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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评审是对于人民法院拟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由相关司法部门予以评估的一项执法工作。2006年,江苏省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拟判处非监禁刑进行庭前评审的规定。据此规定,凡是拟判处非监禁刑、罪犯将进入社区矫正的案件,人民法院将相关材料送达司法行政部门(基层司法所),由其进行调查并出具是否可以判处非监禁刑意见的评估报告,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从该规定已实施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情况看,庭前评审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认罪伏罪、做好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亦较好地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更多地利用了社会资源。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也有所提升,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学生犯罪,对于其中罪行不是太严重以及虽然罪行较为严重但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再犯罪的对象更多地适用了非监禁刑,尤其是偏重地适用缓刑,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减少改造(司法)成本,给相当一部分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罪犯从法庭走向社会,减少漏管失控和不服管现象,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容否认,庭前评审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急需加以解决。本文试就庭前评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庭前评审工作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庭前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因思想上的不重视导致评估报告“走形式”。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需发函要求司法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并未把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估报告真正当回事,存在着不尊重司法评估报告的现象;还有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司法评估所需材料按要求提交司法行政部门,有的甚至在司法评估报告未提交法院前,就已作出判决,最后只是将司法评估报告入卷,使评估报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样的判决并没有将社区、单位、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被告人的现实表现真正反映出来,往往会导致量刑的偏差。
2、司法评估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从目前我省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评估还处在探索与试验阶段,已有的法律与法规尚不足为司法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在某些方面还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由此,导致有的地方的司法所对于人民法院要求的审前评估工作常常虚以待之,提供的评估报告也是应付了事。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甚至认为这是司法所份外的一项工作,对此没有一个认真的态度。
3、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导致人民法院判决偏差,使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违法犯罪率升高。从现状看,各地的评估报告形式各异,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无论是从实质上还是从程序上来看均达不到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提供可靠依据的要求。从实质上看,有的评估报告并没有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告人的现实表现,甚至故意违背事实,出具了与真实情况不相一致的情况反映。从程序上看,在出具报告前,有的司法所因为工作忙或出于图省事,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报告也写得较为草率,将严肃的执法工作变成了敷衍了事的应付。
4、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人员素质尚不能适应评估办案的要求。就整体而言,目前司法所的人员无论是政治素质或者是业务素质尚难适应新的执法工作需要。一些司法所人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对于办案不懂或不精,有的司法所尚不具备“二人办案”的要求,一些人只能是应付工作。也有的是政治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容易接受说情,出具的评估报告有随意性,偏多地出具了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存在“人情”和“关系”现象。对于司法所出具的报告,没有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将报告内容告诉被告人或其亲属,还认为是无所谓。结果法院判决后,如果司法所建议适用了缓刑,法院采纳并适用了缓刑,被告人一方就会“感激”司法所的同志,如果没有适用就会产生矛盾。
5、评估时间紧有时存在“来不及”的情况。目前在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着人少事多的现象,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基层司法所工作千头万绪,使人员本来就少的司法所疲于应付,力不从心,故而对于评估工作存在着应付现象。尤其对于多被告人的案件,涉及文书的送达,调查走访工作的完成,报告的形成,均需要时间,由此必然影响工作,导致报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者是不能很好地完成。
6、司法所的工作条件尚不能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需要调查,没有专门的资金开支,要进行评估活动也相当于办案,除了正常的工作开支外,还应该有相应的办案开支,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所并没有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上如此,人员配备上也存在不足。有的地方基层司法所还没有配备专门的办案人员,现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有的人员素质偏低,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有的缺少法律知识,且因乡镇人少事多,常常被抽调去搞其他工作。故要想搞好庭前评估工作,尚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
二、解决庭前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庭前评审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执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正确面对,着力解决。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
第一,要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世间万物,人是第一位的,庭前评审工作同样如此,首先要解决好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问题。要改变现在什么人都可以在司法所工作的现状,提高准入门槛。今后凡是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的,必须要法律专业毕业,具备大专甚至本科以上学历,要通过招考等途径进人,以保证人员的高素质。对现有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培训工作不能走形式,要重效果。培训不仅要从业务着手,还需包括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把基本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作为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必备条件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把评估工作前置,对拟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对象的评估工作,可以提前到公诉环节。目前采取的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开始该项工作的方法,存在着时间短促,评估质量不易提高的弊病,如能将评估工作提前到检察院公诉环节,既可以解决时间短促,评估来不及的问题,从而更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还能解决在评估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也符合检察职能。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在这个阶段解决评估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第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扩大评估范围。可考虑将适用评估的对象扩大到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成年被告人。以体现出台该规定的初衷,也为罪犯被判处非监禁刑后与司法做好衔接做准备,可以促使这些对象将来更好地参加社区矫正。此外,适当延长评估时间。对需要评估的案件明确给予专门的“评估时间”以保证案件质量。需要评估的案件,如果是一人犯罪且属于本地的案件,规定法院或检察院可以延长办案时间7天,对于团伙犯罪案件,且属于本地的,延长办案时间15天,对于外地的案件,需要外地协助评估的,延长15天到20天。但“评估时间”也不宜过长。
第四,内容上予以细化规范,明确固定格式减少随意性增加严肃性。如必须走访的部门、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出台的评估报告要达到什么要求,要反映事实情况,避免出现说好话、做好人的情况,以保证案件质量。要改变现在各地做法不一的状况,就要有统一的格式,而这样的格式要符合现实的办案需要,既然简便可行,又能反映真实情况。同时可考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对于工作不负责的人要体现惩罚政策。对于没有实事求是出具评审报告,甚至违背事实出具“人情报告”和“关系报告”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于因为法院采纳了出具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报告而判处了非监禁刑,而这些对象又是劣性较深的,又不服从管理,甚至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参与调查违背事实出具评估报告的人员的责任。对于明知“评估报告”失实而故意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也要严格责任追究制。
第五,健全评估机构。可考虑由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部门完成这项工作,在司法局设置专门的“评估科”,配备专门办案人员,去完成本地区的全部庭前评估工作,以统一尺度,统一标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司法所协助配合。办案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办案人员关于回避的规定,防止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回避的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人员回避的规定,对于属于案件的当事人、与被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等情形的,属于回避的范围。同时,建议上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以使庭前评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
一、庭前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因思想上的不重视导致评估报告“走形式”。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需发函要求司法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并未把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估报告真正当回事,存在着不尊重司法评估报告的现象;还有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司法评估所需材料按要求提交司法行政部门,有的甚至在司法评估报告未提交法院前,就已作出判决,最后只是将司法评估报告入卷,使评估报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样的判决并没有将社区、单位、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被告人的现实表现真正反映出来,往往会导致量刑的偏差。
2、司法评估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从目前我省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评估还处在探索与试验阶段,已有的法律与法规尚不足为司法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在某些方面还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由此,导致有的地方的司法所对于人民法院要求的审前评估工作常常虚以待之,提供的评估报告也是应付了事。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甚至认为这是司法所份外的一项工作,对此没有一个认真的态度。
3、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导致人民法院判决偏差,使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违法犯罪率升高。从现状看,各地的评估报告形式各异,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无论是从实质上还是从程序上来看均达不到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提供可靠依据的要求。从实质上看,有的评估报告并没有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告人的现实表现,甚至故意违背事实,出具了与真实情况不相一致的情况反映。从程序上看,在出具报告前,有的司法所因为工作忙或出于图省事,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报告也写得较为草率,将严肃的执法工作变成了敷衍了事的应付。
4、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人员素质尚不能适应评估办案的要求。就整体而言,目前司法所的人员无论是政治素质或者是业务素质尚难适应新的执法工作需要。一些司法所人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对于办案不懂或不精,有的司法所尚不具备“二人办案”的要求,一些人只能是应付工作。也有的是政治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容易接受说情,出具的评估报告有随意性,偏多地出具了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存在“人情”和“关系”现象。对于司法所出具的报告,没有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将报告内容告诉被告人或其亲属,还认为是无所谓。结果法院判决后,如果司法所建议适用了缓刑,法院采纳并适用了缓刑,被告人一方就会“感激”司法所的同志,如果没有适用就会产生矛盾。
5、评估时间紧有时存在“来不及”的情况。目前在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着人少事多的现象,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基层司法所工作千头万绪,使人员本来就少的司法所疲于应付,力不从心,故而对于评估工作存在着应付现象。尤其对于多被告人的案件,涉及文书的送达,调查走访工作的完成,报告的形成,均需要时间,由此必然影响工作,导致报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者是不能很好地完成。
6、司法所的工作条件尚不能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需要调查,没有专门的资金开支,要进行评估活动也相当于办案,除了正常的工作开支外,还应该有相应的办案开支,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所并没有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上如此,人员配备上也存在不足。有的地方基层司法所还没有配备专门的办案人员,现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有的人员素质偏低,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有的缺少法律知识,且因乡镇人少事多,常常被抽调去搞其他工作。故要想搞好庭前评估工作,尚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
二、解决庭前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庭前评审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执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正确面对,着力解决。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
第一,要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世间万物,人是第一位的,庭前评审工作同样如此,首先要解决好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问题。要改变现在什么人都可以在司法所工作的现状,提高准入门槛。今后凡是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的,必须要法律专业毕业,具备大专甚至本科以上学历,要通过招考等途径进人,以保证人员的高素质。对现有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培训工作不能走形式,要重效果。培训不仅要从业务着手,还需包括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把基本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作为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必备条件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把评估工作前置,对拟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对象的评估工作,可以提前到公诉环节。目前采取的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开始该项工作的方法,存在着时间短促,评估质量不易提高的弊病,如能将评估工作提前到检察院公诉环节,既可以解决时间短促,评估来不及的问题,从而更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还能解决在评估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也符合检察职能。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在这个阶段解决评估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第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扩大评估范围。可考虑将适用评估的对象扩大到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成年被告人。以体现出台该规定的初衷,也为罪犯被判处非监禁刑后与司法做好衔接做准备,可以促使这些对象将来更好地参加社区矫正。此外,适当延长评估时间。对需要评估的案件明确给予专门的“评估时间”以保证案件质量。需要评估的案件,如果是一人犯罪且属于本地的案件,规定法院或检察院可以延长办案时间7天,对于团伙犯罪案件,且属于本地的,延长办案时间15天,对于外地的案件,需要外地协助评估的,延长15天到20天。但“评估时间”也不宜过长。
第四,内容上予以细化规范,明确固定格式减少随意性增加严肃性。如必须走访的部门、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出台的评估报告要达到什么要求,要反映事实情况,避免出现说好话、做好人的情况,以保证案件质量。要改变现在各地做法不一的状况,就要有统一的格式,而这样的格式要符合现实的办案需要,既然简便可行,又能反映真实情况。同时可考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对于工作不负责的人要体现惩罚政策。对于没有实事求是出具评审报告,甚至违背事实出具“人情报告”和“关系报告”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于因为法院采纳了出具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报告而判处了非监禁刑,而这些对象又是劣性较深的,又不服从管理,甚至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参与调查违背事实出具评估报告的人员的责任。对于明知“评估报告”失实而故意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也要严格责任追究制。
第五,健全评估机构。可考虑由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部门完成这项工作,在司法局设置专门的“评估科”,配备专门办案人员,去完成本地区的全部庭前评估工作,以统一尺度,统一标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司法所协助配合。办案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办案人员关于回避的规定,防止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回避的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人员回避的规定,对于属于案件的当事人、与被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等情形的,属于回避的范围。同时,建议上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以使庭前评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