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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对于被害人参与诉讼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赋予了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程序权利,让被害人以独立的一方参与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形成“三造诉讼”的格局,最大化保障了被害人的人权。被害人不再仅有作为证人出庭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更独立更积极地参与到诉讼中去,陈述事实,获得正义。这一制度的创新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程序权利;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78-02
作者简介:梁张倩(1990-),女,汉族,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经历了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随着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的生效,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2004年,检察官诉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作为“民主刚果情势”、“反叛武装事件”中的第一案,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此次案件程序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院准许6名被害人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在以往的国际刑事审判中,被害人只是根据法庭的需要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建议。审判的目的仅仅局限于查明真相,惩罚被告,却忽略保护犯罪行为带来伤害最深的被害人的权益。虽然审判最终是为了实现正义并给予被害人以一定数量的赔偿,但是整个过程中被害人没有机会直接参与进来,对于被害人来说,笔者认为,并没有真正用恰当的方式实现正义。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让国际刑事审判程序中被害人参与制度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在以往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审判中,人们只是关注服务观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帮助需求、精神创伤帮助和其他刑事的救济);在《罗马规约》中,人们试图增加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将其扩展到程序观念上。①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背景出发,结合《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中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探究国际刑事法院中被害人被赋予的“程序权利”。
一、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背景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被害人几乎没有什么机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审判中,在英美法系中,被害人只能够以证人身份,在法庭需要的时候出庭作证。《罗马规约》给了被害人“程序权利”这一举措,是尊重被害人的本源权利的体现。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害人实现其它权利的基础,不了解案件的真相以及进程被害人将无法真正保护自己其它的权利。同时,正义的实现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即使最后被告受到了惩罚,被害人获得了赔偿,但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利益,需要被害人知晓整个审判过程,并进行监督以免自己的权利被第二次伤害。因此,充分尊重并考虑作为先决性权利的知情权,是帮助被害人实现正义的第一步。
(二)获得正义的权利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最严重的四种犯罪,目的不言自明,其中自然包括帮助被害人实现正义。被害人应当有机会通过自己亲自参与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因为没有人会比他们更希望正义的实现了。对于结果而言,被害人有实现公正的法律结局并得到补偿的权利;对于过程而言,被害人也有被赋予追求正义的权利。
(三)免受二次伤害
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前的国际审判,几乎都忽略了被害人的参与权,被害人在刑事审判的程序中只是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作证,其该有的地位被严重忽略。没有给被害人陈述事实以及参与到审判的“程序权利”,就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已经受到侵害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应该在追究犯罪的国际审判程序中免受二次伤害。
二、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一般性规定
1.《罗马规约》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该条中说只有“被害人在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才可以提出意见和关注。这里有两个问题:(1)这里的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程序和证据规则》第85条对被害人作出了定义:“a、‘被害人’是指任何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受害自然人;b、被害人可以包括其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目的财产,其历史纪念物、医院和其他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地方和物体受到直接损害的组织和机构。”国际刑事审判的犯罪同通常都是最严重的犯罪,被害人都是众多的,如果每个被害人都可以参与在国际法院审判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关注的话,法院将会不堪重负,并且拖慢审判的进程。因此只有是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标准的被害人才有机会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关注。(2)被害人想要想法院提出意见时,必须是属于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之时,这也是需要经过法院的考量的才能被批准的。
2.被害人和证人股
国际司法机构,无论是国际法院还是两个联合国安理会特设的国际刑事法院,都设立了一个书记官处,对法院进行行政管理,为法院的其他司法提供服务,并充当法院的各个机关及法院与外部的通讯渠道。②
《规则》被害人和证人股一节中规定了被害人的一系列参与权,其中包括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的被通知的权利;书记官长应当协助被害人获得法律咨询和协助组织其诉讼代理事项;根据规则89至91,需要协助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各不同阶段;同时还规定了被害人和证人股对于被害人人身的保护,以及协助他们获得医疗、心理和其他适当协助。《规则》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于被害人参与诉讼的重视以及对于被害人“程序权利”的积极保障。在法院内部设立这样一个机构,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于被害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二)被害人各阶段参与诉讼的情况
1.审前阶段被害人参与诉讼
国际刑事法院赋予被害人广泛的参与权,这里我们将探讨被害人在审前阶段的权利。《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多处规定了被害人审前的参与权。 (1)在确认指控程序中的参与权。《规约》和《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在确认指控中的参与权,只在《规则》92条中规定为了使被害人得以依照规则89申请参与诉讼程序,本法院应将其根据第六十一条举行确认指控听讯的决定通知被害人。这种通知应发给已经参与诉讼程序的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发给已就所涉案件同本法院联系的人。《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都没有就确认指控中被害人的具体权利范围、参与方式等问题,然而,因为这与被害人的权利息息相关,有理由认为预审法庭应当赋予被害人一定的参与权。
(2)知情权。《规则》92条规定:“为了使被害人得以依照规则89申请参与诉讼程序,本法院应将检察官根据第五十三条不开始调查或不起诉的决定通知被害人。这种通知应发给已经参与诉讼程序的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发给已就所涉情势或案件同本法院联系的人。分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命令采取分则8所述措施。”
2.审判阶段被害人参与诉讼
被害人在审判阶段也被赋予了一系列权利,然而,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最主要的参与权应该可以说是作证的权利。另外,被害人还有获得赔偿以及参与审判分庭裁判的宣告权。
(1)被害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具有“被害人—证人”的双重身份。《罗马规约》第四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书记官长应在书记官处内成立被害人和证人股。该股应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向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提供保护办法和安全措施、辅导咨询和其他适当援助。该股应有专于精神创伤,包括与性暴力犯罪有关的精神创伤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从这款可以知道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为犯罪行为的亲身经历者,被害人拥有着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因此,让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必要的。被害人在这时的参与权的规定则以对证人的规定作为参照。
(2)被害人获得赔偿。在上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立法背景部分提到了对于任何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都应该被救济和补偿这一理念已经被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所广泛适用。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国际刑事法院秉承国际人权法的理念,在审判中责令被定罪给予被害人赔偿。
三、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意义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中,不仅保留了被害人的获得赔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之前原有的权利,还创新性地给予了被害人更多的“程序权利”,相比于之前的国际临时法院以及世界各国的立法,这一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被害人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这与国际法以国家为中心理念的淡化、个人逐渐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强势密不可分。③在审判中形成“三造对抗”的格局,对于检察官、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任何一方都是有重要影响的。
当然,国际刑事法院给予被害人全面的参与权,也是有其弊端的。有些学者认为,如果让被害人参与诉讼,可能会拖延诉讼,延长审限。这一担心也不无理由。《罗马规约》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赋予了被害人各种各样的权利,而且被害人又不是一两个人,如果同时提出,必定很对于审判的快速进行产生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于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了很多限制,例如,对于被害人的参与诉讼方式,法院要求选择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要求意见需要书面提出,而对于被害人哪个阶段哪种方式参与诉讼,法官也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被害人参与诉讼可能会影响被告进行辩护的难度。虽然检察官和被害人是各自独立的一方,尽管他们之间会有分歧,但是不可否认双方都是指向被告的,其结果必然会使被告的辩护增加困难。
四、结语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确立被认为是国际刑事立法上重要的一笔,它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实质性地写入了法律条文中,让被害人的参与权从此有了保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④虽然这一制度仍有不足之处,但是无论如何,它已经是很大的一个跨步。在原有的权利基础上,给予被害人更多的程序权利,充分保障人权,这一制度对于世界各国都是有借鉴意义的。
[注释]
①See Salvatore Zappala,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21.
②李世光,刘大群,凌岩主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M].2006:374.
③See M.Cherif.Bassiouni,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c.2003:90-92.
④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J].政法论坛,1996(4):11.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程序权利;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78-02
作者简介:梁张倩(1990-),女,汉族,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经历了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随着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的生效,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2004年,检察官诉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作为“民主刚果情势”、“反叛武装事件”中的第一案,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此次案件程序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院准许6名被害人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在以往的国际刑事审判中,被害人只是根据法庭的需要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建议。审判的目的仅仅局限于查明真相,惩罚被告,却忽略保护犯罪行为带来伤害最深的被害人的权益。虽然审判最终是为了实现正义并给予被害人以一定数量的赔偿,但是整个过程中被害人没有机会直接参与进来,对于被害人来说,笔者认为,并没有真正用恰当的方式实现正义。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让国际刑事审判程序中被害人参与制度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在以往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审判中,人们只是关注服务观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帮助需求、精神创伤帮助和其他刑事的救济);在《罗马规约》中,人们试图增加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将其扩展到程序观念上。①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背景出发,结合《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中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探究国际刑事法院中被害人被赋予的“程序权利”。
一、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背景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被害人几乎没有什么机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审判中,在英美法系中,被害人只能够以证人身份,在法庭需要的时候出庭作证。《罗马规约》给了被害人“程序权利”这一举措,是尊重被害人的本源权利的体现。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害人实现其它权利的基础,不了解案件的真相以及进程被害人将无法真正保护自己其它的权利。同时,正义的实现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即使最后被告受到了惩罚,被害人获得了赔偿,但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利益,需要被害人知晓整个审判过程,并进行监督以免自己的权利被第二次伤害。因此,充分尊重并考虑作为先决性权利的知情权,是帮助被害人实现正义的第一步。
(二)获得正义的权利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最严重的四种犯罪,目的不言自明,其中自然包括帮助被害人实现正义。被害人应当有机会通过自己亲自参与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因为没有人会比他们更希望正义的实现了。对于结果而言,被害人有实现公正的法律结局并得到补偿的权利;对于过程而言,被害人也有被赋予追求正义的权利。
(三)免受二次伤害
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前的国际审判,几乎都忽略了被害人的参与权,被害人在刑事审判的程序中只是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作证,其该有的地位被严重忽略。没有给被害人陈述事实以及参与到审判的“程序权利”,就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已经受到侵害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应该在追究犯罪的国际审判程序中免受二次伤害。
二、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一般性规定
1.《罗马规约》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该条中说只有“被害人在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才可以提出意见和关注。这里有两个问题:(1)这里的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程序和证据规则》第85条对被害人作出了定义:“a、‘被害人’是指任何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受害自然人;b、被害人可以包括其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目的财产,其历史纪念物、医院和其他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地方和物体受到直接损害的组织和机构。”国际刑事审判的犯罪同通常都是最严重的犯罪,被害人都是众多的,如果每个被害人都可以参与在国际法院审判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关注的话,法院将会不堪重负,并且拖慢审判的进程。因此只有是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标准的被害人才有机会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关注。(2)被害人想要想法院提出意见时,必须是属于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之时,这也是需要经过法院的考量的才能被批准的。
2.被害人和证人股
国际司法机构,无论是国际法院还是两个联合国安理会特设的国际刑事法院,都设立了一个书记官处,对法院进行行政管理,为法院的其他司法提供服务,并充当法院的各个机关及法院与外部的通讯渠道。②
《规则》被害人和证人股一节中规定了被害人的一系列参与权,其中包括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的被通知的权利;书记官长应当协助被害人获得法律咨询和协助组织其诉讼代理事项;根据规则89至91,需要协助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各不同阶段;同时还规定了被害人和证人股对于被害人人身的保护,以及协助他们获得医疗、心理和其他适当协助。《规则》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于被害人参与诉讼的重视以及对于被害人“程序权利”的积极保障。在法院内部设立这样一个机构,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于被害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二)被害人各阶段参与诉讼的情况
1.审前阶段被害人参与诉讼
国际刑事法院赋予被害人广泛的参与权,这里我们将探讨被害人在审前阶段的权利。《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多处规定了被害人审前的参与权。 (1)在确认指控程序中的参与权。《规约》和《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在确认指控中的参与权,只在《规则》92条中规定为了使被害人得以依照规则89申请参与诉讼程序,本法院应将其根据第六十一条举行确认指控听讯的决定通知被害人。这种通知应发给已经参与诉讼程序的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发给已就所涉案件同本法院联系的人。《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都没有就确认指控中被害人的具体权利范围、参与方式等问题,然而,因为这与被害人的权利息息相关,有理由认为预审法庭应当赋予被害人一定的参与权。
(2)知情权。《规则》92条规定:“为了使被害人得以依照规则89申请参与诉讼程序,本法院应将检察官根据第五十三条不开始调查或不起诉的决定通知被害人。这种通知应发给已经参与诉讼程序的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发给已就所涉情势或案件同本法院联系的人。分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命令采取分则8所述措施。”
2.审判阶段被害人参与诉讼
被害人在审判阶段也被赋予了一系列权利,然而,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最主要的参与权应该可以说是作证的权利。另外,被害人还有获得赔偿以及参与审判分庭裁判的宣告权。
(1)被害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具有“被害人—证人”的双重身份。《罗马规约》第四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书记官长应在书记官处内成立被害人和证人股。该股应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向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提供保护办法和安全措施、辅导咨询和其他适当援助。该股应有专于精神创伤,包括与性暴力犯罪有关的精神创伤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从这款可以知道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为犯罪行为的亲身经历者,被害人拥有着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因此,让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必要的。被害人在这时的参与权的规定则以对证人的规定作为参照。
(2)被害人获得赔偿。在上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立法背景部分提到了对于任何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都应该被救济和补偿这一理念已经被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所广泛适用。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国际刑事法院秉承国际人权法的理念,在审判中责令被定罪给予被害人赔偿。
三、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意义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中,不仅保留了被害人的获得赔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之前原有的权利,还创新性地给予了被害人更多的“程序权利”,相比于之前的国际临时法院以及世界各国的立法,这一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被害人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这与国际法以国家为中心理念的淡化、个人逐渐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强势密不可分。③在审判中形成“三造对抗”的格局,对于检察官、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任何一方都是有重要影响的。
当然,国际刑事法院给予被害人全面的参与权,也是有其弊端的。有些学者认为,如果让被害人参与诉讼,可能会拖延诉讼,延长审限。这一担心也不无理由。《罗马规约》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赋予了被害人各种各样的权利,而且被害人又不是一两个人,如果同时提出,必定很对于审判的快速进行产生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于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了很多限制,例如,对于被害人的参与诉讼方式,法院要求选择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要求意见需要书面提出,而对于被害人哪个阶段哪种方式参与诉讼,法官也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被害人参与诉讼可能会影响被告进行辩护的难度。虽然检察官和被害人是各自独立的一方,尽管他们之间会有分歧,但是不可否认双方都是指向被告的,其结果必然会使被告的辩护增加困难。
四、结语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确立被认为是国际刑事立法上重要的一笔,它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实质性地写入了法律条文中,让被害人的参与权从此有了保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④虽然这一制度仍有不足之处,但是无论如何,它已经是很大的一个跨步。在原有的权利基础上,给予被害人更多的程序权利,充分保障人权,这一制度对于世界各国都是有借鉴意义的。
[注释]
①See Salvatore Zappala,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21.
②李世光,刘大群,凌岩主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M].2006:374.
③See M.Cherif.Bassiouni,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c.2003:90-92.
④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J].政法论坛,199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