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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单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中内资企业由负责内资企业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外资企业由负责外资企业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二、机关、团体、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所在地负责地方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如转让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