韩国的生物技术公司为研究对象[5],发现从政府补贴中收益的生物技术公司在短期内表现出比非补贴型生物技术公司更好的技术创新绩效。
  1.2  间接影响
  获得政府研发补助实际上是向市场发出“积极信号”,有助于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声誉与形象,帮助企业获得外部支持。Takalo(2010)发现政府研发补贴可以降低技术型创业型企业的融资约束[6]。分配直接补贴的政府项目是基于事先对补贴申请的审查,这种选择方案可能会为基于市场的外部融资者提供一个积极的信号。Meuleman(2012)也提出政府给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补贴实质使这些企业获得“光环效应”[7],获得研发补贴对中小企业的质量提供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从而更好地获得长期债务。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研发资助的认证效应越强。Wu(2017)发现研发补贴增加了企业外部筹资的可能性[8],并从企业所有权角度进一步发现民营企业研发补助的信号效应强于国有企业。
  2  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的实践与经验
  2.1  国外研发补助政策的实践
  2.1.1  欧盟模式
  作为多个主权国家联合体,欧盟通过联盟和主权国家两个层面建立起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的立体网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瑞士是欧洲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模式的领导者,根据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GII),瑞士自2011年以来一直保持着全球创新领先地位。瑞士政府对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补助主要呈现出两大特点。
  首先是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的基础设施完善,具体表现为: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与联邦创新署相互合作,联合资助跨学科的基础研究,有效对接研发者和外部投资者,加速其研发成果商业化。再如,专门为从事环境问题研发的中小企业设立技术基金,由政府为企业贷款金额的40%提供信用担保(政府信用担保规模不超过300万瑞士法郎)。
  其次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补助贯穿不同发展阶段。典型的做法是瑞士联邦创新署设立的技术创新项目(Commission 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CTI),该资助方式分为启动、培训和投资筹款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重点是为参与选定研发项目的研究人员提供工资资助;在培训阶段,提供资金补贴;投资阶段的目标是政府帮助已完成前两阶段的申请者进行外部筹资,以推动其研发成果商业化。
  2.1.2  美国模式
  小企业创新研究(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Small Technology Transfer Innovation Research,STTR)是美国主要的中小企业研发支持项目,这两大项目共同建立种子基金,鼓励美国小企业参与具有商业化潜力的联邦研发项目。通过竞争性奖励机制,将优秀的研发项目和团队纳入国家的研发领域,满足国家和地区的研发需求。美国种子基金的新颖之处在于鼓励妇女和经济弱势群体创新创业,其资助重点不是将已经开发的技术商业化,或者对风险很低只需要资金的技术给予扶持,而是进行概念到产品的全流程研发资助。对于研发目标明确的项目,例如专门为解决环境问题、能源问题、航空航天等不同侧重点的项目,SBIR则联合环保署、NASA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创新研发项目。针对研发风险高、投入时间长的基础性研究项目,“联邦和州技术合作计划”(Federal And State Technology,FAST)为其提供一年的资金支持,将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纳入种子基金的范围,以提供后续资助。   2.1.3  韩国模式
  韩国提供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并采取措施满足其人力资源需求。根据《促进中小企业产品采购法》,政府和公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采购条件,政府采购也为中小企业新技术商业化提供了一定保证。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法》,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会被中小企业管理局指定为“创新业务”,获选的企业可获得优惠贷款及财政支持。针对创新企业因缺乏抵押品出现的财务难问题,由国有的“韩国科技金融公司” (Korea Technology Finance Corporation,KOTEC)负责审核企业技术的可行性,对“拥有新技术的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解决研发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问题,中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中小企业科技支援三角计划”,该计划选派两至三名大学生前往毗邻大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实习和就业,缓解了这些公司劳动力短缺所带来的困难。
  2.1.4  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对初创的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补助措施比较典型。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简称标新局)是新加坡企业发展的主要机构,为首次有创新研发项目的申请者提供辅导支持和创业资金补助,并通过认证导师合作伙伴(Accredited Mentor Partners,AMP)选择申请人,筛选出具有研发价值和前景的项目。通过能力发展补助金(Capability Development Grant,CDG)计划向初创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申请者可以申请高达涵盖相关费用70%的补助金。此外,为满足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家研究基金会(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NRF)与风投机构共同设立早期风险基金,通过匹配机制投资初创企业1 000万新元,风投机构有权在五年内购买政府所持有的股份。新加坡税务局则建立了自己的认证系统,经认证为“创新和提高生产力的计划”的企业,可以享受现金支付或/和税收减免,并获得生产力及创新优惠(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 Credit,PIC)獎金。通过科技企业商业化计划(Technology Enterprise Commercialization Scheme,TECS),帮助受助者研发成果加速商业化,使其业务增长超过初创阶段,更好地从第三方机构获得融资资金,该计划对拥有强大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模式的初创企业非常有用。
  2.2  国外研发补助政策的经验
  通过对瑞士、美国、韩国和新加坡的研发补助实践的梳理分析,总体上我们可以看到,其他国家围绕研发补助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支持性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从人才、研究到商业化、税收全方位的支持,见表1。
  2.2.1  管理体制
  如瑞士的联邦创新署的主要目标是实施政府研发补助政策,对直接或间接分配的财政资源的效率进行调控,为国家经济优先领域的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以及国际合作提供协助。再如美国的SBIR 主要负责为全国的小企业提供早期资本,促进研发技术的开发以及商业化,以满足国家最迫切的研发需求。
  2.2.2  资金资助
  上述国家主要是从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实施财税优惠和特别补助以及专门的研发资金支持3个方面进行资金资助。具体如下:
  政府审核研发项目可行性,为企业获得商业信贷背书。如瑞士的做法是由政府为企业贷款金额的40%提供信用担保,并将政府信用担保规模控制在300万瑞士法郎。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的财政风险,还能筛选出更符合国家需求的研究项目。韩国KOTEC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技术的可行性,专门为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财税优惠减轻企业负担。在韩国,经认证为“创新业务”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优惠贷款及财政支持。新加坡通过税务部门对研发企业直接给予现金补助或/和税收减免,还可以获得生产力及创新优惠奖金。新加坡还设立专门为初创企业提高财政援助的能力发展补助金。
  专门的研发资金支持。新加坡在《研究、创新与企业计划2020》(Research,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2020 Plan,RIE2020)中指出,近5年中政府每年支持企业研发费用高达190亿新元。美国种子基金每年至少花费32亿美元用于研发,STTR项目每年至少花费4.5亿美元用于研究成果的商业化。
  2.2.3  研发支持
  上述国家一般是根据企业研发活动的不同阶段以及各阶段的发展特征、受助需求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不同阶段的资助部门和项目、资助的形式是有差异的。研发资助的重点是进行概念——原型——商业化全过程的支持,而不仅仅是满足企业纯粹的资金需求。换言之,上述各国的资助政策都是包含了项目雏形、产品开发以及研发成果商业化三阶段。如瑞士的CTI项目重点是对创新者提供专业辅导以及资助中小企业和大学进行联合研究,后续由瑞士国家科学基金协助创新者的研究成果商业化。类似的是新加坡的标新局,对首次有创新研发想法的申请者提供辅导和资金支持,联合专业权威人士对初创企业提供帮助,后续由商业化项目将基于技术的想法转化为有前途的产品。
  2.2.4  人才支持
  如韩国“中小企业科技支援三角计划”,通过大学生实习和就业为企业解决人才不足问题。
  2.2.5  其他支持
  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U.S.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每年开展“成长加速器基金”(Growth Accelerator Fund)竞赛,为美国最具创新性和最有前途的小企业加速器和孵化器角逐每人5万美元的奖金,这些获奖者潜在成为SBIR和STTR的申请人。再如韩国通过《促进中小企业产品采购法》,购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开发的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政府采购方面的优惠有助于在发展新技术的基础上扩大中小企业的生产和收入。   3  我国研发补助政策建议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和培育新兴产业的主要力量,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政府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研发补助有助于增强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研发补助间接提升了企业声誉与形象,有助于获得外部融资支持。从国际经验看,各国通过管理体制、资金资助、人才支持等方面构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补助体系是支持企业研发的有效举措。结合国外的模式与经验,本文提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支持的建议:
  3.1  探索分类补助
  可以将研发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型、研究开发型和纯粹开发型三类,并制定各个项目的衡量标准,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完善各自的研发补助政策。这能帮助政府更好地配置补助资金,也为企业指明获得资金的途径。如将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拨款的方式支持其基础性研究。
  3.2  建立聯合担保
  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联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由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国家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3.3  完善政府采购
  对纳入国家创新体系的研发项目,还可以从政府采购方面给予补助,政府可以率先购买其中一定数量的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政府补贴存在认证效应,该举措实质上间接提升了企业声誉和形象,有利于企业获得外部融资。
  3.4  健全孵化体系
  按照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其不同阶段的资助部门和项目、资助的形式是有差异的。通过对企业概念——原型—商业化三个阶段的资助,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流程的孵化体系。见表2。
  表2 初创企业扶持体系
  3.5  强化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与校外科技公司合作推进科研成果商业化。可以通过校内与校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推动科研成果商业化或是直接将校内科研成果转移至校外科技型企业。另一方面,建立技术人才支持系统。我国可以综合国家实际情况,对于我国人才的教育背景和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在各自领域的突出表现和擅长领域等,建立按专业划分的人才系统。需要技术支持的科技企业,可以向人才系统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所需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线上或线下以及短期或长期的帮助。同时,通过人才系统的统计,能够发现我国科技企业缺乏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才的缺口,进而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
  4  结语
  本文通过对瑞士、美国、韩国和新加坡的研发补助实践的梳理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从界定研发阶段、信用担保、政府采购、初创企业、人才支持等方面全方位提出建议,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政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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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DI G,YAN G,JIANG K.Government-subsidized R&D and firm innovation:Evidence from China[J].Research Policy,2016,45(6):1129-1144.
  [4]王遂昆,郝继伟.政府补贴,税收与企业研发创新绩效关系研究——基于深圳中小板上市企业的经验证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9):92-96.
  [5]SHIN K,CHOY M,LEE C,et al.Government R&D Subsidy and Additionality of Biotechnology Firms:The Case of the South Korean Biotechnology Industry[J].Sustainability,2019(11).
  [6]TAKALO T,TANAYAMA T.Adverse selection and financing of innovation:is there a need for R&D subsidies?[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10,35(1):16-41.
  [7]MEULEMAN M,MAESENEIRE W D.Do R&D Subsidies Affect SMEs’Access to External Financing?[J].Research Policy,2008,41(3).
  [8]WU A.The signal effect of Government R&D Subsidies in China:Does ownership matter?[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7,117(APR.):339-345.
  Research on R&D Subsidy Polic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Technological Enterprises
  Yang Kun    Hai Xiangmei    Chen Yun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Wuhan 430205,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echnology-based SMEs, 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and analyzes the typical experience of foreign technology-based SMEs in R&D subsidi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on the R&D subsidy policy for technology-based SMEs.
  Keywords: technology-based SMEs; R&D subsidies; comparativ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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