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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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一个基本的特征就是指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对各个行为主体犯罪行为的孤立评价。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 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2)共同的不作为。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结果该游客被溺死。(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不作为,与以作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完成为止。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巧路过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比如,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上接第64页)
  宪法直接和间接效力结合说则认为,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绝大多数内容均为原则性内容,只有少数内容相对而言比较具体。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一般对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相互关系部分的规定较为具体,而对其他问题的规定一般属于较原则性的内容,宪法当中的原则性内容的直接适用可行性较少,因为立法机关通常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通过立法活动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使宪法起到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例如,根据中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从现行宪法颁布之日起至1995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之日止的13年时间里,国家机关没有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进行过一次赔偿。究其原因,是因为宪法的这一规定没有对国家赔偿的原则、范围、请求主体、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无法作为国家赔偿的依据来进行适用”。
  四、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探寻
  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胡锦涛同志也在“三个至上”中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建设国家。确保宪法不可不扣地实施,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难点。江泽民同志十分强调,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极为重要。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把宪法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通过立法落到实处。“在这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开展对宪法实施的经常性检查监督,及时地纠正违反宪法的现象,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可见党中央是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的。中国宪法现在就面临这样的尴尬。建立中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法明确进入法院的诉讼或者成立专门的宪法诉讼机构来专“司”宪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法治化的进程,也是中国实施“法治工程”的标志性“建筑”。因此要有大气魄,下大决心,使大气力,才可解决这个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民族的繁荣富强、对法治的确立、对人民的幸福、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极其关键而又长期悬而未决的老大难问题。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几次产生有关宪法和基本法的诉讼,实际上也已经尖锐地提出了中国宪法能否进入诉讼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这个问题将日益增加、日益突出。我们不能不拿出解决的办法来。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宪法诉讼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建立起来,宪法终究会成为真正的“法”,中国宪法的威信和荣耀也一定会早日建立起来。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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