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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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依法享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运用司法会计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对案件中涉及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司法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察机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法律监督 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依法享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对案件中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文书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司法会计工作内容之一,它是检察机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但是,在以往的司法会计工作中,我们往往只注重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而对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却很少问津,导致这项工作一直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起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作为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工作中同样必须落实高检院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技术检察职能。
   一、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作用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起来,我们对其重视不够,宣传不够是一方面的原因,但是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的司法会计人员和办案人员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作用理解不够,没有能够发现和发挥其在办案中的独特作用。所以,要使司法会计文证审查能够有效地开展起来,我们必须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作用有所了解。
   第一、司法会计文证审查能够充分体现检察技术工作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检察技术工作定位在服务上,这是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内涵缺乏了解。服务并不是检察技术的本质属性,检察技术是检察业务的一部分,它与其它检察业务不同的是,检察技术是通过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和方法来完成自己的检察业务工作,很明显,检察技术工作具有技术检察的特征。
   司法会计在文证审查过程中,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案件中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文书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门审查,确定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了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作用。司法会计通过其监督职能,不仅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诉讼质量的提高,同时保障了法律的正确、统一的实施。
   第二,司法会计通过文证审查能够及时发现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文书和财务会计资料中所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不具备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办案人员来说有时是很难发现的。我们知道,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他们不可能精通所有行业的业务或知识,在财务会计方面也不例外。在遇到这一领域的有关问题,往往就需要具有财务会计知识并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来协助。司法会计在这方面往往就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会计在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案件中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文书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甄别,为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这些证据是否运用或是否需要补充、纠正提供一个科学的依据或意见,保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作为合法而有效的诉讼证据使用,并在法庭上被采信。
   第三,司法会计通过文证审查可以及时提出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建议。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毋庸置疑,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是可以信赖的。当然,也不否认,目前还存在着有的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技术设备陈旧滞后,掌握的检材不充分,以及有的鉴定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等现象,导致有的鉴定结论难免有缺陷,有的甚至是错误的。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文证审查。对于那些财务会计证据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或虽然已经作出过鉴定但是对原鉴定的方法、手段、论述及结论有疑义的或有明显差错的,司法会计通过文证审查可以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建议。从而保证了案件中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文书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完整和客观,在诉讼活动中才能充分发挥这些证据的证明力,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内容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与其他办案人员对有关证据的审查是有所不同的,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要是审查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文书和财务会计资料的技术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完整性,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建议办案人员对此证据的取舍、补充或纠正。
   第一、合法性。审查送审的证据形成是否合乎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所讲的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纯粹的财务会计证据,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办案人员采用合法的手段从案发单位或与之相关单位取得的。非上述人员或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予以排斥;二是对于涉及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的制作人应当有相应的资格。不具备司法会计或相应资格的人员制作的上述证据是不合法的,其证据的科学性也是得不到保证的;三是对于送审的证据的形式法律有规定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办案人员收集的财务会计证据必须注明出处,并且由承办人签字、鉴定结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必要时还应当由鉴定人所在的单位加盖公章,以证明鉴定人的资格等等。
   第二、客观性。审查送审的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地反映案发单位或相关单位的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事实。我们这里所讲的客观性是指送审的证据是真实地反映或证明了案件资金的运动形态和流转轨迹的本来面目,不管是做的假账还是会计失误形成的,这些证据都真实反映了涉案人员的作弊方法、错账原因以及造成的财务后果。
   第三、完整性。审查送审的证据的内容是否具有完整的技术结构。涉及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证据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技术結构,例如会计记账凭证,它是依据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并根据会计核算原理、会计记账规则和会计科目分类要求制作出来的。如果单凭原始凭证往往是不能够及时发现财务会计弊端的。我们应当将由一个技术结构框架里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组合,并运用这种结构的原理和规则来进行审查,这样才能发挥涉及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证据的技术性证明力,才能全面反映此笔财务会计业务来龙去脉。
   三、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中的技术性证据的界定
   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是那些涉及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技术性证据。由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针对技术性证据而言的,所以我们司法会计在文证审查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技术性证据的界定问题。
   所谓技术性证据,就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案件承办部门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鉴定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取得或形成的相关的证据。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中,要区分技术性证据和非技术性证据,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首先,从证据的法定形式来分析。我国的刑诉法将证据列为七种形式,其中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三种证据都是运用科学方法和专门技术手段而获得或形成的。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中,对于这三种形式的证据,只要其内容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的都可以视为技术性证据。
   其次,从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三种法定形式的技术性证据外,还有一些涉及财务会计内容的证据是以书证等形式出现的。这类证据是不是技术性证据,就要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所反映的内容中有没有包含特定的财务会计技术结构和语言;二是这些内容是不是出自具有会计、审计、司法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的人员之手。所以,我们平时所看到的那些单纯的发票、领料单、借条等就不是技术性证据。因为它既没有特定的技术结构,也没有特定的技术术语,即使是没有会计知识的人,也会填写或弄清其含义。而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就是技术性证据。我们以记账凭证为列,它是会计人员通过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采取复式记账,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类、整理,将相关的账户联系起来,使它们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以特定的会计技术要求和结构载于财务会计资料中,同时在其内容中运用了“借方”、“贷方”等有着特定意义的记账术语。没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是难以弄清其含义和对应关系的。这也是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来弄清证据内容、确定证据取舍的原因所在。三是这一证据的来源来是不是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所形成的。只有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的规定收集、提取或形成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也才有真实可靠的保证。
   通过以上分析,作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应包括以下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⑴ 司法会计鉴定书;⑵ 司法会计检验报告;⑶ 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⑷ 其他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⑸ 其他具有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知识所形成的资料。
   今年十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正式施行,我们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此,我们应当在不放松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同时,把重点放到加强执法监督上来,积极开展对审查起诉、审查批捕、侦查、控告审诉等案件中涉及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在办案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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