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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社区主导型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多种矛盾与纠纷,文章以京郊一个自然村落为例,通过一个旅游纠纷事件的文本描述,从事件发生的具体场域中展示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并进一步指出这种行动策略背后实际上反映了村民对旅游资源控制权的缺失,最后指出解决村民旅游资源控制权缺失的路径。
关键词:社区主导型;乡村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行动策略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源于管理学概念,20世纪80年代旅游研究领域正式引入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关于社区参与旅游方面,国内一些学者依据对社区概念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但大体上都会包括政府、社区居民、企业。本研究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类型为社区主导型参与类型,通过笔者长期在该社区的观察,发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利益主体有三个:村民、村干部、村办旅游企业。在这三个利益相关者中,我们通过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一个事件的描述,来分析三个利益相关者在参与旅游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策略。
一、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过程中村办景区企业利益纠纷事件
密云县石城镇桃源仙谷风景名胜区于1997年开发、1998年运营,现已成为国家级AAAA级景区和北京市风景名胜区。1997年为了开发利用南石城村西的丰富的山林资源,变山林资源为旅游资产,解决开发资金严重困难问题,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以农民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开发山林资源,兴办旅游业,并通过以协议的形式确定村西的山场、林木、土地、山溪和水库由景区管理处独立使用。根据股份合作制的章程规定,规定1000元为1股,年终税后利润分红为自然股东占南石城村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分红总额70%,南石城村法人股东占30%,明确了红利的分配原则。1997年6月份桃源仙谷旅游管理处正式成立,村民投入股金12.6万元,村西山林资源作价5.4万元,景区注册资金18万元。2000年,景区引进北京金凤凰公司投资入股资金30万元。根据景区发展情况,经双方商定,北京的入股资金按分红比例实行专项分红。从2003年开始股东分红以30%、60%、100%、110%、120%、130%的比例逐年递增。随着逐年分红比例的提高,利润的增大,普通村民、村干部、景区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出现了。在经营与管理景区的过程中,村生产队干部往往兼任景区管理处的职务,这种兼任导致了景区实际管理权仍然掌控在村生产队干部手中,这也为村干部谋取私利提供了方便之门,如私自入股,领取双份工资等,这也造成了后来是堵路事件中普通村民对村干部行为的严重不满,2009年五一之前,南石城村部分未入股的村民集体堵路,要求参与桃源仙谷景区的利益分配,经桃源仙谷景区管理处与村民协商,允许村民入股,但每股为8000元,村民觉得价格太高,不能接受,故此事作罢。2010年五一之前,村民发现了该村生产队长等几名干部既拿生产队工资,同时又拿景区工资,且村干部不经过董事会同意私自入股等行为,导致了收益分配在全村内部的不均衡,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进而又爆发了规模更大的村民集体性堵路与上访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村民的理由有三个:一是村内旅游企业入股时候没有严格遵守制定的规章制度,导致村民入股机会不均等,一些村干部竟然自己不遵守景区管理处制定的入股制度,私自入股,且领取景区与生产队双份工资,在村民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二是入股比例的问题,村民认为既然是村集体企业,村集体就应该占多数股份,而不应该仅仅为30%。三是收益分配阶段,自然人股东按照税后70%领取红利,而村集体只能税前领取30%的红利,也就意味着实际上村集体的实际红利不到30%,最让村民不满的是,北京金凤凰公司和一些与村两委有关系的外地人后来也介入了进来,并参与了税后分红,这让开始没有入股的村民很是愤怒,觉得本村人没有机会入股,反而外来企业和人员有机会入股,这是对本村人不公平。而且均分的税前30%的那部分红利,多数村民都认为他们拿到的可能不是公司的30%股份,也许连10%都得不到,因为公司的财务多数村民谁也不清楚,从来没有公开过,到底是否分了30%股份谁也不清楚。上述几点原因导致了村民要求公开公司的账目,要求重新核算入股比例,村集体要占绝对股份,村民有权利二次入股、撤销村生产队和大队干部的双份工资等问题。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2010年换届选举后的新一届村领导集体开始重视景区的收益分配问题,对景区中存在管理与利益分配的问题进行纠正,并承诺解决村民提出的合理要求。
二、事件中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在上述村办景区企业的利益纠纷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村民、村干部、村办旅游企业三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与动态博弈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三个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一)村干部的行动策略:公共权力的私利化运作
公共权力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关系,它的执行以创立公共身份及其关系为基础。这些公共身份被强制性地要求以公共规则去行动,从而建立起统一的公务角色来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但在实际上,乡村干部的行为显然并非意在发展出与国家权力普适性要求相一致的公务角色和治理规则,恰恰相反,他们的一切努力旨在通过公务关系的私密化来建立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以此巩固个人的权威地位与权力关系网络。从上述旅游参与过程中的案例事件可以看出,村生产队干部通过兼任景区职务的方式,利用公共权力达到了对村办景区企业的控制,并绕过景区董事会,利用手中权力私自入股,并领取双份工资,从而形成了一种“化公为私”的行动策略,从而建立起一个权力与利益网络,该网络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及网络成员的利益,如上述事件中,该村生产队长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答应可以放弃双份工资,但他的要求是其他村镇兼职干部也要放弃双份工资,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各村及镇干部整体行为,结果导致此事不了了之。
(二)村办旅游企业的行动策略:集体收益与私人收益的双重标准运作
较外来旅游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乡村生态环境、居民切身利益方面不负责任的态度,缺乏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感而言,村办股份制旅游企业虽然也以利润为最终目的,但由于桃园仙谷景区由村集体开发,村民入股,因此较外来企业来说更多地关注本村村民的利益,尤其是在景区管理和就业机会方面,如笔者问村民“桃园仙谷景区景区是否都雇佣了咱们村的人参与工作?”村民回答“有外人,一般我们都不愿意让外人进来,就愿意都用本村的。有的村民的工作就是买票检票,山上执勤,看管公共厕所。还有在办公室工作的,正副经理也是本村的,从事日常管理工作。把人带到景区,能否进去取决于他”虽然桃园仙谷景区较多地关注当地居民的利益,但仍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侵犯了村民的利益,我们从村办景区企业入股事件中能够看出,由于入股比例严重倾向于私人权益(占70%税后股份),而集体权益占很少的比例(占30%税前股份),村办旅游企业的收益大部分流入少数人手中,这种在实践中执行的集体收益与私人收益的双重标准,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除了在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双重标准外,在景区的管理过程中,虽然都是本村人在管理,但经笔者调查发现,景区管理处的管理层除了董事长张义兴外,其余管理层领导均为村大队与生产队干部人员担任,其余重要岗位如会计等也由与领导层关系密切的人员担任。也正因为如此,村干部才可能饶过董事会私自入股份,并领取双份工资,这也导致了该企业在实际管理与利益分配过程中更多地倾向于占股份比较多的村干部,而不是村民。
(三)村民的行动策略:从“日常沉默”走向“以法抗争”
在对农民表达利益的行动日益深入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已关注到行动方式的历时性变化。如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此外,肖唐镖教授通过对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政治稳定状况变化的详细分析,认为农民表达不满的行动方式呈现出递进的“三部曲”特点。一般,农民首先会选择“和平的沟通性”方式,然后才会选择“施压的迫逼性”方式,最后即有可能实施“抗争性”行动。细究起来,他们所指出的这些行动的特征变化,都是以非特定的农民群体为分析对象的。而本文所做的是对特定的同一个具体群体的分析,南石城村村民在上述事件的行动过程中实际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变化。首先,或者沉默或者选择和平性行动。南石城村村民可以说在一开始的时候虽然看到不公平,然而起初大部分村民都是选择沉默,敢怒不敢言,深怕行动后会遭来不明之祸。即使后来有村民单独的向上级反映意见,其行动方式也是一种温和的和平性行动。但是,这些行动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接着,在村民们普遍都很愤怒、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会联合起来走向了施压性行动—上访与上告,将自己的诉求公开化、社会化,向政府施加压力,希望政府基于对社会稳定的敏感性,而出来平息事态,以期自身问题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从而得到有效的解决。南石城村办旅游企业事件中,村民希望上级政府能够关注他们,进而采取了上访的方式,虽然引起了关注,但利益分配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最后,走向了“对抗性“行动。当村民感觉上访告、奔走呼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可以说是疲惫不堪但没有结果的时候。村民对各种上访与上告失去了信心,他们往往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走向了施暴的对抗性行动。南石城村的堵路事件就是村民集体对抗村办企业与村干部的的对抗性行动。
三、结论
从整个事件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分析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行动策略背后所折射出的根本问题是村基层权力对景区资源的控制而导致村民对景区资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丧失的问题。正因为缺乏景区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才导致了村民的集体利益表达,这也正是为什么村民想参与到旅游中而参与不进去的重要原因。因此,缺乏资源控制权才是村民参与旅游程度比较低的根本原因,也是阻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当然,本研究虽然分析了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并指出旅游资源控制权的本质及其性质问题,但却没有进一步触及旅游资源控制权的权力运作情况及旅游资源控制权的保障系统等问题,这也是本研究继续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宋瑞.我国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
2、张伟,吴必虎.利益主体理论在区域旅游规划中的运尉——以四川省乐山市为例[J].旅游学刊,2002(4).
3、何艺玲.如何发展社区生态旅游——泰国HuayHee村社区生态旅游(CBET)的经验[J].旅游学刊,2002(6).
4、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J].社会学研究,1997(3).
5、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0(4).
6、肖唐镖.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Z].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1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权力运作与利益表达——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践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M2011114170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关键词:社区主导型;乡村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行动策略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源于管理学概念,20世纪80年代旅游研究领域正式引入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关于社区参与旅游方面,国内一些学者依据对社区概念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但大体上都会包括政府、社区居民、企业。本研究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类型为社区主导型参与类型,通过笔者长期在该社区的观察,发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利益主体有三个:村民、村干部、村办旅游企业。在这三个利益相关者中,我们通过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一个事件的描述,来分析三个利益相关者在参与旅游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策略。
一、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过程中村办景区企业利益纠纷事件
密云县石城镇桃源仙谷风景名胜区于1997年开发、1998年运营,现已成为国家级AAAA级景区和北京市风景名胜区。1997年为了开发利用南石城村西的丰富的山林资源,变山林资源为旅游资产,解决开发资金严重困难问题,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以农民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开发山林资源,兴办旅游业,并通过以协议的形式确定村西的山场、林木、土地、山溪和水库由景区管理处独立使用。根据股份合作制的章程规定,规定1000元为1股,年终税后利润分红为自然股东占南石城村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分红总额70%,南石城村法人股东占30%,明确了红利的分配原则。1997年6月份桃源仙谷旅游管理处正式成立,村民投入股金12.6万元,村西山林资源作价5.4万元,景区注册资金18万元。2000年,景区引进北京金凤凰公司投资入股资金30万元。根据景区发展情况,经双方商定,北京的入股资金按分红比例实行专项分红。从2003年开始股东分红以30%、60%、100%、110%、120%、130%的比例逐年递增。随着逐年分红比例的提高,利润的增大,普通村民、村干部、景区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出现了。在经营与管理景区的过程中,村生产队干部往往兼任景区管理处的职务,这种兼任导致了景区实际管理权仍然掌控在村生产队干部手中,这也为村干部谋取私利提供了方便之门,如私自入股,领取双份工资等,这也造成了后来是堵路事件中普通村民对村干部行为的严重不满,2009年五一之前,南石城村部分未入股的村民集体堵路,要求参与桃源仙谷景区的利益分配,经桃源仙谷景区管理处与村民协商,允许村民入股,但每股为8000元,村民觉得价格太高,不能接受,故此事作罢。2010年五一之前,村民发现了该村生产队长等几名干部既拿生产队工资,同时又拿景区工资,且村干部不经过董事会同意私自入股等行为,导致了收益分配在全村内部的不均衡,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进而又爆发了规模更大的村民集体性堵路与上访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村民的理由有三个:一是村内旅游企业入股时候没有严格遵守制定的规章制度,导致村民入股机会不均等,一些村干部竟然自己不遵守景区管理处制定的入股制度,私自入股,且领取景区与生产队双份工资,在村民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二是入股比例的问题,村民认为既然是村集体企业,村集体就应该占多数股份,而不应该仅仅为30%。三是收益分配阶段,自然人股东按照税后70%领取红利,而村集体只能税前领取30%的红利,也就意味着实际上村集体的实际红利不到30%,最让村民不满的是,北京金凤凰公司和一些与村两委有关系的外地人后来也介入了进来,并参与了税后分红,这让开始没有入股的村民很是愤怒,觉得本村人没有机会入股,反而外来企业和人员有机会入股,这是对本村人不公平。而且均分的税前30%的那部分红利,多数村民都认为他们拿到的可能不是公司的30%股份,也许连10%都得不到,因为公司的财务多数村民谁也不清楚,从来没有公开过,到底是否分了30%股份谁也不清楚。上述几点原因导致了村民要求公开公司的账目,要求重新核算入股比例,村集体要占绝对股份,村民有权利二次入股、撤销村生产队和大队干部的双份工资等问题。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2010年换届选举后的新一届村领导集体开始重视景区的收益分配问题,对景区中存在管理与利益分配的问题进行纠正,并承诺解决村民提出的合理要求。
二、事件中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在上述村办景区企业的利益纠纷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村民、村干部、村办旅游企业三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与动态博弈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三个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一)村干部的行动策略:公共权力的私利化运作
公共权力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关系,它的执行以创立公共身份及其关系为基础。这些公共身份被强制性地要求以公共规则去行动,从而建立起统一的公务角色来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但在实际上,乡村干部的行为显然并非意在发展出与国家权力普适性要求相一致的公务角色和治理规则,恰恰相反,他们的一切努力旨在通过公务关系的私密化来建立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以此巩固个人的权威地位与权力关系网络。从上述旅游参与过程中的案例事件可以看出,村生产队干部通过兼任景区职务的方式,利用公共权力达到了对村办景区企业的控制,并绕过景区董事会,利用手中权力私自入股,并领取双份工资,从而形成了一种“化公为私”的行动策略,从而建立起一个权力与利益网络,该网络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及网络成员的利益,如上述事件中,该村生产队长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答应可以放弃双份工资,但他的要求是其他村镇兼职干部也要放弃双份工资,并认为这种行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各村及镇干部整体行为,结果导致此事不了了之。
(二)村办旅游企业的行动策略:集体收益与私人收益的双重标准运作
较外来旅游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乡村生态环境、居民切身利益方面不负责任的态度,缺乏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感而言,村办股份制旅游企业虽然也以利润为最终目的,但由于桃园仙谷景区由村集体开发,村民入股,因此较外来企业来说更多地关注本村村民的利益,尤其是在景区管理和就业机会方面,如笔者问村民“桃园仙谷景区景区是否都雇佣了咱们村的人参与工作?”村民回答“有外人,一般我们都不愿意让外人进来,就愿意都用本村的。有的村民的工作就是买票检票,山上执勤,看管公共厕所。还有在办公室工作的,正副经理也是本村的,从事日常管理工作。把人带到景区,能否进去取决于他”虽然桃园仙谷景区较多地关注当地居民的利益,但仍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侵犯了村民的利益,我们从村办景区企业入股事件中能够看出,由于入股比例严重倾向于私人权益(占70%税后股份),而集体权益占很少的比例(占30%税前股份),村办旅游企业的收益大部分流入少数人手中,这种在实践中执行的集体收益与私人收益的双重标准,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除了在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双重标准外,在景区的管理过程中,虽然都是本村人在管理,但经笔者调查发现,景区管理处的管理层除了董事长张义兴外,其余管理层领导均为村大队与生产队干部人员担任,其余重要岗位如会计等也由与领导层关系密切的人员担任。也正因为如此,村干部才可能饶过董事会私自入股份,并领取双份工资,这也导致了该企业在实际管理与利益分配过程中更多地倾向于占股份比较多的村干部,而不是村民。
(三)村民的行动策略:从“日常沉默”走向“以法抗争”
在对农民表达利益的行动日益深入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已关注到行动方式的历时性变化。如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此外,肖唐镖教授通过对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政治稳定状况变化的详细分析,认为农民表达不满的行动方式呈现出递进的“三部曲”特点。一般,农民首先会选择“和平的沟通性”方式,然后才会选择“施压的迫逼性”方式,最后即有可能实施“抗争性”行动。细究起来,他们所指出的这些行动的特征变化,都是以非特定的农民群体为分析对象的。而本文所做的是对特定的同一个具体群体的分析,南石城村村民在上述事件的行动过程中实际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变化。首先,或者沉默或者选择和平性行动。南石城村村民可以说在一开始的时候虽然看到不公平,然而起初大部分村民都是选择沉默,敢怒不敢言,深怕行动后会遭来不明之祸。即使后来有村民单独的向上级反映意见,其行动方式也是一种温和的和平性行动。但是,这些行动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接着,在村民们普遍都很愤怒、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会联合起来走向了施压性行动—上访与上告,将自己的诉求公开化、社会化,向政府施加压力,希望政府基于对社会稳定的敏感性,而出来平息事态,以期自身问题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从而得到有效的解决。南石城村办旅游企业事件中,村民希望上级政府能够关注他们,进而采取了上访的方式,虽然引起了关注,但利益分配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最后,走向了“对抗性“行动。当村民感觉上访告、奔走呼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可以说是疲惫不堪但没有结果的时候。村民对各种上访与上告失去了信心,他们往往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走向了施暴的对抗性行动。南石城村的堵路事件就是村民集体对抗村办企业与村干部的的对抗性行动。
三、结论
从整个事件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分析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行动策略背后所折射出的根本问题是村基层权力对景区资源的控制而导致村民对景区资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丧失的问题。正因为缺乏景区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才导致了村民的集体利益表达,这也正是为什么村民想参与到旅游中而参与不进去的重要原因。因此,缺乏资源控制权才是村民参与旅游程度比较低的根本原因,也是阻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当然,本研究虽然分析了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并指出旅游资源控制权的本质及其性质问题,但却没有进一步触及旅游资源控制权的权力运作情况及旅游资源控制权的保障系统等问题,这也是本研究继续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宋瑞.我国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
2、张伟,吴必虎.利益主体理论在区域旅游规划中的运尉——以四川省乐山市为例[J].旅游学刊,2002(4).
3、何艺玲.如何发展社区生态旅游——泰国HuayHee村社区生态旅游(CBET)的经验[J].旅游学刊,2002(6).
4、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J].社会学研究,1997(3).
5、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0(4).
6、肖唐镖.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Z].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1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权力运作与利益表达——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践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M2011114170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