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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中,违约金是属于预定的损害赔偿金,那么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在请求违约金的同时,再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在大陆法中,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取得违约金后,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它损失。我国法律否定了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同时并用。无论从维护我国贸易主体的利益,还是尽快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都有必要对各国违约金与其他合同补救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