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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现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号)都指出,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要求高职院校学生至少在企业进行半年以上顶岗实习。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将会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并随着高职院校学生实习规模的加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走出校门,到社会、到企业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但是,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经常在实习岗位上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安全现状确实让人担忧。学生顶岗实习事故问题突出并非是事故多,而是事故发生后的有效处理难而导致的。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
2.实习安全问题面临的保障缺位
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是学校,而是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将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实习的目的是增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实习单位仅提供的是实行场所,与实习生之间无身份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上看,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中不包括实习生,即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他们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条例没有确立在校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职业院校、企业与顶岗实习三方很少签订协议,一旦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与企业就会互相推诿。
为此,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简称“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完全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只有个别的省区,大部分省区市未按三部委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实习学生的保险工作只能由学校和企业自行处置。
3.设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建议与立法原则
实习生的劳动保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国家在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上的缺位,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个关于保护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明确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从节约立法资源与保护立法统一的角度出发,可考虑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全国性的规定对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赔偿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学生、学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和单位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大中专实习生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属劳动关系的特例,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或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把他们作为“准劳动者”列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之内,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设计制定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时,要遵循四个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能让某一方特别是实习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否则就会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考虑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注意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
(2)倾斜保护原则。要把学生的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因为在三方关系中,学生无论相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学校是被管理者,在单位虽是准劳动者,但毕竟不同于正式劳动者,工作经验缺乏,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况且对自身的保护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强调对学生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上,对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利益勿必作过多限制性的规定,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给三方充分的处分权。换言之,要将法律规定与三方意思自治相结合。
(4)社会化保护机制。参照社保基金的方法,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故等重大风险要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因为让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是他们难以承受且不公平的。为此,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应具备强制性,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共同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在劳动部门做出实习生工伤认定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工伤补偿,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文献:
[1]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3).
[2]张卫国.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1,(4).
[3]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
[4]李剑平.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N].北京:中国青年报,2011-3-21.
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安全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103139。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号)都指出,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要求高职院校学生至少在企业进行半年以上顶岗实习。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将会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并随着高职院校学生实习规模的加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走出校门,到社会、到企业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但是,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经常在实习岗位上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安全现状确实让人担忧。学生顶岗实习事故问题突出并非是事故多,而是事故发生后的有效处理难而导致的。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
2.实习安全问题面临的保障缺位
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是学校,而是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将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实习的目的是增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实习单位仅提供的是实行场所,与实习生之间无身份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上看,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中不包括实习生,即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他们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条例没有确立在校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职业院校、企业与顶岗实习三方很少签订协议,一旦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与企业就会互相推诿。
为此,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简称“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完全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只有个别的省区,大部分省区市未按三部委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实习学生的保险工作只能由学校和企业自行处置。
3.设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建议与立法原则
实习生的劳动保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国家在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上的缺位,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个关于保护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明确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从节约立法资源与保护立法统一的角度出发,可考虑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全国性的规定对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赔偿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学生、学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和单位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大中专实习生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属劳动关系的特例,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或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把他们作为“准劳动者”列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之内,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设计制定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时,要遵循四个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能让某一方特别是实习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否则就会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考虑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注意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
(2)倾斜保护原则。要把学生的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因为在三方关系中,学生无论相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学校是被管理者,在单位虽是准劳动者,但毕竟不同于正式劳动者,工作经验缺乏,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况且对自身的保护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强调对学生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上,对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利益勿必作过多限制性的规定,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给三方充分的处分权。换言之,要将法律规定与三方意思自治相结合。
(4)社会化保护机制。参照社保基金的方法,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故等重大风险要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因为让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是他们难以承受且不公平的。为此,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应具备强制性,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共同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在劳动部门做出实习生工伤认定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工伤补偿,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文献:
[1]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3).
[2]张卫国.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1,(4).
[3]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
[4]李剑平.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N].北京:中国青年报,2011-3-21.
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安全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10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