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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明年要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显而易见的是,结构性减税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力度体现政府优化结构的决心。
过去十几年间,我国进行了大大小小的各种税制调整。如2008年1月1日实现了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时至今日,与四年前相比,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加,产业结构特征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高度化过程中,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却出现了“瓶颈”状态。笔者曾经去某新能源企业调研,发现从项目立项,经历研发之后,到最后投产的时间周期较长,而且巨大的研发投入抬高了研发风险。这种情况下,该新能源企业根本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是因为,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利润”。在立法之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重点扶持对国民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各类产业,然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政策目标与政策的实际效果之间就会出现错位。
我们不妨再就企业经营“过程”中税收负担情形做进一步分析。无论企业有没有利润,只要是从事市场交易,便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这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关键所在。究其原因,这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密切相关。
2011年,在全国税收收入的“大盘子”中,仅来自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的税收收入比重高达54.86%,而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主要直接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5.43%左右(数据源于财政部“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
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还未“来得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便已经消失,更谈不上产生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税收制度的整体设计是鼓励“成功”者,而“失败者”则无法享受。
固然,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可以转嫁给消费者,但于“失败”企业而言并非如此。如一个高附加值的制造业企业,仍然处在产品研发时期,尚未进入销售阶段,这种情况下,尚无产品销售,何来税负转嫁?而企业巨额研发投入中所用的各种原材料、机器设备中所含大量增值税进项税款被企业“垫支”,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果企业顺利完成研发,进入产品销售时期,那么这些进项税款可以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准予抵扣,并通过产品定价将销项税款转出,企业只是损失“垫支”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而如果企业研发失败,最后没有形成产品,那么这些税款将被企业白白承担。
这意味着,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流转税负担处于较重水平。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提高了经营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而言;另一方面,大量流转税通过转嫁,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商品物价水平。实际上,上述问题的存在是我国税制结构在微观领域的“投影”。如果继续维持这种税收模式不变,难以从根本上发挥对产业结构的推动作用。
因此,不论是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有助于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扶持其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都需要对税制结构进行转变与调整,既要重视从企业形成的经营“成果”角度给予税收优惠,更要从企业经营“过程”中减轻税负。既鼓励成功,又要对失败给予一定的宽容。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还能对物价水平的稳定发挥促进作用。
(作者就职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保障地方事权与财权平衡
“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多地受挫
据媒体报道,原定于2012年底收官的“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多地受挫,部分省份甚至正将一些省直管县的转移支付项目重新划归市里。
受挫的根源在于目前存在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财政分配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省级的财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划分,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分税体制并未形成。市县财政收入50%以上要上缴,而全年的预算能有多少全靠“跑部钱进”或“拉关系”,财政省直管县后无非是将原来的“跑市里要资金”改为“跑省里要资金”,县级财政的基本保障体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解决的办法是建立“省级着眼辖区财政、市县着眼本级财政”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分配体制。即每一级政府都要有自己的事权,以及与其匹配的财权,同时省级财政对所辖区域的财政负有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的责任。当然,前提是尽快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在形成三个级别的分税体制基础上,各级政府再建立规范透明可监督的预算制度,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就简单化。当财政预算主要靠自己,而不是靠上级政府眼色时,县级财政是归市里管还是归省里直管又有什么区别呢?
(作者陈金保为经济学博士)
反腐也需要技巧
反腐专家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支持改革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支持改革,因为不采用部分妥协的方式进行改革,腐败官员很可能负隅顽抗以至于造成鱼死网破的局面。
关于反腐的各种具体方案的争论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至今学术界也未达成共识。从化解改革阻力,渐进推动改革进程的角度考虑,采用妥协的方式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妥协的程度和方式需要深入探讨,至少不能违反改革的初衷和原则。李永忠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和现行的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推行改革不能不考虑这点。
惩治现有腐败官员和重塑社会体制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改革的目标也不仅仅是清算存量的腐败,更多的是建立防腐反腐的长效机制。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较局部的改革试点等往往更为庞大和复杂。这就需要改革者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时刻把握改革相关的各个群体利益的微妙平衡,尽可能寻找阻力最小的路径,最终适时适度地推进改革。这个过程无疑需要极大的耐心、魄力和技巧。
(作者周志祥为媒体评论员)
经济增长数据中的环境成本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中国有价值的GDP增速仅5%左右
近日,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表示,“如果在GDP中扣除生态退化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仅有5%左右。”
印象中,自从中国的经济界开始进入弹劾“唯GDP论”的时代后,通过各种口径计算GDP真实增速便出现了各种版本。虽然视角、方法各异,但其初衷基本相同:向社会揭示高增长中所包含的高污染高浪费,警示高增长背后的隐形成本,避免人们陷入GDP巨无霸的幻想狂欢中。
为何一定要从警示增长成本、经济损失的角度出发,才能引起国人对环境的重视呢?这种警示之声似乎暗示了社会上流行的潜意识:只有在环境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时候,才有其实在意义。如果今天我们为了节省成本而保护环境,这种思维就注定了有一天我们会为了创造效益而破坏环境。
我们身处于自然之中,自然环境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其独立的价值。“十八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其中,也正说明了无论决策层还是更为关注当下经济发展现实的地方政府,都应形成在尊重、重视自然生态的基础上发展经济的共识,将保护环境生态内生为我们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
也许有一天,能够不从增长的角度去衡量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才是更大的社会进步。
(作者刘琳为《财经国家周刊》编辑)
过去十几年间,我国进行了大大小小的各种税制调整。如2008年1月1日实现了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时至今日,与四年前相比,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加,产业结构特征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高度化过程中,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却出现了“瓶颈”状态。笔者曾经去某新能源企业调研,发现从项目立项,经历研发之后,到最后投产的时间周期较长,而且巨大的研发投入抬高了研发风险。这种情况下,该新能源企业根本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是因为,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利润”。在立法之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重点扶持对国民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各类产业,然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政策目标与政策的实际效果之间就会出现错位。
我们不妨再就企业经营“过程”中税收负担情形做进一步分析。无论企业有没有利润,只要是从事市场交易,便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这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关键所在。究其原因,这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密切相关。
2011年,在全国税收收入的“大盘子”中,仅来自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的税收收入比重高达54.86%,而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主要直接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5.43%左右(数据源于财政部“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
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还未“来得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便已经消失,更谈不上产生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税收制度的整体设计是鼓励“成功”者,而“失败者”则无法享受。
固然,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可以转嫁给消费者,但于“失败”企业而言并非如此。如一个高附加值的制造业企业,仍然处在产品研发时期,尚未进入销售阶段,这种情况下,尚无产品销售,何来税负转嫁?而企业巨额研发投入中所用的各种原材料、机器设备中所含大量增值税进项税款被企业“垫支”,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果企业顺利完成研发,进入产品销售时期,那么这些进项税款可以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准予抵扣,并通过产品定价将销项税款转出,企业只是损失“垫支”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而如果企业研发失败,最后没有形成产品,那么这些税款将被企业白白承担。
这意味着,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流转税负担处于较重水平。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提高了经营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而言;另一方面,大量流转税通过转嫁,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商品物价水平。实际上,上述问题的存在是我国税制结构在微观领域的“投影”。如果继续维持这种税收模式不变,难以从根本上发挥对产业结构的推动作用。
因此,不论是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有助于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扶持其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都需要对税制结构进行转变与调整,既要重视从企业形成的经营“成果”角度给予税收优惠,更要从企业经营“过程”中减轻税负。既鼓励成功,又要对失败给予一定的宽容。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还能对物价水平的稳定发挥促进作用。
(作者就职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保障地方事权与财权平衡
“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多地受挫
据媒体报道,原定于2012年底收官的“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多地受挫,部分省份甚至正将一些省直管县的转移支付项目重新划归市里。
受挫的根源在于目前存在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财政分配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省级的财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划分,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分税体制并未形成。市县财政收入50%以上要上缴,而全年的预算能有多少全靠“跑部钱进”或“拉关系”,财政省直管县后无非是将原来的“跑市里要资金”改为“跑省里要资金”,县级财政的基本保障体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解决的办法是建立“省级着眼辖区财政、市县着眼本级财政”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分配体制。即每一级政府都要有自己的事权,以及与其匹配的财权,同时省级财政对所辖区域的财政负有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的责任。当然,前提是尽快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在形成三个级别的分税体制基础上,各级政府再建立规范透明可监督的预算制度,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就简单化。当财政预算主要靠自己,而不是靠上级政府眼色时,县级财政是归市里管还是归省里直管又有什么区别呢?
(作者陈金保为经济学博士)
反腐也需要技巧
反腐专家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支持改革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以换取支持改革,因为不采用部分妥协的方式进行改革,腐败官员很可能负隅顽抗以至于造成鱼死网破的局面。
关于反腐的各种具体方案的争论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至今学术界也未达成共识。从化解改革阻力,渐进推动改革进程的角度考虑,采用妥协的方式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妥协的程度和方式需要深入探讨,至少不能违反改革的初衷和原则。李永忠建议赦免部分退赃官员和现行的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推行改革不能不考虑这点。
惩治现有腐败官员和重塑社会体制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改革的目标也不仅仅是清算存量的腐败,更多的是建立防腐反腐的长效机制。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较局部的改革试点等往往更为庞大和复杂。这就需要改革者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时刻把握改革相关的各个群体利益的微妙平衡,尽可能寻找阻力最小的路径,最终适时适度地推进改革。这个过程无疑需要极大的耐心、魄力和技巧。
(作者周志祥为媒体评论员)
经济增长数据中的环境成本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中国有价值的GDP增速仅5%左右
近日,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表示,“如果在GDP中扣除生态退化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仅有5%左右。”
印象中,自从中国的经济界开始进入弹劾“唯GDP论”的时代后,通过各种口径计算GDP真实增速便出现了各种版本。虽然视角、方法各异,但其初衷基本相同:向社会揭示高增长中所包含的高污染高浪费,警示高增长背后的隐形成本,避免人们陷入GDP巨无霸的幻想狂欢中。
为何一定要从警示增长成本、经济损失的角度出发,才能引起国人对环境的重视呢?这种警示之声似乎暗示了社会上流行的潜意识:只有在环境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时候,才有其实在意义。如果今天我们为了节省成本而保护环境,这种思维就注定了有一天我们会为了创造效益而破坏环境。
我们身处于自然之中,自然环境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其独立的价值。“十八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其中,也正说明了无论决策层还是更为关注当下经济发展现实的地方政府,都应形成在尊重、重视自然生态的基础上发展经济的共识,将保护环境生态内生为我们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
也许有一天,能够不从增长的角度去衡量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才是更大的社会进步。
(作者刘琳为《财经国家周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