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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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招投标在各类建设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工程招投标是项目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工程的招投标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现状,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条合理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法律制度;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法律、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由于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的相对比较晚,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加之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就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给工程招投标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1. 工程招投标概述及发展状况
  1.1工程招投标概述
  工程招投标,主要是指对建筑工程中的施工、设计、材料、设备等多个方面,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中开展的交易活动。这属于一种有目的性、针对性、选择性的行为。另外,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竞争性、规范性的活动。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各阶段的程序性行为,其核心是在公开的条件下以公正的态度和诚信的原则通过法定的程序选择最公平的结果。换言之,是通过法定程序“帮助”招标人减少决策失误;通过政府监管,监督相关人,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减少腐败漏洞。
  进行招投标可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投标企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生产服务的质量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能力;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它公共资金,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1.2发展现状
  1.2.1招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现阶段,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形成了全国性、地方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共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中,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招投标法律。第二层中,由国务院及地方人大部分的地方性招投标法律。第三层中,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招投标法律,包括《招标范围及标准规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均能够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使我国在建筑工程方面基本形成了法律体系,能够有效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1]。
  1.2.2市场建设已初具规模
  市场建设也已初具规模,首先,建筑市场日益完善。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建立工程交易中心,它能够以一种新型交易方式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提高项目的质量,有效提高项目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的发生。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招投标场所应为招投标活动而服务,独立与行政监督部门以外,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对于投标交易场所来说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却尚未有法律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各个地区在实施中均采用自行运行的模式,混乱不一。
  其次,项目招标机构逐渐出现。代理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的具有固定资产和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建筑业的发展下,这种类型的代理机构也逐渐增多。在技能能力与招标经验方面不断增强,成为连接招标方与投标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能够有效节约招投标成本,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
  2.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2.1招标项目的化整为零和规避招标
  所谓规避招标就是指对于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没有进行招标,而是直接将工程项目发给内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这样就规避了法律的约束。我国在有关招投标的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单位为规避招标,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有些单位公然违反法律,在实际的工作中仍旧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这种情况也让很多投标单位认为不投标就可中标,使规避招标情况的发生概率增大。
  2.2围标串标形式严重
  现阶段,建设工程行业正处于系统优化建设阶段,但是当前的建筑工程发展形势对这一优化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在系统优化建设阶段,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进度是基础,现今的市场发展形势对其起到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招标管理制度在系统建设发展进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为能够尽快中标,常常会采用围标或者串标的方法,这对招标管理工作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违反规章制度,这对竞争机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有的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投标实施条例》第41 条中明确规定了招投标双方出现的串标行为,也就是在正式开标之前,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提前泄露给部分投标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控制,双方应为投标人和投标人的串通行为提供便利,以寻求特定投标人的投标。除了《条例》中所列举的一些形式之外,还有在开标之前,便已经将投标人进行内定,然后在市场中走个形式,使其变得合法化,进而为自身谋取私利等行为,或者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带有倾向性特征,使其他投标人都难以满足这一要求,目前招投标双方串通现象作为普遍和隐蔽,要想得到有效的预防较为困难。
  有的投標人相互串通在《实施条例》第39条中规定了投标人之间出现的串标行为,即在正式开标之前,投标人之间相互协商后约定中标人,其他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机会,例如同一集团、商会等组织的成员按照组织上级的要求协同投标,为了谋取中标机会或者排斥部分投标人而实施的其他联合行动。在实际实施中,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个投标人借三家以上资质进行投标;二是多个投标人借多家资质进行投标,以此来提升中标的几率;三是多个投标人报名后,其中一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到投标人信息后,劝退其他人[2]。   2.3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将对全国招投标工作进行协调和改革,对国家大型项目工程中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尤其是对于交通运输、住房建设、铁道、工业信息化等,均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合作。上述法律充分的体现出了国家对招投标制度的重视程度,是同时也是一种法制上的进步。另外,在招投标工作中,工程质量检查也属于监管单位的重点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常常被忽视,难以对项目开展的真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导致监管工作名存实亡。只有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时,司法机关才会接入其中,导致司法监管与招标构成的独立化,这将对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另外,监督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其不仅仅是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以及进度等做好监督,还要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各个环节的监督,工程项目招投标就是其中一项。但是目前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上却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划分不明确。部分行政机构既管理招投标活动,又对招投标监管进行管理,使得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制衡关系表现不明显,在招投标活动中必然会出现腐败行为;其次,监管执行力度不够,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不明确,在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管时不能对各个环节做有效的监督。
  3. 工程招投标主要法律问题的对策
  3.1有效避免串标行为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行为,不但对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产生危害。对此,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措施,对此种情况进行预防。
  3.1.1科学设置“拦标价”
  现阶段,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暗箱操作问题,有效避免了以往报价中只看总报价,不看单项报价的弊端。对于部分串标者哄抬报价的行为,导致投标与实际中的报价不相符合,对此,可以采用设置“拦标价”的方式,明确合理的报价幅度,为商务评标审核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当前建材市场中的价格以及变化规律进行计算,如若有部分企业的报价超出该标准,则政府需要对其严格控制,以此来保障投标活动的公平性。
  3.1.2优化资格预审方案
  为了增加中标人的机会,利用《招投标法》第28 条的规定内容,当投标人数低于三人,则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因此会在实际招标中尽可能少的选择投标人数,为一些投标人留下一个机会。对于普通工程项目,应尽量减少投标人的特殊要求,使更多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从而形成有效的竞争。如若报名的企业众多,则需要对其资格进行预审,选择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然后使用“三三系统”进行初审,即推荐三分之一的招标方,对投标方的文明安全生产、市场信用、工程质量等进行量化式计分[3]。
  3.1.3加强对评委专家的专业知识的培训
  评委专家的自身专业知识对于解决当前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想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情况,首先必须要强化评委的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尽量避免由于评委专家自身专业水平不高、职业道德差异所带来的评标过程不科学等问题。只有这样,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才能有效解决,才能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3.2完善行业信用机制,加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信用问题,应积极培养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尤其是代理人员,应积极以诚实守信为核心提升其道德水平,使其能够认真严谨的做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每个环节。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不良记录进行存档和曝光。另外,各地区还应积极从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奖惩机制,对于守信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者给予法律惩戒,以此来完善法律上的奖惩体系建设,营造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守信受益良好环境。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还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建立动态资信数据库以及信用档案。将代理机构、履约记录等均发布到信息平台当中,对失信企业的行为进行公示,以此来遏制失信行为。
  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能够促进其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还能对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互联、互通与共享。为此,一方面应加大力度进行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完善,使其无论是在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的构建方面,还是在数据的标准化、统一化管理上,都能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协同管理。另一方面,还应对信用信息进行开放管理,使信息查询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提供服务。此外,还应加大对失信等不良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取消其评选资格。
  3.3完善监督管理形式
  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保障工程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
  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管理机制,保证其完善性和统一性,就需要强化立法机构的职能。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招标活动开展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并且保证相关信息制度公正、公开。此外,为进一步规范相应的招标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的资产使用效率,就必须要将相关的法律效应融入整个的建设工程系统设计中[4]。企业也需要完善自身的投资管理手段,对各项资金的来源认真审核。
  而面对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违法违规操作,负责执法和监管的相关部门应该从加大监管力度严执法从而减少违法违规操作的出现。鉴于我国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建设体制造成的,我们应完善和规范建设市场,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起来,这样有助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保证这个监督机构从行政上到经济上与招标投标双方没有任何的牵连,这样能够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管理监督权限不集中难监管的现象,有助于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针对招标投标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操作,我们应该加大处罚的力度。另外可以建立完善招投标质疑与投诉举报制度,可以让群众也加入到监督管理过程中,使群众也可以投诉举报招标投标实践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采用“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有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企业和有向政府官员行贿行为的企業,直接将其加入“黑名单”并加大处罚力度,使其一段时间内不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以此来提高某些企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的机会成本。
  3.4尽快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之所以所出现这么多问题,大部分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制存在着漏洞。因此,面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显现的诸多违法违规现象,首要任务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立法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通过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的细则、方法以及补充规定等方式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5]。主要是将当前实际招投标活动中显现出来然而法律上并未规定的部分加以补充完善。通过补充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法律在法律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平衡招标投标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工程招投标立法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基本前提,具体的法律依据是进行执法监督管理的先决条件。加强招投标立法工作,有助于提高建设质量,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滋生,减少财政支出。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法治化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得以健全和完善,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逐渐的暴露出来,并得到有效的解决。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同各方经济效益息息相关,本文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且给出可行性的几点解决方案,希望为工程招投标工作合理性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董永利.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36).14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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