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应进一步完善。首先对承租人要区分对待,明确次承租人先于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在整体出售的情况下,只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先买权;在多数决原则下,共有人优于承租人享有先买权。承租人的先买权与抵押权的实现不冲突;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宜将债权法上的救济和物权法上的救济相结合,同时重视对出买人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