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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库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向纵深发展。但在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水平,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业务缺乏相应法律基础。国库经收处作为国库的前沿阵地,履行国家预算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的重要职能,其主体是商业银行,服务的对象是征收机关及财政部门。在国库经收业务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既有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义务,也有保证国家预算规范执行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相应法律规定,只有人民银行在业务制度层面上的规范,国库经收处的权利和义务因缺乏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得不到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的认同,在逐利本性的驱动下,商业银行存在只提供经收服务,不进行监督的现象。
二是代理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多数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处于和自身会计核算工作融为一体的状态,没有独立的国库机构,缺少专职国库业务人员和独立的国库业务事后监督岗,岗位人员调动频繁,国库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国库业务规范性较低,尤其是国库业务事后监督薄弱,难以对国库凭证的真实性、资金的来龙去脉起到监督作用。
三是代理国库业务处理不规范。预算收入未按照制度规定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及“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处理,而是简化账务处理手续,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及报解入库做一步式账务处理;部分国库经收处违反规定,将收纳的预算收入资金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暂收户”进行过渡;部分经收处账户设置使用不正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以征收机关名称开立账户,使本属于国库经收处内部使用的账户演变成了为征收机关开立使用的预算收入过渡户。
四是低收益制约了代理银行积极性。商业银行每经收一笔税款,均要在人力、设备、通讯等方面支付直接成本费用,如果现金缴税,商业银行还要增加现金库存,加大无息资金的占用,但又得不到相应的代办费补偿,是典型的无偿、负效益服务,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相悖,国库经收业务积极性普遍偏低。
二、综合改进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国库作为财政预算执行部门的重要性,国库部门不但有办理财政预算收入收纳、分成、报解与支拨等义务,而且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要进一步明确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职责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库经收处在国库经收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尽快提高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法律层次,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重新进行修订,解决征收机关随意开设过渡户、商业银行经收国库业务无代办业务费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应将商业银行柜员制的风险控制与国库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对国库代理银行有关国库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制定本行的国库业务管理规定,对国库业务岗位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强化制度的落实,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应提高对国库业务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国库工作质量,强化资金风险控制和内控制约机制建设。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代理国库业务的检查与指导。人民银行应继续加大对代理国库的检查指导,加强代理国库业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进一步规范代理国库的业务操作;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定期、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进行检查。
四是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代理积极性。实施有偿代理,尊重商业银行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宗旨,消除商业银行必须为财政预算无偿服务的思想。建议改变目前转账缴税的核算方式,把转账办理缴税纳入商业银行一般同城结算范围,按照标准收取客户的转账费用。国库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代办业务费问题,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辖内商业银行代办业务费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代理银行。
(责任编辑 刘西顺)
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业务缺乏相应法律基础。国库经收处作为国库的前沿阵地,履行国家预算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的重要职能,其主体是商业银行,服务的对象是征收机关及财政部门。在国库经收业务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既有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义务,也有保证国家预算规范执行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相应法律规定,只有人民银行在业务制度层面上的规范,国库经收处的权利和义务因缺乏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得不到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的认同,在逐利本性的驱动下,商业银行存在只提供经收服务,不进行监督的现象。
二是代理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多数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处于和自身会计核算工作融为一体的状态,没有独立的国库机构,缺少专职国库业务人员和独立的国库业务事后监督岗,岗位人员调动频繁,国库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国库业务规范性较低,尤其是国库业务事后监督薄弱,难以对国库凭证的真实性、资金的来龙去脉起到监督作用。
三是代理国库业务处理不规范。预算收入未按照制度规定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及“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处理,而是简化账务处理手续,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及报解入库做一步式账务处理;部分国库经收处违反规定,将收纳的预算收入资金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暂收户”进行过渡;部分经收处账户设置使用不正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以征收机关名称开立账户,使本属于国库经收处内部使用的账户演变成了为征收机关开立使用的预算收入过渡户。
四是低收益制约了代理银行积极性。商业银行每经收一笔税款,均要在人力、设备、通讯等方面支付直接成本费用,如果现金缴税,商业银行还要增加现金库存,加大无息资金的占用,但又得不到相应的代办费补偿,是典型的无偿、负效益服务,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相悖,国库经收业务积极性普遍偏低。
二、综合改进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国库作为财政预算执行部门的重要性,国库部门不但有办理财政预算收入收纳、分成、报解与支拨等义务,而且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要进一步明确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职责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库经收处在国库经收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尽快提高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法律层次,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重新进行修订,解决征收机关随意开设过渡户、商业银行经收国库业务无代办业务费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应将商业银行柜员制的风险控制与国库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对国库代理银行有关国库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制定本行的国库业务管理规定,对国库业务岗位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强化制度的落实,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应提高对国库业务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国库工作质量,强化资金风险控制和内控制约机制建设。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代理国库业务的检查与指导。人民银行应继续加大对代理国库的检查指导,加强代理国库业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进一步规范代理国库的业务操作;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定期、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进行检查。
四是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代理积极性。实施有偿代理,尊重商业银行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宗旨,消除商业银行必须为财政预算无偿服务的思想。建议改变目前转账缴税的核算方式,把转账办理缴税纳入商业银行一般同城结算范围,按照标准收取客户的转账费用。国库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代办业务费问题,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辖内商业银行代办业务费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代理银行。
(责任编辑 刘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