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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必须走市场化之路,已经是无需再强调的共识。在市场经济与其他经济体制之间,为什么必须选择市场经济,可以从很多角度给出解释。一种最常见的解释是基于功能主义,也可以说是功利主义,认为市场化能够更大程度地促进效率提高。这种解释是有共识的,事实也的确如此。但是,当把市场化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作为主张市场化的理由时,往往就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强化“效率”具有一种价值的绝对性,把“效率”当成一种合法性的来源,进而将作为一种价值的“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
观念上的误区本无所谓,但基于这种观念上的误读,在现实的社会政策层面上会衍生出一种似是而非的行政理念,比如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将其作为社会经济政策的指导方针。事实上,中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战略就有意无意奉行了这一理念。首先,无论这种理念在理论上是否成立,但导致的一个经济事实是,现在中国社会里的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拉大。同时,在社会政策层面,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向有一种制度性的倾斜,即大量财政资金投向北京、上海等原本就是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投入非常少,这种行为往往还被冠以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投资效率更高”。
最近两年来,大家对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提出了很多质疑,也的确有必要讨论一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指导方针的可行性了。如果坚持“效率优先”是一种价值是一种具有首位性的价值,则可以推出一个命题——只要能促进“效率”的提高,任何做法都是合理的。那么可以在常识层面讨论一下,比如北京在2008年要开奥运会了,若是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中国是东道主,当然可以有条件更加便利地通过服用兴奋剂、吹黑哨来获取更多的金牌。如果真是“效率优先”、“金牌优先”了,奥运会还开得下去吗?就此而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那么是“效率优先”的提法本身有什么问题吗?当然也没有,无论如何,效率总是有必要强调的,关键在于对“效率”如何理解和如何定义?如何理解“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非此即彼、无法共存的关系吗?
有必要回到“效率”的本原意义。有趣的是,“效率”作为经济学的关键词,作为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竟然没有给出这一概念的定义,似乎可以认为,“效率”实际上是一个并没有得到清晰定义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谈论的“效率”,在学理层面上包括“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两个层次。静态效率是指一种没有人愿意改变其行动的状态、没有人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福利的状态,其评价标准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动态效率大致可以看成是“经济增长”的同义词,是指经济状态从一个均衡到一个更高均衡的变化。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效率优先”应该是在“动态效率”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但是须知,既然动态效率是静态效率的改进,则动态效率只有在静态效率可定义的前提下才有意义,要定义动态效率,首先必须定义静态效率。
在经典的经济学理论中,静态效率其实就是所谓“帕累托状态”,就是说在一个经济体内,居民之间通过自愿交易能促进交易双方福利的改进,如果出现了这样一种状态,即经过一个交易过程之后,居民们没有意愿进行进一步的交易,不能从交易中获得自身福利的提高了,则这种状态就是“有效率”的状态。这算是对效率给出了一个差强人意的定义。即便如此,效率的定义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首先,获得“效率”需要以居民的自愿交易为前提;其次,居民在展开交易之前每个人都有一个福利状态,比如拥有多少财富或权利,在这里是假定居民们的福利状态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是没有社会道德所不能接受的社会贫富差距的。因此,效率之有定义,至少依赖两个前提:第一,交易是自愿的、是非强制的;第二,存在一个前置的道德准则,经由这一道德准则认定了每个居民的福利状况是合理的。显然,前者强调效率的前提是公平交易,而后者则强调某种道德准则是先于效率而存在的。
于是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效率与公平、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根本不矛盾的,效率只有依赖于公平、依赖于既定的道德准则才有定义。公平与效率,非但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且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严格的价值排序,即公平须先于效率,没有公平就无所谓效率,“公平”是比“效率”更高阶的价值准则。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恰好是颠倒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本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
在这一错误的理念指导下,可以反观我们的社会现实,“效率优先”被等同于不择手段、不计成本地谋求地方利益、个人利益、损人利己。资本的所有者、政府的社会政策一起对劳动者进行残酷的压榨,劳动者在他们的合法权利被剥夺的前提下,无奈只有被迫接受低工资。这种无视基本道德伦理所造成的残酷现实,居然被渲染成是中国的“独特优势”、“比较优势”。其造成的恶劣后果是,中国的社会阶层之间严重断裂,底层的劳动者几乎是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看不到自己的未来。当下,在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新的执政理念的时候,反思并扭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荒唐理念,就显得刻不容缓了。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观念上的误区本无所谓,但基于这种观念上的误读,在现实的社会政策层面上会衍生出一种似是而非的行政理念,比如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将其作为社会经济政策的指导方针。事实上,中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战略就有意无意奉行了这一理念。首先,无论这种理念在理论上是否成立,但导致的一个经济事实是,现在中国社会里的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拉大。同时,在社会政策层面,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向有一种制度性的倾斜,即大量财政资金投向北京、上海等原本就是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投入非常少,这种行为往往还被冠以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投资效率更高”。
最近两年来,大家对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提出了很多质疑,也的确有必要讨论一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指导方针的可行性了。如果坚持“效率优先”是一种价值是一种具有首位性的价值,则可以推出一个命题——只要能促进“效率”的提高,任何做法都是合理的。那么可以在常识层面讨论一下,比如北京在2008年要开奥运会了,若是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中国是东道主,当然可以有条件更加便利地通过服用兴奋剂、吹黑哨来获取更多的金牌。如果真是“效率优先”、“金牌优先”了,奥运会还开得下去吗?就此而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那么是“效率优先”的提法本身有什么问题吗?当然也没有,无论如何,效率总是有必要强调的,关键在于对“效率”如何理解和如何定义?如何理解“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非此即彼、无法共存的关系吗?
有必要回到“效率”的本原意义。有趣的是,“效率”作为经济学的关键词,作为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竟然没有给出这一概念的定义,似乎可以认为,“效率”实际上是一个并没有得到清晰定义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谈论的“效率”,在学理层面上包括“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两个层次。静态效率是指一种没有人愿意改变其行动的状态、没有人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福利的状态,其评价标准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动态效率大致可以看成是“经济增长”的同义词,是指经济状态从一个均衡到一个更高均衡的变化。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效率优先”应该是在“动态效率”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但是须知,既然动态效率是静态效率的改进,则动态效率只有在静态效率可定义的前提下才有意义,要定义动态效率,首先必须定义静态效率。
在经典的经济学理论中,静态效率其实就是所谓“帕累托状态”,就是说在一个经济体内,居民之间通过自愿交易能促进交易双方福利的改进,如果出现了这样一种状态,即经过一个交易过程之后,居民们没有意愿进行进一步的交易,不能从交易中获得自身福利的提高了,则这种状态就是“有效率”的状态。这算是对效率给出了一个差强人意的定义。即便如此,效率的定义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首先,获得“效率”需要以居民的自愿交易为前提;其次,居民在展开交易之前每个人都有一个福利状态,比如拥有多少财富或权利,在这里是假定居民们的福利状态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是没有社会道德所不能接受的社会贫富差距的。因此,效率之有定义,至少依赖两个前提:第一,交易是自愿的、是非强制的;第二,存在一个前置的道德准则,经由这一道德准则认定了每个居民的福利状况是合理的。显然,前者强调效率的前提是公平交易,而后者则强调某种道德准则是先于效率而存在的。
于是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效率与公平、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根本不矛盾的,效率只有依赖于公平、依赖于既定的道德准则才有定义。公平与效率,非但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且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严格的价值排序,即公平须先于效率,没有公平就无所谓效率,“公平”是比“效率”更高阶的价值准则。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恰好是颠倒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本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
在这一错误的理念指导下,可以反观我们的社会现实,“效率优先”被等同于不择手段、不计成本地谋求地方利益、个人利益、损人利己。资本的所有者、政府的社会政策一起对劳动者进行残酷的压榨,劳动者在他们的合法权利被剥夺的前提下,无奈只有被迫接受低工资。这种无视基本道德伦理所造成的残酷现实,居然被渲染成是中国的“独特优势”、“比较优势”。其造成的恶劣后果是,中国的社会阶层之间严重断裂,底层的劳动者几乎是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看不到自己的未来。当下,在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新的执政理念的时候,反思并扭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荒唐理念,就显得刻不容缓了。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